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政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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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执行”有利于打造”法治政府”

”阳光执行”有利于打造”法治政府”

民检 察 院 授 予
全 国检 察业 务 专 家

是 在描 述

次 桌行 政 机 关 对 违 法
彭 长 健 在 市委 办 公 厅 参加 会 议 期 间 被
市 纪 委 的 人 当 场 带 离会 场 予 以

称 号 ; 他 的 功 劳也 大
主 办和 指 挥 侦

; 当 事人 拒 不 执 行 行 政 裁 决 进 行 强
本 栏主持 : 郭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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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月 黑 风 高的 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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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上 的 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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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 员们 分 乘 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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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 下 山 的猛 虎
样扑 向 陈

代 表过 去 做 出 的 业


难免 让 他


如 果能理 解这 些道 理

条 腐 败 的 不 归路

许 我 们 就 不 会 迷 信 于 学识 与 功 劳


别 迷 信 学识 与 功 劳

重视 人 的 道


选人 的 标 准

不 能只

单纯 看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思考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思考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思考汇报人:日期:•引言•权力阳光运行的基础•权力阳光运行的实践目录•权力阳光运行的挑战与对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深化思考•结论01引言权力运行透明度不高当前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导致权力滥用、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可以增强公众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促进社会公正与稳定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与稳定,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背景与意义目的与任务目的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任务研究如何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包括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02权力阳光运行的基础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应向公众公开,包括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效果等。

公开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公开,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广泛性。

公开方式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公开程度公开透明参与方式通过问卷调查、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邀请公众参与决策制定和监督。

参与范围涉及公众利益的领域都应邀请公众参与,确保公众的意见得到充分反映。

参与效果对公众参与的结果应认真分析研究,充分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参与030201监督内容对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等进行全面监督。

问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职责或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权力的合法有效运行。

监督主体政府内部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应共同发挥作用。

监督问责03权力阳光运行的实践公开内容全面政务公开的内容应涵盖政府决策、政策法规、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等各个方面,以便公众监督。

创新公开方式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方式,使政务公开更加便捷、直观。

政务公开制度化建立完善的政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执法阳光监管实施方案

执法阳光监管实施方案

执法阳光监管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执法阳光监管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监管方式,它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来促进政府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执法阳光监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实施方案,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开。

这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内容,以便社会公众和媒体进行监督和评价。

此外,还要建立信息公开的便民服务平台,方便公民查询相关执法信息,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其次,我们将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在执法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主动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形成多元化的执法决策。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民、媒体和社会组织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执法公正和合法。

再次,我们将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执法人员是执法阳光监管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我们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执法公正和廉洁。

最后,我们将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执法数据的共享和交换,提高执法效率和便捷性。

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信息的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确保执法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总之,执法阳光监管实施方案的落实,需要政府部门、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和执法信息化建设的全面推进,才能够实现执法阳光监管的目标,确保执法公正、透明和高效。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执法阳光监管实施方案的落实,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一文库()/论文其他/政治法律〔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旗帜鲜明地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事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是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尊重,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怀疑的空间,更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立廉洁、透明、诚信的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俗话说:遮丑丑更丑,不从行为上、制度上践行国家要求,一味的“遮”、“掩”反而会适得其反。

如何真正做到阳光公示,笔者认为需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认识。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法制观念、制度的学习,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从思想上提高对信息公开的认识,信息公开是为了保证群众及时了解政府信息、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也要主动学习,让廉洁、公正、法制等观念入心入脑,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办事,以至于在信息公开时才敢大大方方、阳光公示。

而不是绞尽脑汁的去盘算自己心中的如意算盘,缩水变样式的公开,愚人更自愚,以为上级不懂、群众不懂,敷衍了事,到时愚的只会是自己。

二是加强宣传。

信息公开的背后是公民权利的提升,是信息自由的伸张,更是全面监督政府的开始。

但是只有公民的有效监督,党政工作人员才会时刻绷紧廉洁、法制这根弦,促进政府工作更公开、透明、公正,才能保护每一位政府工作人员不踩到纪律的高压线。

因为必须加强廉政、法制观念、制度的宣传,让群众更了解阳光党务政务,积极、主动、多渠道、全方位地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关注地及时回应、做错的及时改正,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营造一种不敢腐、不想腐、风清气正的环境氛围。

三是加大问责。

不少干部还存在“死脑筋”思想,总认为“高压线”离自己很远,因此作风问题依旧,只有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相关工作的督查以及问责力度,及时通报,以身边事告诫身边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身要正,不正必会倒。

如何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如何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如何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事关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大局,责任重大,势在必行。

权力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

确保权力运行收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这个企业是否具有凝聚力、战斗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一、加强干部管理,控制用人风险随着烟草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链条的不断延伸,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在技术改造、新建厂房、引进新设备,新项目越来越多,在快速发展的时候,也是企业面临高风险的时候。

如何控制各种风险,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实际上企业所有的风险的背后都是用人的风险。

“人”的风险主要是领导干部的风险,而领导干部的风险首先是“一把手”的风险,这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亘古不变的真理,是被许多企业发展所证明的真理。

用错一个关键人可以坏掉一个单位,跨掉一个班子。

我们用什么人?就是要用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人;要用那些勤政、善政、廉政的人;用那些真正把心放在党的事业上、牵挂广大职工群众的人。

如果说要把企业做大、做强、做富、做久,这是我们广大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的话,那么严格要求自已、端正风气、关心职工的生活,让职工不断富裕起来,这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的良知所在。

要做到这些,首先就是要控制好用人的风险,这是我们的本职工作。

我局能够发展到今天,就是我们广大干部经受住了各种考验和挑战的结果。

在公有制、私有制经济体制并存的状态下,我们如何经受住市场经济复杂情况的考验;在多种经济体制、多元结构并存和手中的权力越来越管用的情况下如何经受住丰厚物质利益诱惑的考验和挑战。

