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报告的管理规范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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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旨在规范和规范化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确保死因登记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以下是该工作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1.责任部门: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到各级卫生机构。

2.指导原则: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便捷的原则,确保死因登记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报告对象:死因登记报告适用于所有不明原因死亡、疑似非自然死亡和特殊类型死因的个案,包括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暴力伤害等。

4.报告流程:死因登记报告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发现死亡事件→收集相关资料→医务人员初步判断死因→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尸检→开展尸检→提交死因登记报告→审核和统计。

5.报告要求:死因登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死者基本信息、死亡地点、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相关证明材料等。

6.报告制度:死因登记报告应建立统一的报告制度,包括报告表格的设计和格式要求,以及报告提交的时间和方式等,确保报告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7.信息互通:死因登记报告应与其他卫生信息系统进行互通,确保死因登记报告的数据共享和交流,提高死因分析和预防工作的效率。

8.数据保密:对于死因登记报告涉及的个人隐私信息,应建立健全的数据保密措施,严禁泄露和滥用。

9.督导与评估: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检查工作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以上就是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通过建立和落实这一制度,能够有效提高死因登记报告的质量和效率,为死因分析和疾病预防提供有力的支持。

死因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死因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死因报告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死因报告质量,确保死因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承担死因报告任务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死因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各级医疗机构在发现死亡病例后,应立即进行死因报告。

2. 准确性:死因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3. 完整性:死因报告应当包含所有规定的项目,不得遗漏。

4. 保密性:对死因报告涉及的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死因报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死因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死因报告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死因报告工作制度、流程和规范。

2. 组织开展死因报告工作培训。

3. 检查、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履行死因报告职责。

4. 处理死因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 定期分析死因报告数据,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死因报告专(兼)职人员,负责死因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死因报告专(兼)职人员职责:1. 掌握死因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

2. 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因报告卡。

3. 定期向上级机构报送死因报告数据。

4. 参与死因报告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5. 遵守保密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章报告流程第八条死亡病例的发现与报告:1. 医疗机构发现死亡病例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死因报告。

2. 死亡病例的发现单位应当立即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因报告卡》。

3. 《死亡医学证明书》由死者家属或者亲属领取。

第九条死因调查与核实:1. 死因报告专(兼)职人员接到死因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死者身份、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等。

3. 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及时报告死因报告工作领导小组。

死亡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规范[1]

死亡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规范[1]
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 童死亡信息进行审核
对于核实无误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应于7天内通过网络 进行审核确认。
县(区)疾控中心负责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报告死亡病例的 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也可承担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工作。)
任单位。 (2)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
证明书》。
信息收集
3. 死亡个案的填报 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 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填写 《死亡医学证明书》。
网络报告
2. 报告程序、时限 1)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 告。(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 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收到《死亡医学证 明书》7天内向属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 出。
涉法死亡个案
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 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信息收集
4. 报告内容 《死亡医学证明书》
一般项目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其他项目
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向
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向
第一联出证单位保存, 用于网络报告
行动态分析,发现异常波动及时报告并反馈 (二)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 对监测点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和其它全人群死因登
记报告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年度死 因分析报告。

死因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报告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工作,确保死亡病例的及时准确上报,特制定本制度。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的,诊治医生须对死亡病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在患者死亡后三日内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

2、死亡诊断应填写详细、准确,符合国际ICD-10编码的疾病名称,按规范的死因链填写死亡原因。

3、慢性病管理科网络直报人员应在患者死亡后 7 天内登录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完成网络直报工作。

4、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以下内容: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

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5、医务处应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病例报告情况,并对慢性病管理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1. 引言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统一死因报告的登记、记录和管理流程,以便更好地掌握和分析死亡原因的信息,并为医疗、公共卫生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目的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的目的如下:•规范死因登记报告的填写、提交和审批流程;•提高死亡原因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部门和政府部门提供可靠的死因统计和分析数据。

