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托行业自律管理,全面评价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引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信托业整体实力,有效配合监管,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汇集行业智慧与共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信托公司行业评级,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法人机构。
第三条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对信托公司从行业角度作出的综合评价。
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工作接受银监会指导。
第四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行业评级办法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结合行业发展情况,适时对本指引进行调整。
第二章评级原则第五条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按照定量、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评价信托公司综合经营管理能力、发展质量、风险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以及业务规模与风险管理能力的匹配性。
第六条通过开展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工作,鼓励信托公司强化资本实力,防范化解风险,提升自主管理能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创新转型。
第三章评级内容第七条评级内容包括信托公司资本实力(C apital Strength)、风险管理能力(R isk Management)、增值能力(I ncremental Value)、社会责任(S ocial Responsibility)四个方面,简称“短剑”(CRIS)体系。
第八条资本实力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净资本充足程度及其与业务风险的匹配程度,旨在引导信托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合理控制业务发展,确保固有资本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
第九条风险管理能力主要评价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风险处置情况,以及固有信用风险资产不良情况,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卖者尽责”的经营理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条增值能力主要评价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机构对资产的管理能力,旨在引导信托公司通过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供专业化服务,优化收入和成本结构、重视信托主业发展、提升客户满意度,不断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1. 落实风险责任。
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
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
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 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
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
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 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 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二)切实加强潜在风险防控1. 加强尽职管理。
信托公司应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险管控、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入手,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加强尽职管理,做到勤勉尽责,降低合规、法律及操作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1.落实风险责任。
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
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
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
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新规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新规
2023年3月印发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即“信托业三分类新规”,自6月1日起实施。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最大的调整将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的位置提前至第一大分类。
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
资产管理信托原则上应当以组合投资方式分散风险,监管部门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组合投资相关要求。
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展业新规也于2023年正式发布,规定信托公司在异地部门设置、异地管理总部的开设、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方面都被予以明确,“清单式”监管机制进一步得到完善。
11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评级结果分6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厘清各类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巩固治理成果,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2月30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各银保监局,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信托登记公司、信托业协会、各信托公司: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但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已不适应信托业回归本源、改革转型的要求。
为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规范信托业务分类,进一步厘清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竞争优势,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信托业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
(一)回归信托本源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二○○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2004年6月23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管,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
信托投资公司应认真研究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未雨绸缪,防范风险。
凡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融资。
对使用信托财产向热点行业投融资的,要向委托人明示国家政策,进行特别信息披露,严格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各银监局要切实做好“窗口指导”,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提示、风险警示,检查风险管理措施;对风险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时改进;对拒不改进或限时内未改进的,应即停办相关业务。
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
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情况、五级分类的准确度进行检查和复查,努力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
二、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监管。
按照属地监督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清查。
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银监会99号文的执行细则
各银监局信托公司监管处室,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明确执行标准,统一监管尺度,现就《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供参照试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关于规范产品营销要严格执行信托产品营销各项合规要求,包括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私募标准、卖者尽责义务、投资者教育等。
明确如下几点:(一)坚持私募标准。
不得公开宣传,不得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
(二)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
禁止委托非金融机构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计划,切断第三方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的渠道,避免法律风险。
(三)基于信托公司私募定位、合规推介、信息披露及客户培育等考虑,信托合同签订原则上应由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当面签署。
二、关于优化业务管理(一)统一并简化报告内容。
