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具有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 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管理。
(五)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或屏蔽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 晒引起皮肤损伤的化妆品。通过紫外线作用达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 他颜色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管理。
附表: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列表
附表: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列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成分名称
硫化硒 吡硫翁锌
硫磺
视黄醇棕榈酸酯
超氧歧化酶 硫辛酸 氯化羟铝
Baidu Nhomakorabea功效分类
去头屑剂 去头屑剂 祛痘剂 祛痘剂 抗皱剂 抗皱剂 祛痘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止汗剂 美白剂 美白剂 美白剂 美白剂 美白剂 美白剂 美白剂 美白剂 角质剥脱剂
角质剥脱剂
使用部位
头部 头部 面部 面部 面部 面部 面部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0.5-2.0 0.5-5.0
0.5-3.0
注: 1. 产品配方中使用了表中所列功效成分的,为“具有”相关作 用产品类别,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II 类)。 2. 由于目前相关理论数据缺乏,表中部分功效成分尚未列出有 效使用量范围,待相关数据明确后将进行完善。 3. 表中某些功效成分列出了有效用量范围,实际使用量超出范 围上限值时,生产企业需要对该成分及其产品做进一步的安全性风 险评估,《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已有限量要求的成分除外。 4. 特殊用途化妆品(II 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包括但不仅限于表 中所列的功效成分。表中的功效成分名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 期调整。
二氯化羟铝 倍半氯化羟铝 三氯羟锆铝 四氯羟锆铝 五氯羟锆铝 三氯羟铝锆 GLY 配位化合物 四氯羟铝锆 GLY 配位化合物 五氯羟铝锆 GLY 配位化合物
溴化羟铝 氯化铝 硫酸铝 硫酸铝钾 抗坏血酸磷酸酯钠 抗坏血酸磷酸酯镁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抗坏血酸葡糖苷 熊果苷 甘草黄酮 凝血酸 木瓜蛋白酶 石英 胡桃(JUGLANS REGIA)壳粉
三、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一)纳入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具有或宣称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作用或去头屑作用的发 用类产品,纳入育发化妆品; 2. 具有或宣称抗皱、祛痘或抑制粉刺、减轻或减缓眼袋等作用 以及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 3. 具有或宣称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 的产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纳入除臭化妆品; 4. 具有或宣称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 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 5. 具有或宣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作用的产品,纳入防晒 化妆品; (二)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和儿童等特殊人群使用的产品, 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 用于口唇(不含色素的产品除外)或眼部的产品(眉笔类产 品除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3. 使用纳米、基因等新技术材料作为原料的产品,按照特殊用 途化妆品管理。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模式 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后,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 管理范围以外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备案管理模式。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华申报责 任单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产品备案,并按照《化妆品 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机构(以下称国家局受理机构)负责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国家局受理机构收到首次进口非 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场予以备案,并于 5 日内发给备案凭证;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 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凭证编号为:国妆备进字 B+四位年份号+四位备案顺序号。备案凭 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人应于有效期满前 4 个月按照非特殊用途化
一、分类原则 (一)依法依规,确保安全。在遵循现有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 上,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产品安全风险程度, 可能对人体带来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 妆品管理。 (二)科学分类,合理定位。以产品具有或宣称的使用目的为 分类的主要依据,以产品采用的原料、适用人群等内容为参考,科 学合理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分类。 (三)分类管理,提高效率。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调整有关现 行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将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作为特殊用途 化妆品(I 类),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作为特殊用途化妆 品(II 类)进行管理。其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备案制。取 消现行审核备案制。 二、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 (一)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或 具有去头屑、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等作用的发用类化妆品。 (二)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具有减轻或减缓眼 袋、祛痘或抑制粉刺、抗皱等作用的化妆品。植物精油类产品(仅 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管理。 (三)除臭化妆品是指具有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 人体不良气味的化妆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
身体
有效用量 范围(w%)
0.2-1.0 0.5-1.5 0.01-2.0
8.0-25.0 8.0-25.0 8.0-25.0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面部、身体
8.0-25.0 8.0-25.0 8.0-25.0 8.0-25.0 0.05-3.0 0.05-3.0
关于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现就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 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取消现行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审核备案制,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基于风险 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 妆品实施分类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