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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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学习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会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秋序,保泽和监赞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国外一些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思路和指导原则是:第一,合法与合理的原则。
第二,效能与便民的原则。
第三,监督与责任的原则。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的同时,也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据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含义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理解行政许可的含义需要掌握三个基本层面:
第一,在行为的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
第二,在行为的性质上,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在行为的功能上,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综合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等学科对行政许可功能的认识,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总结我国实践经验,我们考虑,行政许可的主要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控制危险;二是配置资源;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合法原则的规定。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的基本含义是:
(1)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设定行政许可。
(2)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设立行政许可。
(3)应当按照行许可法确定的条件设定行政许可。
(4)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的基本含义是: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
(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连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政视。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规定。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辫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本条是关于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的规定。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搜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幸修改或者度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对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条是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转让的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监督的规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获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原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奋共字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数童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就其作用而言,听证应当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采用听证程序必然要发生人力、财力的成本,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要求举行听证。那么,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听证程序的范围就是十分必要的。确定听证的范围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
首先,听证程序范围的设置必须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即在有可能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一般情形,应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在轻微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或当事人放弃获得听证权利的情况下,不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形,则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这就是各国在国家安全、军事、外交领域及紧急情况下均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原因。
第二,听证程序的设置还涉及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这里的成本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必须负担的人力和财力。效益是指适用听证产生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如果仅考虑该程序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