说透了就是挑战自己。

问题往往都出在内部、出现在自己身上。

第一,要把好选人用人关。

美国阳光下政府法

美国阳光下政府法

美国阳光下政府法
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名词解释:1967年9月13日批准,是一部关于联邦政府机构会议公开的法律。

全法共六条。

主要规定了美国政策的宣告、会议的公开以及学术方面的通报等内容。

主要目的是向公众提供情报,同时保护个人的各项权利和政府履行其责任的能力。

按照该法规定,公众有权获得关于联邦政府制作决定过程的最充分的可以使用的情报,还规定抄件和供公众使用,会议的不公开、会议的安排和公告、会议安排的变更和公开、会议的通知和公布,供公众使用的文件的保存等。

此外,还规定了违反本法而采取的司法程序。

该法是美国一部重要的行政法,是行政民主化、公开化的重要体现。

阳光下的政府法

阳光下的政府法

阳光下的政府法(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条之b)公开的会议(a)就本条而言——(1)术语“机构”指任何机构,如同本编第552条第e款所下的定义,是指由2名或2名以上的个人成员组成的集合体所领导的机构,并且这些成员的过关数是根据参议院的建议和赞同由总统任命的,此项机构包括被授权代表该机构行动的分支机构;(2) 术语“会议”是指代表该机构采取行动必须有规定的最低限度的个人成员出席进行的审议,并且此项审议决定或者结果造成关于政府机构事务的联合行动或处理,但是它不包括下述第d款或者第e款所规定或允许的审议;(3)术语“成员”是指属于领导该机构的集合体的个人。

(b)除非遵照本条的规定,各成员不得联合进行或处理机构事务。

除遇有下述第c款所规定的情况外,一个机构的每次会议的每一部分都必须公开,听任公众观察。

(c)除该机构发觉公众利益另有需要的情况之外,如果某一机构正当地断定如其将它的会议的某部分或某些部分情况公开或者将此项情报透露,势将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则本条第b款第二句的规定不适用于该机构会议的各该部分,并且第d款和第e款的规定也不适用于本条原来规定的应向公众透露的属于此种会议的任何情报:(1)透露的事项属于:(A)根据一项总统的行政命令规定的标准,明确地批准为了国防或者外交政策的利益应守秘密,并且(乙)在事实上正确地按照此项总统的行政命令作为保密情报的;(2)完全属于机构的内部人事规则和惯例;.(3)透露的事项由法律(除本编第552条之外)明确规定免予透露,但此项法律:(A)必须规定该事项对公众不公开,没有自由斟酌决定之权,或者(B)规定不公开的特定标准或者指出某些特定种类事项不公开;(4)透露事项属于贸易秘密和从某人取得并且具有特许性或者机密性的商业情报或财经情报;(5)牵涉到指控某一人犯罪,或者正式地谴责某一人;(6)透露属于个人性质的情报,因此项透露会构成显然不正当的对个人秘密的侵犯;(7)透露为了执法起见而编制的调查档案,或者如果写出可能载入上述档案的情报,但是禁止透露的范围只限于如果公开此项档案或情报可能:(A)干扰执法程序,(B)剥夺一个人获得公正审理或者公平裁决的权利,(C)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秘密,(D)透露保密来源的本身,以及透露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刑事执法机关所编制的记录中,或者在从事合法的国家安全情报调查工作的机构所编制的档案中,由机密来源供给的机密情报,(E)透露关于调查的技术和程序,或者(F)危害执法人员的生命或身体安全;(8)透露某个负责管理或监督财政机关的机构所准备的,或者代此机构,或者为了供此机构使用而准备的属于或有关检查、活动或情况报告的情报;(9)透露尚未到成熟程度的不可透露的情报,可能发生下述情况——(A)就管理通货、有价证券、商品的机构或者财政机构说来,可能导致:(i)重大的关于通货、有价证券、商品的金融投机;或者(ii)严重地危及某一财政机构的稳定性;或者(B)就某一机构说来,可能严重地阻挠执行已拟定的机构行动。

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阳光政府四项制度

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今天,我要为大家介绍一下阳光政府的四项制度。

阳光政府是指政府运行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它通过制定一系列制度来确保政府的公正性和服务效能。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阳光政府的四项制度。

首先,阳光政府的第一项制度是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将各类信息公开、透明,让社会各界都能够及时了解政府的决策和工作情况。

政府应该将重要政策文件、财政支出、行政审批等信息公之于众,让人民群众知道政府的决策和行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而监督政府的工作。

通过信息公开制度,政府能够增加对群众的沟通和互动,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次,阳光政府的第二项制度是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要求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做到公正、公平。

政府应当公布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信息,让群众了解政府执法的规范和程序,增加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政府还应当接受社会各界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议,如果发现违规执法行为,要及时追究责任。

通过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政府能够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执法活动符合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第三,阳光政府的第三项制度是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将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决策、行动公之于众,让社会各界了解政府的工作进展和效果。

政府可以在官方网站、政务微信等平台上发布政务信息,包括政府的工作报告、重大决策、公职人员履职情况等。

政府还应当鼓励社会各界对政务信息进行监督和评议,以促进政府的改革和提升工作效能。

通过政务公开制度,政府能够增加与社会各界的互动和沟通,提升政府的服务水平和效能。

最后,阳光政府的第四项制度是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

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公职人员将自己及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进行公开。

政府公职人员应当如实填报财产和收入状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

一旦发现有人违反廉洁从政的原则,从事贪污腐败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

通过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政府能够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政府的廉洁从政和服务效能。

