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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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南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第四条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 发展 改革 委 :
为促 进 固 定资产投资 项 目 科学合理利
用能源 ,
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 ,
提髙 能
源 利 用 效率 , 加强 能 源 消 费总 量 管理 , 根
据 国 家 有关法规 , 结合我 省 实 际 , 省 发 展
改革 委制 定 了 《 山 东 省 固 定 资产 投 资 项 目
产业人才 团 队 、 技 术 资本 、 标准 专 利 、 管
街 政府 部 门 文 件
理经验等 交流 合作 。 支 持省 内 企业 、 高 等 院校和 科研 院所参与 大 型 国 际新材料科 技 合作计划 , 鼓励 国 外企业和 科研机构 在 我 省 设立 新材料研发 中 心 和 生 产 基地 。
见 。 企 业 投 资项 目 , 建 设 单 位需 在 开 工
建设前 取 得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意见 。 未按 本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节 能
审 查 , 或 节 能 审 查 未 通 过 的 项 目 , 建 设
单位不 得 开 工 建 设 , 已 经 建 成 的 不 得 投
年 印 发 ( 2 0 1 8
1 月 25 日

R D S P — 20 18 — 0030002
山 东 省 发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实 施办 法 》 的 通 知
鲁 发 改 环 资 〔 2 0 1 8 〕 9 3 号
节 能 审 查实 施办 法 》 , 现 印 发 给 你们 , 请 认真遵 照执行 , 并做好 与节 能审查 工作相 关部 门 的 衔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具体负责委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审查、受理,提出分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由项目主办处室会同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审核办理。

第八条项目主办处室经初审拟同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时转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第九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办理单》,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固定资产投资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
【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16
【实施日期】201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
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我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8月16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

3 4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山 东省 省 级 农业政 策补 贴和 粮食 风 险基 金 管 理暂 行 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范 和 加 强 山 东 省 省 级农
业政策 补 贴和 粮食风险 基金 的使用 ( 以 下
简 称 “ 专 项 资 金 ” ) , 提 高 财 政资 金使 用
鲁 办 发 (
〔 2 0 1 8 〕
号 3 7
)、Βιβλιοθήκη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关 于进 一 步稳
定 和 扩 大 就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 鲁 政 发
〔 2 0 1 8〕
号 30
)、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关 于 深
化省 级 预 算 管 理改 革 的 意 见 》 ( 鲁 政 发
〔2 0 1 9 〕
号 1

等,
促 进 我 省 农 业 保 险 业
务 开 展 , 维 护 粮食流 通 秩序 , 稳定粮食市
场 , 提高 财政资金 使用 效益 , 省 财政厅会
同 有 关部 门研究制 定 了 《 山 东 省 省 级农业
政策 补 贴 和粮食风 险基金 管理 暂行办法 》 ,
现予 印 发 , 请认真遵照 执行 。
省 财政厅按照 预算编制 要求 和资金管 理规定 , 对省业务主 管部 门 提报 的资金预 算 建议进行审 核 , 综合考虑 支 出 政策 、 资 金 需 求 、 财力 可 能 、 上 年 绩效等 因 素 , 研
35山 东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年第 20 1 9 1 6 期
角 洲农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业示 范 区 财 政 金 融
局 、 经济发展 与投 资 促进局 :

关于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各镇、县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委维稳办、市发改委《关于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县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明确评估程序,统一工作标准,使全县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制度化、规范化、统一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且涉及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日渐显现,单凭维稳部门推动此项工作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识到位、共同参与。

为应对当前社会面临的新常态,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4年,省、市、县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推动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同时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率达到80%”作为维护稳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唯一指标,分值为2分。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年,全县要巩固保持2014年良好势头,再接再厉、趁热打铁、乘势而上,推动我县风险评估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明确主体,抓好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归口评估的要求,申报项目的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是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一般由项目的报建单位承担评估及责任,或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也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不断修改完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专项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配套办法,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三.严格程序,规范评估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上项目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坚持事前评估,做到“应评尽评”,并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党委、政府决策程序,实施前必须经决策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4(000)018【摘要】<正>鲁发改投资[2014]47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国家和省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发展改【总页数】4页(P33-36)【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J],2.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的通知 [J],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5.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咨询机构:为规范和指导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特研究制定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有关方面在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开展评估工作中参考。

