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条例
信息披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条例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管理和责任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董事会全体成员有连带责任;(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五)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信息提供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二)总经理班子:1.遇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企业、机构等主体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信息披露的概念和重要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息披露的概念和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机构及其他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社会公众及相关利益相关方公开发布与其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等相关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和评估该主体的经营情况和价值,从而作出相应的决策。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石,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透明度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的决策和判断往往依赖于充足而真实的信息,只有通过及时披露的信息,投资者才能进行理性的分析和决策,以减少投资风险。
其次,信息披露有利于促进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者能够共享同样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的程度,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能够降低市场的波动性,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减少投资者的紧张情绪,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参与者进入市场,推动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市场主体日益增多,信息交流和信息披露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市场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和信息获取的成本等因素,存在信息披露不足、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促进和监管作用的强化,强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依据。
同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倡导市场主体主动披露信息,提高市场面对外部监管和公众监督的透明度,为市场监管提供更多的依据和数据支持。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治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意股东和社会监督,爱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打算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推测);5、股东大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情形(通知、公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股权变动情形。
(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形);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形;12、对外担保情形;13、股权担保情形(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形);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讲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治理顾咨询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形;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形;19、下属公司经营情形。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方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布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方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方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隐秘和经营隐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治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和谐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二章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第六条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公司简介;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重要事项;6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8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9财务报告;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2审计报告如适用;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5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6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节临时报告第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五条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购买、出售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或销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十七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2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确认收悉;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不需要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后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暂停与恢复转让的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同时应当协助公司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执行;4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5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2董事会秘书收到相关材料、数据后,认真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提请董事会审议;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4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第二十七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八条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临时公告格式模板里没有明确给出格式的公告类型,由公司自行编制;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人员;第三十条董事的责任: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第三十一条监事的责任: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总经理会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再向董事会报告;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5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定期报告格式指引和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编写公告文稿,并准备备查文件;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除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纸、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漏;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反映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七条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六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三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三十九公司各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批准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本办法旨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制地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危害中小股东利益。
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方面应遵守或注意的相关事项,参照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利用控股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定期报告编制的管理,保证定期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管理办法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三、定期报告编制的原则(一)真实、准确:编制定期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银行的经营情况,确保报告中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不确定性或变动,应及时进行披露。
(二)完整、规范:定期报告应完整地反映银行的经营情况,不得有重要信息遗漏,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及时、公开:银行应及时披露定期报告,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银行的经营情况,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四、定期报告编制的程序(一)编制时间:银行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于每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60个自然日内编制相应的定期报告。
(二)内部审核:银行应在定期报告编制前,组织内部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等方面的情况。
(三)审计:银行应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审计机构对银行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进行及时披露。
(四)报告批准:银行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定期报告,并签字确认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五、定期报告的内容(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公司的发展历程、经营概况、财务报表、并购重组、重大承诺履行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信息等内容。
(二)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重大事项、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监事会工作报告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信息等内容。
(三)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等内容。
六、定期报告的披露(一)中国证监会:银行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取公告、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部门、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职责,规范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本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公平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本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五)本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本公司除按照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在境内外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本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本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本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附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行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确保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等。
第四条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两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本行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负责,本行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编制、档案的保管,统一办理所有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等工作。
第七条总行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内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信息。
第八条总行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真实地提供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信息披露所需的各类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如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披露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九条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条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一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等。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要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3、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专业披露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专业披露版)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或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概述信息披露是公司向外部发布信息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公司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真实反映。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针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流程,目的是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公司公开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的重要途径。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有利于投资者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同时,信息披露也可以提高公司的市场声誉,增加投资者的信任感,促进公司的发展和业绩提升。
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内容1.信息披露的原则•真实性原则:信息披露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投资者。
•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披露公司经营信息。
•公平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存在内幕交易和不公平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的方式•公告方式:公司可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报告方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
•网络披露方式:公司可以在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披露信息。
3.信息披露的流程•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计划,包括披露时间、披露内容等。
•审批披露文件:公司应当严格审批信息披露文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披露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计划披露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监督和核查: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监督机构,监督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核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意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公司的重要制度和规范,对公司和投资者都有重要意义。
对于公司来说,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利于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投资者来说,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利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结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制度和规范,对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公众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投资者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不断推出相关政策和法规。
一、概述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向公众披露与公司运营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风险评估、重大事件等。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增加公司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提高市场的有效性。
二、信息披露原则1. 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在同一时间同时获得同样的信息。
2. 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有关企业的信息。
3. 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准确无误,确保投资者能够正确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4. 完整原则:信息披露应全面完整,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各项经营信息。
三、信息披露方式1. 报告披露:企业通过定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向公众披露与企业经营状况相关的信息。