对信托公司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信托公司在拟新开展的每笔业务(包括所有集合、单一、财产权信托项目和涉及关联交易的固有业务)开展前,只需向监管机构报送《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项目事前报告表》(99号文附件2,可只报电子文本),原则上不需提交其他材料。
如有需要,监管机构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要求信托公司补报其他材料。
(二)简化审核工作量。
机构将拟新开展的每笔业务(包括异地推介的项目)在推介前10日上报监管机构,其中:除关联交易业务须监管机构通知无异议后才可开展以外,其他业务(包括目前实践中需监管机构事前表态的房地产和异地推介业务)不需要监管机构的前置表态,只要未被监管机构叫停,信托公司在10日报告期结束后即可自主展业。
各银监局可以根据辖内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事件、合规情况等,灵活掌握信托公司单一信托项目的报告期限(10日为上限).各银监局可以视市场热点、公司状况及产品风险等具体情况,对信托公司报告的各类信托项目进行抽查。
同时,各银监局可在项目开展的全过程中,根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及合规等情况随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应加大现场检查违规问题的处理和问责力度。
(完整版)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操作细则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操作细则第一部分公司治理一、评级内容本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督促各治理主体尽职履责,实现信托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本要素分为6个部分,分别是股东及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以及运行效果评价。
本要素总共100分,按得分多少确定相应级别,但在具体指标中还有一些特别条款,直接限定最高级别,对于本要素最后级别的确定会产生直接影响。
二、评级标准(一)股东及治理结构(20分)1.股东诚信状况及入股行为(8分)评分标准:股东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入股意图良好,能够支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得8分;股东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入股意图良好,但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方面支持力度不足的,得5分;股东诚信状况一般,自身经营一般,无法支持信托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得2分;股东有将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倾向,只着眼于短期利润目标而无视公司长远发展的,得0分。
特别条款:1)如股东存在以下情况未及时告知信托公司的,得分不超过2分:(1)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2)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3)变更公司名称;(4)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或被接管;(5)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信托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2)控股股东存在以下情形的,本要素评级不超过4级:(1)持股未满三年转让所持股份(上市信托公司除外)、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以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设立信托;(2)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当利益、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3)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其他股东或公司利益;(4)要求信托公司做出最低回报或分红承诺、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5)挪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通过股权托管、信托文件、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损害信托公司、其他股东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行业评级
行业评级与监管评级的关系(二)
二、评级方法
➢ 行业评级: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侧重从行业角度对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 力、增值能力和社会责任等指标进行测评。
➢ 监管评级:定性为主、定量为辅。 在参考行业评级结果的基础上,综合信托公司的公 司治理、风险状况、持续合规等监管评价指标等进 行调整后,做出一个总体的判断。
➢ 行业评级瞻前、监管评级顾后,各有侧重、协调统 一。
行业评级与监管评级的关系(三)
三、评级程序
- 监管评级的工作程序 ➢ 初评
各银监局根据行业评级的结果(定量),结合日常监管 岗位情况,按照监管评级办法的要求,进行初评。对每 一项评级要素分值的调整都要判断准确、理由充分,如 实的反映信托公司的实际状况,必要时可以与信托公司 进行核实、确认事实。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行业评级
1
监管评级(旧版)
监管评级体系:银监会2010年发布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 分类监管指引》–21号文
• 评级对象:全国重新登记、开业三年以上的信托公司; • 评级内容:信托公司上一年度的五个方面内容:
1、公司治理; 2、内部控制; 3、合规管理; 4、资产管理; 5、盈利能力; • 实践: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打分,专家来自银行、 律师、会计、研究机构等行业。 • 效果:专家打分结果严谨、客观、公正。
➢ 审核确认
在初评之后,报银监会审核审定,准入部门、风险部门 、机构部门参与,最终由银监会确定信托公司的评级结 果。
➢ 反馈
通知、反馈、文件归档。
监管评级 (新版)
➢ 监管评级(新版)正在制订过程中; ➢ 监管评级(新版)是一个综合的评级系统,兼顾
了信托公司的不同特点,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力争具有较强的监管评价、预警、督促以及引导 的功用。同时,简化指标、突出重点,整合重复 的指标,删减多余的指标,而且避免与行业评级 的指标重复。 ➢ 操作上,全行业拉齐标准,避免各银监局尺度掌 握不同影响评价结果的问题,保证评级结果的客 自行填报的数据,行业数据与监管数 据在对接校验方面要一致,行业自律和监管上 都有相应的措施。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标准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标准信托公司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其监管评级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标准是指监管部门根据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充足情况等方面的指标,对信托公司进行评级和监管。
通过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监管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问题,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首先,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标准应当包括对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监管部门需要对信托公司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资本充足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估,以全面了解信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只有对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监管部门才能够及时发现信托公司存在的经营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有效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
其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标准还应当包括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风险管理是信托公司经营的核心能力,监管部门需要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工具等方面进行评估,以全面了解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只有评估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才能够及时发现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管理漏洞,并要求信托公司及时改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此外,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标准还应当包括对信托公司的资本充足情况进行评估。
资本充足是信托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监管部门需要对信托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以全面了解信托公司的资本充足情况。
只有评估信托公司的资本充足情况,监管部门才能够及时发现信托公司存在的资本不足问题,并要求信托公司及时补充资本,有效保障信托公司的稳健经营。
综上所述,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标准应当全面评估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充足情况等方面的指标,以全面了解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信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信托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关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