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2013年2月17日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大纲及说明(试行)第一部分分析篇章编制大纲一、编制依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其篇章编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以及拟建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开展工作。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二)项目单位的委托合同;(三)项目单位提供的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分析所需的必要资料。

(四)国家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五)其他依据。

二、风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开展。

调查范围应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合理和不合理、现实和潜在的诉求等。

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重点阐述以下部分或全部方面:调查的内容和范围、方式和方法;拟建项目的合法性;拟建项目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公众参与情况;基层组织态度、媒体舆论导向,以及公开报道过的同类项目风险情况。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有关部门: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规定,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现就原由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外商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和目录另行通知。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家、省制订和颁布,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并适时进行调整。

各地、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三、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发改重点[2013]171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日期】2013.12.30【实施日期】2014.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重点〔2013〕171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和建设管理,推进重点项目制度化建设,更好地发挥重点项目对转型发展的引领作用,对区域发展的带动作用,对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支撑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厅制定了《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3年12月30日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为认真落实全省“两区一圈一带”区域发展规划战略,充分发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转型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进一步规范省重点项目申报审核和建设管理,推进省重点项目制度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一)总体要求:省重点建设项目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加快推进科学发展,提高质量和效益,选择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完善全省生产力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保障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技术水平高、价值链条长、市场前景好、投资规模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大项目好项目。

省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安排一次,从全省建设项目中经各级各部门优选,报请省政府确定下达。

(二)基本原则:1. 坚持产业导向和区域带动。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风险,保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在域内建设实施,由发改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称社会风险评估是指作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前,对项目存在的社会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分析、研判和预防。

二、社会风险评估应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全面客观、应评尽评、评用并重、全程管控的基本要求实施。

三、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应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审批前完成。

其中环保邻避类项目,应在规划选址阶段同步实施。

四、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纳入社会风险评估范围。

具体如下:(一)易发生社会风险的项目:农业水利:国家、省市审批之外的水资源配置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海塘工程、灌溉工程及水库工程等项目。

能源:国家、省市审批之外的水电站、风电站、热电联产项目、电网工程,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等项目。

交通运输:国家、省市审批之外的公路、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航运等项目。

城建:国家、省市审批之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快速路、城乡水厂、污水处理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垃圾焚烧填埋、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放射性废物处置、城镇燃气管道及气源站等项目。

(二)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其他项目。

五、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

需要多层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确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

六、评估主体可自行开展社会风险评估;也可依法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按规定的要求开展社会风险评估,但不发生评估主体责任的转移。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

分析

征 询 利 益 相 关群 众 意见

查找 并列
会 稳定风 险 分 析 开 展 评 估 论 证
稳定风 险 评 估报 告
省直 部 门


提 出 社会
出 风 险点
风 险 发 生 的 可 能性 及 影 响 程





提 出 防范 和 化 解 风 险 的 方 案 措施


中 央 驻鲁机构报送 的 项



项目
申 请 报告 的 重 要 内 容并

第八 条
由 部 门 作为

设独 立篇 章

特 别 重 大 和敏 感 的 项 目


评 估 主体 的 及专 业部 门
代 表 等参 加
主体 的

应 吸 收政 法

维稳
信访 以

形 成单 独 的 社会 稳 定风 险 分 析 报告
第 五条


社会 组织

专 家学 者

目 社会 稳定 风 险 评 估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 〕
在 本 省 行政 区 域 内 建 设实

发改 投 资
实际



结合本省


由 省 发 展改革 委 审 批

核 准或 者核报

制 定本 办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审批
并符 合下列 条件 之



第二条
本办 法所称童 大 固 定 资产 投
各 大企业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章为贯彻落实“四个一批”工作要求,(目的)第一条进一步加强省重大项目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产生)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第二条(一)每年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筛选,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省重大项目动态调整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筛选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以省发展改革委文件下达的项目。

,省重大项目(项目分类)对照“四个一批”第三条包括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形成一定省重大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一)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需要加快落省重大准备项目是事关长远和全局、(二)实建设条件的项目,主要包括储备项目和谋划项目。