2. 事件披露:企业必须在发生大规模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以避免误导投资者。
3. 网络披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或第三方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传播。
4. 媒体披露:企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电视、广播等形式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管理机构1. 监管机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自律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机构制定相关规则,加强对会员单位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监督管理。
3. 评级机构:评级机构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提供参考。
五、信息披露制度建设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各国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 完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指导意见,及时处罚违规行为。
3. 提升自律意识:企业应加强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性。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司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将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
披露用语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公司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公司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公司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将保持一致。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公司应将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1、公司备案信息1)公司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2)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3)公司资金存管信息;4)公司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5)公司风险管理信息。
2、公司组织信息1)公司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公司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2)公司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3)公司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4)公司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首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5)公司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将逐一列明。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依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评估公司状况所必需的信息;避免公司的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情况所必需的信息;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以下统称为“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该等信息主要为: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重大产品经营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
具体详见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股票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而需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公司将遵循孰高、孰严、孰多且在境内外市场同时披露的原则以保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除按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送有关监管机构,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应首先于有关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或有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公司可根据相关制度决定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或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股份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的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股份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维护股份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券监管机构”)联合发布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市场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市场自律组织”)发布的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定、《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全资、控股公司。
股份公司下属的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券信息披露是指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内,通过符合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各项债券信息披露事务,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五)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和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机构或个人。
京东方A: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4月)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4月)(2020年4月24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办法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及本办法和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信息履行合法的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集团企业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制度格式
集团企业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制度格式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三章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五章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七章保密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外出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前言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公司组织形式,其优点包括风险分散、资本规模大等等。
但是,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业务、财务和治理等信息。
这些信息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
因此,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公司和股东来说都是必须的。
一、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的内容、范围、披露方式和披露周期,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相关的证券交易所也针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
二、信息披露内容和范围1. 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是指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报告等内容。
其中,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2. 业务信息业务信息是指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业务发展计划等内容。
具体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辅助业务等;•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等;•公司的工程、项目、产品、服务等。
3. 治理信息治理信息是指公司的企业管理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
具体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其他重要管理人员等;•公司的章程、规则、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周期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定期报告:指公司按照规定提交的年报、半年报、季报等;•非定期报告:指公司在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等情况下进行的信息披露;•网络披露:指公司通过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例如,巨潮资讯网)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周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但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一般而言,定期报告的周期为一年、半年、季度等;非定期报告要在事件发生后尽快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背景公司信息披露是公司与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重要沟通方式,是保障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重要制度安排。
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公司自我管理和监督的必要条件。
二、管理办法内容1.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不得进行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内幕交易。
2. 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工作程序,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程序和流程,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应当包括信息披露的审核、公告、备案等环节,确保关键信息不被遗漏或延误。
3. 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内部控制报告等。
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清晰、准确的了解。
4. 信息披露监督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监督机制,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部门。
三、监督与处罚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通报批评等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总结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建立与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公平公正。
各公司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维护市场秩序与投资者信心。
以上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希望各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注重甄别和传递有价值的信息,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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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三章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五章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七章保密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外出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四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
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九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公告,在其他公共传媒包括在公司内、外部互联网、《XX 月刊》等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根据上交所有关规定向上交所申请免予信息披露:(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不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二)公司认为披露某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三)公司征询上交所意见,上交所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第十一条各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在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传递的责任,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应保证在对外信息披露中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个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总裁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总裁班子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按本办法的要求传递本办法所要求传递的各类信息,并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原则。
对其所做出的任何有违反本办法的事件或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第二十条临时报告包括下列信息或事项:(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公告、通知;(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三)公司治理的信息;(四)股东权益的信息;(五)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时;(六)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七)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八)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公共媒介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时;(九)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十)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十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十四)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着影响;(十六)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十八)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十九)上交所认为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或事项。
第五章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执行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含季度报告)的编写工作。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完成报告中的相关部分内容的编写,保证其所编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年度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由公司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及时安排董事会进行审议。
在董事会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审议程序后二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向上交所报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经上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办理年度报告披露手续时,应向上交所报送以下文件:(一)审计报告;(二)年度报告正本及其摘要;(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五)停牌申请;(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认真、及时地答复上交所的审查意见,并按上交所要求对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纸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中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要求编制。
上交所在该规定基础上对年度报告披露有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按上交所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公司拟在下半年申报配股的;(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查参照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季度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三号要求编制。
第三十三条公司无法在最后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截止日前十五日之前向上交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延期申请经上交所批准后,公司应当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延期披露的原因和预定的披露日期。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会议公告依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形成。
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应保证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文件的形成程序合法、内容准确、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依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而形成。
独立董事在完成此类文件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按法定时间到上交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后二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经上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完成有关会议报告内容的编制,并保证相关部分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传递及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有关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和其他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后,由公司相关责任部门或子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内部信息传递程序,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