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增量调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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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背景介绍由于北京市机动车数量过多,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出行效率以及交通环境,为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环境质量,北京市政府于2011年实施了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限制汽车买卖,减少私家车数量,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提高城市交通效率。

调控政策的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市政府于2013年修订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如下:一、本市小客车数量总量管理1.小客车数量总量调控指标分为新购和增量指标两类。

2.新购指标按年度分配,每年新购指标由市政府制定和公布。

市委、市政府确定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3.增量指标是指小客车队伍中因报废、转出和出租、报废、违法注销等原因出现的指标,市交通委通过网上申报审核后分配。

二、购车限制1.我市对个人购买小客车实行摇号限制。

2.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购买新车,请在《北京市机动车配额管理办法》制度规定限额范围内自设配额。

3.现有车辆增加改、扩建、变更用地和施工项目及相关单位所需要的车辆增加申请,应纳入配额管理。

4.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单位可参照本市小客车增量指标确定机动车配额。

三、转移登记限制1.市民汽车转移登记应在购买半年后方可办理。

2.转移登记限制期结束前,只有已办理合法有效的协议调配、自用或出租(租赁)等业务并已登记的车辆,方可于转移登记限制期届满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3.将北京市外的非京籍号牌机动车、摩托车迁入北京市登记,由公安机关按小客车配额分配增量指标予以办理登记。

四、交通管理类罚款1.对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罚款金额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三部门共同商定。

2.罚款金额范围为每辆车2000元至10万元,这笔款项将划入城市道路交通扩建投资基金。

五、政策实施情况自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版正式实施,限制了机动车数量,缓解了市区交通拥堵问题,保护环境和城市景观,提高市民的出行质量和幸福感。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小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具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行指标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按照各占50%的比例通过无偿摇号和有价竞拍方式分配指标。

第四条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为单位)的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取得。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一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以及公示等工作。

公安、国税、地税、司法、工商、人社、质检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个人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88%。

单位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12%。

第二章申请及审核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或竞拍;(三)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单位申请增量指标营房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穗府办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29日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三章增量指标申请资格第四章增量指标管理第五章更新指标管理第六章其他指标管理第七章指标使用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加强交通秩序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客车施行指标管理。

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用于新增小客车登记的指标,包括普通车增量指标、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的非插电混合动力小客车。

具体由车辆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会商确认。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10月1日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小客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注的进口新能源小客车。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一、调控指标根据北京市交通运输部门的调查研究和综合考虑市民用车需求等因素,确定了年度小客车新增指标总量。

本着保持稳定的原则,新增指标的分配实行抽签制度。

同时,规定了各类小客车指标使用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以及未使用指标的处理方式。

二、转籍指标配额对于已落户北京市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要求购买二手车的,可申请使用转籍指标。

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事业单位、社区、养老院等单位指标分配企事业单位、社区、养老院等单位,根据不同的人口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功能,可以申请使用小客车指标。

具体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四、货车享受免费使用额度规定了小客车指标不包括货车,货车可根据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等申请使用免费使用额度,并在使用额度内享受免费通行的政策。

五、租赁企业指标分配规定了租赁企业指标的分配原则和程序,租赁企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社会投放可租赁的小客车。

六、北京市外人员购车指标配额对于在北京市就业、创业、学习的外地人员,规定购买小客车的指标配额和申请条件。

并设立了相关申请程序,以便外地人员购车。

七、小客车指标交易允许企事业单位、社区、养老院等单位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以及单位与单位之间,对小客车指标进行交易。

但要求交易双方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且交易必须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

八、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了对于未经申请或超出指标使用范围使用小客车的处理办法,包括处以罚款、暂扣车辆等措施,以及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的双重和联合惩戒机制。

九、信息管理和监管明确了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小客车指标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并规定了有关数据的统计、存档和报表的要求,以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和数据的真实有效。

总之,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更好地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的使用纳入计划调控范围,有效地控制小客车数量的增长,实现交通拥堵缓解、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

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xx)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

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这个城市名称登记汽车已办理或出城,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可以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更新。

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二章指标申请第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七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八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九条增量索引根据2:4:4的比例分布,并根据以下配置在三个方面:(一)彩票配置电动汽车增量指标为20000;(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个体指数88%,单位指数占12%。

