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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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发[2022] 9号)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发[2022] 9号)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发[2022] 9号)佚名【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15【摘要】推进儋州洋浦一体化发展,是省委、省政府着眼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全局、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

近年来,儋州、洋浦发展均取得积极进展,综合实力稳步提升,在海南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格局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与此同时,儋州、洋浦发展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儋州产业结构不合理,缺乏项目、人才支撑,科技创新能力偏弱,生态保护、民生保障存在短板;洋浦发展空间受限、城市功能不全、社会包袱沉重,市场主体发展不充分,自由贸易港政策压力测试效果不明显。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格局,提升儋州和洋浦协同发展水平,打造海南高质量发展第三极,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7页(P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12【相关文献】1.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2022年为民办实事事项》的通知( 琼厅字[2022]6号)2.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的通知(琼办发〔2022〕12号)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省档案局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的通知(琼建规[2021]5号)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2022】16号5.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2]21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海南省三亚市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海南省三亚市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海南省三亚市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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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安居房政策和制度,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于2022年5月9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联系方式:1.电子邮箱:**********************2.传真号码:*************3.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邮编:570204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房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定价与权属第五章房源轮候和配售第六章供后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妥善解决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浦局[2007]127号)为加快洋浦保税港区建设和洋浦开发区的发展,除执行国家有关保税港区及洋浦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外,开发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扶持进区企业发展。

该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技术开发、职工培训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

一、生产性企业投资优惠政策1、增值税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全额的6.5%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40%给予基金扶持。

2、企业所得税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含保税港区内加工企业),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自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5年内,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财政扶持;6-10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5%财政扶持。

二、交通运输(不含港口)、仓储物流企业、商贸企业优惠政策1、营业税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营业税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企业,给予40%财政扶持(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流转税达到所得税10%的企业,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财政扶持;不到10%的企业,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60%财政扶持。

3、增值税——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上的内资商贸企业,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基金扶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O0万元)部分按8%扶持;1O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1%扶持;达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全额的14%扶持。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实纳税额的40%给予财政扶持。

——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基金扶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6%扶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8%扶持;达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全额的10%扶持。

洋浦经济开发区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

洋浦经济开发区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

洋浦经济开发区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洋浦经济开发区原30平方公里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原区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开发区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原区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原区域范围内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适用本办法。

搬迁补偿与安置工作应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开发区原区域范围内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工作。

搬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负责起草搬迁补偿与安置政策;宣传解释政策适用;以管委会名义拟定并发布《搬迁公告》;以管委会名义拟定并作出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审核认定搬迁补偿与安置资格条件;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审批搬迁补偿与安置款项并组织公示;协调推进安置房建设;核定、公布公寓楼安置房市场价、成本价、成本优惠价等;起草安置房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起草《腾退交付房屋具结书》;建立健全搬迁补偿与安置档案资料。

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搬迁安置工作,主要包括:牵头组织房屋搬迁的摸底调查及公示;宣传搬迁补偿与安置政策;配合执法机构完善法律手续;与纳入安置条件的新建房屋所有人签订《配合房屋拆除承诺书》;组织搬迁户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发放搬迁补偿与安置款项;组织搬迁协议涉及的套算房屋和过渡安置房的腾退;组织发放安置户生活补助、丧葬场租补助、合作医疗个人参合金补贴及大学生学费补助等。

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参与搬迁房屋摸底调查并认定违法建筑;负责实施违法建筑拆除。

规划建设土地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负责提供发布《搬迁公告》的相关资料;提供搬迁范围航拍、测绘资料;安置区及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办理廉租房、公租房租赁手续。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琼府办〔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新发展形势下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一)发展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以发展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为着力点,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强化制度集成创新,健全住房保障方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解决基本居住需求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解决改善型住房需求上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在解决投机炒房问题上发挥制度遏制作用,逐步建立起制度健全、保障精准、管理规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十四五”期间,加大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供应力度,解决30万户城镇家庭住房问题;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城市有序更新。

其中,建设安居房25万套,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结合安居房建设,基本解决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

通过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5万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保障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有序推进城市中心区域集中连片、环境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垦区危房改造。

