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第三版) 沈四宝、刘刚仿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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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商法课程(第三版)-沈四宝-ISBN978-7-5663-1565-6-PPT幻灯片
第一讲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
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 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 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权的产生 1.大陆法系
第一讲 代理法概述
这些内容的基本知识,对大陆法系形成一个 清晰认识。
第二讲 大陆法系
【重难点】大陆法系的特点 【教学时数】 1课时 【主要讨论题】 (1)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 (2)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
关系的?
第二讲 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 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 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它主要是在罗马帝国 的消亡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西欧 国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因此,罗 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产生了强烈和直接的影响。
内容的基本知识,对普通法系形成一个清晰 的认识,同时掌握英国和美国法律制度各自 的特点。
第三讲 普通法系
【重难点】英美法律制度 【教学时数】 1课时 【主要讨论题】 (1)普通法系分布在哪些国家和地区? (2)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与法院组织有哪
些异同点?
第三讲 普通法系
一、普通法系的概念与分布范围
括: (1)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 (2)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通过这一讲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分析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 人的关系的相关规定。
第三讲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重难点】大陆法中的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英美法中的义务标准。
【教学时数】 0.5课时 【主要讨论题】 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
国际商法PPT完整版,知识点,重点第一章 绪论
1、国际条约 (概念)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 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惯例 (概念) 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 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影响较大的有: 1 9 9 0 年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 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州的上诉法院 3.州的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的管辖权
返回第二节
*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 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 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 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 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 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 的约束。
* 英国的法院组织
(一)高等法院 1.高级法院 ——高级法庭————商事法庭 海事法庭 枢密大臣法庭——企业法庭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2.王冠法院 3.上诉法院 ⊙上议院上诉委员会 (二)低等法院 1.治安法院 2.郡法院 返回第二节
*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 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 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 成先例。
四、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一)大陆法的结构 (二)大陆法的渊源 (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国际商法课程ppt课件
◆ 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 1891年《马德里协定》
(三)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 也称作英美法系、判例法系
起源:中世纪英国的习惯法 2. 代表国家:英国、美国(P6) 3. 渊源:判例——先例约束力原则 4. 特点: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
美国——此外,联邦法和州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案例
中国贪官为何总逃往加拿大 新入伙人对入伙之前的债务是否负责?
中国:连带责任;英国:不负责任 中国外贸代理制、货代、船代 FOB CFR CIF
要约(发盘) 承诺(接受)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重要渊源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 1891年《马德里协定》
(三)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 也称作英美法系、判例法系
起源:中世纪英国的习惯法 2. 代表国家:英国、美国(P6) 3. 渊源:判例——先例约束力原则 4. 特点: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
美国——此外,联邦法和州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案例
中国贪官为何总逃往加拿大 新入伙人对入伙之前的债务是否负责?
中国:连带责任;英国:不负责任 中国外贸代理制、货代、船代 FOB CFR CIF
要约(发盘) 承诺(接受)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重要渊源
资 金 是 运 动 的价值 ,资金 的价值 是随时 间变化 而变化 的,是 时间的 函数, 随时间 的推移 而增值 ,其增 值的这 部分资 金就是 原有资 金的时 间价值
1.国 际 条 约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PPT课件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 最具有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是 法国和德国的商事法。1807年的 《法国商法典》和1900年的《德 国商法典》曾是许多大陆法系国 家仿效的对象,大陆法系亦是以 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 (1)法国商事法。 • (2)德国商事法。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3 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尽管两国在法律渊源等方面有许多近似之处,但在自身
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体系,商法体系也不例外。
1)英国商事法 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没有像大陆法那种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在英国存在实质上的商法。可以毫不夸张 地说,大陆法系现代商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公司法、票据 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特别法中,而且表现在对商人资格、商业组织、商事合伙、商事代理等一系列的基本规 定和定义概括中。 英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1.2.1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 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 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 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2.3 国内商事法
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各国的自然人和法 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国际 商法的主体,这个特点决定了各国的国内 商事法也是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2 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2)各国的商事法
在对待商法的态度上,大陆法系 国家有两种做法:有些大陆法系 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独立 的法典,即民法典和商法典。
• (1)民商合一。 • (2)民商分立。 • (3)民法与商法的适用原则。 • (4)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国际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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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
事惯例
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
二、简答题 (1)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
.