本指引建立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的分析框架,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与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通过对信托公司主要风险要素的评价,系统分析、识别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二章评级要素(一)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
(二)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三)内部控制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内控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以及监督评价与纠正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
(四)合规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受托文件遵守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治理和配合监管情况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利益。
(五)资产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团队与系统建设、信托业务管理能力以及固有业务管理能力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加强团队建设和风险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二)评级要素得分。对各评级要素设定分值,其中对定性要素设定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对定量指标明确指 标值要求。评级要素得分由监管评级人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照评价要点、评分原则及指标值要求,结合专业判 断确定。
第二十八条监管机构应依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1—6级,逐步加强非现场监管强度,相应扩大现场检查 的频率和范围。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提高审慎监管标准,加大行为监管力度。
第二十九条监管机构可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业务范围和展业地 等增加限制性条件。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 办法》全文及解读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评估信托公司的经营稳健情况与系统性影响,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运行 和差异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较多或较为严重的问题,且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很可能影 响其持续经营能力,需要监管高度关注,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风险较高,很可能陷入经营困境,需要加强 盯防式监管或贴身监管。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依法对信托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 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管控。同时,督促公司及股东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通过市场化重组、破产重整等 措施进行风险处置,以避免经营失败。
(银监发【2010】21号)附件三: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评分操作表(更新)201004
合规管理 (第二部 分至第六 部分) 注:扣分 制 信托业 务合规 性(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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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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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 信托公司应于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开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所开账户的开户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项 非现场监管报表真实,无漏报、迟报、错报现象 发现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可依据违规的事实,视情况按每例3-5分的标准酌情扣分。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合规管理 (第二部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分至第六 部分) 注:扣分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制 关联交易合规性(10 分) 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 联人的除外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与集合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信 托 公 司 监 管 评 级 评 分 操 作 表(合 规 管 理)
模块 指标系 评级要素 定量和定性评分标准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工作职责已包括合规管理职能,并按照相应的权限进行决策、监督、执行和考核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工作职责已包括合规管理职能,并基本能按照相应的权限进行决策、监督、执行和考核,但力度有 待进一步提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未对合规管理工作进行决策、监督、执行和考核 公司建立了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合规部门(岗),配备了2名以上关键人员,并确保职责权限的独立性 合规管理组 织架构(6 公司建立了合规部门(岗),配备了2名以上关键人员,独立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分) 公司尚未建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岗),或建立的合规部门(岗)形同虚设 合规管理人员具有履职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 合规管理人员基本具备履职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 合规管理人员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无法满足履职需要 公司制定了能确保合规工作正常开展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能有效执行,且定期评价完善 合规管 理(第一 部分、 第七部 分) 注:得 分制 合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已基本建立,但实际执行效果一般 公司未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或已制定但流于形式 合规部门组织制定了完善的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并能有效执行 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已制定,但内容有待完善或执行效果一般 合规管 未制定计划或计划流于形式 理体系 (20 建立了清晰的对内对外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且有效执行 分) 注:得 合规管理机 分制 制(10分) 有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但还不够畅通,或执行效果一般 尚未建立合规风险报告路线,或建立了但流于形式 合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建立了既分离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且运行效果良好 合规部门与其他部分部门之间建立了既分离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实际运行尚在不断磨合 合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制不畅 建立了合规绩效考核机制和问责与激励机制,并有效发挥作用 基本建立了合规绩效考核机制和问责与激励机制,取得了一定作用 尚未建立合规绩效考核机制和问责与激励机制,或机制流于形式 公司积极倡导和培育优良的合规文化和价值观念,合规已成为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公司倡导和培育合规文化和价值观念,合规成为大部分员工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公司在倡导和培育合规文化方面缺乏经验,公司上下合规文化和价值观念薄弱 合规文化培 育(4分) 公司积极营造合规文化氛围,充分体现公司对合规价值的鼓励和重视 公司能开展合规文化氛围的培育,但手段和方式尚不够多样化 公司在合规文化氛围的培育方面无实际行动 分值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得分 评分说明
信托监管评级指引
信托监管评级指引
信托监管评级指引是我国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的一种手段,旨在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关于信托监管评级指引的一些基本内容:
1.评级对象:信托监管评级主要针对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类型的信托公司。
2.评级周期:信托监管评级分为定期评级和不定期评级。
定期评级周期一般为一年,不定期评级则根据监管部门的需要进行。
3.评级依据:信托监管评级主要依据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资本充足、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的指标进行评价。
4.评级等级:信托监管评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 级为最高等级,D级为最低等级。
评级结果将直接影响信托公司在市场中的声誉和竞争力。
5.评级结果公布:信托监管评级结果将由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6.评级作用:信托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监管、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评级较低的信托公司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措施,甚至可能受到处罚。
