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规范及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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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急救工作,实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前急救网络,提高医疗急救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急救服务,提制定医疗急救站建设标准。

一、急救站设置原则(一)急救网络体系设置原则急救体系建设以医院为依托,通过人员培训、设配配置、房屋建设,建成以120应急救护站的急救网络体系。

按照“就近、及时、考虑医院救护能力、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对急救站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急救站建立模式急救站依托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急救分为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

院前急救由急救通讯设备、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急救药品和相应的急救人员组成,能够单独完成院前急救任务。

院内急救依托医疗机构急诊等相应科室进行专业救治。

二、急救站(一)急救站建设标准1、业务用房:布局合理,各室独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应有停放救护车辆的专用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

2、床位设置:设观察床位2张以上,观察床易用移动式观察床,且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观察室(病房)、接警室等科室。

化验室和药房可与医院共用,但必须保证急诊24小时畅通。

4、人员配置:医院内、外、妇、儿科医生配备齐全,相对稳定。

其负责人应由1名在急诊室工作至少半年以上、接受过急救知识培训、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担任。

按医生、护士1:2的比例配备医护人员,并配备护师或在急诊室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担任护士长。

医生必须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有护士执业资格。

5、急救车辆:至少有1辆车况良好、装备齐全、运行正常的值班救护车。

车身两侧喷涂国际通用“蛇杖”和120急救标志,配有急救警灯、警报器。

6、医疗设备:配备有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仪、洗胃机、吸痰器和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缝合包、胸穿包、腹穿包、导尿包、接生包。

7、急救药品:备用满足医疗急救工作需要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指挥系统建设标准

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指挥系统建设标准

中国急救中心《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指挥系统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暨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建设标准)前言:为满足市民日常急救医疗需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设区市都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有效的120急救指挥中心和指挥系统,在此基础上组建独立的、统一的、平战结合的、垂直指挥的紧急医疗救援体系,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是紧急医疗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

省级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可以在省会市120指挥中心的基础上组建。

指挥中心的建筑、指挥系统的技术平台配置和应用平台设置取决于指挥中心的职责定位、机构设置、工作模式、工作流程、系统构成、功能要求、技术标准和人员编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120急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120指挥中心)暨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和指挥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高120急救指挥中心暨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和指挥系统工程项目的决策、建设与运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120指挥中心和指挥系统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的,是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120指挥中心和指挥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120指挥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项目设计、工程建设、系统运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评审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120指挥中心和指挥系统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四条120指挥中心新建(迁建)资金:主要来于政府投入,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建设的120指挥中心,除建设资金外,应注意引进先进的管理和先进的指挥通信技术与设备,在设施的建设上,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120指挥中心的级别:120指挥中心是城市卫生行政机构应急指挥中心的重要组成。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1、建筑规划
(1)急救中心的总面积应当在1000平方米以上;
(2)采用单层结构及排屋既有利于对病患的集中护理,又不影响急救中心的抢救效率;
(3)病患病房应分为急诊室、恢复室、检查室、手术室、ICU(重症监护室)等,病房的数量和病床数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以调整;
(4)每个病房内应设置急救设备,包括普通急救设备和特殊急救设备;
(5)在急救中心内应设置室外接收病患的室外道路。

2、人员配备
(1)急救中心应当具备专业的急诊医务人员,包括急救专家、急诊主任、外科主任、急诊医生、护士和医学技术人员等;
(2)必要时,应有可以提供各种急救设备、用品和医疗药品的急救技术人员及其有关职员。

3、建筑设备
(1)严格执行急诊院内建筑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
(2)按照法规要求,设置消防设备和技术设施;
(3)进一步设置空调、运输车辆、急救设备和仪器设备及其它必要设备,以确保急救抢救的快速响应和高效进行;
(4)根据诊疗需要,可以进一步安装计算机及其它医疗设备,以提高诊疗效率及实施电子化管理,更好地保证急救病人的安全。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急救工作,实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前急救网络,提高医疗急救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急救服务,提制定医疗急救站建设标准。