16
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学习目标:
▲素质目标:对各种商事组织的设立及其管理具有一 定的实际操作能力。
▲能力目标:具有依法设立各种商事组织的能力;依 法管理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相关能力。
• 主要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种是实体法规 则的国际条约,这些公约能够有效消除各缔 约国在这些领域的法律冲突。另一种是冲突 法规则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可以使各缔约 国在这些领域内的法律冲突规则得到统一, 为国际商事案例确定准据法。
.
6
相关链接:
• 实体法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协定中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需要借助其 他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知识目标:熟悉各种商事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特征。 了解各种商事组织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合伙企业的分类及相互间的区别。 掌握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权利 和义务。
重点难点:
1、各种商事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特征。 2、各种商事组织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企业的分类及相互间的区别。 4、公司设立的规定。
• 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美 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
8
• 3、各国国内法
尽管已有大量的国际商事公约或惯例,但由于传统 习惯与自身利益所在,各国仍在很多的商事领域中保 留独占的立法权。
民商合一:指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 容编入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中国、 瑞士、荷兰、泰国、意大利、土耳其、东欧一些国家)
国际商法:第六章-7提纲(沈四宝本)PPT优秀课件
3
四、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
把握如下五个问题 (一)英国和美国 (二)法国 (三)德国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五)中国
4
(一)英国和美国
把握如下三个问题 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2.应准予实际履行的情况 3.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 规则
5
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是一对相 关的概念。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 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 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损 害赔偿是让违约方对受损害方进行 金钱上的补偿,以此作为对实际履 行的替代。
23
(一)英国和美国
依英美法,如果合同中的违约 金条款被认定有效,赔偿金将依该 条款规定的数额支付,不管受损害 方实际蒙受的损失是多少;如果该 条款是无效的,赔偿金将依蒙受的 实际损失计算。
24
(二)法国
在当事人已约定赔偿金的情况 下,这种约定将成为确定赔偿金额 的依据;依民法典第1152条,法官 原则上不能对这种约定进行调整。
19
(一)英国和美国
2.英国法院判定这类条款是否是 惩罚性的依据是,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具有的动机,即该条款是否是 为了对违约方施加惩罚而加入的。
另一种情况是,与合同订立时可想像 的违约引起的损失相比,约定的赔偿额过 高,达到了显失公平的程度。这样的条款 被视为惩罚性质的。反之,如果该条款是 为了限制赔偿额而加入合同的,则它是补 偿性的。
金的数额,而他后来得到了全部的赔偿, 违约金便成为赔偿金的一部分,因而成 了补偿性质的。
30
(三)德国
3.依民法典第343条,当违约 金过高时,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 减至适当金额,但依《德国商法典》
第348条,如果支付违约金的诺言是由商人在 经商过程中作出的,民法典第343条的这一规 定不应适用。不过,德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 依然依诚信原则对商事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进行调整,只是不像调整“标准合同”中的 违约金时那么严格。
四、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
把握如下五个问题 (一)英国和美国 (二)法国 (三)德国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五)中国
4
(一)英国和美国
把握如下三个问题 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2.应准予实际履行的情况 3.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 规则
5
1.两种救济手段的关系
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是一对相 关的概念。实际履行就是令违约方 实践其诺言,即让他按合同的规定 履行其对受损害方承担的义务。损 害赔偿是让违约方对受损害方进行 金钱上的补偿,以此作为对实际履 行的替代。
23
(一)英国和美国
依英美法,如果合同中的违约 金条款被认定有效,赔偿金将依该 条款规定的数额支付,不管受损害 方实际蒙受的损失是多少;如果该 条款是无效的,赔偿金将依蒙受的 实际损失计算。
24
(二)法国
在当事人已约定赔偿金的情况 下,这种约定将成为确定赔偿金额 的依据;依民法典第1152条,法官 原则上不能对这种约定进行调整。
19
(一)英国和美国
2.英国法院判定这类条款是否是 惩罚性的依据是,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时具有的动机,即该条款是否是 为了对违约方施加惩罚而加入的。
另一种情况是,与合同订立时可想像 的违约引起的损失相比,约定的赔偿额过 高,达到了显失公平的程度。这样的条款 被视为惩罚性质的。反之,如果该条款是 为了限制赔偿额而加入合同的,则它是补 偿性的。
金的数额,而他后来得到了全部的赔偿, 违约金便成为赔偿金的一部分,因而成 了补偿性质的。
30
(三)德国
3.依民法典第343条,当违约 金过高时,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 减至适当金额,但依《德国商法典》
第348条,如果支付违约金的诺言是由商人在 经商过程中作出的,民法典第343条的这一规 定不应适用。不过,德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 依然依诚信原则对商事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进行调整,只是不像调整“标准合同”中的 违约金时那么严格。
国际商法(第三版)课件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请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会以哪一个标准为依据呢?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二)交付单据 (三)品质担保 1、货物相符的标准确定 2、责任期间 3、卖方对品质不符可做出的自我补救及条件 4、买方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 (四)权利担保 1、物权,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两种权利之担保
义务 2、知识产权之担保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1、支付货款的准备 2、实际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
付货物 2、实际接收货物
第三节 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 问题导引:
例一: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鸡肉,合同规定应于7、8月内 装运。卖方实际装运时间为9月7日,比合同约定时间迟 延一周。已知7、8、9三个月内鸡肉的市场价格没有什 么变化。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实现 方式,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制内容的核 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国际货物买卖 法就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存在的。本 章以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法的共性规定为 依据,全面阐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当 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订立合同的后果
(一)概述 (二)缔约过失责任 1、“恶意谈判”所致缔约过失责任 2、违反保密义务所致缔约过失责任
三、电子合同订立所涉及的 特殊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及其法律调整 (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适用范围 (三)《电子通信公约》的特色内容
第二节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 问题导引: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 问题导引:
营业地设在中国的A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 寄出一份要约给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A在要 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B公司在 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 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18日上午送达B公 司。B于19日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要约,并立即 用电报发出接受的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 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二)交付单据 (三)品质担保 1、货物相符的标准确定 2、责任期间 3、卖方对品质不符可做出的自我补救及条件 4、买方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 (四)权利担保 1、物权,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两种权利之担保
义务 2、知识产权之担保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1、支付货款的准备 2、实际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
付货物 2、实际接收货物
第三节 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 问题导引:
例一: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鸡肉,合同规定应于7、8月内 装运。卖方实际装运时间为9月7日,比合同约定时间迟 延一周。已知7、8、9三个月内鸡肉的市场价格没有什 么变化。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实现 方式,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制内容的核 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国际货物买卖 法就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存在的。本 章以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法的共性规定为 依据,全面阐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当 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订立合同的后果
(一)概述 (二)缔约过失责任 1、“恶意谈判”所致缔约过失责任 2、违反保密义务所致缔约过失责任
三、电子合同订立所涉及的 特殊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及其法律调整 (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适用范围 (三)《电子通信公约》的特色内容
第二节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 问题导引: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 问题导引:
营业地设在中国的A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 寄出一份要约给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A在要 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B公司在 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 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18日上午送达B公 司。B于19日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要约,并立即 用电报发出接受的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 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国际商法:第六章-2提纲(沈四宝本)
国际商法 15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
依法国法,如果一个合同在被确认无 效时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依据一 般的原则,其无效具有溯及力,即当事 人订立合同前的财产状态应予恢复。法 国法院在许多案件中作出了不准许当事 人返还财产的判决。对这方面的做法可 以作如下概括:
国际商法 16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
国际商法 21
合同的无效
1.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 合同的无效 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 2.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的特征: 2.无效合同的特征:
(1)违法性 (2)不得履行性 合同无效, (3)合同无效,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当然无效, (4)合同无效,当然无效,无需主张
国际商法 11
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院允许恢复原状的 几种典型情况是
再次, 再次,当一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社 会阶层中的一员时,该方即使无权要求 强制执行合同,也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除非他参与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第四, 第四, 第四 同英国法一样,如果当事人在违法目的 实现之前退出了交易,他可以要求恢复 原状。
国际商法 12
(1)对违反道德的合同,当事人无权 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2)基于维护公序良俗的需要作出处 理。 (3)依当事人过错的程度作不同处理。 (4)视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作 不同的处理。
国际商法 17
(三)德国
1.民法典第134条和第138条的规定及其 适用 “(1)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 1)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 效。(2)特别是,某人以法律行为利用他 人急迫情况、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或意志 薄弱,使其向自己或第三人对一项给付作约 定或给予财产利益,而此种财产利益与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
依法国法,如果一个合同在被确认无 效时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依据一 般的原则,其无效具有溯及力,即当事 人订立合同前的财产状态应予恢复。法 国法院在许多案件中作出了不准许当事 人返还财产的判决。对这方面的做法可 以作如下概括:
国际商法 16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
国际商法 21
合同的无效
1.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 合同的无效 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 2.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的特征: 2.无效合同的特征:
(1)违法性 (2)不得履行性 合同无效, (3)合同无效,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当然无效, (4)合同无效,当然无效,无需主张
国际商法 11
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院允许恢复原状的 几种典型情况是
再次, 再次,当一方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社 会阶层中的一员时,该方即使无权要求 强制执行合同,也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除非他参与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第四, 第四, 第四 同英国法一样,如果当事人在违法目的 实现之前退出了交易,他可以要求恢复 原状。
国际商法 12
(1)对违反道德的合同,当事人无权 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2)基于维护公序良俗的需要作出处 理。 (3)依当事人过错的程度作不同处理。 (4)视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作 不同的处理。
国际商法 17
(三)德国
1.民法典第134条和第138条的规定及其 适用 “(1)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 1)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 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 效。(2)特别是,某人以法律行为利用他 人急迫情况、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或意志 薄弱,使其向自己或第三人对一项给付作约 定或给予财产利益,而此种财产利益与
商法教程(第三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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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程
(第三版)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 商法基本原理
2
本章结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五节 中国商法的变迁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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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 概述
4
•一、“商”的概念
•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 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关于商法具有 哪些特征,学者们所持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学 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商主体的营利性表现于利润分配方面。
•商行为的营利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经营行为的目的 在于获取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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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8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该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法规范的性质、作用、构 成、实施方式等在理念上的统一。它不以商法典作 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 商事的专门法规;商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 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判例之中。从实质意义上看,无论是大 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奉行民商分立还是民商 合一的国家,都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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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15
•(五)商法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 •商法则随着市场交易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呈现 出不断发展进步的特点: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 日趋完善形成统一的体系等。
•与商法的发展性相适应,商法在立法上,当然要求 适时变化,针对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予 以适时的修订,故其又表现出变动性。也就是说, 在商法领域,法的安定性一般要让位于法的适应性 。
商法教程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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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基本原理
2
本章结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五节 中国商法的变迁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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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 概述