7.评级机构:信托监管评级主要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级机构进行,以确保评级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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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规范信用评级程序和方法,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二、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公司应加强信用风险研究,通过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二○○七年一月八日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系统),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机构投资各类债券,应当进行内部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债券可免予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包括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借鉴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健全信用评级系统。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制度和流程第六条信用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一致原则。
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
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越发重要。
而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如何有效进行综合评级,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稳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即是一种将风险进行分类评估并进行整体综合评价的风险管理模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含义、适用范围、评级流程以及其重要性等方面。
一、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含义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是一种以风险分类为基础,将专业评级、监管评级和内部评级等各种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整合、补充和校验的综合评级体系。
它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经营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旨在通过评级结果,实现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和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适用范围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适用于所有涉及金融相关行业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
对于这些机构,评级可以从客户、业务、产品、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
三、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评级流程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流程主要包括:(1)风险分类:将资产、业务和企业等各类风险进行分类。
(2)评级机构选择:按照类别、性质和专业程度等因素,选择评级机构。
(3)评级标准确定:确定评级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级等级和评级的权重比例。
(4)信息收集:收集金融机构的资料、财务数据、内部控制情况、风险管理措施等信息。
(5)评级结果计算:按照评级标准、权重比例和评估指标体系,计算各机构的综合评级结果。
(6)评估报告编制:根据综合评级结果,编制评估报告,反映各机构的风险状况和评级结果。
(7)评级结果公布:将评级结果公开,供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市场参考。
四、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性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有以下几点:(1)帮助金融机构审校营运情况:一旦获得该机构的合格多元评估结果,公司的管理层可以提高对于公司整体状况的认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更加深刻地了解业务范围内真正导致的风险和波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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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时间:2009-01-06 13:24:00 浏览量:927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信托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关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
本指引建立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的分析框架,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与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通过对信托公司主要风险要素的评价,系统分析、识别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二章评级要素(一)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
(二)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三)内部控制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内控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以及监督评价与纠正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
(四)合规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受托文件遵守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治理和配合监管情况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利益。
(五)资产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团队与系统建设、信托业务管理能力以及固有业务管理能力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加强团队建设和风险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
(六)盈利能力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信托业务盈利能力、固有业务盈利能力以及盈利模式和盈利的可持续性,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以信托业务为主的发展模式。
(七)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采用在对上述各要素单独评级的基础上再进行综合评级的方式,最终确定评级结果。
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划分为1-6级,综合评级根据各要素的重要性和级别情况确定为1-6级。
第三章职责分工与评级操作流程一、职责分工(一)评级工作小组。
评级前,银监会各级机构应成立评级工作小组,评级工作小组由负责信托非现场监管、信托现场检查、市场准入、制度、风险处置等有关人员组成,信托非现场监管部门作为评级工作的牵头人。
(二)评级小组成员职责。
主监管员负责完成信托公司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监管人员须向主监管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主监管员负责收集的基本信息包括: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市场准入信息、信托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等。
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市场准入人员、信托公司的管理层进行会谈、走访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
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下称非银部)及银监会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对辖内信托公司的评级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二、评级操作流程(一)评级周期。
信托公司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银监会可根据监管周期、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
银监会各级机构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各银监分局的评级结果必须于每年评级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省银监局备案(一式两份),省银监局须在每次评级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局和分局的评级结果一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自评。
信托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根据评级办法进行自评,并将评级结果及评级工作底稿报告给相应的监管机构。
信托公司自评是信托公司根据监管评级办法自我评价的过程,自评结果对监管评级结果不产生影响。
(三)初评。
主监管员依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填制完成评级工作底稿。
