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
律师的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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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考勤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日常工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它包括律师上班、下班时间的规定,请假制度,加班制度等。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律师的考勤制度。
一、上班时间1. 律师每天上班时间为9:00-12:00,14:00-18: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休息。
2. 律师应提前10分钟到达办公室,做好上班准备工作。
3. 律师在上班期间,应保持手机静音,避免影响工作。
二、下班时间1. 律师每天下班时间为18:00,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
2. 律师加班时间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
三、请假制度1. 律师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2. 律师请假期间,应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应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3. 律师请假归来后,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上请假期间的各项工作。
四、加班制度1. 律师加班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律师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时间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 律师加班期间,应保持工作质量,不得敷衍了事。
五、考勤记录1.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考勤记录表,记录律师每天的上班、下班时间,请假、加班等情况。
2. 律师应按时打卡,如实记录考勤情况。
如有漏打卡情况,应在当天内补卡。
3. 律师事务所每月对律师考勤情况进行汇总,作为律师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六、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理1. 律师违反考勤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
2. 律师连续违反考勤制度,给予停职、解聘等处理。
3. 律师违反考勤制度,影响律师事务所正常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律师的考勤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和律师的权益。
每位律师都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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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律师团队的管理,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旨在明确律师工作时间、考勤规定、请假及休假制度,规范迟到、旷工等行为的处理办法,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包括实习律师、兼职律师和专职律师)。
三、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具体分为: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2. 根据业务需要,律师事务所可以调整工作时间,并提前通知全体律师。
3. 律师应当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4. 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律师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休。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律师需每日到达工作岗位后,通过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工号密码登录等。
(2)律师签到时应确保考勤系统的正常运作,如遇系统故障,应及时向考勤管理人员报告,并采用备选方式进行签到。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08:45至09:15,下午上班签到时间为13:15至13:45。
(3)律师应在规定签到时间内完成签到,超出签到时间视为迟到。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律师,需在返回工作岗位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考勤管理人员提供因公外出证明,经核实后,可不视为迟到或旷工。
(2)因公外出期间,律师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及时接收工作相关信息。
4、忘记签到处理(1)如律师因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考勤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经核实后,可予以补签。
(2)补签次数每月不得超过两次,超出次数的,按迟到处理。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律师事务所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包括考勤系统的维护、数据统计、异常情况处理等。
律师制度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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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的由来
律师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法律文明和司法制度的发展。
以下是律师制度的一般演变过程:
古代文明:在古代的文明社会中,由于人们的法律纠纷和争议,出现了一些人专门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和代表当事人出庭辩护的角色。
例如,古希腊的罗马法制度和古埃及的司法系统都有类似的角色存在。
中世纪公法律师:在中世纪欧洲,由于爵士和贵族阶层逐渐形成,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提供法律咨询和代表他们的利益。
这些法律人士通常是独立从事法律活动的人,他们被称为公法律师。
律师行会的出现:在中世纪晚期,律师行会迅速兴起。
这些行会是由律师组成的专业组织,他们通过规定入会要求、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来管理和监督自己的行业。
法律行会的目的是维护律师的权限和权益,提高律师的声望和地位。
近代法律职业:随着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法律教育的普及,律师的地位和角色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
法律职业逐渐形成了专业化的体系,律师需要通过合法的教育和考试才能取得执业资格。
他们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等服务。
不同国家的律师制度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包括资格要求、执业权限、行业监管等方面。
然而,律师的基本职责仍然是
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代表他们的权益,并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要求。
律师制度汇编(PPT 5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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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法官法第9条、检察官法第10条、律师法第6条的规 定,应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 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 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 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 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 “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 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 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 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 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 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 律师资格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 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 根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律 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 确实施,维护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平和正义。律师任务 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这是由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1、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 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 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 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 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 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 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 责任。
律师诚信管理制度
![律师诚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a7b8c5d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1f.png)
律师诚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职业行为,弘扬律师职业精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诚信管理制度,规范律师从业行为,提升律师职业素养,维护律师行业形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规范,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律师职业操守,营造良好的从业环境。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重视律师职业培训,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职业行为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律师职业不当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第二章律师基本职责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忠实于当事人,勤勉尽责,保守律师行业秘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从事非法活动。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尊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为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不得从事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加强自我修养,不得参与有损律师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律师诚信管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诚信管理制度,规范律师职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律师诚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律师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律师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工作档案,记录律师从业情况和行为表现,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诚信考核制度,对律师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表现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惩戒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进行严肃处理。
岗位公职律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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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是指在国家机关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