一、急救站设置原则(一)急救网络体系设置原则急救体系建设以医院为依托,通过人员培训、设配配置、房屋建设,建成以120应急救护站的急救网络体系。

按照“就近、及时、考虑医院救护能力、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对急救站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急救站建立模式急救站依托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急救分为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

院前急救由急救通讯设备、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急救药品和相应的急救人员组成,能够单独完成院前急救任务。

院内急救依托医疗机构急诊等相应科室进行专业救治。

二、急救站(一)急救站建设标准1、业务用房:布局合理,各室独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应有停放救护车辆的专用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

2、床位设置:设观察床位2张以上,观察床易用移动式观察床,且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观察室(病房)、接警室等科室。

化验室和药房可与医院共用,但必须保证急诊24小时畅通。

4、人员配置:医院内、外、妇、儿科医生配备齐全,相对稳定。

其负责人应由1名在急诊室工作至少半年以上、接受过急救知识培训、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担任。

按医生、护士1:2的比例配备医护人员,并配备护师或在急诊室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担任护士长。

医生必须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有护士执业资格。

5、急救车辆:至少有1辆车况良好、装备齐全、运行正常的值班救护车。

车身两侧喷涂国际通用“蛇杖”和120急救标志,配有急救警灯、警报器。

6、医疗设备:配备有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仪、洗胃机、吸痰器和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缝合包、胸穿包、腹穿包、导尿包、接生包。

7、急救药品:备用满足医疗急救工作需要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医疗机构综合医院院前医疗急救分中心建设标准(2019年修订版)

医疗机构综合医院院前医疗急救分中心建设标准(2019年修订版)

医疗机构综合医院院前医疗急救分中心建设标准为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分中心建设,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水平,依据《XX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院前医疗急救分中心(简称急救分中心),是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三级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管理区域内急救工作站具体运行、院前医疗急救日常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大型活动保障、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原则上每个行政区建设一个急救分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增加建设。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分中心建设。

二、急救分中心宜选择所在行政区内临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位置,或综合考虑区域内急救网络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需要选址,紧靠主要交通干道,便于车辆迅速出发,远离易燃、易爆设施。

急救分中心布局与平面布置,应满足其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分中心的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污染。

三、急救分中心的基础建设应满足如下要求:1. 具有独立的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包括业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等。

车库/车位应满足车辆停放的需1要。

2. 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综合监管与应急办公室、培训室等;后勤保障用房包括物资库房、值班室、洗消间、卫生间等。

车库或固定车位的面积应根据分中心拥有救护车数量合理确定,并明确标示。

四、急救分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分中心主任及相应人员,承担分中心基本职能。

五、急救分中心应建立有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管理与应急协调处置平台,设置视频监控、有线和无线通讯网络,配备急救专用固定电话、无线电话、电台和急救网络终端,配置不间断电源,与院前医疗急救调度机构、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辖急救工作站、急救车组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收集、分析和反馈急救信息。

六、急救分中心负责辖区日常值备班、应急及保障救护车的统筹调配和使用管理。

七、急救分中心设立急救物资储备库,根据所辖急救工作站的数量、分布、服务量及突发事件等,确定急救物资的储备;合理测算急救工作站物资消耗,及时配送和补充急救设备、药品、医疗耗材等物资消耗,保障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急救中心规范及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规范及建设标准.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2.6.27.
Difference
编制背景
2003年在我国多个省市地区爆发的非典型性肺炎,对我国的社会经济造成了大 范围的影响,暴露出我国各级卫生医疗急救机构在多个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如相 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条件、实验科研装备等与国外发达国家先进水 平有较大差距,难以充分保证卫生医疗急救职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面对新的严峻形势,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 决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的医疗急救机构建设规 划,并且开始新建、改扩建省、地(市)、县各级医疗急救中心,从根本上解决各 级医疗急救机构在设施和条件上的落后局面。 主要的依据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投资[2003]1357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发改办社会[2003]9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 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李盛霖、高强同志在“全国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国债项目建设工 作座谈会”和“全国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工作会议” 上的讲话的通知等。
编制背景
1. 规模城市化规模发展和人口老龄化,使急救医疗日常量每年以二位数
增加。人们的交往和交流日臻频繁,容易导致一些流行病的传播并迅速 蔓延。 2. 城市的高速发展,使各种特发事件的概率增加。城市功能增多,保障 需求增大。为了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各 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提高综合救治能力和水平,加快公 共卫生事业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完善医疗救援体系是刻不 容缓城市建设的任务之一。
4.5 行政办公用房
4.5.1 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综合办公用房和专业办公用房。 4.5.2 行政办公用房根据规模和需要可设置其他办公用房。