项目申报第二章省重大项目申报要坚持以下原则:第四条(申报原则)1省重大项目涵盖各类投资主体,坚持公平公正。

(一)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市场化项目建设格局。

优选过程坚持统一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强化评审监督。

(二)坚持引领示范。

做好与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活动的衔接,紧密围绕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经略海洋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要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活动签约项目、发展规划布局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三)坚持质量优先。

主要包括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平台项目。

产业项目侧重工艺技术国内外领先、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我省产业链条断点和布局空白的项目,突出支持培育发展新动能、产业升级、业态模式新、带动能力强的“十强产业”(新基建)基础设施项目侧重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和以骨干通道、枢纽工程为主的老基建项目;民生项目侧重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的项目;平台项目侧重具有重大区域和行业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平台和支撑载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咨询机构:为规范和指导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特研究制定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有关方面在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开展评估工作中参考。

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2013年2月17日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大纲及说明(试行)第一部分分析篇章编制大纲一、编制依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其篇章编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以及拟建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开展工作。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二)项目单位的委托合同;(三)项目单位提供的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分析所需的必要资料。

(四)国家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五)其他依据。

二、风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开展。

调查范围应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合理和不合理、现实和潜在的诉求等。

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重点阐述以下部分或全部方面:调查的内容和范围、方式和方法;拟建项目的合法性;拟建项目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公众参与情况;基层组织态度、媒体舆论导向,以及公开报道过的同类项目风险情况。

社会稳定性评价流程

社会稳定性评价流程

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的一般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2014】47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稳评基本流程如下:
1、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行业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

该环节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相关方的意见;重点阐述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项目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地区规划、标准规范的符合性,依法取得相关的前置审批文件)、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稳评应当在项目立项所需的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之后完成,如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及审批、安评及审批、水土保持、节能等。

2、报送稳评相关材料。

与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及审批、安评及审批、水土保持、节能等要件一并报送省发改委。

(有的项目经地市县有关部门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进行评估后,附地市发改委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核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省发改委受理后,选择指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具备行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作为评估主体,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

该过程主要包括召开专家评估会、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修改完善、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4、省发改委审核.。

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统字[2012]4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6.20【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的通告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统字〔2012〕41号)各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变化,经研究决定,对《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进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修改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1996〕2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以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全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发文字号】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10.24【实施日期】2007.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鲁计投资[2004]14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2.17【实施日期】2004.1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发改法规[2018]578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有关部门: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规定,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现就原由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外商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和目录另行通知。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家、省制订和颁布,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并适时进行调整。

各地、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三、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鲁发改环资〔2018〕93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鲁发改环资〔2018〕93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鲁发改环资
〔2018〕93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鲁发改环资〔2018〕93号
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48号)要求,我委对《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文件开展了实施后评估。

经过评估,该规范性文件需要延长有效期继续执行。

现统一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并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知。

附件: 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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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由项目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主体组织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农用地转用50亩以上的;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超过500户的;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四)国内或当地类似项目发生过群体性事件等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四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
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利益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特别重大和敏感的项目,可形成单独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条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报告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行业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进行编制,包括编制依据、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等级、风险分析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各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和各类企业报送的非跨市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构报送的项目,以及各类企业报送的跨市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选择指定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评估主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门作为评估主体的,应吸收政法、维稳、信访以及专业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参加;委托工程咨询机构作为评估主体的,应具备行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报告的评估工作。

第九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进行编制。

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选择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臵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所需的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之后完成。

项目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过程中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专项评估的,在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前提下,其结论可以直接引用。

第十二条各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和各类企业报送的非跨市项目,申报文件中应该包含报送单位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核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构报送的项目,以及各类企业报送的跨市项目,申报文件中应该包含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附单独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相关材料报送时需要和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要件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或者核报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依据。

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或核报。

项目单位可根据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设方案和风险处臵措施等进行优化调整,再重新上报。

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低风险并且有可靠防范措施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核报,并应在批复或核报文件中明确具体意见,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批复文件抄送省维稳办。

第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
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单位、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故意降低评估风险等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报告编制费用和评估费用参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承担,列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办理。

第十九条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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