初评工作应当由承担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负责人、主监管员、现场检查主查人、市场准入监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初评结果应当采取非银部主任办公会议或银监局(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确定。
(四)审定。
初评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将最终的评级结果上报银监会,非银部组织有关银监局人员成立评级审定小组对评级结果进行最终审定,无特殊情况不进行评级结果的调整。
评级结果确定后,非银部将最终审定结果书面通报银监会各级机构。
(五)评级结果反馈。
评级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当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向信托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通报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信托公司如果对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对主要风险和问题的防范及整改措施。
信托公司如果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当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级结果。
(六)评级档案整理。
评级工作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评级结果的运用一、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信托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1级。
表明公司非常稳健,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经营体系和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匹配,业务管理中几乎无薄弱环节。
公司完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风险管理能力强,能有长足动力支持业务的发展。
综合评级2级。
表明公司经营稳健,基本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但存在个别可以在正常运营中得以纠正的薄弱环节。
综合评级3级。
表明公司基本稳健,就该类公司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性来说,其风险管理的总体能力基本令人满意。
公司业务管理存在部分薄弱环节,但管理层有能力也有意愿进行处理。
综合评级4级。
表明公司至少有一个要素方面不太稳健,总体上看,该类公司薄弱环节比较多。
就公司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性来说,其风险管理水平存在明显的不足。
公司存在一些较严重的问题,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影响信托受益人利益和公司的财务安全。
综合评级5级。
表明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且公司获利能力差并严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对信托受益人的利益也造成威胁,如不加以控制,还可能进一步恶化。
综合评级6级。
表明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在很多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对公司的稳健性构成严重威胁,也严重影响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二、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信托公司的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信托公司的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评级结果还应当作为市场准入工作的重要参考因素。
对于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3级的信托公司,应当提示公司加强该要素的管理;对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4级的信托公司,应当及时与信托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举行会谈,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5级或6级的信托公司,应当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予以实施,同时,可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三、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或2级的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主要以原则监管为主,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放宽现场检查的频率,在市场准入、新业务的开展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对评级结果为3级的信托公司,应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整改,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根据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在市场准入、新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
对评级结果为4级的信托公司,应加强非现场监管,每年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并保证一定的现场检查次数;必要时可在市场准入、高管准入、新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限制。
对评级结果为5级的信托公司,应给予高度关注,每季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了解信托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或暂停业务,要求公司进行重组或建议更换高级管理层等监管措施。
对评级结果为6级的信托公司,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安排重组等救助措施,同时,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暂停业务、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
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四、评级结果的保密信托公司评级结果仅用于监管目的,不作为银监会各级机构的考核指标。
银监会各级机构和信托公司应对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五章附则一、本指引涉及的定量指标,均可以从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按照规定口径获取。
行业平均值由银监会每年定期公布。
二、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三、本指引自年月日生效,《信托投资公司风险评级体系(草案)》同时废止。
附件:一、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标准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操作细则三、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评分操作表附件1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标准(CICAP)第一部分公司治理(100分)一、评级内容本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督促各治理主体尽职履责,实现信托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二、评级标准(一)股东及治理结构(20分)1.股东诚信状况及入股行为(8分)2.“三会一层”的构建情况(4分)3.独立董事制度建立情况(4分)4.各治理主体职权及议事规则(2分)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2分)(二)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20分)1.董事会履职情况(5分)2.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及有效性(3分)3.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制定及有效性(4分)4.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3分)5.企业文化建设(2分)6.董事专业素质(3分)(三)公司治理的执行机制(20分)1.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3分)2.传导机制建立及有效性(3分)3.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遵守情况(5分)4.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情况(4分)5.信息系统建设及有效性(1分)6.高级管理层专业素质(4分)(四)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13分)1.股东(大)会召开情况(2分)2.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考核(3分)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4分)4.监事会和监事履职情况(4分)(五)公司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12分)1.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制定与实施(3分)2.激励机制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3分)3.员工职业教育培训(2分)4.岗位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分)5.内部举报机制的建立和实施(2分)(六)运行效果评价(15分)三、评级设置公司治理要素评级分为六个级别,根据各指标的得分结果以及特别限制条款确定最后级别:1级:90(含)-100分2级:80(含)-90分3级:70(含)-80分4级:60(含)-70分5级:50(含)-60分6级:50分以下第二部分内部控制(100分)一、评级内容本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内控体系的适当性及有效性,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确保信托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