河南省急救站建设基本标准B级

河南省急救站建设基本标准B级

《河南省急救站建设基本标准(试行)》B级急救站一、组织管理1、建立健全医院急救指挥系统,由业务院长分管负责急诊站工作2、有应急人员、主要设备、设施调配方案3、建立健全医政科、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对急救站工作的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4、急救站主任须正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以上、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担任5、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以上资格6、有急救站年度工作计划、总结7、按所在地院前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要求着装。

二、制度、职责、应急预案健全1、急救站管理制度、工作制度、救护车管理制度、急救及特殊事件报告处理等制度健全。

2、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急救站主任职责、护士长职责、医师职责、护士职责、调度员职责、司机职责、急救员职责。

3、有各种急救应急预案:突发重大灾害事故的急救工作应急预案、常见急性化学中毒应急预案、常见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急危重症病人应急预案(复合伤、心跳骤停、创伤性休克、开放性骨折、急性喉梗塞、溺水、电击伤等)。

4、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措施到位。

三、急救站(中心)人员准入及人力资源配置急救站实行2 4小时应诊制,专业人员配备与急救工作量、功能任务相匹配,工作人员经急诊急救专业岗位培训,并相对固定。

(一)急救站人员配备医师≥6人护士≥6人调度员≥4人司机≥6人急救员≥2~4人(二)急救医师准入条件1、年龄5 0岁以下,身体健康。

2、医学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三年以上。

3、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4、必须取得急诊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有较熟练的英语会话能力。

(三)急救护士准入条件1、年龄4 0岁以下,身体健康。

2、护理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护理工作二年以上。

3、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4、必须取得省级以上急诊急救护理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一般英语会话能力。

(四)调度员准入条件1、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

2、具有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急
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18
•【文号】建标〔2017〕268号
•【施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6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附件: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五大救治中心建设标准

五大救治中心建设标准

五大救治中心建设标准一、胸痛中心的建设(一)基本条件。

1.设置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等与胸痛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

2.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3.设置重症监护室(ICU)。

4.具备开展直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和溶栓治疗、急性肺动脉栓塞溶栓治疗、张力性气胸紧急持续性引流及外科手术治疗的相关条件。

5.具备开展急性主动脉夹层的急诊介入治疗和外科手术的相关条件,或与具备条件的医院建立转诊机制。

6.具备胸痛患者的综合抢救能力。

(二)组织管理。

1.成立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负责、相关科室和管理部门参与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制度并负责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建立针对心源性和非心源性胸痛患者的救治小组,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预案和工作协调机制。

3.与所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区域内院前急救中心(站)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胸痛患者协同救治协议,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4.建立专人负责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记、诊疗数据记录、随访管理、健康宣教制度,并对胸痛患者诊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改进措施。

(三)建设要求。

1.建立以胸痛中心为基础的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

2.建立胸痛中心绿色通道,及时接诊胸痛患者。

3.急诊科设置胸痛诊室,建立急性胸痛优先就诊机制。

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4.按照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制定各类胸痛相关疾病的救治和转诊流程。

5.建立院前院内无缝衔接流程,经院前急救中心(站)救护车转运和基层转诊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患者,入院后直接送达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6.建立针对本院、院前急救中心(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教育体系,提高相关人员的协同救治能力。

(四)服务要求。

1.建立胸痛患者早期快速识别和分诊机制,对胸痛患者进行“早期识别、危险分层、正确分流、科学救治"。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 年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 万人1 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 62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 辆、10 辆、20 辆、30 辆、40 辆、50 辆、60 辆和60 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标准