4
•一、“商”的概念
•商法的特征,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 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关于商法具有 哪些特征,学者们所持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学 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商主体的营利性表现于利润分配方面。
•商行为的营利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经营行为的目的 在于获取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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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8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该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法规范的性质、作用、构 成、实施方式等在理念上的统一。它不以商法典作 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 商事的专门法规;商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 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判例之中。从实质意义上看,无论是大 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奉行民商分立还是民商 合一的国家,都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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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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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 •商法则随着市场交易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呈现 出不断发展进步的特点: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 日趋完善形成统一的体系等。
•与商法的发展性相适应,商法在立法上,当然要求 适时变化,针对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予 以适时的修订,故其又表现出变动性。也就是说, 在商法领域,法的安定性一般要让位于法的适应性 。
国际商法PPT完整版知识点重点第四章合同法
1、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例: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例:交错的要约 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 的要求,英美
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议会决 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吉布逊“市议会 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有2725英镑, 如你想买的 话,请正式写信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 但这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 该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信 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 请.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约, 市议会后来未接受 要约,所以合同没有成立,原告败诉。
(3)完全行为能力人。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
பைடு நூலகம்
B.已满16岁未满18岁以自己的
2.德国法的规定
(1)无行为能力人: A.未满7岁的儿童 B.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
而且按其性质此种状 态并非暂时 C.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止产者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 7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此类人订立合同须经代理人同意,未经同意
3.承诺的生效时间
(1)投邮生效原则 (2)到达生效原则 (3)了解生效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条规定 :
a. 对要约的承诺应于同意要约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 效。
b.按要约的要求或惯例,可以用某种行为表示承诺的, 承诺于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该行为 时生效。 [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
[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 •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
• 《德国民法典》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 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例:交错的要约 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 的要求,英美
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议会决 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吉布逊“市议会 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有2725英镑, 如你想买的 话,请正式写信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 但这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 该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信 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 请.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约, 市议会后来未接受 要约,所以合同没有成立,原告败诉。
(3)完全行为能力人。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
பைடு நூலகம்
B.已满16岁未满18岁以自己的
2.德国法的规定
(1)无行为能力人: A.未满7岁的儿童 B.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
而且按其性质此种状 态并非暂时 C.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止产者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 7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此类人订立合同须经代理人同意,未经同意
3.承诺的生效时间
(1)投邮生效原则 (2)到达生效原则 (3)了解生效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条规定 :
a. 对要约的承诺应于同意要约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 效。
b.按要约的要求或惯例,可以用某种行为表示承诺的, 承诺于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该行为 时生效。 [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
[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 •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
• 《德国民法典》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 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沈四宝刘刚仿
二、合伙(PARTNERSHIP)
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 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 及共担风险而 组成的企业。 三、公司(corporation) 公司(corporation)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 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四、选择商事企业形式应注意的因素
三、英国法的渊源
(一)判例法(case law) (二)成文法(statute law) (三)习惯法(custom law)
四、美国的法律制度
(一)美国法的结构 (二)美国法的渊源 1. 判例法 2. 成文法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章 导论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一、中国法律的渊源 (一)制定法 (二)法律解释 (三)判例 在中国,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 法律的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一)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活动过程中产 生的各种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国际商品流转社会关系, 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 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 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4)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德意志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 系。它是指以古罗马法和1804的法国民法典为样板仿照制 定、构建并发展起来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陆法系形成于十三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并扩张到其殖民地。因此大陆法系包括的主要国家有:欧 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奥地利、 比利时等均属于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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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费和保险单
七、可保利益
八、保险期间
九、保险价值
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
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二、保障的损失
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
