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号文件修订前后对照表
(整理)《行规》修订对比表.

太铁师
﹝2011﹞15号
第69条第一款和第71条
特殊区段列车运行的规定
一、介休站三公里线路所行车补充规定
1.三公里线路所在承认邻站闭塞请求前,必须先征得接车站值班员的同意方可办理,并将时间记入《行车日志》记事栏内。列车全部越过通过信号机后,方准开通区间。
2.列车在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再开时,通过信号机开放后,由助理值班员使用良好通信记录装置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司机发车。
八、秦皇岛东站下行进路信号机前停车的规定
1.列车运行至105号通过信号机前,秦皇岛东站进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车站(场)值班员须在列车进入一接近前,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司机在105号通过信号机前停车。进站信号开放后,车站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司机,司机凭105号通过信号机显示的黄色灯光或绿黄灯光开车。
太铁师
﹝2013﹞434号
第20条第1款
特种车辆在列车中编挂位置的规定
1.回空长大货物车(六轴及以下者除外)编入列车时,应编挂在货物列车后部。编挂超限货物车辆和特种车辆时,按铁道部货物运输规章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空罐车编入列车时不得编挂在列车尾部(整列除外)。
1.长大货物车及空罐车编挂要求:
(1)除D5A、D10、D11、D22、D22A、D70、DL1型长大货物车编挂位置没有特殊要求外,其它长大货物车编入列车时,须编于列车中部或后部,且不得编入尾部最后一辆。开行超限专列时,各型长大货物车编挂位置不受此限制,按超限电报及调度命令执行。
3.客车与货车连结后,由随车乘务员负责将客车钩锁销与钩提杆捆绑,有渡板时将渡板吊起。无随车乘务员由列检人员,无列检人员由车站负责。
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回送时,原则上应附挂旅客列车回送。附挂货物列车回送时,应挂于尾部,但不得超过2辆。其它客车编挂在货物列车中回送时,原则应挂于列车中后部。军用列车及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doc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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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保险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订后修订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GBJ242-82已被《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主编单位:沈阳市建筑工程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983年3月1日关于批准颁发《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2)城科字第159号由辽宁省建委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修编的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经委备案。
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J242—82。
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沈阳市建工局暖卫标准规范管理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再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施字第514号和(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通知,由辽宁省建委主管,沈阳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黑龙江、辽宁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建委1956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一篇“内部卫生技术工程”和第十二篇“外部管道工程”中的有关章节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新规范定名为《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在修订过程中,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各地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方面的意见,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原则,保留了原规范行之有效的条文,修改了繁琐和在技术上要求偏高或偏低的条文,删去了较陈旧、无指导施工意义的条文,增补了国内外较成熟并广泛应用了的一些新技术和科研成果。
对一些重大技术问题,作了反复研究和试验,并在两次全国性会议上讨论审定,然后修改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十二章二百七十五条,除保留原规范的室内给排水、采暖和热水供应、锅炉安装、防腐保温、工程验收等章节外,并新增加了民用建筑群(小区)的室外给排水、供热以及管道焊接等章节。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 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 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 自生产日期计算。
具体表示方法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 前一月。
18、第二十四条(新增)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 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 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 应内容一致。
23号令第五条规定“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 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 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 定的空隙,不得连用。
21、第二十七条 对商标的使用明确规定: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 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 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 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 之一。
9、第十一条( 新增)
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 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
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 部辅料名称。
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 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10、第十二条(新增)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 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 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 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 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说明书。
(5)《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 规范细则》和《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 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又对药品说明书的书写格式 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二、当前我省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存在 的主要问题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号