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标准

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标准(仅供参考,以正式发文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紧急救援中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整,提高紧急救援中心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紧急救援中心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紧急救援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政策。

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节约的辨证关系。

第四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区域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注意形成合理的紧急救援网络。

地级以上城市应建设独立的紧急救援中心。

第五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应注意功能科学、调度快捷、安全方便、经济合理。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城市规模与等级、紧急救援中心的救治范围以及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可利用的卫生资源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统一规划。

第七条:紧急救援中心的建设规模按城市人口测算。

基本配置标准为城市人口每5—10万人配置一辆救护车,工作人员按5人/辆配备,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用房按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设置。

第八条:紧急救援中心的项目构成主要包括:办公管理用房,急救指挥用房,包括120急救电信接收台,配置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包括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中心和应用系统。

并应设无线电指挥系统和足够的中继线。

无线电指挥系统应保证服务区域内无盲点,并保证双通。

120急救中继线应按以下标准配置:工作人员值班用房(包括餐室、更衣、淋浴、厕所等)急救车车棚或车库,可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及资金情况和建设地段的用地情况酌情考虑,在城市用地紧张的地段可考虑地下停放。

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及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标准

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及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标准

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及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标准为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站建设,合理确定院前医疗急救站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院前医疗急救站基本功能需要,确保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站点达到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依据卫生部颁布的《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站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一、院前医疗急救站点选址用地标准院前医疗急救站点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急救工作的特殊性质,原则上宜靠近居民住宅区,或重点区域,或交通要道,便于救护车迅速出动。

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布局与平面布置,应满足其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各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污染。

二、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建设标准(一)基本建设标准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基本建设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业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车库/车位。

基本建设用房应符合人员和救护车快速出动的原则。

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值班室、库房;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卫生间、洗澡间;车库或车位2个。

(二)基本建设配套设施标准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应具备上、下水、电源及供暖设施及相应的办公用品。

站内配备值班专用电话、办公电话等通讯设备及电脑。

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应悬挂标准的标识。

(三)救护车配置标准每个院前医疗急救站点至少保证1辆值班救护车和1辆备用救护车。

值班救护车要保证每天24小时运行。

(四)人员配置标准院前医疗急救站点人员按照四班二运转值班制设置,每辆值班救护车配备医生、护士、司机、担架工各1人。

急救人员应该做到24小时随时可以出动。

医生、护士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司机至少具备三年以上安全驾驶记录。

所有人员均应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院前急救工作。

(五)急救设备配置标准急救必须的设备、器械及器材至少应配备多功能除颤/监护/起博器、心电图机、心肺复苏包(含喉镜、气管插管、口咽通气管、面罩、人工气囊、心脏泵)、吸引器、医用氧气瓶、听诊器、血压表、快速血糖监测仪、手电筒、叩诊锤、体温计、剪刀、镊子、脊椎固定板、颈托、头部固定器、冲气夹板、筒形夹板(SAM夹板)、外伤包(包括三角巾、绷带、止血带)。

