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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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章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外出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九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公告,在其他公共传媒包括在公司内、外部互联网、《XX 月刊》等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根据上交所有关规定向上交所申请免予信息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不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披露某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公司征询上交所意见,上交所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在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传递的责任,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应保证在对外信息披露中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
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个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总裁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总裁班子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按本办法的要求传递本办法所要求传递的各类信息,并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原则。对其所做出的任何有违反本办法的事件或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第二十条临时报告包括下列信息或事项: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公告、通知;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公司治理的信息;
(四)股东权益的信息;
(五)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时;
(六)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七)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