住房保障范围逐步从户籍人口扩大到常住人口,持续增加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共享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红利。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海府[2019]20 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9 年 2 月 12 日海口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根据省委、省政府《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 号)、《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 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 年)〉的实施意见》(海发〔2018〕7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二)50 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 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第三条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已离开本省,并于 2018 年 5 月13 日后重返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一、生产性企业投资优惠政策(一)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率;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一定额度的基金扶持,主要用于该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技术开发、职工培训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

1、对投资在30亿人民币以上的龙头项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招收区内劳动力1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对投资在10-3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招收区内劳动力500-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8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80%给予基金扶持。

3、投资在3-1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6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60%给予基金扶持。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主导产业和相关的配套产业类的项目,按其投资额大小,30亿元人民币以上、30-10亿元人民币、10-3亿人民币、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开发区管理局审核认定,自投产之日起4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70%、60%、50%、4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分别从其获利年度起,第3-8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60%、50%、40%,给予基金扶持。

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研究——基于封关运作背景下

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研究——基于封关运作背景下

收稿日期:2023-05-20作者简介:张双(2000-),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基于封关运作背景下张双(哈尔滨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25)摘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国家重大战略。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过程中,海南应突出发挥独特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制度优势、政策优势,加快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

本文在全岛封关运作背景下,主要分析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人才需求、制度开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高质量建设与发展。

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全力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的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封关运作中图分类号:F7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24)03-0112-04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海南建省创办经济特区三十周年大会上提出的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

2022年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实地考察海南时明确强调,要把海南更好发展起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根本出路。

[1]2023年4月13日,值此习近平总书记海南建省创办经济特区35周年,在海南海口举办了主题为“高水平开放的海南自由贸易港———2025封关运作的重大任务”的2023海南自由贸易港论坛。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目标是,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的政策制度体系。

[2]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优势(一)区位优势海南自由贸易港地理位置优越,地处“R CEP ”所涉区域的中心位置,紧密连接泛珠三角经济圈、北部湾经济圈、东盟经济圈以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是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

相比新加坡、中国香港等自由贸易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

海南岛靠近连接东亚和东南亚国际深水航道,海上交通便利,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同时,位于珠江三角洲附近,易受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带动影响,为海南社会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2023年国家住房补贴政策有哪一些呢?

2023年国家住房补贴政策有哪一些呢?

2023年国家住房补贴政策有哪一些呢?2023年国家住房补贴政策有哪些(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四)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2023年房改房政策是什么房改房政策是公房必须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及按照成本价支付清房款。

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

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

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房补助第三章人才公寓第四章购房补助第五章申办程序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壶兰计划”的意见》(莆委发〔2017〕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自2017年4月1日“壶兰计划”实施以来,从莆田市外新引进到我市工作,符合《莆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莆委人才〔2018〕3号)中的人才层次认定标准,经审核确认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或提供优惠政策,为高层次人才安居提供基本保障。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行货币补助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助包括租房补助和购房补助,实物配置是指人才公寓。

第五条经确认为莆田市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城区(以我市县、区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认定为准)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超过莆田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准入标准,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申请上述一种安居保障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第二章租房补助第六条租房补助是指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个人自行(或由用人单位)到市场承租住房时,政府按规定向其发放的租金补助。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儋府办〔2019〕7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儋府办〔2019〕7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儋府办〔2019〕7号各镇政府,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儋州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25日儋州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问题,进一步优化引进人才居住环境,形成完善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号)和《儋州市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实施方案>》(儋委办发〔2018〕6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动态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三条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12号)及最新发布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要求,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经市级职能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

(二)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
开放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5.14
•【字号】琼财预〔2021〕252号
•【施行日期】2021.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
助资金的通知
省国资委、海口市财政局、三亚市财政局、澄迈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经省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备案同意,现将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名称、金额、科目及绩效目标详见附件。

该项资金属于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你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要将资金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建设,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完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落实年度绩效目标。

附件:1.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分配情况表
2.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4日附件1
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分配情况表
附件2-1
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2-2
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2-3
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附件2-4
2021年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是舟山市政府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工程旨在为人才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和优质的生活环境,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来舟山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细则。

一、住房保障政策1.1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的住房保障政策主要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个方面。

购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住房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租房补贴则是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租房过程中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1.2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对住房保障的对象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优秀人才三个方面。