第十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津政发〔2019〕31号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津政发〔2019〕31号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增量指标配置应根据城市交通拥堵、污染治理、交通需求及国家促进消费要求合理确定。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

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以10万个为基数,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在基数基础上进行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服务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北京市2024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2024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2024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小客车的数量控制管理,包括新机动车小客车投放、二手机动车小客车增加、机动车小客车转移登记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机动车小客车指非营运的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多用途乘用车、跑车、小型普通客车等。

第二章新机动车小客车投放第四条针对新机动车小客车投放数量,实行限制和竞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本市将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环保要求、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科学制定新机动车小客车投放指标。

投放指标分为常规指标和增量指标。

第六条常规指标予以限制,由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年度进行调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车辆可以申请常规指标:(一)无犯罪记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记录;(二)取得在本市范围内有效签约的购房、租赁合同,并满足本市有关规定的住房面积要求;(三)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费满一定期限;其他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增量指标通过竞价方式分配。

申请增量指标的车辆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到指定银行或线上支付相应竞价款项,并通过线上平台确认竞价交换增量指标。

第三章二手机动车小客车增加第八条针对二手机动车小客车增加数量,实行朝阳区引入京牌指标和限制条件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引入京牌指标,即将它的传统户口和车辆挂钩,来限制外地车辆在北京市购买二手车。

第十条对二手车买卖环节进行严格监管,要求所有交易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完成,并且交易双方必须在交易所属区县内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机动车小客车转移登记第十一条机动车小客车转移登记的范围包括转移登记和跨区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转移登记指车辆所有人变更的登记,包括车辆所有人因灭失、取消经济权益或者其他原因变更的。

第十三条跨区转移登记指车辆所有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变更的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惩处措施第十四条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管和考核。

第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投放、未缴纳竞价款项、未登记备案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经济特区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小汽车的保有量增量实行调控,对小汽车登记实行指标管理。

指标证明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小汽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等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相应的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汽车保有量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汽车保有量增量调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小汽车指标按照配置方式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通过摇号、竞价方式配置或按规定直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按规定申领取得。

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的条件、情形,由市政府规定。

小汽车指标应明确可以办理登记的具体车辆或车辆类型,具体情形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

每个周期内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分配比例以及分配方式的确定与调整,由市政府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实施。

第五条小汽车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

以摇号方式获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指标获得者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申请小汽车指标时,应按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申请或取得小汽车指标。

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获得者用于办理小汽车登记,不得租赁、抵押、买卖、转让小汽车指标。

第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小汽车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予以警告;已获得指标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撤销其小汽车指标;指标已使用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6个月内将对应的车辆办理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每个指标处5万元罚款,并不再办理其相关指标业务直至其按要求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三)注册地在本市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年度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客车指标和1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第八条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
(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
(二)家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且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中“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规定;
(四)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五)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以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2021年1月1日前已离婚的除外。
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指标所有人。所有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获得指标后的十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不能同时再以其他形式申请配置指标。所有家庭申请人须声明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前述规定。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积分排序、轮候等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配置,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配置。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经信、民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人才工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小客车指标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资格审核、信访等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监督检查。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1]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2申请及审核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北京市小客车管理政策

北京市小客车管理政策

北京市小客车管理政策
北京市小客车管理政策是指北京市政府对小客车的管理和调控政策。

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规定,北京市实行小客车增量调控政策,即对小客车的增量进行控制。

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 车牌摇号:北京市通过摇号方式,每月限额发放小客车增量指标。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申请参与摇号,如果摇中指标,即可办理购车手续。

2. 车辆购买限制: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方案,限制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小客车。

非本市户籍居民需具备一定条件才能购买小客车,如在北京连续缴纳一定数量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

3. 新能源车政策:北京市对新能源车实行优惠政策,包括减免购置税、免费停车、免费充电等。

同时,限制燃油车的增量,鼓励市民购买新能源车。

4. 区域限行:北京市实行轮番限行措施,即根据车牌尾号分时段限行。

限行措施旨在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和缓解交通拥堵。

5. 提高使用成本:北京市逐步提高机动车使用成本,包括加大道路停车收费力度、提高车辆购置税等。

同时,鼓励市民选择共享出行方式,如公共交通、自行车、共享单车等。

总之,北京市小客车管理政策旨在控制小客车数量、减少交通拥堵和减少环境污染。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

第四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一)本市户籍人员;(二)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三)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五)持本市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五条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经摇号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