(5)《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 规范细则》和《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 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又对药品说明书的书写格式 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二、当前我省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存在 的主要问题
➢ 印有暗示疗效的文字图案 ➢ 说明书中原辅料成分的表述 ➢ 说明书修订日期的表述 ➢ 通用名称、商品名、商标名的使用
六、需要强调说明问题
1、这次集中按照国家局24号令修订备案药品 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要求各生产企业全部的品 种均须进行重新修订和备案。
2、今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备案后均登载 省局网站公示,方便消费者和执法监督机构查 询。因此请各药品生产企业今后药品包装标签 和说明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尽快备案。
3、我们目前使用的这套药品包装标签和 说明书备案系统,仅限于药品包装标签 说明书式样发生变化后备案使用,其他 内容变化(例如包装规格改变、根据国 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等仍按药品补 充申请申报)。
7、第九条(新增)
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 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 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
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 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
8、第十条(新增)
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 、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 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 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的规定。(如:度量衡单位的使用做到前 后一致,例如克和g等)
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工作计划安排 四、申报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备案申报材料要求 五、24号令与23号令主要不同点 六、需要强调说明问题
一、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
(1)自2006年6月1日起,已经批准注册的药 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24号令》的要 求修改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并按照《药 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局或省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
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和修订程序单

(S)
(八)核定人
备注:(一)至(五)由提议单位填写,(六)会稿单位意见签注。
(七)基本规章及公司级业务规章由副总经理意见签注。
(八)部门级业务规章由副总经理核定,基本规章及公司级业务规章
由总经理核定。
『XX办法』
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
修正后条文
现行条文
说明
XX科技有限公司规章订定、修正、废止程序单
填单日期:年月日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章名称:
(二)提议单位:
(三)如须预定施行日期者,其日期:
年月日
(四)总说明(扼要叙明目的与规定要点)或废止理由:
(五)一级主管签章:
(六)会稿单位
(1)
(2)
(3)
(4)
(七)审查人
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修订前后对照表

494
规范的别处规定的除外
of those specified elsewhere in this
14
498
苯海拉明及其盐类
地芬诺酯
Standard Diphenhydramine (INN) (CAS No.
58-73-1) and its salts Diphenoxylate hydrochloride
件下使用的二硫化硒除外)
37
1150
2)and its compounds with the exception of selenium disulfide
1150
under the
38
1173 具有雄激素效应的物质
conditions set out under the Substances with androgenic effect
1238
43
1268 曲吡那敏
Tripelennamine (INN) (CAS No.
91-81-6)
锆及其化合物(表 3 中的物质, Zirconium (CAS No. 7440-67-7)
以及表 6 中着色剂的锆色淀, and its compounds,with the
盐和颜 料除外)
44
463
diphenyl-2-butanol propionate
12
482
二氢速甾醇
ester) Dihydrotachysterol (INN) (CAS
No. 67-96-9)
地乐酚(2-(1-甲基正丙基)-4,6-二 Dinoseb (CAS No. 88-85-7),its
13
494 硝基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在本 salts and esters with the exception
上市公司 规章制度 修订对照表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修订对照表
上市公司规章制度修订对照表的模板。
不过,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规章制度修订对照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度名称和编号:明确制度名称和相应的编号,以便于查找和引用。
2.修订时间:记录修订的时间,以便于追踪和管理。
3.修订内容:详细列出修订的内容,包括新增条款、删除条款、修改条款等。
4.修订原因:说明修订的原因,如法律政策变化、公司战略调整等。
5.审批人:记录审批人或批准人的姓名和职务。
6.备注:记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生效日期、适用范围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格式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进行调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7项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比对结果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7项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比对结
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9.23
•【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告2024年第24号
•【施行日期】2024.09.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通告
2024年第24号
关于27项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比对结果的通告为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全国量值的准确可靠,检验国家计量基准的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确保主副计量基准量值等效一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了低频垂直向振动基准计量比对等27项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比对。
现将结果通告如下:通过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技术专家对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比对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等7家单位累计进行了56家次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比对。
比对结果全部符合规定要求,未出现比对结果偏离正常范围的情况。
附件: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比对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9月23日。
新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增加、修改用不同颜色标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 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事诉讼, 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办理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行使与公安机 关相同的职权。 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 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用当地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 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 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实行两审终审 制。 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 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 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得辩护。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 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 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有义务修正前后对照表
注:红色为修正内容,蓝色为新添加内容。 修正前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修正后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惩罚犯 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 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 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 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 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 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 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 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 权力。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 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 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 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 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 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 权力。
铁计24号文更新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