3. 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4. 管理流程4.1 死因登记报告填写流程1.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后,由医生或相关医务人员负责填写死因登记报告;2.死因登记报告应明确填写患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死亡时间和地点以及死因相关信息;3.填写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信息保密原则,确保患者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4.2 死因登记报告提交流程1.医疗机构将填写完整的死因登记报告提交给所在地的公共卫生部门;2.公共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3.在报告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填写错误或不完整的报告,公共卫生部门应及时进行沟通和指导,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3 死因登记报告审批流程1.公共卫生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合格的死因登记报告进行审批;2.审批过程中,公共卫生部门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补充信息或修改请求;3.审批通过的死因登记报告将被视为有效报告,用于死因统计和分析。

5. 责任分工5.1 医疗机构责任•按照规定流程填写死因登记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提交填写完整的报告给所在地公共卫生部门;•配合公共卫生部门的报告审核及审批工作。

5.2 公共卫生部门责任•负责指导医疗机构正确填写死因登记报告;•审核提交的报告,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审核结果,并要求修改和补充信息;•审批合格的报告,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医疗机构。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修)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修)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修)一、背景为确保死亡情况登记的真实准确,科学分析死亡情况及原因,及时发现和掌握人口疾病动态,我单位制订本工作制度,规范死因登记报告的管理工作。

同时,该工作制度督促医务人员加强对死亡情况的关注和分析,提高对疾病防控工作的敏感度和及时性,确保医疗卫生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二、基本原则(一)人命至上,严守数据真实性原则。

遵循事实真相,不虚构、不篡改、不欺骗、不偏颇。

(二)程序合法,确保程序规范性和便捷性。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死因证明书制度》等相关规定的程序,确保登记报告的规范性和便捷性。

(三)积极主动,发挥协作性。

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医学观察、病理诊断等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协助工作,确保死因的准确性。

三、职责分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死因登记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工作制度和《死因证明书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落实死因登记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1、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死因收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死因证明书制度》的要求,认真、科学地分析患者的死亡情况,结合病史、体征、实验室检验结果、磁共振成像等资料,正确判断死因。

2、医院质控科医院质控科是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制定工作制度,并定期组织对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进行审核评估和质量监控。

3、信息科信息科要负责建立规范、完整的电子病历和病案数据信息,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4、病理科病理科是医疗机构的重要部门,负责对死亡患者进行病理解剖检查,为确保死因的准确性提供重要依据。

5、疾控中心疾控中心是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负责对死因登记报告的信息收集和归档工作,并参与死因分类与分析等工作。

四、工作流程1、收集死因信息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收集有关死因的资料,包括病史、体征、实验室检验结果等。

2、制作死因证明书制作死因证明书需要符合规定,并清楚地注明死因和其他有关信息。

3、登记和统计信息医务人员将制作好的死因证明书与其他有关资料一同交给医院质控科进行登记和统计。

死亡报告档案管理规范

死亡报告档案管理规范

死亡报告档案管理规范公共卫生科要定期下载死亡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移动存储等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确保报告信息数据安全。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死亡报告档案管理规范。

欢迎阅读。

死亡报告档案管理规范1一、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卡第一联由公共卫生科进行保存管理。

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疾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二、公共卫生科要定期下载死亡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移动存储等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确保报告信息数据安全。

三、医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死亡统计、信息分析资料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公布。

四、对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死亡报告档案管理规范2为保证死因文件的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等工作,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专管人员工必须切实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文件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使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二、凡是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资料等都要齐全完整地收集、整理、立卷、保管。

三、专管人员要做好各村居民死亡的收集、整理、上报、管理工作,确保资料完整。

四、文件资料档案的保管、查阅。

1、所有档案必须入框上架,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2、文件柜要保持整洁卫生,要定期检查、经常核对文件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文件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3、做好纸质和电脑登记,定期备份!五、居民需要死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可拿相关证件证明可以给予办理![死亡报告档案管理规范]。

死亡报告规章制度

死亡报告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死亡报告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提高死亡报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死亡报告,是指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对死亡病例进行登记、调查、分析、报告的活动。

第二章报告范围与分类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死亡病例,均应进行死亡报告:(一)因疾病死亡的患者;(二)因意外伤害、中毒、创伤等非疾病因素死亡的患者;(三)因不明原因死亡的患者;(四)因疾病或非疾病因素死亡,且需上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五条死亡报告按照以下分类进行:(一)传染病死亡报告;(二)非传染病死亡报告;(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报告。

