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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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我校结合公费医疗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有效地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超财力的医疗消费,为广大师生员工健康服务,促进学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医疗、医药等费用的原则,确定个人合理负担比例。
公费医疗管理的目标是总量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
提倡科学锻炼、科学防病、科学就诊、科学用药。
第三条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成立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校(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部(处)、离退休人员处等有关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
下设公费医疗办公室,由校医院和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一)在编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计划内招收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学生)。
第二章就医规定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患病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
在校医院就诊时,凭公费医疗证挂号,所需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比例缴纳。
教职工、学生缴纳20%,退休人员缴纳10%;离休人员和享受国家医疗照顾的人员不缴纳费用。
凡不能提供公费医疗证就诊者,费用自理。
第六条门诊开药量定为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1个月量。
第七条因校医院诊疗条件有限或疑难病症需转外院就诊时,由相关科室医生开具转诊单,方可转至指定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诊。
转诊单一次有效,限期2周,过期无效。
转诊单需指定合同医院接诊医生签字并加盖合同医院公章,再回校医院由开具转诊单的医生签字后方可报销。
鲁东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鲁东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683a5b77bceb19e8b9f6badb.png)
鲁东大学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疾病预防、医疗诊治和身心健康,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烟政发〔2000〕102号)、《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烟劳社发〔2006〕6号)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烟政办发〔20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在岗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享受学校医疗待遇。
以下人员不享受医疗待遇:(一)因停薪留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出国进修学习等原因,学校停发工资者;(二)离退休后被外单位有偿聘用,因工作致伤、致病者;(三)从事第二职业者因第二职业致伤、致病者。
第三条医疗经费来源为学校事业经费,在年度预算中按照每名教职工2000元的标准安排,其中包括用于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查体、妇科查体的药品、材料等支出。
第四条医疗经费实行定额包干,总量控制,重点补助,专项核算,由校医院按规定包干使用。
根据相关改革精神,教职工医疗将逐步纳入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医疗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医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后勤处、工会、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资产处、财经处、审计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医疗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二)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三)负责教职工疾病困难补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六条医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校医院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完善医疗管理办法的有关实施细则;(二)严格执行学校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三)教育医护人员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改善医疗条件,提高医疗水平,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第三章医疗经费、药品管理第七条医疗经费由财经处根据年度预算按月拨付校医院,超支不补,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校医院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负责医疗经费的管理与审签报销。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4ccaa80f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0e.png)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公费医疗是指由政府或组织承担医疗费用,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种制度。
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北理工)作为一所知名高等学府,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医疗需求,制定了《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具体内容,以及学生享受公费医疗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博士生。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 学生须为中国籍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2. 学生须在北理工校内就读;3. 学生须年满18周岁。
二、医疗服务项目北理工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覆盖多种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门诊医疗:学生可以在校内医疗机构的门诊部门享受公费医疗服务;2. 住院医疗:学生如需住院治疗,可在指定医疗机构享受公费医疗;3. 体检与预防接种:学生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的体检,并享受免费预防接种;4. 牙科服务:学生可在指定的牙科医疗机构享受公费牙科服务;5. 其他医疗服务:根据实际需要,医疗机构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提供其他医疗服务。
三、申请与审核学生想要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 填写申请表格:学生需在申请医疗服务之前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格,表格中需要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相关内容;2. 提交申请材料:学生需携带身份证明、学生证、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交;3. 医疗机构审核:医疗机构将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是否符合享受公费医疗的要求;4. 发放公费医疗卡:审核通过的学生将获得公费医疗卡,同时也会获得相关的政策说明和使用指南。
四、注意事项及权益保障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和规范公费医疗的实施,北理工制定了以下注意事项:1. 医疗机构选择:学生享受公费医疗时,需前往由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2. 自付费用:学生在享受公费医疗时,需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自付费用;3. 医疗待遇变动:学生的医疗待遇如有变动,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重新核定;4. 手术及特殊治疗:学生如需手术或特殊治疗,需提前向医疗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5. 外地医疗:学生如需在校外就诊,需提前向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批准。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df2e8ac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18.png)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规定实施,不参照此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未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学院编制内教职员工(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与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一院,广州医学院附二院。
公差、探亲、国内异地居住的教职员工,住家邻近无定点医院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
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办与注销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校本部门诊部补证。
二、首次办理医疗证或者旧证换新,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遗失补办需每本收取办证费5元。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故离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探亲或者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校本部门诊部收回其医疗卡并注销。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与报销标准第七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余部分则按下列规定报销: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注:挂号、诊查、其他、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与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不分干部级别、类别,一律自理。
北京服装学院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北京服装学院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47ff828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d9.png)