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是指在舟山市发展中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优秀人才则是指在各个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人才。

1.3 为了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公正,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规定了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专业评审机构的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人才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

二、配套设施建设2.1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不仅仅注重住房保障,还注重提供良好的生活配套设施。

这包括教育、医疗、交通等方面的配套设施建设。

舟山市将加大对人才子女入学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同时,舟山市还将建设更多的医疗机构,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此外,舟山市还将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人才的出行便利度。

2.2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还将注重文化和休闲设施的建设。

舟山市将加大对文化设施的投资,丰富人才的文化生活;同时,舟山市还将建设更多的公园、体育场馆等休闲设施,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场所。

2.3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将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舟山市将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舟山市还将加大对生态建设的投入,打造宜居的生态环境。

三、人才培养与引进3.1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将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

洋浦经济开发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洋浦经济开发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洋浦经济开发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方案为保障我区低收入家庭或者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根据•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琼建住房…2014‟2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实行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租赁型保障房,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管委会主导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按照“只租不售、规范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排队轮候、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

二、分配对象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或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区管委会规定标准的。

三、分配条件(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管委会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且为洋浦经济开发区低保户。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满18周岁。

2、具有本区常住城镇户口(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无房职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其中新就业人员不受此限);或者在本区范围内务工的外来人员(申请人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或者属于本区人才安居工程保障对象的人才和在本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此类人员不受收入限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区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通知-琼府[1999]5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通知-琼府[1999]5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通知(琼府〔1999〕5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批复》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现发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一、投资政策(一)产业政策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在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下,对国家产业限制的项目和行业,经批准可以在洋浦兴办。

(二)企业登记开发区企业登记注册时,注册资本允许分期注入,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注入不低于25%的注册资本,其余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年内注入。

(三)投资优惠凡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根据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及投资额和企业类别,经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批,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全额用于该项目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该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享受上述优惠。

2、投资额1--5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4年内享受上述优惠。

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维修管理,确保小区的房屋与设施设备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小区良好的生活居住条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X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维修管理。

第三条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租赁型保障房小区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按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报修、维修工作,项目代建单位负责质保期内以与质量缺陷维修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维修X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维修X围包括共用、房屋内自用部位、设施设备与其它需维修的部位、设施设备。

第五条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

包括:楼盖、楼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地下室、垃圾房、电梯、设备机房等。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通讯、有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

〔三〕小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室外消防设施、各类管线、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围墙等。

〔四〕小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

包括: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等。

〔五〕其它共用部位、设施设备。

第六条房屋内自用部位、设施设备:〔一〕房屋内建筑本体。

包括:房内墙体、楼板、阳台栏杆、门窗等。

〔二〕房屋内耐用配套设施。

包括:窗帘架、空调、热水器、水表、电表、座便器、排气扇、菜盆、洗脸盆等。

〔三〕房屋内易损易耗配套设施。

包括:水龙头、花洒、电灯、开关、电源插座、电线、下水器、门锁等。

〔四〕房屋内其它自用部位、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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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个人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地址
□国外□港澳台
□省外□省内
现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工作岗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学历学位
学历类型
□全日制□非全日制
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资格
职业技术等级
申请补贴类型
□租赁住房补贴
□购房补贴
首次申请
□是□否
本人和配偶是否享受(说明2)所列住房或补贴
□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本科毕业生;
□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
□总部经济企业高层管理人才。
申请人承诺函
1.本人已了解并知晓有关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文件和相关申请流程,并承诺所填报信息和所提交的资料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2.承诺将积极配合资格审核部门的核查,并同意授权资格审核部门向不动产登记、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调查核实申请人及配偶的相关情况。
3.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如实向用人单位申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用人单位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组织人事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说明:1.该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单位留存、一份送开发区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审核;
□是□否
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及编号
本期申请月份合计
20_年_月至20_年_月,合计()个月
房屋租赁证起始时间及编号
在琼缴纳社保(或个税)起始时间
20__年__月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
□离□丧偶
婚姻登记时间
___年__月__日
配偶信息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工作岗位)
申请类型
□拔尖人才;
□其他类高层次人才;
2.人才或其配偶已在开发区享受购买公有住房、政府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3.该表填写由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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