第三章报告程序第六条死亡病例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完成死亡病例的初步调查,填写《死亡报告卡》。

第七条《死亡报告卡》填写内容应包括:(一)患者基本信息;(二)死亡原因及诊断依据;(三)死亡时间;(四)死者家属联系方式;(五)报告单位及报告人信息。

第八条医疗机构在填写《死亡报告卡》后,应及时将报告卡报送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死亡报告卡》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审核,对需要上报的死亡病例,及时上报至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条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下级上报的死亡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并按月、季度、年度上报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章报告要求第十一条报告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死亡病例。

第十二条报告单位应建立健全死亡报告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报告单位应加强对死亡报告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报告单位应定期对死亡报告工作进行自查,确保报告质量。

第五章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未按规定报告死亡病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1、颁布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统一死因登记报告的填写和管理,确保死因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死因数据的质量,为科学研究、公共卫生和规划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殡葬管理机构等提供死因登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3、定义3.1 死因登记报告:指对死亡者的基本信息、死亡原因和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报告的文件。

3.2 死亡证明书:由医务人员在相关法定程序中签署的证明死亡事实的文件。

4、登记流程和责任4.1 死亡发生后,医务人员应尽快填写死因登记报告,并将之提交给相关部门。

4.2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和归档,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3 医务人员应对填写的死因登记报告负责,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报告的内容要求5.1 基本信息:包括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号码、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等信息。

5.2 死亡时间和地点:详细记录死亡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5.3 死亡原因:根据相关标准填写死亡原因,如可分为直接死因、基础病因和其他因素。

5.4 外部因素和情况:记录外部因素(如事故、自然灾害等)和情况(如怀疑他杀、自杀等)。

5.5 相关证明和资料:如有死亡证明书、尸检报告、法医学鉴定报告等,应附在报告中。

5.6 填表人和审核人:记录填写和审核死因登记报告的医务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6、报告的保存和保密6.1 正式填写的死因登记报告应妥善保存,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2 相关机构应制定数据保护措施,确保死因登记报告的保密性和隐私保护。

6.3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或传播死因登记报告中的个人隐私信息。

7、培训和督导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死因登记报告填写和管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技能。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和督导,确保死因登记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

附件:2、流程图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向公众提供有关医疗、康复、预防保健等服务的机构。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1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1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1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健全死亡病例的报告管理流程,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以提高医疗机构的死亡病例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死亡病例报告工作。

3. 定义3.1 死亡病例: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内经诊断确认后不久去世的病例。

3.2 报告单位:指医疗机构内负责死亡病例报告工作的相应部门或岗位。

3.3 报告人员:指履行死亡病例报告职责的医务人员。

4. 流程4.1 报告发起当发生死亡病例时,相关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或相关部门报告。

科室或相关部门负责指派专人负责填写死亡病例报告表,并按时上报上级单位。

4.2 报告填写报告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死亡病例报告表,包括但不限于患者个人信息、死因初步判断、医疗处理等。

报告人员要保证填写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遗漏或不清楚情况,应及时与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沟通澄清。

4.3 报告审核上级单位经接收死亡病例报告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与下级单位取得联系,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4.4 报告上报经过审核确认后,上级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死亡病例报告上报至所属卫生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

报告内容涉及患者隐私信息的,应注意进行适当屏蔽和保护。

4.5 报告存档所有死亡病例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存档,以备后续查阅和审查。

存档文档应统一编号并进行分类,方便日后的管理和检索。

5. 质量监控5.1 死亡病例报告的质量监控应由相关部门或岗位负责,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2 定期开展对死亡病例报告工作的质量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3 针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培训教育,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6. 执法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与健康委员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7. 附则7.1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应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保障死因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公共卫生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死因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死亡事件进行登记和报告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

第三条定义1.死因登记报告:是指对死亡事件进行的信息登记和报告工作。

2.死因统计数据:是指通过死因登记报告所获得的死亡原因相关的统计资料。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国家、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医疗机构: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等。

5.公安机关: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国家、省、市、县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死因登记报告程序第四条死因登记报告的时间要求1.医疗机构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死因登记报告。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收到医疗机构死因登记报告后48小时内审核并完成报告的上报。