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

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一)缴纳车辆购置税;(二)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三)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四)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1年12月30日最新修订版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1年12月30日最新修订版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1年12月30日最新修订版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27号令),结合小客车数量调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交发〔2010〕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如下修订补充:《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六条个人、营运小客车、其他单位的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置比例,按本《实施细则》(修订)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年度配置。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京交发〔2013〕160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京交发〔2013〕160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正文:----------------------------------------------------------------------------------------------------------------------------------------------------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申请及审核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引言为了缓解北京市交通拥堵问题,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北京市自2011年起开始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

截至2021年底,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总数已达到600,000个。

本文旨在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介绍,使人们对该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

规定内容车辆指标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实行购车指标管理,每年政策执行前,北京市人民政府会发放下一年度的小客车配置指标,并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指标发放总量以及分配比例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在市政府的指导下控制。

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以及机动车管理所在地居民家庭成员、单位及个人等,均可申请获得小客车配置指标。

车辆指标分为个人小客车指标和单位小客车指标,其中单位指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

•在北京市正常缴纳税款,无任何非法经营记录。

•在过去两年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如环保、质量、信用等方面。

另外,购买普通小客车须满足以下限制:•购置家用小客车的单个家庭成员名下只能拥有一辆车,不受其他车辆所有人或管理者名下小客车的数量限制。

•申请领取小客车指标的申请人必须在小客车年度指标申请日当日,在北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税满12个月。

•小客车指标归属于政府所有,在小额交易市场中均可买卖,但交易价格应由市场行情决定。

使用管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实行公共使用优先。

因此,政府对部分道路实行不同时间段限行措施,禁止特定时间段内小客车行驶。

禁行范围:市内五环路通行区域,并计算环路以内的销售网点、维修厂、出租车企业等一定数量车辆。

禁行时间:周一至周五7:00-20:00,节假日不实施。

根据指标分配情况,购车者须满足以下使用要求:•直系亲属、配偶和子女已经拥有小客车的,不能再申请购买小客车。

•新购车辆1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相关处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实行罚则管理,对于违反政策的情况会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以下:•车辆超过限制使用时间、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设定时间内进行环保检测及合格检测。

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则解析

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则解析

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那么解析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那么解析1、机动车增长迅猛。

截至xx年12月20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314万辆,近5年年均增长率约16%,每公里道路机动车约500辆,车辆密度全国第一。

xx年,新增约37万辆,增速达16.5%;xx年新增约55万辆,增速达20.9 %。

2、拥堵形势严峻。

伴随着机动车的持续快速增长,交通拥堵时长不断上升,交通拥堵区域不断扩大。

据监测,我市中心城区晚顶峰拥堵时长从xx年的38分钟上升至xx年的55分钟。

原特区内形成了“三横六纵”拥堵带(三横:滨河大道、深南大道、北环大道,六纵:南海大道、福龙路、皇岗路、上步路、文锦路、爱国路),晚顶峰南海大道(工业七路-东滨路)车速下降至10公里/小时,皇岗路(笋岗-彩田)北行车速下降至15公里/小时,文锦路(笋岗-布心)北行车速下降至14公里/小时,爱国路(怡景-沿河)北行车速下降至9公里/小时,福龙-北环立交北行方向车速下降至14公里/小时,深南路(华富-上步)西行车速下降至10公里/小时。

同时,原特区外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状况也持续加剧,梅林、布吉、南头等关口瓶颈交通压力进一步加大。

3、尾气污染严重。

不断增长的机动车和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对大气环境构成了严重污染。

据测算,目前机动车尾气排放占深圳PM2.5本地排放源的41%,已形成主要大气污染源,成为导致灰霾天气的重要原因。

持续增加的尾气排放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

4、停车难问题突出。

随着机动车总量的快速攀升,停车位缺口不断加大。

据统计,目前我市停车位总计约104万个,相比314万的机动车总量,缺口达三分之二。

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车辆乱停乱放现象极为严重,挤占消防通道、行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空间,极大影响了消防平安、道路畅通、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为了应对小汽车的快速增长和不断加剧的交通拥堵,近年来市政府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深圳市治理交通拥堵24策》,推出了“优先公交开展、再造慢行系统、持续交通基建、挖掘节点潜力、调控交通需求、绿色智慧出行、严格交通执法、提升交通文明”等交通综合治理八大策略,不断加强交通根底设施建立,不断加大交通拥堵治理力度。