“阳光法案”的定位——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

“阳光法案”的定位——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
为 ,它 还 确 定 了 一 项 基 本 旨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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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部 门 配套 的 宏 观 调 控 法, 调 整 政策 目标 的确 立 和 公 共 资金 的使
用 。使 其 与 政 府 采 购 法 各 司 其 职 、 相辅 而 行 。有 学 者 提 出 这 叫 “ 部 门姐妹法” ;其 二 是 将 部 分 政 策 目
创造 一 个 全 国统 一 的政 府 采 购 市
场。
适应。 ( 购示范 法)不是 国际 内 采 法 ,只 是 法 律 框 架 ,它 的 目的 有 二 :一 是作 为各 国 政府 和地 区评
价 和 更 新 其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的 参 考
( 政府 采购 协议) 确 定的 另一
重 要 原 则 是 透 明 化 原 则 , 它 强 调
民商 法 的 定 位 , 不 等 于 排 斥 了政 府 采 购 所 具 有 的 节 省 财 政 资
形成 的 巨大 市 场 份 额 倍 受 各 国青 睐 ,国际社会 呼 吁消 除贸 易屏 障,
把 政 府 采 购 当 作 一 种 单 纯 的 贸 易 行 为 , 要 求 各 国 在 政 府 采 购 时 要 出 于 “ 业 考 虑 ” 以 价 格 和 质 量 商 .
所 调 整 的范 围。 当然, 宏观 调 整
的 政 策 目标 要 借 助 政 府 采 购 得 以 实现 , 将 之 与 政 府 采 购 法 完 全 割 裂 开 来 并 不 科 学 。 解 决 的 办 法 是 两 种 立 法 手 段 的 井 用 :其 一 是 制
采购 中的 自由 贸易 和 公 平 竞 争 行
上 是 一 种 竞 台, 只 要 在 政 府 采 购 中实 现 了 充 分 公 开 的竞 争 原 则 , 广 大 供 应 商 在 采 购 市 场 中 就 获 得 了 公 平 的 竞 争 机 会 ; 同 时 , 也 正 是 有 了 竞 争 机 制 , 效 率 也 就 产 生

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

• 2、1966年《情报自由法》 • 该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调和公众的知情利益 和政府的保密利益。 • 取消了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中的“公共利 益”、“正当理由”等模糊而广泛的拒绝公开的理 由,明确列举9项免除公开的情况。 • 《情报自由法》规定,除明确列举的9中情况外,一 切政府文件必须对公众公开。 • 申请人不限于和文件直接相关。 • 任何人不需要说明理由,就可以申请政府文件公开。 • 任何人只要指明所要求的文件,按照行政机关规定 的手续和费用,都能得到政府文件。 • 规定了在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时,可以提起诉讼,强 求法院命令行政机关公开文件。
4、《联邦咨询委员会法》
• 1972年制定。 • 适用于向行政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本身 没有决定权的咨询机关,规范联邦行政机 关的咨询委员会的组织、监督、文件和会 议公开。 • 咨询委员会的文件公开适用《情报自由 法》,会议公开适用《阳光下的政府法》。
5、《隐私权法》(The Privacy Act)
三、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 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 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该条例是个行政法规,表明我国政府信息 和文件公开立法还处于初步。 • 该条例存在缺陷,影响了政务信息公开。 • 既要完善立法,更要严格执法。
• 1974年制定。 • 规定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和传播必 须遵记录,该法实际上是关于 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个人记录的法律,规定了个人 纪录必须对本人公开和对第三者限制公开的原则。 • 《情报自由法》适用于全部政府记录,着重保护 公众的知情权;《隐私权法》只适用于个人纪录, 着重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 行政公开的理论基础: • (1)民主政治。 • 约翰逊签署《情报自由法》宣称:“这个 法律发源于我们所信仰的一个重要原则: 在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人民能够得到 全部信息时,民主政治才能更好的运行。 任何人不可能对可以公开的决定蒙上一个 秘密的屏幕而不损害公共利益。”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演讲稿-将正义的实现过程置于阳光之下(精简版)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演讲稿-将正义的实现过程置于阳光之下(精简版)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演讲稿-将正义的实现过程置于阳光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演讲稿:将正义的实现过程置于阳光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强化公仆意识。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党章指出,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

这说明领导干部的权力在本质上来源于人民,领导者是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群众来行使权力。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领导干部必须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时刻摆正自己的位置,真正做到同人民群众心连心;必须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负其责、尽其力;必须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健全制度。

邓小平指出,“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制度是决定因素”。

健全制度,重点是要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在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确保科学民主决策有章可循;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土地、矿产资源开发使用、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漏洞;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加强监督。

孟德斯鸠有一个著名的论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rrrm.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权力具有腐蚀性,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

通过发挥监督机制的制约规范作用,让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都能够被群众所知晓掌握。

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使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要完善监督形式,强化监督组织,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监督网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体系,切实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有效地延伸到哪里。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思考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思考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思考随着宪政理论中公民知情权与表达自由原则的进一步发展,信息公开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中国特色“阳光法案”的实施,我国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开始在法制轨道上运行,标志着我们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传统治理模式的彻底告别,其所隐含的法治意义和宪政价值,昭示了政府理念转型和制度认知的实质性飞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宪政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需要不断完善。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宪政理念的基本要求。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了基于促进行政透明化的行政管理目标之外,从宪政层面来看,源于人民主权的宪政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政基础奠定了该制度的价值取向,具有拘束、指引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及具体制度设置的功能。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宪政制度发展的历史必然(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源流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之本意,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早起源于十八世纪北欧的瑞典。

瑞典曾经也是以保密为原则的国家,议会的所有活动均对外保密,而且1648年的一部法令对出版活动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极大地限制了人们对政府文件的获取。

[1]以后,瑞典陆续出台了《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政府宪章》等确认公民出版自由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

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潮流是在经济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由于经济危机和大规模战争的影响,西方国家政府普遍从消极行政转向了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

在此趋势下,政府规模不断扩大,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国家的权力结构模式也由议会主导演变为行政主导。

同时,民主宪政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要求更多地参与国家的各项管理活动,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就成为现代民主政治和宪政发展的基本要求。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保障公民参政和制约行政权力的制度安排,随民主和民权运动的兴起在各国发展起来。