3.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死因登记报告后72小时内审核并完成报告的上报。

第五条死因登记报告的内容要求1.医疗机构死因登记报告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死因的诊断和鉴定结果等内容。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死因登记报告应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死因统计数据等内容。

3.公安机关死因登记报告应包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基本信息、死因统计数据等内容。

第六条死因登记报告的存档管理1.医疗机构应将死因登记报告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妥善存放,并按规定时间进行保存。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死因登记报告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并按规定时间进行保存。

3.公安机关应将死因登记报告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并按规定时间进行保存。

第三章质量监督和检查第七条抽样检查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死因登记报告进行抽样检查。

2.抽样检查的方式可以是现场检查或抽查档案。

3.抽查结果应及时进行反馈,并对不合格的死因登记报告进行整改要求。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修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修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修《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死因登记报告的管理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减少数据漏报、重复报送和错误报送,提高死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死因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要遵循科学性、法制性、规范性、先进性、合理性原则。

第四条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特别是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死因登记报告的定义第五条死因登记报告是指对自然死亡、突发死亡、疑难死亡等死因进行注册,收集、归纳、精炼、处理、分析,经过分类、编码、统计计算和报告处理程序,形成独立完整的一份报告。

第六条死因登记报告是医疗机构与公安机关等管理机关对死亡事件进行处理的重要依据,在对患者进行相关医疗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对死因登记报告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第三章死因登记报告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质量管理部、医务科、统计科、信息科、病案室等。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各科室对死亡事件进行记录和死因分析工作的质量,协助相关科室解决死因登记报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医务科负责医疗工作相关的死因登记报告的撰写,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统计科负责对各个科室上报的死因登记报告汇总,并做相关的统计分析,形成科学的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信息科负责对全公司的死因登记报告进行信息核对和整理,并将信息及时上报公司统计科,做好公司数据的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病案室负责根据医务科提供的信息,将死亡事件的情况进行病案编码处理,并做好病案记录的保存工作。

第四章死因登记报告的流程第十三条死因登记报告的流程如下:(一)医疗科室及时记录、汇总本科室的死亡率、死亡原因等信息,并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二)医疗科室向医务科提供死因登记报告原始数据,并进行初步筛选;(三)医务科对死因登记报告原始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死因登记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发现错误需及时进行修改;(四)统计科对所有科室提交的死因登记报告进行汇总和统计,准确计算死亡率等指标,并制作统计报告;(五)信息科对统计科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对并进行细化分类,做好数据管理工作;(六)病案室按照规定对死因登记报告进行编码并用电子存储系统保存数据;(七)质量管理部负责对整个流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一个环节的质量,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推动死因分析的进一步优化。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目的及范围为规范公司各项工作,提高死因登记报告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职工,包括公司内部全体人员、实习生、派遣工等。

二、制度制定程序1、确定制度制定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2、收集、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等信息;3、制定初稿,并进行内部审议;4、召开座谈会,征求管理层意见;5、经审议通过后,发布执行。

三、具体内容1、制度名称: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2、制度目的:规范公司死因登记报告的管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3、制度内容:(1)死因登记报告的定义和范围;(2)死因登记报告的提出及受理程序;(3)死因登记报告的调查及处理程序;(4)死因登记报告的登记、保存及使用程序;(5)死因登记报告处理后的反馈程序;(6)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在实施中的责任主体和管理要求。

4、责任主体:(1)公司领导层应建立健全死因登记报告制度,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督;(2)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死因登记报告,配合负责调查与处理;(3)死因登记报告的调查人、调查组及经手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5、执行程序:(1)提出死因登记报告;(2)受理并调查死因登记报告;(3)登记、保存及使用死因登记报告;(4)处理后的反馈程序。

6、责任追究:(1)若死因登记报告存在重大疏漏,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2)如果在处理死因登记报告的过程中存在工作疏漏,责任人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法律法规本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公司应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制定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2篇)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2篇)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1. 定义: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是指为确保死因登记报告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程序。

2. 目的:建立健全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提高死因登记报告质量,促进死因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公共卫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 范围:适用于所有从事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和相关行政机构等。

4. 职责与权限:- 医疗机构负责确诊和记录死因,审核死亡证明书,并按规定向卫生部门报送死因登记报告。

- 卫生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监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和技术支持。