公职律师的岗位职责包括:1. 为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特别是对涉及全局性的特点、难点问题的法律论证,提供可行性分析;2. 参与党委、政府领导信访接待工作;3. 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4. 为政府系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5.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义务为公民解答法律咨询问题。
公职律师的任职要求包括:1. 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3. 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4. 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5.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公职律师的工作性质是法律咨询和服务,他们不属于司法体系,而是属于政府机构的一部分。
他们的工作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以保证政府机构的决策合法合规。
公职律师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 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包括对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法律意见,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等;2. 参与政府的法律事务处理,如参与合同审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3. 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代表政府出庭应诉,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4. 为政府系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5.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公职律师的工作要求包括:1. 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2. 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3. 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与政府官员、企业代表、律师等各方进行沟通和协调;4. 必须具备良好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对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决。
律师制度与律师事实务
![律师制度与律师事实务](https://img.taocdn.com/s3/m/484d263f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ab.png)
律师资格和执业
3、取得途径 (1)国家司法考试 (2)考核授予 程序: 二、律师执业 1、律师资格和律师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2、执业证书的申领
律师资格和执业
(1)领取条件 A、具有律师资格 B、在律事务所实习1年 C、品行良好,但是有下列情形不得颁发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受过刑事处罚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c)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职业证书
(2)统一收费。 (3)不得扰乱律师管理制度。 (4)律师不得诋毁其他律师。 (5)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6)提供法律援助等义务作了规定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一、职业道德 1、内涵 2、使用对象 (1)律师 (2)律师外的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的人,在
律师的法律责任
五、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泄漏国家秘密罪(过失或者故意)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 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 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 伪造证据罪
律师无法工作。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律师的义务 1 对律师的执业限制 2 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附(2) 3 律师对法院、仲裁机构的义务 附(3) 4 律师的其他义务 附(4)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 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 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陷瞒事实的,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g.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h.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i.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
中国律师制度
![中国律师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35dfc8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82.png)
中国律师制度
中国律师制度是指中国国家对律师的资格、执业条件和执业范围
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中国律师制度的一些主要特点:
1. 律师资格:中国的律师资格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和颁发。
律师必须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并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证书。
2. 律师执业条件:律师在执业之前,需要在法律事务所或律师
事务所中完成实习期,并取得实习律师资格。
此外,律师还需要参加
继续教育,保持专业能力。
3. 律师执业范围:中国律师的执业范围主要包括代理诉讼、法
律顾问、起草和审查法律文件等。
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在法院、仲裁
机构等诉讼和非诉讼程序中出庭辩护。
4. 律师协会:中国设立了全国律师协会和各省市律师协会,是
律师自律和代表律师权益的机构。
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遵守律
师协会的规章制度。
5. 律师职责和义务:中国律师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的职责。
律师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
6. 诉讼制度改革:近年来,中国通过一系列司法改革,努力提
升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其中包括推行刑事辩护制度、推广律
师代理诉讼制度等。
总的来说,中国律师制度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的规章
制度基础上,旨在保障律师合法执业,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包括律师执业自由度不够、司法保障不充分
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一)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一)](https://img.taocdn.com/s3/m/be32a566852458fb760b560b.png)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一)摘要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
律师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什么时候律师业向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了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时候律师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
中国已经加入WTO,同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新世纪的律师业再次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律师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与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培育健康发达的律师业对于建立完善的国家司法体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律师制度法治完善对策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
律师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什么时候律师业向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了国家的需要、时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时候律师业就会获得更大的发展。
中国已经加入WTO,同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同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新世纪的律师业再次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制度
![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dab2a26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21.png)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公职律师的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单位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资格,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单位公职律师应当坚持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尊严,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任职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请担任单位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公职律师证书;(三)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熟悉单位业务,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四)具备较强的法律研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担任单位公职律师的程序:(一)个人申请:具备条件的公职人员向单位提出申请;(二)单位审核:单位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审核;(三)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颁发证书:经批准后,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三、职责和权利第六条单位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一)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二)参与单位重大决策、合同签订、招投标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三)协助单位处理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四)参与单位内部法律培训,提高单位法治意识;(五)协助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单位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二)参加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会议,提出法律意见;(三)要求单位提供必要的法律资料和工作条件;(四)获得与工作相关的培训和进修机会。
四、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单位应当设立公职律师工作机构,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当对公职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公职律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631b3a7b680203d8cf2f24eb.png)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那么,和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效劳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要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XX年12月修正)。
以下是xx制度网为您提供的《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一、律师的性质我国1996年5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效劳的执业人员。
"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固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律师的任务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