印度阳光法案

印度阳光法案

印度阳光法案
(实用版)
目录
1.印度阳光法案的背景和意义
2.印度阳光法案的主要内容
3.印度阳光法案的实施效果和影响
正文
印度阳光法案是印度政府为了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反腐败而推出的一
项重要法案。

该法案的背景在于印度长期存在的腐败问题和政府不透明现象,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印度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印度政府在 2013 年推出了阳光法案,旨在通过公开政府信息和加强监督来预防和打击腐败。

印度阳光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阳光法案要求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必须公开其预算、支出、收入和决策过程等信息,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其次,阳光法案规定了公众有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最后,阳光法案还设立了独立的信息委员会,负责处理公众的信息申请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印度阳光法案的实施效果和影响是显著的。

一方面,阳光法案的实施使得印度政府的决策过程和公共支出更加透明,有效地预防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阳光法案的实施也提高了印度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然而,阳光法案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部分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不足和信息委员会的资源和人力短缺等问题。

但总体来看,阳光法案对
印度的反腐败和政府透明度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上就是印度阳光法案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和影响。

构建阳光执法司法机制

构建阳光执法司法机制

构建阳光执法司法机制——以弥勒市司法行政为视角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党中央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精神,政府也提出了“阳光政府”的推行,作为政府部门的司法局,包括下属派出机构司法所,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要及时贯彻阳光执法思想,做到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行政基本原则。

我市政府提出“推进权力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实现‘中国梦.红河路.美丽弥勒’提供有力保证”的号召,为了促进弥勒市司法行政的公开化,实现管理创新,提升工作效能,市司法局结合全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构建阳光执法司法机制的措施,通过从司法行政内部整顿,结合外部司法行政措施的方式,为建立和推进司法部门的阳光执法、实现“阳光弥勒”提供了一份强有力的保障。

一、加强局内作风建设,做到执法廉洁高效。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廉洁行政作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让“阳光”照射到广大群众,一个好的作风,是司法行政阳光执法的开端。

针对廉洁行政问题,我市司法局制定了以整治“四风”为重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查处一批问题”,全面整改全局干警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方案并完美实施,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州、市委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主要督查了有无公款吃喝、有无公车私用和私驾公车、有无各科室处所工作人员参与玩麻将等任何形式的赌博等一系列关于影响廉政问题。

同时将关于整改方案和措施、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让广大群众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感受到行政公开化,公平公正的处理问题。

阳光执法从加强局内作风建设抓起,打造好阳光执法司法机制的内部基础。

二、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强化领导能力。

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有充分熟练运用法律处理事务解决问题的能力,由此我市司法局制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阳光下运行作文

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阳光下运行作文

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阳光下运行作文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阳光下运行,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那么,如何才能让法律真正做到公平正义呢?
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公平正义?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能得到应得的权利和待遇,没有人会因为特殊身份或者特殊原因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这就像是一场接力赛,每个人都要按照规定完成自己的任务,最后才能交接棒给下一个人。

那么,如何让这场接力赛顺利进行呢?我们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规则。

就像我们在玩游戏时,需要先了解游戏规则才能玩得开心一样。

同样地,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需要了解法律规则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需要有一位公正无私的裁判。

这位裁判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做出判断。

这就像是我们在看比赛时,需要一位公正的裁判来判定胜负一样。

同样地,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需要一位公正无私的法官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需要有一个透明的环境。

这意味着所有人都能看到整个过程,没有人能够藏匿真相或者掩盖罪行。

这就像是我们在做实验时需要透明的玻璃罩一样。

同样地,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需要一个透明的环境来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得到实现。

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阳光下运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但是只要我们每个人都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实现这个目标!。

从外国公正廉正执法制度中得到的启示

从外国公正廉正执法制度中得到的启示

嘶I Sy s-tom A nd s o c i et V堡垒!查垒垒三!!!堡型旦:益譬翟墓A A望I,国公正廉正抽法制度由得到的启示黄慰宏摘要公正廉洁执法是任何国家、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正视的一个重大课题.世界上现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多数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都有或多或少的好经验值得总结,认真梳理和研究这些好经验,对我国的公正廉洁执法建设无疑是有益的。

本文从道德建设.制度建设以及监督机制建设三个层面,通过介绍国外在公正廉洁执法的一些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提出对加强我国公正廉洁执法制度建设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关键词公正廉洁道德建设制度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85-03公正廉洁执法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用当今老百姓最通俗的理解就是反腐倡廉。

“在和平建设时期,如果有什么东西能够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的话,腐败就是很突出的一个。

“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坚持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把反腐倡廉建设始终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当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只有坚持公正廉洁执法,才能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才能实现经济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

那么,如何才能确实做到公正廉洁执法呢?下面,我们’不妨先看看外国在这方面有些什么样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

一、外国在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一)道德建设方面1.传统模式一思想教育说到道德建设方面的思想教育,新加坡当属楷模,其廉政教育有三大特点。

一是在教育的内容上十分注重道德教育。

前总理李光耀将儒家道德归纳为“忠孝仁爱礼义廉耻”等“八德”。

通过中华传统道德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自律能力。

二是在教育的对象上强调全民教育、早期教育。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组织编写了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特点的专门教材,在中小学类似我国的思想品德课中,就有由贪污调查局统一编写的廉政教材,并规定课时。

