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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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5•【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妆品命名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二月五日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通告)《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和省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3]30号)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二、省局负责全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承担我省备案系统用户管理、备案产品信息及违法信息的确认工作。

各市州局负责辖区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的审核、复核工作及产品现场检查工作。

三、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企业用户需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后开展相关工作。

企业在产品上市前,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将产品配方、销售包装报送省局提交备案申请,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各市州局收到辖区内企业备案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核、复核工作,主要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并上传省局;省局收到市州局复核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信息确认,并上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8•【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49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49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规则》),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国家药监局2021年4月8日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制定本规则和目录。

第二条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分类。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

第四条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目录所附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附表1-5)依次选择对应序号,各组目录编码之间用“-”进行连接,形成完整的产品分类编码。

同一产品具有多种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或者产品剂型的,可选择多个对应序号,各序号应当按顺序依次排列,序号之间用“/”进行连接。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44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4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审议发布。

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2021年1月1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者已办理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要求,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二、关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在《条例》配套的注册、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现行注册备案有关规定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中的资料要求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2021年1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三、关于育发等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发放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向实际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委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委托方应将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交其它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仅限于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备案产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仅限于出口的化妆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备案,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提交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日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备案登记凭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化妆品分类标准

化妆品分类标准

化妆品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的分类和编码。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备案、注册、管理和统计。

2. 化妆品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在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的基础上,按产品功能、作用部位、产品剂型,同时考虑特殊人群,对化妆品进行细化分类。

3. 化妆品编码 3.1 代码结构采用层次码,代码分5个层次,依次为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产品功能、作用部位、产品剂型、特殊人群,各大类中的细分品类见表1。

3.2 编码方法代码用6-7位数字和字母组合表示。

第一、三、五层各用1位数字或字母表示,若产品适用人群不包含第五层特殊人群,则省略第五层编码。

第二、四层采用顺序码,用2位数字表示,代码为01~99。

3.3 分类编码表 化妆品分类编码见表1。

× × × × ×第一层 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第二层 产品功能第三层 作用部位 第四层 产品剂型 第五层 特殊人群表1 化妆品分类编码编码1 编码2 功能编码3 作用部位编码4 剂型产品举例编码5 特殊人群Ⅰ特殊用途化妆品01 育发类 A 头发01 膏霜类隔离霜、BB霜、CC霜、霜状面膜、香脂、冷霜、焗油膏、发膜、护发素、焗油膏、染发膏等a 儿童02 染发类 B 头皮02 乳液类乳、乳液、奶、奶液、蜜、露、精华液、精华乳、粉底液、乳状面膜、洗面奶、发乳、无纺布面膜等b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03 烫发类 C 面部(不包含粘膜部位)03 水剂类啫喱水、精华水、香波、花露水、香氛、香水等 c 老年人04 脱毛类 D 眼部04 凝胶类啫喱、啫喱膏、凝胶、胶、凝露、晶露、啫喱面膜等05 美乳类 E 唇部05 油剂类精油、唇蜜、唇彩等06 健美类 F 剃须部位06 粉剂类粉、颗粒、粉底、散粉、粉块、粉饼、腮红、颊彩、眼影、眼彩、气垫粉底、粉状面膜、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浴盐、洗发粉、染发粉、胭脂、眼影等07 除臭类G 身体肌肤(不包含面部)07 泥类泥状面膜、洁颜泥等08 美白祛斑类H 身体肌肤(包含面部)08 喷雾剂类定型发胶、喷发胶、发胶、彩喷等09 防晒类I 手部09 气雾剂类摩丝等Ⅱ非特殊用途化妆品10 抗皱类J 足部10 贴膜类拔毛贴、鼻贴等11 延缓衰老类K 指(趾)甲11 蜡基类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唇彩、液体唇膏等12 祛痘类L 牙齿及口腔粘膜12 有机溶剂类指甲油、甲彩等13 控油类M 眉毛13 胶囊类14 去屑类N 睫毛编制说明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作为我国化妆品的根本性法规,对化妆品定义和分类的界定已不能很好的满足化妆品行业发展的需求。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范文(三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范文(三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范文[你的姓名][你的联系方式][日期][相关部门/机构][地址]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范文(二)尊敬的相关部门/机构:我写信是为了就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向您提出建议和意见。

我对这一问题非常关注,希望能够为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制定做出一些贡献。

首先,对于化妆品标签,我认为规定应该尽可能地明确、简洁和准确。

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应该能够迅速且清晰地获得所需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因此,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该以简明扼要的方式给出,同时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难以理解的术语。

标签上的字体大小和颜色也应该易于辨认,以便消费者能够轻松阅读和理解标签内容。

其次,化妆品标签应该提供详尽的成分信息。

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通常会关注产品中是否含有对自身可能产生过敏或不良反应的成分。

因此,化妆品标签应包含清晰明确的成分列表,特别是对于敏感肌肤人群来说尤为重要。

成分列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排列,同时避免使用模糊或笼统的词语来隐藏具体的成分信息。

此外,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应鼓励生产商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