依照《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确实是律师的任务。
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律师的地位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进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和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
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律师不仅享有一样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能够临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
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史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史](https://img.taocdn.com/s3/m/4788954f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ce.png)
中国律师制度发展历史
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近代。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1.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开始了中国近代律师制度建设。
法律学校开始培养法律人才,第一批律师开始执业。
2.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律师制度暂停。
所有法
律事务均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处理。
3. 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逐步恢复了律师制度。
全国
各地律师事务所相继成立。
4. 198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律师事务所开始涌
现出一批专业的律师团队,执业范围逐渐扩大。
5. 1996年:中国律师协会成立,起到组织和管理律师行业的
作用。
6. 2012年:中国律师协会修改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
一步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
7. 2015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一步明确
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并加强了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中国的律师制度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律师执业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律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律师值班制度
![律师值班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0e40010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32.png)
律师值班制度值班律师制度(一)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二)基本内涵1.值班律师制度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
2.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值班律师的派驻由法援机构负责,并由法援机构确定人选、进行指导和管理。
3.值班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身份不是辩护人,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但需要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一系列法律帮助。
4.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不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应该覆盖所有案件的所有诉讼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形。
5.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需要为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和运转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三)内容1.值班律师的定位:免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2.可以派驻值班律师的场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3.值班律师的职责: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2)提供程序选择建议;(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2)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3)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名词解释 律师制度
![名词解释 律师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33e1425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de.png)
名词解释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来的法律职业体系,旨在确保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律师制度为律师提供了法律从业资格和专业规范,使他们能够代表客户在法律事务中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文件等服务。
律师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
通过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指导,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制度还促进了法律的适用和执行的公正性和平等性,确保了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
律师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包括律师的资格要求、执业道德规范、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然而,无论在哪个国家,律师制度都是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支持。
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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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律师制度的起源1. 古代律师的出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律师•律师的职责和地位2. 中世纪的律师制度•教会法和世俗法的并存•律师的角色和职能二、现代律师制度的发展1. 英美法系的律师制度•英国的律师制度•美国的律师制度2. 大陆法系的律师制度•法国的律师制度•德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三、律师制度的功能与作用1. 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代理诉讼和辩护•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2. 保障公民权益和自由•代理公民维权•参与法律改革和制定3. 促进司法公正和独立•公正的法律程序•律师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四、律师制度的挑战与改革1. 专业化与市场化的冲突•律师职业的商业化趋势•维护律师职业的专业性2. 法律技术的发展对律师的影响•人工智能和自动化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律师的角色和技能的转变3. 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与竞争•律师教育和培训的改革五、结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
从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律师,到中世纪的教会法和世俗法的并存,再到现代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律师制度,律师在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律师制度的发展不仅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自由,也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独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律环境的复杂化,律师制度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改革的需求。
专业化与市场化的冲突、法律技术的发展对律师的影响,以及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都是当前律师制度面临的重要议题。
未来的律师制度需要在保持专业性的同时,适应社会的变化和法律环境的发展,以更好地为公民和社会服务。
律师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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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第三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
第四条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
二、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平等、公正、诚信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八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二)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三)滥用法律权利,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律师执业纪律第九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了解案情,审查证据,提出法律意见;(二)依法为当事人辩护、代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参加庭审,陈述事实,提交证据,质证证人,辩论案件;(四)依法申请诉讼保全、上诉、申请再审等;(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检察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伪造、篡改、毁灭证据;(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三)威胁、利诱、欺诈、侮辱、诽谤他人;(四)其他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律师行业管理第十三条律师应当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的培训、指导和监督。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制度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005b06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bb0454a.png)
一、总则为加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障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中担任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人员。
三、公职律师管理制度1. 公职律师的任职资格: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3)熟悉党和国家政策,熟悉所在单位业务;(4)具有较强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2. 公职律师的职责:(1)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事务代理等服务;(2)参与单位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3)协助单位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4)监督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
3. 公职律师的管理:(1)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设立法律顾问室,负责公职律师的管理工作;(2)公职律师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公职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单位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四、公司律师管理制度1. 公司律师的任职资格:公司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3)熟悉公司业务,具备较强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2. 公司律师的职责:(1)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事务代理等服务;(2)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3)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4)监督公司依法经营。