- 相关行政机构负责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对死因登记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和应用。

5. 流程:- 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死亡确认和确诊,出具死亡证明书。

- 医疗机构编制死因登记报告,包括死者基本信息、死因确定、相关医疗记录等。

- 医疗机构审核死因登记报告,并报送卫生部门。

- 卫生部门负责对死因登记报告进行核实、汇总和分析,并及时向相关行政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 相关行政机构根据死因登记报告数据进行分析,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出相应建议。

6. 报告质量控制:- 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死因登记报告记录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死因登记报告质量。

- 相关行政机构要加强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7. 审核与监督:- 卫生部门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死因登记报告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相关行政机构要加强对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死因登记报告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8. 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造假、篡改死因登记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对于不按规定履行死因登记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或纪律处分。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二)一、目的本制度的设立旨在规范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确保死因登记报告的准确、及时、完整和保密,提高死因信息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背景公民的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权利和利益,死因登记报告是对公民死因进行科学研究和统计分析的重要依据。

为了加强死因登记报告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我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死因登记报告的管理,促进死因数据的准确统计和科学分析,为公共卫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促进人口健康状况的改善。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包括所有公民的死亡情况的登记、统计和报告。

四、职责和权限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死因登记报告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组织和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死因登记报告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内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开展;负责对死因报告数据的质量进行审核和核实;将质量合格的死因报告数据及时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并将结果反馈给有关单位。

3. 医疗机构负责对死者的死因进行准确诊断,并将相关信息填写在死因登记报告表上;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死因报告数据的安全性;全面配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数据。

4. 个人和家庭按照法律规定,配合医疗机构的死因登记工作;如实提供与死者死亡相关的信息。

五、程序和要求1. 死因报告登记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死者的死因进行准确诊断,并将相关信息填写在死因登记报告表上。

2. 死因报告审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死因报告数据的质量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死因报告的汇总和统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死因报告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并进行科学分析。

4. 死因报告的保密和安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死因报告数据的安全性。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是指用来规范和管理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一套制度和流程。

以下是一份常见的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的内容:
1. 负责部门:确定负责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的部门,例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等。

2. 职责和权限: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死因登记报告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和统计死因登记报告的部门,负责协助调查死因的部门,负责发布和公布死因数据的部门等。

3. 流程和程序:规定死因登记报告的流程和程序,包括收集死因登记报告的渠道和方式,审核和统计死因登记报告的流程,协助调查死因的程序等。

同时,确保流程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4. 死因分类和编码:制定死因分类和编码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各个部门在登记和统计死因时使用统一的分类体系和编码方式,以便数据的比对和分析。

5. 数据管理和保密:规定死因登记报告的数据管理和保密措施,包括数据的存储、备份、传输和使用方式,以及对于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等。

同时,明确数据的使用权限和范围,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法性。

6. 数据分析和应用:制定死因登记报告数据的分析和应用规范,包括定期发布死因统计数据,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支持等。

7. 监督和评估:建立死因登记报告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管理效能和数据质量。

8. 培训与宣传:开展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和技能,促进工作的规范和规范实施。

以上是一份常见的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的内容,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1. 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 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 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2、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