例如,化妆品的使用方法、有效期、保存方法、质量保证等信息都应该清晰明示在标签上。

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健康和安全。

最后,针对无法在标签上表明的重要信息,我建议在包装上提供额外的说明。

这些信息可以包括产品的生产地、生产厂商、联系方式等。

这样,消费者在需要进一步了解产品时,可以通过附加说明以及与生产商进行联系。

总之,我希望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能够更加贴近消费者需求,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产品信息并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感谢您在这个问题上的努力,并衷心希望我的建议能够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在此谨代表个人,感谢您的关注和考虑。

祝好![你的姓名]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范文(三)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对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原料的理化特性、功效特点等情况,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使用新原料产品的安全状况。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新原料产品安全状况、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将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目录;属于限用原料的,根据原料用途,同时分别纳入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限用原料目录。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0001)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0001)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应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向实际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委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委托方应将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交其他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仅限于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备案产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仅限于出口的化妆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备案,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应按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要求提交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日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备案登记凭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化妆品管理条例

化妆品管理条例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证化妆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化妆品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化妆品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及其安全负责,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创新发展〕鼓励化妆品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公平对待社会第三方力量,促进化妆品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社会共治〕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依法成立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和参与化妆品安全治理活动,提升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化妆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化妆品安全信息,对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专家咨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科研、医疗、检验、法律等有关方面专家的作用,可以成立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提供支持。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化妆品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许可〕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十条〔许可条件〕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所生产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二)有与所生产化妆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质量责任人、安全评估员、配方工艺师等;(三)有与所生产化妆品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和检验技术人员;(四)有保证所生产化妆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五)共线生产化妆品的有不影响质量安全的验证材料;(六)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取消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核备案制,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分类管理。

一、分类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安全。

在遵循现有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产品安全风险程度,可能对人体带来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二)科学分类,合理定位。

以产品具有或宣称的使用目的为分类的主要依据,以产品采用的原料、适用人群等内容为参考,科学合理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分类。

(三)分类管理,提高效率。

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调整有关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

将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类),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进行管理。

其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备案制。

取消现行审核备案制。

二、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一)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或具有去头屑、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等作用的发用类化妆品。

(二)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具有减轻或减缓眼袋、祛痘或抑制粉刺、抗皱等作用的化妆品。

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管理。

(三)除臭化妆品是指具有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化妆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

(四)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具有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管理。

(五)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或屏蔽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的化妆品。

通过紫外线作用达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管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京药监发[2005]32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05]32号)《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于2005年9月19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五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证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开展辖区内的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申请并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2年复核1次。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市药品监督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北京市为提高化妆品质量,鼓励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等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

禁止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第七条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与卫生许可核准的内容相一致。

第八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附有合格标记。

中国法规对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

中国法规对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

中国法规对化妆品的分类和定义根据中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怎么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规定义的化妆品范畴?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规定义的化妆品范畴,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考虑:1.产品的使用方法应是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如揉、抹、敷等,而以口服、注射等方式达到美容目的的产品不属化妆品范畴。

2.产品施于人体的部位应是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而牙齿、口腔黏膜等不在此范畴。

3.产品的功能和使用目的应是以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为目的,不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这也是化妆品与药品的本质区别。

目前,我国法规定义的化妆品不包括牙膏和其他与口腔黏膜接触的产品。

三、怎么区分非特殊类化妆品类别?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我国将非特殊类用途化妆品分为五类:(1)发用品。

一般发用产品,包括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等;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包括洗发类、润丝(护发素)类、喷发胶类、暂时喷涂发彩(非染型)等。

(2)护肤品。

一般护肤用品,包括护肤膏霜类、护肤乳液类、护肤油类、护肤化妆水、爽身类、沐浴类等;易触及眼睛的护肤品,包括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3)彩妆品。

一般彩妆品,包括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眼部彩妆品,包括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睫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等;护唇及唇部彩妆品,包括护唇膏类、亮唇油类、着色唇膏类、唇线笔等。

(4)指(趾)甲用品。

包括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

(5)芳香品。

包括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

所有进口化妆品(包括特殊类化妆品和非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新原料必须经CFDA审批。

综普咨询,一家备案技术团队,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公司已建有高素质的资深技术团队,和前端申报顾问团队。

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化妆品不仅能够美化人们的外表,还能提升自信心。

然而,化妆品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假冒伪劣、成分不安全、广告虚假宣传等。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的法律规定。

二、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目的的产品。

2. 分类化妆品按照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1)清洁类:如香皂、沐浴露、洗发水等。

(2)护肤类:如乳液、面霜、面膜等。

(3)美容类:如口红、眼影、腮红等。

(4)修饰类:如粉底、遮瑕膏、睫毛膏等。

(5)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防晒、美白、去角质等。

三、化妆品的生产与销售1. 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

(2)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国家标准。

(4)生产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产品原料、辅料来源可靠,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销售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

(3)销售场所符合国家规定。

(4)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化妆品的标签与说明书1. 标签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生产日期。