北京铁路局文件京铁计〔2008〕149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局管内各单位:现将北京铁路局铁路更新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计〔2008〕24号)二○○八年五月六日—1—北京铁路局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为规范北京铁路局更新改造及其他工程概预算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计〔2008〕24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补充制定我局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
新办法和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内容,均按照《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及配套办法、规定执行。
一、编制范围和要求:凡在北京铁路局管内由部、局管理的铁路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铁路资金(不含大中型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编制概预算文件,文件要满足《北京铁路局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京铁计〔2005〕438号)的要求,报铁路局审批。
二、编制原则:一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总预算不分“站前”还是“站后”工程,一律采用预算定额。
定额使用现行有效铁路工程定额标准。
三、房建工程:独立立项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定额和相关规定编制总预算。
四、设备运杂费率:设备购置费中,设备运杂费率按设备原价的2%计列。
—2—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按第二-第十章费用总额的0.02%计列。
六、勘察设计费: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局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设计的方可计取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费按第一至第十章费用总额,扣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1%-3%计列(其中:工程项目中设备费用所占投资比例大于50%取1.5%,大于75%取1%),并结合建设工程难易程度、设计质量高低等因素进行调整。
财政部关于修订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3.24•【文号】财预〔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修订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现修订《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在“国内增值税”(1010101项)科目下,增设“小微企业原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9目)、“小微企业新增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40目)、“其他企业原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41目)、“其他企业新增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42目)科目。
将“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科目说明修改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
反映税务部门按照特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的增值税,以及企业在2022年3月31日前申请,税务部门按照2021年底以前出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含特定政策)退还的增值税”。
二、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1002款)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收入”(1100296项)、“其他退税减税降费转移支付收入”(1100297项)、“补充县区财力转移支付收入”(1100298项)科目。
在“一般性转移支付”(23002款)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支出”(2300296项)、“其他退税减税降费转移支付支出”(2300297项)、“补充县区财力转移支付支出”(2300298项)科目。
详见《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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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修改对照表原规定修订情况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不得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以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二)敬业爱生。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
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
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在职责范围内,不得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三)育人为本。
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人隐私,保护学生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四)终身学习。
坚持终身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主动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方法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与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不断拓展工作视野,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五)为人师表。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引领社会风尚,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
不得有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新增(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综合运用教育教学、实践养成、文化熏陶、研究宣传等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各个环节,形成高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准则,使高校学生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筛查,对学生进行初步心理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新增(四)积极学习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交流,围绕学生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进行有效舆论引导,丰富网上宣传内容,努力把握网络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敏锐把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五)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六)做好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做好毕业生离校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好学生军训工作,有效开展助、贷、勤、减、补工作,做好学生奖励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为学生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七)积极开展学业指导,组织开展学风建设、课外学术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的专业认同和学习热情;开展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主题党、团日等活动,参与学生业余党校、团校建设,讲授党课、团课;(九)组织、协调班主任、研究生导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新增(十)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六条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
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
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六条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
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全校专职辅导员数不得少于辅导员总数的70%。
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首要责任人职责。
第八条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第八条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二)中国共产党党员,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新增(四)注重在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青年人才中选拔辅导员。
第九条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高等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九条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辅导员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十条第一段: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第十条第一段: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应该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并与专业教师的职务(职称)评聘、相关考核挂钩。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
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员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结合各校实际,制定专门的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单列指标,单独评审,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
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各高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
第十七条建立国家、省级和高校三级辅导员培训体系。
教育部继续依托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等单位开展全国高校辅导员示范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确保每一名专职辅导员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