2024年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2024年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2024年机动车辆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机动车辆的数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机动车辆的大规模运行也给城市交通和环境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机动车辆的数量和排放,2024年,我国将推出一系列新的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下面将对这些制度进行细致的介绍。

一、限制机动车增量为了控制机动车辆的数量,2024年开始,将实行严格的机动车增量控制政策。

每年城市将设定机动车增量配额,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能购买新车或进行机动车转移登记。

符合条件的人包括积分制移民、技术人员、高学历人才等。

同时,政府也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二、提高机动车限购标准除了限制机动车增量,2024年还将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限购标准。

不仅会限制机动车数量,还会对市区内的车辆排放标准进行严格要求。

只有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才能购买,并且需要进行定期的尾气排放检测。

此外,对于高排放的老旧机动车,将进行淘汰或强制报废。

三、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为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2024年将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的力度。

除了对新车的排放要求进行严格控制外,还将对老旧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治理。

对于高污染的车辆,将进行强制罚款或停驶处理,并加大对尾气排放治理设施的建设力度。

四、完善机动车道路拥堵收费制度为了缓解城市道路拥堵问题,2024年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道路拥堵收费制度。

根据车辆排量、使用时间和拥堵程度等因素,采取差别化收费措施。

同时,对于拥有新能源车的车主,将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推广和使用新能源车辆。

五、加强机动车管理和交通执法2024年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管理和交通执法力度。

建立更完善的机动车管理体系,加强车辆信息化和数据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同时,加强交通执法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确保道路交通秩序。

六、推广新能源车和共享出行为了推动绿色出行和节能减排,2024年将进一步推广新能源车和共享出行方式。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购置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小客车的购买、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1.小客车:指用于载送人员,座位不超过9座(包括驾驶员座位)的机动车辆。

2.新小客车:指从未在杭州市注册过的小客车。

3.外地小客车:指非杭州市户籍的小客车。

4.公务用车: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和其他配备小客车的单位拥有和使用的小客车。

第二章购车政策第四条增量指标1.杭州市对新小客车实行增量调控,通过竞价、摇号、租赁等方式进行配额管理。

2.每年确定的增量指标根据交通拥堵情况、环境保护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五条外地小客车购车限制1.外地小客车只能在杭州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购买。

2.外地小客车购买须经过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1.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和其他配备小客车的单位对公务用车的购买、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公务用车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驾驶或者使用。

第七条调控措施奖惩机制1.对购车者使用不当获得的增量指标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取消其指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反规定购买新小客车的,将处以罚款,并暂扣车辆。

3.对公务用车滥购、超标购置或违规使用的,将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车辆使用和管理第八条小客车出行限制1.对小客车出行进行管控,分时段、分区域实行限行措施,以减少交通拥堵。

2.具体的限行规定由市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小客车停车管理1.对小客车停车进行管控,推广使用智能停车设备,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2.小客车停车需按规定地点停放,并缴纳相应的停车费用。

第十条小客车加油管理1.推广使用无人加油系统,减少人工操作,提高加油效率。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天津市⼩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对于天津市⼩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为实现⼩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客车实⾏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本市机关、单位⼀律不再新增公务⽤车指标,更新⼩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新增、更新⼩客车应当申请⼩客车指标。

第五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式:(⼀)增量指标以12个⽉为⼀个配置周期。

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0万个,按⽉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增量指标按照1∶5∶4的⽐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例和⽅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城乡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根据⼩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制订调整⽅案,报市⼈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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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的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申请小汽车指标。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后,按本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贸信息、人居环境、市场质量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民政、统计、地税、国税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指标申请第六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八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九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10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十条增量指标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配置:(一)以摇号方式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二)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三)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增量指标中,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

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确定。

一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二条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

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

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

(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

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四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以下情形之一:1.本市户籍人员;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最近连续两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4.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或者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的,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月底公布次月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8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六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于每月8日24时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七条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在深居住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以及名下的车辆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信息;市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新开工项目投资额信息;市统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审核部门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部门审核申请人信息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

符合资格条件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信息审核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审核部门应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3个月。

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编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

编码有效期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

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单位增量指标、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二条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5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五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六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

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

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七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发展、交通拥堵治理。

第三十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及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第三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本次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

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一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指标管理机构不予批准更新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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