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

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

THE 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5 U.S.C. § 552b§ 552b. Open meetings(a)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1) the term "agency" means any agency, as defined in section 552(f) of this title, headed by acollegial body composed of two or more individual members, a majority of whom are appointed to such position by the President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and any subdivisionthereof authorized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agency;(2) the term "meeting" means the deliberations of at least the number of individual agencymembers required to take action on behalf of the agency where such deliberations determine orresult in the joint conduct or disposition of official agency business, but does not include delib-erations required or permitted by subsection (d) or (e); and(3) the term "member" means an individual who belongs to a collegial body heading an agency.(b) Members shall not jointly conduct or dispose of agency business other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section. Except as provided in subsection (c), every portion of every meeting of an agency shall be open to public observation.(c) Except in a case where the agency finds that the public interest requires otherwise, the second sen-tence of subsection (b) shall not apply to any portion of an agency meeting,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sub-sections (d) and (e) shall not apply to any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such meeting otherwise required by this section to be disclosed to the public, where the agency properly determines that such portion or portions of its meeting or the disclosure of such information is likely to--(1) disclose matters that are (A) specifically authorized under criteria established by an Executiveorder to be kept secret in the interests of national defense or foreign policy and (B) in fact properly classified pursuant to such Executive order;(2) relate solely to the internal personnel rules and practices of an agency;(3) disclose matters specifically exempted from disclosure by statute (other than section 552 of thistitle), provided that such statute (A) requires that the matters be withheld from the public in sucha manner as to leave no discretion on the issue, or (B) establishes particular criteria for withholdingor refers to particular types of matters to be withheld;(4) disclose trade secrets and commercial or financial information obtained from a person andprivileged or confidential;(5) involve accusing any person of a crime, or formally censuring any person;(6) disclose information of a personal nature where disclosure would constitute a clearly unwar-ranted invasion of personal privacy;(7) disclose investigatory records compiled for law enforcement purposes, or information which ifwritten would be contained in such records, but only to the extent that the production of suchrecords or information would (A) interfere with enforcement proceedings, (B) deprive a person of a right to a fair trial or an impartial adjudication, (C) constitute an unwarranted invasion of personal privacy, (D) disclose the identity of a confidential source and, in the case of a record compiled by acriminal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y in the course of a criminal investigation, or by an agencyconducting a lawful national security intelligence investigation,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furnished only by the confidential source, (E) disclose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and procedures, or (F) en-danger the life or physical safety of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8) disclos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or related to examination, operating or condition reportsprepared by, on behalf of, or for the use of an agency responsible for the regulation or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9) disclose information the premature disclosure of which would--(A) in the case of an agency which regulates currencies, securities, commodities, orfinancial institutions, be likely to (i) lead to significant financial speculation in currencies,securities, or commodities, or (ii) significantly endanger the stability of any financialinstitution; or(B) in the case of any agency, be likely to significantly frustrate implementation of aproposed agency action.except that subparagraph (B) shall not apply in any instance where the agency has already dis-closed to the public the content or nature of its proposed action, or where the agency is required by law to make such disclosure on its own initiative prior to taking final agency action on suchproposal; or(10) specifically concern the agency's issuance of a subpoena, or the agency's participation in acivil action or proceeding, an action in a foreign court or international tribunal, or an arbitration, or the initiation, conduct, or disposition by the agency of a particular case of formal agencyadjudication pursuant to the procedures in section 554 of this title or otherwise involving adetermination on the record after opportunity for a hearing.(d)(1) Action under subsection (c) shall be taken only when a majority of the entire membership of the agency (as defined in subsection (a)(1)) votes to take such action. A separate vote of the agency members shall be taken with respect to each agency meeting a portion or portions of which are proposed to be closed to the public pursuant to subsection (c), or with respect to any information which is proposed to be with-held under subsection (c). A single vote may be taken with respect to a series of meetings, a portion or portions of which are proposed to be closed to the public, or with respect to any information concerning such series of meetings, so long as each meeting in such series involves the same particular matters and is scheduled to be held no more than thirty days after the initial meeting in such series. The vote of each agency member participating in such vote shall be recorded and no proxies shall be allowed.(2) Whenever any person whose interests may be directly affected by a portion of a meetingrequests that the agency close such portion to the public for any of the reasons referred to inparagraph (5), (6), or (7) of subsection (c), the agency, upon request of any one of its members,shall vote by recorded vote whether to close such meeting.(3) Within one day of any vote taken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or (2), the agency shall makepublicly available a written copy of such vote reflecting the vote of each member on the question.If a portion of a meeting is to be closed to the public, the agency shall, within one day of the vote taken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or (2) of this subsection, make publicly available a full writtenexplanation of its action closing the portion together with a list of all persons expected to attendthe meeting and their affiliation.(4) Any agency, a majority of whose meetings may properly be closed to the public pursuant toparagraph (4), (8), (9)(A), or (10) of subsection (c), or any combination thereof, may provide by regulation for the closing of such meetings or portions thereof in the event that a majority of themembers of the agency votes by recorded vote at the beginning of such meeting, or portion thereof, to close the exempt portion or portions of the meeting, and a copy of such vote, reflecting the voteof each member on the question, is 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s (1),(2), and (3) of this subsection and subsection (e) shall not apply to any portion of a meeting towhich such regulations apply: Provided, That the agency shall, except to the extent that suchinformation is exempt from disclosur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subsection (c), provide the publicwith public announcement of the time, place, and subject matter of the meeting and of eachportion thereof at the earliest practicable time.(e)(1) In the case of each meeting, the agency shall make public announcement, at least one week before the meeting, of the time, place, and subject matter of the meeting, whether it is to be open or closed to the public, and the name and phone number of the official designated by the agency to respond to requests for information about the meeting. Such announcement shall be made unless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agency determines by a recorded vote that agency business requires that such meeting be called at an earlier date, in which case the agency shall make public announcement of the time, place, and subject matter of such meeting, and whether open or closed to the public, at the earliest practicable time.