急救中心规范及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规范及建设标准

一课一得
提示: 演讲的技巧? 或怎样把人物写的生动传神、打动
读者? 或学到了梁任公身上的什么品质? 或者即使面对大家,也不迷信、不
盲从,敢于质疑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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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早晨,霍里子高【朝鲜】去撑船摆渡,望 见一个披散白发的疯颠人提着壶奔走。眼看那 人要冲进急流之中了,他的妻子追在后面呼喊 着不让他渡河,却已经赶不及,疯癫人终究被 河水淹死了。那位女子拨弹箜篌,唱《公无渡 河》歌曰:“公无渡河,公竟渡河!堕河而死, 将奈公何!”其声凄怆,曲终亦投河而死。霍 里子高回到家,把那歌声向妻子丽玉作了描绘, 丽玉也甚为悲伤,于是弹拔箜篌把歌声写了下 来,听到的人莫不吞声落泪。名字就是《箜篌 引》。
《箜篌引》
?公无渡河,公竟渡河! 渡河而死,将奈公何!
?我劝您不要渡河, ?您却最终还是渡河了! ?您渡河而死, ?我能拿您怎么样呢!
合作探究 之 质疑写法
⑴ “秃头顶”不是在丑化梁启超吗? 明确: “秃头顶”如实描写,无损人物。 “光 芒四射”是赞美之词。
⑵ 引用《箜篌引》十六字有什么作用? 明确:十六个字二十多年后作者仍记忆犹新, 凸现梁任公才华横溢。
⑶ 写我二十多年后渡河,用意何在?
明确:侧面烘托梁任公的才华。
⑷ “热心肠”体现在哪里? 明确:“热心肠”属古今异义,本文指感情浓 烈,照应第8段。
稳健潇洒,光彩照人
谦逊、自负、风趣 沉稳、睿智
博闻强识,学识丰富, 不拘小节,感情丰沛
写人叙事的方法
正面描写——语言、动作、神态、细节 写人: (白描)
侧面描写,对比
叙事: 融叙事、议论、抒情一体
合作探究 之 吹毛求疵
⑴大约在民国十年左右。(删“大约”) ⑵我很幸运地有机会听到这一篇动人的 演讲。 (“一篇”改成“一次”) ⑶不少人对于中国文学发生了强烈的爱 好。 (产生……兴趣)