(5)保质期。

(6)成分表。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项。

(9)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2. 说明书化妆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成分表。

(5)使用方法。

(6)注意事项。

(7)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五、化妆品的广告宣传1. 广告内容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一、自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

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三、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管理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四、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五、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备案范围。

本办法所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在国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包括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

三、备案主体。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主体包括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生产企业是指在国内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经营企业是指在国内销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

四、备案申请。

1. 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备案申请表;(2)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4)产品质量控制文件;(5)产品检验报告。

2. 经营企业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备案申请表;(2)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产品进货合同;(4)产品销售记录。

五、备案审批。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依法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审查备案申请时,应当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对产品的成分、标识、包装等进行检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六、备案管理。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制度,对备案产品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

2. 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配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产品信息和销售记录。

3. 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备案产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行召回和处理,确保消费者权益。

七、监督检查。

1.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查产品标识和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等。

2. 对于发现质量问题的备案产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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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现就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模式 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后,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 管理范围以外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备案管理模式。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华申报责 任单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产品备案,并按照《化妆品 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机构(以下称国家局受理机构)负责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国家局受理机构收到首次进口非 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场予以备案,并于 5 日内发给备案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 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凭证编号为:国妆备进字 B+四位年份号+四位备案顺序号。备案凭 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人应于有效期满前 4 个月按照非特殊用途化
身体
有效用量 范围(w%)
0.2-1.0 0.5-1.5 0.01-2.0
8.0-25.0 8.0-25.0 8.0-25.0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8.0-25.0 8.0-25.0 8.0-25.0 8.0-25.0 0.05-3.0 0.05-3.0
三、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一)纳入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具有或宣称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作用或去头屑作用的发 用类产品,纳入育发化妆品; 2. 具有或宣称抗皱、祛痘或抑制粉刺、减轻或减缓眼袋等作用 以及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 3. 具有或宣称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 的产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纳入除臭化妆品; 4. 具有或宣称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 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 5. 具有或宣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作用的产品,纳入防晒 化妆品; (二)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和儿童等特殊人群使用的产品, 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 用于口唇(不含色素的产品除外)或眼部的产品(眉笔类产 品除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3. 使用纳米、基因等新技术材料作为原料的产品,按照特殊用 途化妆品管理。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 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取消现行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审核备案制,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基于风险 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 妆品实施分类管理。
附表: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列表
附表: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列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成分名称
硫化硒 吡硫翁锌
硫磺
视黄醇棕榈酸酯
超氧歧化酶 硫辛酸 氯化羟铝
(四)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具有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 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管理。
(五)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或屏蔽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 晒引起皮肤损伤的化妆品。通过紫外线作用达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 他颜色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管理。
功效分类
去头屑剂 去头屑剂 祛痘剂 祛痘剂 抗皱剂 抗皱剂 祛痘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美白剂 美白剂 美白剂 美白剂 美白剂 美白剂 美白剂 美白剂 角质剥剂
角质剥脱剂
使用部位
头部 头部 面部 面部 面部 面部 面部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二氯化羟铝 倍半氯化羟铝 三氯羟锆铝 四氯羟锆铝 五氯羟锆铝 三氯羟铝锆 GLY 配位化合物 四氯羟铝锆 GLY 配位化合物 五氯羟铝锆 GLY 配位化合物
溴化羟铝 氯化铝 硫酸铝 硫酸铝钾 抗坏血酸磷酸酯钠 抗坏血酸磷酸酯镁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抗坏血酸葡糖苷 熊果苷 甘草黄酮 凝血酸 木瓜蛋白酶 石英 胡桃(JUGLANS REGIA)壳粉
一、分类原则 (一)依法依规,确保安全。在遵循现有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 上,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产品安全风险程度, 可能对人体带来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 妆品管理。 (二)科学分类,合理定位。以产品具有或宣称的使用目的为 分类的主要依据,以产品采用的原料、适用人群等内容为参考,科 学合理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分类。 (三)分类管理,提高效率。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调整有关现 行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将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作为特殊用途 化妆品(I 类),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作为特殊用途化妆 品(II 类)进行管理。其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备案制。取 消现行审核备案制。 二、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 (一)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或 具有去头屑、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等作用的发用类化妆品。 (二)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具有减轻或减缓眼 袋、祛痘或抑制粉刺、抗皱等作用的化妆品。植物精油类产品(仅 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管理。 (三)除臭化妆品是指具有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 人体不良气味的化妆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
0.5-2.0 0.5-5.0
0.5-3.0
注: 1. 产品配方中使用了表中所列功效成分的,为“具有”相关作 用产品类别,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II 类)。 2. 由于目前相关理论数据缺乏,表中部分功效成分尚未列出有 效使用量范围,待相关数据明确后将进行完善。 3. 表中某些功效成分列出了有效用量范围,实际使用量超出范 围上限值时,生产企业需要对该成分及其产品做进一步的安全性风 险评估,《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已有限量要求的成分除外。 4. 特殊用途化妆品(II 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包括但不仅限于表 中所列的功效成分。表中的功效成分名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 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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