(2) The time or place of a meeting may be changed following the public announcement requiredby paragraph (1) only if the agency publicly announces such change at the earliest practicable time.The subject matter of a meeting, 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agency to open or close a meeting, or portion of a meeting, to the public, may be changed following the public announcement required by this subsection only if (A) a majority of the entire membership of the agency determines by arecorded vote that agency business so requires and that no earlier announcement of the changewas possible, and (B) the agency publicly announces such change and the vote of each memberupon such change at the earliest practicable time.(3) Immediately following each public announcement required by this subsection, notice of thetime, place, and subject matter of a meeting, whether the meeting is open or closed, any change in one of the preceding, and the name and phone number of the official designated by the agency to respond to requests for information about the meeting, shall also be submitted for publication inthe Federal Register.(f)(1) For every meeting closed pursuant to paragraphs (1) through (10) of subsection (c), the General Counsel or chief legal officer of the agency shall publicly certify that, in his or her opinion, the meeting may be closed to the public and shall state each relevant exemptive provision. A copy of such certifica-tion, together with a statement from the presiding officer of the meeting setting forth the time and place of the meeting, and the persons present, shall be retained by the agency. The agency shall maintain a complete transcript or electronic recording adequate to record fully the proceedings of each meeting, or portion of a meeting, closed to the public, except that in the case of a meeting, or portion of a meeting, closed to the public pursuant to paragraph (8), (9)(A), or (10) of subsection (c), the agency shall maintain either such a transcript or recording, or a set of minutes. Such minutes shall fully and clearly describe all matters discussed and shall provide a full and accurate summary of any actions taken, and the reasons therefor, including a description of each of the views expressed on any item and the record of any rollcall vote (reflecting the vote of each member on the question). All documents considered in connection with any action shall be identified in such minutes.(2) The agency shall make promptly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in a place easily accessible to thepublic, the transcript, electronic recording, or minutes (as required by paragraph (1)) of thediscussion of any item on the agenda, or of any item of the testimony of any witness received at the meeting, except for such item or items of such discussion or testimony as the agency determines to contain information which may be withheld under subsection (c). Copies of such transcript, orminutes, or a transcription of such recording disclosing the identity of each speaker, shall be fur-nished to any person at the actual cost of duplication or transcription. The agency shall maintain a complete verbatim copy of the transcript, a complete copy of the minutes, or a complete electronic recording of each meeting, or portion of a meeting, closed to the public,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two years after such meeting, or until one year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any agency proceeding withrespect to which the meeting or portion was held, whichever occurs later.(g) Each agency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shall, within 18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enactment of this section, following consultation with the Office of the Chairma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published notice in the Federal Register of at least thirty days and opportunity for written comment by any person, promulgate regulations to implement the requirements of subsections (b) through (f) of this section. Any person may bring a procee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to require an agency to promulgate such regulations if such agency has not promulgated such regulations within the time period specified herein. Subject to any limitations of time provided by law, any person may bring a proceed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to set aside agency regulations issued pursuant to this subsection that are not in accord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subsections (b) through (f) of this section and to require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that are in accord with such subsections.(h)(1) The district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have jurisdiction to enforce the requirements of subsections (b) through (f) of this section by declaratory judgment, injunctive relief, or other relief as may be appropriate. Such actions may be brought by any person against an agency prior to, or within sixty days after, the meeting out of which the violation of this section arises, except that if public announcement of such meeting is not initially provided by the agenc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such action may be institute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at any time prior to sixty days after any public announcement of such meeting. Such actions may be brought in 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 district in which the agency meeting is held or in which the agency in question has its headquarters, or in the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In such actions a defendant shall serve his answer within thirty days after the service of the complaint. The burden is on the defendant to sustain his action. In deciding such cases the court may examine in camera any portion of the transcript, electronic record-ing, or minutes of a meeting closed to the public, and may take such additional evidence as it deems necessary. The court, having due regard for orderly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as well as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may grant such equitable relief as it deems appropriate, including granting an injunction against future violations of this section or ordering the agency to mak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such portion of the transcript, recording or minutes of a meeting as is not authorized to be withheld under subsection (c) of this section.(2) Any Federal court otherwise authorized by law to review agency action may, at the applicationof any person properly participating in the proceeding pursuant to other applicable law, inquire into violations by the agency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and afford such relief as it deemsappropriate.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authorizes any Federal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solely on the basis of paragraph (1) to set aside, enjoin, or invalidate any agency action (other than an action to close a meeting or to withhold information under this section) taken or discussed at any agencymeeting out of which the violation of this section arose.(i) The court may assess against any party reasonable attorney fees and other litigation costs reasonably incurred by any other party who substantially prevails in any action brough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ubsection (g) or (h) of this section, except that costs may be assessed against the plaintiff only where the court finds that the suit was initiated by the plaintiff primarily for frivolous or dilatory purposes. In the case of assessment of costs against an agency, the costs may be assessed by the court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j) Each agency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shall annually report to the Congress regarding the following:(1) The changes in the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of the agency under this section that haveoccurred during the preceding 1-year period.(2) A tabulation of the number of meetings held, the exemptions applied to close meetings, andthe days of public notice provided to close meetings.(3) A brief description of litigation or formal complaints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section by the agency.(4) A brief explanation of any changes in law that have affected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agencyunder this section.(k) Nothing herein expands or limits the present rights of any person under section 552 of this title, except that the exemptions set forth in subsection (c) of this section shall govern in the case of any request made pursuant to section 552 to copy or inspect the transcripts, recordings, or minutes described in subsection (f) of this section. The requirements of chapter 33 of Title 44, United States Code, shall not apply to the transcripts, recordings, and minutes described in subsection (f) of this section.(l) This sec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authority to withhold any information from Congress, and does not authorize the closing of any agency meeting or portion thereof required by any other provision of law to be open.(m)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authorizes any agency to withhold from any individual any record, including transcripts, recordings, or minutes required by this section, which is otherwise accessible to such individual under section 552a of this title.。