不能错项或漏项。

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缩写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1. 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2. 死亡病例编码(报告)负责人在接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7天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死亡病例编码3.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 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 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 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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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取消对死亡原因不明的,须填写调查记录,并由家属或知 情人签字。
死亡个案的填报—家中等
1.死于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的正常死亡者,由死亡所在
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 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填写《死亡证》 。
死亡申报材料应包括:
① ② ③ ④ 证明申请人为死者直系亲属的材料(户口本、单位、居委 会等证明)。 居委会(原单位)或村委会证明,必须注明死者基本情况 、死亡地点、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开具证明的用途等。 申请人和死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死者死亡的证明材料(病历、火化凭证、公安证明等)
信息登记与报告: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证书签发与填写、信息报告 质量控制与信息共享:数据审核、订正、补报、数据库建设、 信息共享、考核评估 信息利用与管理:统计分析、信息发布与保存、数据使用、
信息标准与安全
保障措施:人财物
(一)机构职责
市级:4个单位相互配合,优势互补 医政处:印发文件、部门内外协调等 疾控处:死因监测协调及经费管理 统计信息中心:协助文件起草、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校核、信 息发布前审核等 疾控中心:数据库建设、数据收集与质控、统计分析、培训 督导等技术性工作 区县: 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本辖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疾控中心:数据审核、漏报调查、数据分析、培训督导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签发死亡证、信息报送、证书管理 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提供死者名单、协助入户调查
(二)信息登记与报告
死亡个案的填报原则 —医疗机构内死亡 —在家死亡 —非正常死亡 —其他要求 《死亡证》填写要求及说明 死亡信息报告 —方式
—程序、时限 —其他要求
死亡个案的填报-医疗机构
1. 2. 3. 凡死于医疗机构和来院途中的死亡者,均须由负责救治的 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 对于救治后的非正常死亡,由救治医生填写《死亡证》。 对于家属不领取《死亡证》者,暂时根据死者病例,只开 具《死亡证》第一联,并网报,在备注中注明无人领取。
北京三局委文件解读
二、 《死亡证》使用:
《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户籍注销:凭第二联,公安部门保存。
殡葬手续:凭加盖公安部门公章的第四联,民政部门保存。
家属保存(公证、遗产继承等):凭第三联,公安签章后有效,外来
人口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北京三局委文件解读
三、信 息 报 告:
信息建库:
各级疾控中心: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库(自2003年) 医疗机构:本单位所有死亡信息库(自2004年)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地段全人口死亡信息库(自2004年)
信息共享与校核:
卫生、公安、民政:市级每季度‘县区级每月,信息交换与校核 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 等及时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
统计分析:人口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
北京三局委文件解读
四、保障措施: 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落实部门
北京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
韦再华 2014年6月
三局发文解读 死亡登记管理规范
内容 提要
两个规定 督导与考核 工作安排
北京三局委文件解读
一、《死亡证》签发:
证书格式:6月16日使用统一的,带暗文、编号(除1联)。 签发对象:在北京市死亡的。 签发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含急救中心)。 补发:签发单位可补发一次。具体见补开规定。 非正常死亡:未经救治的由公安部门办理。
死亡个案的填报– 非正常死亡
1 .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
公安机关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① 经公安机关判定为因病正常死亡者,按在家死亡程序填 写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同时保留公安机关出具的死 亡证明复印件。 经判定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机关直接开具死亡证明。

2.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
规定及程序办理。
《死亡证》的填写要求
1. 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并由填写医生 签名,并逐联加盖单位印章。
2. 项目齐全:不能有空项、缺项,新生儿和无名尸 身份证号填“无”;地址详细到街道。 3. 内容准确:各项填写准确,无逻辑错误。 4. 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死亡证》修改需遵 守医院病历修改规范
死亡个案的填报—家中等
2.急救机构医务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已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 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 断后填写《死亡证》 。 3.开具《死亡证》时 ,应先查询本辖区数据库(可由区疾控提 供),确认未开具《死亡证》,将死者家属提供的死者生 前病史和医学诊断等相关信息填写在《死亡调查记录》内 ,并由家属签字确认。 4.村委会证明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应与《死亡医学证明书》4. 5.
北京市、区(县)、街道:指死者户籍所在的;若填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 市、区(县)名称,则户籍地址要详细到街道。
编号:无打印系统的,可以由网报人员上报时统一编号,给家属的由盖 章部门统一编号,可以不一致。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中国公民要求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新生儿 或无名尸可填“无”。 死亡地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填到住院部及急诊室, “不详”指未 能确定的死亡地点(仅限非正常死亡者)。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完整的死因链,不能人为减少(死因数,和 病历的符合);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填写第一联“(a)直接死 亡原因”,如果(a)行填写的为症状、体征、衰竭,则“死亡原因”填 写(a)行之后的主要致死原因。 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依据:医疗机构内死亡不能填“死后推断”。 调查记录:在家、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
职责,明确任务分工。
部门配合: 公安、民政、卫计委;便民、高效、业
务协同。
工作制度: 证书管理、信息报告、数据安全、督导
检查、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等。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
总则:遵循标准规范、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职责分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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