3. 公司律师的管理:(1)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部或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律师的管理工作;(2)公司律师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公司律师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五、监督与考核1.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执业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2.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任职单位应当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3.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律师及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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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业务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及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律师及聘用人员的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第二章律师管理第四条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五条律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 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5.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六条律师聘用程序:1. 律师应聘者向本所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2. 本所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3.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参加面试;4. 本所根据面试情况,确定聘用律师。
第三章聘用人员管理第七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律师事务所声誉;2. 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隐私;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5.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九条聘用人员聘用程序:1. 聘用人员应聘者向本所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相关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2. 本所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3.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参加面试;4. 本所根据面试情况,确定聘用人员。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在业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及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律师及聘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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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哲学与法学学院
法学
2011049011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进步,律师制度的确立,律师在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同时,其自身也不断进步,有关律师的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很漫长的过程,我国的律师制度不断地向着成熟发展。
一.律师制度的简介
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所确立的关于律师性质、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职业准入、组律师业务范围等内容的国家司法制度。
律师制度是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在我国,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律师制度是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产物,有其历史必然性。
同样,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有其必然性。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外化表现,中国律师制度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以来发展迅猛,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数量不断增长,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古代的讼师制度
“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
中国古代有“讼师”等称号,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没有过。
”①在中国古代,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
由于当时的普通百姓中文盲较多,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
于是,社会上就有人做起专门为他人代写诉状及其他文书的“讼师”。
但讼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大多是以包揽诉讼来谋私利的。
当时,充当“讼师”的既有赋闲在家的政府官员,也有不得志的读书人。
由于“讼师”的存在是非法的,所以“讼师”大多不会承认自己是讼师,使得“讼师”这个社会角色多少带有点神秘色彩。
另外,“讼师”多半并不精通法令律例,只不过是文字功夫尚可。
他们往往不只为诉讼当事人写诉讼文书,还从事其他文字工作,即以卖字为生。
从某种意义上讲,“讼师”是封建专制权力结构的附属物,社会地位低下,加之其活动没有法律规范和约束。
发展到后来,“讼师”的活动仅限于在庭审以外,代书诉状、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谋求胜诉、不能出庭参与庭审。
讼师在我国古代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角色,有人认为讼师是扰乱人心和妨害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有人认为讼师在古代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古代讼师是现代
律师的萌芽,但还远不是维权意义上的律师。
“因而,中国古代虽有某些帮人打官司并从中获利的讼师,但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却没有发展成现代律师制度。
”②中国的律师制度虽植于西方,但中国特有的讼师制度势必对律师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三.我国近代律师制度产生的必然性
“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由于缺乏律师制度赖以生存的土壤,因此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
”③中国近代律师制度是清末改制效仿西方法制的产物。
该制度的引进既是源于当时中国经济、政治及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受到一系列外在因素的刺激,并且有着力倡律师的观念和思想氛围作为精神支撑。
“清末律师制度滥觞于《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但因过于激进,该草案遭致流产,致使其后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不得不后退一步。
之后律师的法律地位在《法院编制法》中得到正式承认。
1911年《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正式确立了律师制度。
”④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1927年公布了《律师章程》及《甄别律师委员会章程》,并在1941年实行了《中华民国律师法》。
这些法律以《律师暂行章程》为基础,完善了原有的律师制度,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律师检核制度及律师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积极维权、交往回避、消极诉讼等职业道德,建立律师公会和律师自治制度。
律师制度的完善使律师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律师制度在民国初年建立后,又出现了一批著名律师。
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律师队伍作为一个职业法律阶层的出现,标志着立法不断发展,法律作用的加强以及法律程序逐渐公正,律师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律师制度建设中,更应以史为鉴,注重律师制度的合理性建设。
四.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迎来新时期
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事业中,律师行业的发展状况有如我国现代国家民主与与法治进步的“晴雨表”。
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建设的深入人心和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的,我国律师制度伴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经历了一个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这是对1996制定的《律师法》的第二次修改。
这次修法,从我国律师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发,在充分调研、多方协调的基础上,本着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
为、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要求,对现行律师制度作了多方面的补充与完善。
这次修法,标志着我国律师业进人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10 年,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分别出台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
修订出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细化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和判别标准,规范了处罚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
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行为。
通过修订律师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受到保障、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进一步改善了律师执业环境,有利于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表示,此次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律师相关制度,将是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又一个新时期的到来。
”⑤这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赵大程说,律师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律师兴,法制兴,特别是在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律师制度更是须臾不可缺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我们加快了国家律师事业发展的步伐。
现在全国的律师去年底的数字已经达到23.5万人,今年有望突破24万,律师工作已经覆盖到了我们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对外开放的各个领域。
”⑥
这次十八届中央三中全会的决定,加强对律师制度的重视,加强律师制度的建设的重视,对于律师制度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落实十八届中央三中全会的决定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又一个新时期。
相信在今后的日子里整个社会对运用律师制度、发挥律师制度的作用,将会更加自觉。
对律师制度的重视有利于我国国家民主和法治的发展。
纵观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律师制度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方面已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律师制度将在机遇与挑战中不断向着成熟发展。
参考文献:
①作者杨金国,《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律师制度产生于清末》,中国网,2009年4月17日;
②作者付斌,《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中律网,2013年11月11日;
③作者熊秋红,《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展望》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第14页;
④作者周成泓,《从讼师到律师:清末律师制度的嬗变》,求索报,2013年6月,第53页;
⑤《三问我国律师制度改革》,新华网,2013年11月29日;
⑥《中国律师业迎发展新时期执业权利保障更加制度化》,中国网,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