急救中心规范及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规范及建设标准

3 选址与总平面 3.1 选 址
3.1.1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区域卫生 规划的要求。
3.1.2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建设地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道路; 2 环境安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避免强电磁 场干扰; 3 地形宜规整; 4 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5 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2.0.3急救分中心First-aid Branch Center 和城市某区域120相连的,满足城市某区域救护呼叫的场所,一般由指 挥调度室以及相应配套用房组成。
2.0.4急救站First-aid Station 在特定的服务半径内配备一定数量急救车,内设急救车库和配备急救 车用品房间组成的急救网点。
3.2.2 急救中心基地内急救车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并应设有环通 的双车道。出入口应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交通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2.3 急救中心内的隔离用房应设在基地内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并靠近出入口,并应保持与周围建筑的间距。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 造和灵活分隔预留条件。
4.1.2 办公培训、后勤出入口宜单独设置。 建筑物出入口应分别设 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4.1.3 急救中心的分区和各种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
4.1.4 各类用房的面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1 指挥调度用房宜设在建筑物的顶层,并确保通信畅通,室内环境 安静。
面对新的严峻形势,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 决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的医疗急救机构建设规 划,并且开始新建、改扩建省、地(市)、县各级医疗急救中心,从根本上解决各 级医疗急救机构在设施和条件上的落后局面。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财发【2008】122号1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财发【2008】122号1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2008年6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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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址与总平面
第一节选 址 第2.1.1条 急救中心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 划的要求。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利于车辆迅速出发。并便 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二、环境安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应设在 易燃、易爆的建筑设施上风(或侧风)向不小于200米以外的位置。 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避免强电磁场干扰,避免通讯信号的干 扰; 三、地形宜规整; 四、宜设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便于发挥急救作用; 五、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六、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第六节 后勤辅助用房 第3.6.1条 用房的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中心供应消毒间、人员消毒间、各种物资 仓库、设备维修车间、医疗垃圾存放间。 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职工食堂、餐厅。
第七节 隔离用房 第3.7.1条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急救中心内的隔离用房应设 在基地的下风向,并按有关的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保持与周围建筑的 间距。 第3.7.2条 用房的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医护人员消毒间、车辆消毒间、物品消毒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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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64076617;电子邮件:dxy6080@, dxy6080@),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 258 号;邮政编码: 200041;电话:021-52524567;传真 021-62464200;电子邮件: zhangxj@, baozh@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 考。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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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节能、 环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院前型 急救中心建筑设计,其它附设于综合医院内的急救中心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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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
3.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体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紧凑,人、车、物品等各种流线组 织应清晰、合理。 2 宜留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3 应保证急救车出车的顺畅和便捷,并应设有充足的回车场地; 4 应建地面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库; 5 当建地下停车库时,应保证紧急出车顺畅和便捷,并宜设置一定数 量的地上停车位。 3.2.2 急救中心基地内急救车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并应设有环通 的双车道。出入口应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交通组织设计T 50939-2013
本规范共分为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 语、选址与总平面、建筑设计、防火与疏散、 建筑设备,及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
附件为本规范的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使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和使用 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院前型急救中心、分中 心、急救站的建筑设计。
3 选址与总平面 3.1 选 址
3.1.1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区域卫生 规划的要求。 3.1.2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建设地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道路; 2 环境安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避免强电磁 场干扰; 3 地形宜规整; 4 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5 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3.1.3 急救中心下属的急救站宜设在被服务的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
1.0.3 城市的急救网络分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其设 置应根据城市规模、区域卫生规划确定。
1.0.4 急救中心的建设应满足日常急救服务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统一调度指挥本地区的急救医疗机构承担紧急医疗救治任务的功能 要求。 1.0.5 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GB/T 50939-2013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2.6.27.
Difference
编制背景
2003年在我国多个省市地区爆发的非典型性肺炎,对我国的社会经济造成了大 范围的影响,暴露出我国各级卫生医疗急救机构在多个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如相 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条件、实验科研装备等与国外发达国家先进水 平有较大差距,难以充分保证卫生医疗急救职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面对新的严峻形势,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 决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的医疗急救机构建设规 划,并且开始新建、改扩建省、地(市)、县各级医疗急救中心,从根本上解决各 级医疗急救机构在设施和条件上的落后局面。 主要的依据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投资[2003]1357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建设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发改办社会[2003]9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 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李盛霖、高强同志在“全国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国债项目建设工 作座谈会”和“全国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工作会议” 上的讲话的通知等。
编写的主要节点进度
2004年6月成立编写小组编写《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编写小组通过分析研究全国39家急救中心调查资料和国家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特 别是国办[2003]82号文件,参照已建成的急救中心有关技术要求,开始起草编写 。2004年10月完成讨论稿; 2005年1月在北京召开讨论稿论证会,会议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形成论证会纪 要;2005年06月完成讨论稿修改; 2005年6月开始,《急救中心建筑设计规范》《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3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及收集对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意见,完成意见汇总 表; 2005年11月完成送审稿。在2005年12月在北京召开送审稿审查会,会议之后按照会议达成 的意见进行修改; 2006年4月完成送审稿修改,送审稿复审会并于2006年5月在北京召开。 2006年9月完成送审稿二次修改。 2007年5月在上海召开技术论证会进行了技术论证。 2007年6月在上海通报中国医院协会全国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常委会并再次征求意见, 同月完成送审稿三次修改。 2013年11月1日发布。 2014年6月1日实施。
2 术语
2.0.1急救网络First-aid Grid 急救网络是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组成的三级机构。 2.0.2急救中心First-aid Center 直接和城市120相连的,满足城市救护呼叫的场所,并肩负应对各类突 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一般由指挥调度中心 以及相应配套用房组成。 2.0.3急救分中心First-aid Branch Center 和城市某区域120相连的,满足城市某区域救护呼叫的场所,一般由指 挥调度室以及相应配套用房组成。 2.0.4急救站First-aid Station 在特定的服务半径内配备一定数量急救车,内设急救车库和配备急救 车用品房间组成的急救网点。
规范适用范围
由于现有的各级医疗急救中心设施条件参差不齐,在新 建、改扩建时,要求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的建设统一标准、 满足相应的规范和规定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急救机构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设计。
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1.急救调度用房的建筑设计,需要满足包括视听系统和计算机系统
在内的弱电系统的特殊要求。如救治信息网络系统需要设置电子大屏 障,显示城市电子地图,呼叫电话所处地理位置等。 2. 急救车库内基本设备配置及道路系统的总体规划,紧急情况下的 畅通无阻的车辆出车、疏散。 3. 其他用房的建筑设计,以满足其特殊要求,如指挥调度,报警受理, 医护,值班,培训,维修保养,各类库房等。 4.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急救分站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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