阳光法案

阳光法案

阳光法案【摘要】近来,关于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有关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在各地方也纷纷实验,但其结果与人们期待的还有一些差距。

而具有“阳光法案”之称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还没有确立下来,没有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因此,如何创造条件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推动我国廉政建设和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财产申报;必要性;问题与对策一、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一)财产申报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客观要求。

法治政府,是现代行政理念的必然要求。

法治政府是指政府时刻受到法律约束和支配的状态,强调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

但是,没有监督的权力,具有产生权力张力和任性的可能,为了抑制这种不良的倾向,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

而财产申报制度正是最直接最有力的限制权力任意扩张的途径。

通过官员财产申报入法,把其活动纳入到法律监督体系中,督促官员“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最大程度克制“权力寻租”。

(二)财产申报制度是增加政府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必然措施。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反映出来,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财产申报制度对官员公信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满足民众知情权,接受民众监督、媒体监督和司法监督,提高人们对官员廉洁的信任度,也维护了官员的清廉形象,消除民众相关的怀疑。

从源头上保证公权力的有效行使,树立官员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作用。

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国际社会监督政府和官员廉洁从政的普遍做法,素有“阳光法案”之称。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终极价值体现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上。

财产申报作为一项肃贪治腐的利器的重要制度安排,通过相关数据对官员的不明和非法财产、收入来源进行有力的监督,使腐败行为无处逃遁。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经常性监督,预防腐败事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融媒体问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融媒体问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融媒体问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1. 引言1.1 什么是融媒体问政融媒体问政是指利用新兴的传媒技术和平台,通过开放、透明、互动的方式,让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起更加紧密的沟通和互动关系。

传统的问政方式主要是通过传统媒体报道或政府公告等单向传播的形式,而融媒体问政则可以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对话和即时反馈。

融媒体问政能够实现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信息对称,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促进民主参与和监督,有效解决社会热点和民生问题。

通过融媒体问政,政府可以更加及时、有效地获取民意和反馈,提升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政府的治理水平和公信力。

融媒体问政不仅是一种政府改革的需要,也是推动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重要途径。

1.2 为何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一个社会中,权力通常被视为一种资源,可以改变人们的生活,影响社会的运行。

权力的运行往往会受到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导致不公平和腐败的现象。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非常重要的。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可以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

政府的决策和行为都应该受到公众监督,只有在公众的监督下,政府才能更加公正和廉洁地履行职责。

透明度和公开性也可以增加政府的合法性和信任度,从而增强社会稳定性。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可以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

当公众可以了解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时,他们可以更好地参与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透明度和公开性也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减少腐败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保障社会正义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融媒体问政,我们才能让权力更加透明、公开和负责任,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正文2.1 融媒体问政的意义融媒体问政是指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如互联网、社交媒体、传统媒体等,来倡导政府部门进行公开透明的问政活动。