第三节
说明、披露和担保
一、最大善意原则(utmost good faith)
二、说明
三、披露
四、我国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五、担保
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
第四节
第三篇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商事交易法
商事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产品责任法 代理法
第三篇
商事交易法
第 九 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 十 章 海上保险法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五章 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商事合同法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和主要内容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导论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分布范围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第一章
导论
第三节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普通法系的概念 二、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三、英国法的渊源 四、美国的法律制度
一、委付 二、代位权
委付与代位权
第十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票据概述
票据法
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与支票
第五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产生和经济作用
二、 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三、票据的种类
四、各国票据法的编制及法律体系
第十一章
第三章
公司法(2)
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 二、公司的解散 三、公司的清算
第三章
公司法(2)
第八节
外国公司
一、外国公司的概念 二、外国公司的进入 三、外国公司的撤离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和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分类 三、 合同法的渊源
第五章
商事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基本法律步骤 二、一项有效的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三、合同的解释
第五章
商事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二、违约
三、 违约的形式
四、违约的补救方法
五、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与不可抗力
四、公司债
五、公司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
第三章
公司法(2)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一、股东的概念及基本权利 二、董事会 三、公司的高级职员
第三章
公司法(2)
第六节
公司治理的概念及主要法律措施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二、公司治理产生的必然性
三、关于公司治理的行为守则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成果
四、值得借鉴的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的法律措施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公司的管理 公司治理的概念及主要法律措施 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 外国公司
第三章
公司法(1)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三、公司法的概念 四、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第三章
公司法(1)
第二节
公司的主要分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三、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 四、其他公司形式
国 际 商 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沈四际商法绪论
第二篇
第三篇
商事组织法
商事交易法
第四篇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篇
国际商法绪论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章 导
第一节
论
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第三节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若干问题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我国外商投
资企业法的影响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二、中外合营企业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定 三、合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一、大陆法 二、英美法
第八章
代理法
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
第九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九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一、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三、仲裁的审理
四、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概念 二、国际仲裁裁决在裁决作出国(地区)的强制执行 三、国际商事仲裁在外国的强制执行 四、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的强制执行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无权代理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
第八章
代理法
第三节
第三章
公司法(1)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程序 二、公司的创办人 三、公司章程
第三章
公司法(1)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四、公司的内部细则
五、公司的基本权力 六、公司的年度报告
第三章
公司法(1)
第四节
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
一、公司资金的基本概念及两个主要来源
二、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三、公司资本及股票的概念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概念和有关国际铁路 货物联运的国际协定 二、联运运单的概念 三、《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第九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四节
航空货物运输法
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二、航空货运单的概念
三、《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
四、《海牙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
第一节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第三节 说明、披露和担保
第四节 委付与代位权
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
第一节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一、保险的含义和作用
二、海上保险的产生、发展和海上保险的概念
三、海上保险的范围和标的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当事人
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
第一节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五、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二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我国《合同法》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的规定
二、《公约》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节
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一、根本违反合同和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二、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三、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补救方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一、 货物所有权的移转 二、风险的移转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法、产品和产品责任的概念 二、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点 三、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立法概况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特点
一、仲裁的定义及特点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四、世界常设仲裁机构简介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概述 二、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四、涉外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 若干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原则 二、《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不同规定 三、《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补充和发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影响
一、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已作出的重大修改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二、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三、合作企业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
四、合作各方利润的分配
五、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