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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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
梁靖[1]
摘要中日边界争端就是海洋边界争端,也就是对中国东海海域的定界问题,其实质是对中国东海海域的油气资源的争夺,而钓鱼岛在争夺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中日在东海海域的边界争端包括两个内容:一是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归属,二是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钓鱼岛列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主张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界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和大陆架的划界无关。
关键词钓鱼岛争端先占原则大陆架划界自然延伸原则
一、中日边界争端概述
传统的边界争端主要是领陆之争,随着人口的增长,陆地资源的匮乏,海洋资源变得愈发重要了,所以近些年来领土争端主要表现为海洋边界的争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联合国主持召开了海洋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于1984年生效。《公约》的诞生,一方面为海洋边界的确定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海洋边界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有:(1)《公约》对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加剧了国和国之间就这四种区域边界确定的争夺;(2)由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岛屿对于确定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至关重要,故此由岛屿的主权归属而引发的争端也成为现在的热点。
中国和日本隔海相望,两国的边界争端属于海洋边界争端,具体而言,就是中国东部海域的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的争端事实上就是对东海油气资源的争夺。东海海底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依照《公约》,沿海国对于其享有的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享有主权权利。也就是说,东海的沿海国,在除了可以对十二海里的领海中的油气资源享有主权权力外,对依照《公约》享有的大陆架下的油气资源也有主权权力,这就意味着,谁占有的大陆架多,谁在东海海域享有的油气资源就多,因为领海只有l2海里,但大陆架最窄也不会低于200海里。日方由于属于窄大陆架国家,按照《公约》的规定,日方享有的大陆架只能由其领海基线到东海海
槽为止,这就使得日本不能依照《公约》的规定利用大陆架制度而充分享有东海的油气资源。日本要想扩展其大陆架,就必须跨过东海海槽这个天然分界线,也就是说,必须在东海海槽以南找到属于自己的领土。钓鱼岛处在台湾岛和琉球群岛之间,在东海海槽以南,这就使得钓鱼岛成为日本扩展大陆架,染指东海油气资源的关键的垫脚石。日本认为只要钓鱼岛成为日本的领土,就可以突破东海海槽的限制,依据钓鱼岛享有钓鱼岛周围的大陆架(不低于200海里)。
由此可见,中日两国的在东部海域的边界争端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钓鱼岛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二是和钓鱼岛相关的东海海洋权益,主要是东部海域大陆架划界问题。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享有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加以划定。日方提出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是不成立的,同时,钓鱼岛列屿在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不起任何作用。
二、钓鱼岛的主权享有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依据国际法中的“发现原则”,中国即取得了钓鱼岛列屿的主权
在谈到国际法的渊源时,都承认代表各国最高水平的国际公法学家的权威性著述是国际法的辅助性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卯)项规定:“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因为,无论在国际法方面还是在国内法方面,权威公法学家的观点对某些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往往产生重大的影响。他们的研究成果可能被采纳,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因此,在探讨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最先发现权时,不得不涉及各国权威公法学家有关“发现”对于领土取得的重要意义的论述。如何理解“发现”,一般认为,“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或者是“视力所及”,“登陆不登陆均可”。国际法学界对于通过“发现”取得领土的论述很多。瑞士的著名实在法学家瓦泰尔(1714—1768)认为:“对于尚未为任何人占有的东西,所有的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这些东西属于第一个实行占有的人。因此,当一个国家发现一个杳无人迹或无主的土地时,它可以合法地占有;而在它给予其在这方面的意思的充分标志后,不得为别国所剥夺。航海者携带其主权者委任,开始发现的航程,偶尔发现岛屿或其他无人居住地,以其国名义将它占有,这种权利通常受到尊重,假使不久后随之以实际占有。”英国国际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更为明确
地指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利的”,“在l6世纪以前,已不能再争辩最终带有先占意思的单纯发现足以产生权利”。[2]
我国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该岛早约五百年。显而易见,根据传统国际法关于“发现”可以作为取得领土的依据,钓鱼岛群岛至少从l5世纪起就已成为我国的领土。
(二)日本不能以“先占方式”取得钓鱼岛的主权
在国际法上,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对于“无主地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2)实行有效统治。
首先钓鱼岛并非无主地,正是如前所述,从明朝开始,我国就对钓鱼岛享有了主权。据日方声称,钓鱼岛是由日本福冈县人古贺辰四郎于1884年发现的,当时他曾以“无主地”为由,向日本冲绳县申请租用该地,但古贺的申请书经冲绳县令,日本内务省和外务省共同研究后称:“有关调查散在本县和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隶属冲绳县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和前时呈报之大东岛地势不同,恐无疑,系和《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故是否和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疑虑。”这一调查报告表明,早在甲午战争前十年,日本政府就已经了解到这些岛屿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直到1893年,即中日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日本冲绳县知事要求将钓鱼岛等岛划归冲绳时,日本内外两卿还将此拖了一年。甚至到甲午战争那年,因日本尚无获胜的把握,故政府仍以“该岛究竟是否为帝国所属尚不明确”为由加以拒绝。然而甲午战争爆发后第二年,清朝战败,日本认为时机已到,先将钓鱼岛等非法“编入”日本版图,接着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取“台湾全岛及其所有各附属岛屿”。由此可见,日本对钓鱼岛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其所宣称的“无主地先占”,而是事先策划好的侵略行为,侵略行为是不能产生合法权利的。
事实上,日本是在有意混淆两个概念:“无主地”和“无人居住的岛屿”。按照国际法,“无人居住岛屿”并不等于“无主地”;国际法要求对“无人居住岛屿”和“有人居住岛屿”行使管辖权的程度是不一样的。通常,对“有人居住的岛屿”的管辖权必须是连续不断的,对于无人居住的岛屿,关键在于主权属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