这种形式的问政,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融媒体问政可以有效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通过各种媒体平台的报道和监督,政府行为将更加公开化和规范化,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和进展,增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信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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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信息的公开
除符合《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的豁免公开举行会议的10种情况以外,合议制行政机关举行的每次会议,包括其中的每一部分都必须公开,听任公众观察。公众根据这项规定取得出席、旁听和观看等观察权。合议制行政机关举行公开的会议时,应尽量选择适当的房间以便容纳更多的公众。为了方便公众观察,可以散发或张贴公开会议的指导手册,记载机关的主要人员,他们的职务,投票的程序,专门术语的解释,以及该机关根据该法所规定的程序。具体会议是否公开,需由机构成员投票表决确定,表决结果供公众查询;不论会议公开与否,机构应至少提前一周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以及该机构负责公众咨询的官员姓名和电话号码;上述情况以及公开与否的变更均应尽早公告,并在《联邦登记》上刊载;对依豁免条款不对外公开的会议,该机构应能向公众提供由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和出席人员的详细说明书;除非认定讨论或证言含有豁免公开的信息,该机构应使公众能在方便的地方迅速得到关于讨论议程任何一项议题或会议上听取的任何一项证言的会议记录、正式文本或录音磁带。
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国内的现代化进程,更有效地处理、协调日益复杂的经济、科技事务,更广泛地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美国公众、民间社团以及经济界要求信息共享的呼声日渐高涨,人们希望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的联邦行政系统,能够而且应该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服务。这种保密与公开的社会矛盾和反差,终于在50年代初期引发了一场由美国新闻界倡导和推动的"知情权"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新闻界先后成立了各种研讨、交流知情权理论和思想的学术社团,并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政务信息、公共纪录公开化的调查、报道和宣传活动,这些活动为后来国会两院通过《信息自由法》奠定了坚实的舆论基础。
"知情权"作为一个特指的政法概念,最早是由美联社的一位编辑肯特·库珀在1945年1月23日的一篇文章中提出来的,他在文章中呼吁:公民应当享有更加广泛的知情权,"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在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几年之后,《华盛顿邮报》与《时代先驱》杂志的执行编辑飞美国报纸主编人协会情报自由委员会主席詹姆斯·拉塞尔撰写了一系列颇有影响的论文和评沦,进一步分析了知情权的合法性。他还在《自由还是保密?》一书中对"知情权"的内容作了更加宽泛的解释。拉塞尔认为,知情权是一种综合性的公民权利,它至少包含5个方面的权利要求,即"(1)获取信息的权利,(2)免于事前检查的出版权利,(3)免于因出版而遭受未经合法程序的报复的权利,(4)接近传播所必需之设施、资料的权利,以及(5)免受政府或其它公民以法律为借口干扰信息分配、传播的权利。"后来,美国报纸主编人协会在1957年7月通过的一篇关于知情权的原则宣言,也对"知情权"的基本内容做了类似的阐释。
阳光下的政府法(美国)
(一)简介
《阳光下的政府法》是一部规定美国合议制行政机关会议公开举行的法律。依据该法,公众可以观察会议的进程,取得会议的文件和信息。该法于1976年9月13日由美国第93届国会参众两院通过,1976年国会修订《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时,将其列为第552b节。
该法适用于所有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个人成员为领导的委员会制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代表该机关行事的分支机构,其中多数委员必须是根据参议院的建议和认可由总统任命的。该法所指的会议是“领导成员达到最低限度的人数,能够代表行政机关采取行动的讨论会”。该法“赋予公众取得关于联邦政府决策过程中的最充分的可以使用的信息的权利”,同时“保护个人的权利和政府履行职责的能力”。在美国,共有50多个联邦政府机构的会议应依法供公众了解。
这一时期影响最大的一项抵制情报公开的总统行政命令,是艾森豪威尔于1954年发布的。那时参议院的一个委员会正在调查参议员约瑟夫·麦卡锡与军方的一起纠纷。艾森豪威尔给陆军部长罗伯特·史蒂文斯下达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出席听证会的军职人员不要透露本部门机构之间情报交流的任何具体内容,也不要在听证会上出示与此有关的文件及其复制件。这一命令虽然是针对特定的事件和个别的行政单位下达的,但它很快就被其它行政部门田来作为封锁内部公共信息和记录的依据。
上述要求所要达到的目的是:①保证对公众开放不公开会议中可以公开的部分。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制作不公开会议的记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对公众迅速公开会议中讨论的豁免公开事项以外的信息。首先,行政机关根据豁免条款举行不公开的会议时,所讨论的不一定都是保密事项。除非敏感信息和其他部分密不可分,在删除会议记录中的敏感部分以后,应当对公众公开其余信息;其次,有时行政机关举行不公开的会议,实际讨论的内容不属于豁免公开的事项,会议的记录就应当及时公开;再次,某些具有敏感性的事项,经过时间的推移,会后可能丧失其敏感性,这时,会议的全部记录就应当对公众开放。②便于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当公众对行政机关举行不公开会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时,法官可以在不公开的情况下查看会议情况的原始记录,对该会议不公开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全部记录具有不公开的性质作出判断。
豁免公开举行会议的10个条件是:①会议讨论的事项涉及根据总统行政命令明确划定的国防或外交秘密;②会议讨论的问题纯粹属于机关内部的人事规则和习惯;③会议讨论的问题或文件已被法律规定为保密事项;④会议讨论的事项属于贸易秘密,或者是从第三方得到的含有特惠或机密情况的金融、商务与科技信息;⑤会议讨论某人的刑事犯罪案件或者正式指控某人;⑥会议讨论的问题属于个人私事,公开后可能不正当地侵犯公民的隐私权;⑦会议讨论的事项涉及为执法目的而制作的调查记录;⑧会议公开会暴露金融管理部门为控制或监督金融机构的行政机关而产生的检查报告、工作报告或情况报告中的信息;⑨会议讨论的信息如果过早披露,对货币、证券、商品或金融管理机关而言,会在货币、证券、商品方面引发投机活动或严重危及金融机构的稳定;对其他机关而言,会严重地妨碍其执行预定的公务;⑩会议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该机关发出的传票、参加民事诉讼、参加在外国或国际法庭中的诉讼、参加仲裁,或者提出、进行、决定一项正式程序的裁决。
一、《信息自由法》的立法历程
1966年以前,美国公民要想查阅本国政府部门持有的文献、档案等公务资料,可以依据美国1789年制定的"家政法"和194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向文献、档案的保存单位提出查询申请但必须同时证明自己有提出该项申请的"正当理由",否则官方有权拒绝申请者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即便申请人能够提出申请的正当理由,政府部门仍可以援引"家政法"或"行政程序法"中的限制性条款,以"公众利益的需要"为由拒绝有关信息材料的公开。由于当时美国的制定法和司法解释尚未就上述情况中的"公众利益"给予更加明晰、具体的界定,也未对上述情况下"民告官"的救济措施作出规定,所以,当时联邦政府部门的官员经常滥用行政职权,动辄以"国家安全"、"政务机密"等含糊、笼统的理由,扣压本应公之于众或向申请人开放的资料和记录。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接踵而至的"冷战"给美国政府的信息流通政策投下一道道戒惧和防范的阴影,加之战后联邦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导致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迅速蔓延。杜鲁门总统和艾森豪威尔总统都曾多次专门向行政部门下达过扣压公务记录和抵制情报公开的行政令,这种行政特权在1803年的马布瑞诉麦迪逊一案中曾得到最高法院判例的支持。
美国《信息自由法》的立法历程
作者:宋小卫 编译
来源:新闻与传播研究 1994年第2期
来源日期:2003-4-13
本站发布时间:2003-4-13
阅读量:386次
内容提要: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是关于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它的主要内容是,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原则上向所有的人开放,但是有九类政府情报可免于公开。公民可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阅、索取复印件的申请。政府机构则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情报咨询、查找的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公民在查询情报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这项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司法部门处理有关申请和诉讼的时效。
(二)主要内容
该法的主要内容有:关于适用对象的几个基本概念,包括行政机关、会议、机关成员的含义;公开举行会议的要求;豁免公开举行的会议或其中的一部分;不公开会议的种类和举行不公开会议的程序;宣布举行会议的程序;不公开举行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对公众提供可公开会议信息的义务;法院对行政机关执行该法情况的司法审查;诉讼费用;国会的监督;等等。
《信息自由法》是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该法于1967年6月5日由美国总统批准,同年7月6日(美国独立纪念日)施行,是美国当代行政法中有关公民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这一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公众有权了解政府机构的活动情况、政府机构制定的政策、作出的决定、颁布的命令以及对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美国公民享有从政府的档案馆、手稿馆、图书馆、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情报所、科研所获得信息,并利用信息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年代的限制,无论有关信息是保存在档案馆里、文献中心的库房里,还是在政府机构的办公室里。
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是在社会政治飞经济和科技事务日益复杂化,公众要求信息共享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经过公众,特别是新闻界十多年的努力,于1964年通过的。其后,由于执行过程中发现漏洞,1974年又进行了修订。在实施的过程中,又得到了很多判例的补充,现在逐渐趋向完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lnformation Act")是美国于1966年颁布的一项旨在促进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它的立法原则和司法实践,对西方一些国家制定和实施政务公开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现将该法的创制经过以及近20年来依据此法判决的主要案例介绍如下:
4.《阳光下的政府法》的诉讼
公民和组织如果认为合议制行政机关的行为与《阳光下的政府法》不符,可以提起两种诉讼:①不服合议制行政机关为执行该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请求法院审查该法规的合法性。②请求法院审查合议制行政机关的某个具体的行政决定是否违反该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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