北京服装学院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1.学生医疗费签字报销时间:全校公费医疗学生每月10号后(含10号),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停止签字报销。
2.门诊医药费审核时,须携带本人医疗证、转诊证明、各项检查报告单、各种治疗明细单、处方及药品清单(属急诊者需附就诊医院急诊诊断证明、急诊处方、急诊病历、药品清单及相关检查治疗明细单),在规定的签字报销日经校医院审核盖章和输机录入,并于次月初,财务处将报销费用打入学生补助卡。
3.凡住院报销者,按xx管理中心规定应于出院结算后7日内持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盖有医院住院处章)、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出院诊断证明到校医院审核,再由校财务部门上报xx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超过规定时间不予报销,费用一律自理。
4.住院病人如遇年终不能出院者,务必于X月底与医院结清当年住院费(属在院结算),并在下一年X月X日交到校医院审核,过期作废,后果自负。
5.本年度X月最后一个报销日前的报销单据,应于本年度X月最后一个报销日前报销结清,否则过期作废。
每年最后一个报销日后至X月X日期间的医药费,必须在跨年的寒假前报销,否则过期作废。
6.毕业生离校前按照学校公费医疗报销时间,及时将个人门诊医药费和住院费结清。
如不按财务处、校医院通知的规定日期报销,则过期作废,责任自负。
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f5cd6eb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c3.png)
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篇1: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102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2007〕3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将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省直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函〔2008〕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2007〕9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
设立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挂靠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第三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本校在编在册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2.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门诊医疗;3.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集体所有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国家拨款标准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和校区医院第四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三医院烧伤科、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六七二医院)。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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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随着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全面推行,为理顺主流、便于管理,学校决定对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做相应修订。
试行医疗费门诊包干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将国家每年拨发给在校学生的60元医疗费中的30元发给学生作为门诊包干费用,另30元作为住院统筹费用。
二、学生在各级各类医院(含校医院)门诊就医、急诊救治等门诊费用均由学生个人支付、不再予以报销。
三、凡因病情较重需住院治疗的,能在校医院就诊,尽量在校医院住院诊治,校医院不具备诊治能力的经医生开签转院单、院长批准后可转指定医院住院,报销的相关规定是:1.新入学的大学生应参加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所办理的平安医疗保险;投保费由个人承担。
2.属平安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伤病,在出院后先在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未报销的余额,如在保险额度内的,去除公费医疗不负担的部分,全予报销;超过保险额度的,额度内全予报销。
超出部分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报销。
3.属平安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疾病,均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但列为整形美容的,例如包皮过长、腋臭、血管瘤以及装配义齿、义眼、义肢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承担。
4.寒暑假期学生因急症住院的按原办法执行,其它时间的外埠住院费不报销,在市内不属急症的住院费用仅由保险公司报销。
余额公费医疗不予承担,但经校医院转院的予以报销。
5.已实行单病种医疗费限额并有指定医院的,包干金额仍继续执行。
6.如遭受意外伤害有责任者承担的,学校不列入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
7.特殊项目、特殊情况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8.无论何种情况,学生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享受公费医疗总支出额控制在3万元,超出部分全部自理。
四、本办法不是独立性文件。
文中未涉及的内容仍参照原办法执行,试行起始时间为2001年5月16日。
五、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一年五月制定1——。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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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病情严重或特殊情况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治疗 的患者,须经协和医院或同济医院签署转院意见,校区医院公医 办审核,经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经主管校 领导批准后方可转出。费用先由患者垫付,治疗结束后持病历及 费用清单按非定点医院规定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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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 法(修订)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 费,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 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 号)、 《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 (鄂卫发〔2004〕102 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 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2007〕3 号)、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将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省直公费 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函〔2008〕564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 管理办法》(校发〔2007〕9 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离 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 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设立 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挂靠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日 常工作。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2c2915e102de2bd970588af.png)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职员,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规定实施,不参照此治理规定。
第三条凡未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学院编制内教职职员(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和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治理规定实施。
公差、探亲、国内异地居住的教职职员,住家邻近无定点医院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治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职员,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
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校本部门诊部补证。
二、首次办理医疗证或旧证换新,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遗失补办需每本收取办证费5元。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故离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探亲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校本部门诊部收回其医疗卡并注销。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畴和报销标准第七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职员,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余部分则按以下规定报销: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注:挂号、诊查、其他、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和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畴的费用,不分干部级不、类不,一律自理。
第八条专门检查、治疗项目,按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形,按以下规定报销:一、专门检查:指单项检查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CT、MRI、ECT、电子胃镜和肠镜、24小时心电图、骨扫描等检查。
检查结果为阴性(正常或未见专门、退行性改变),按50%报销;检查结果为阳性,参照相应规定报销。
冠脉造影:在职、退休人员按50%报销,离休按100%报销。
二、专门治疗:指单次治疗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安装人工器官、肾脏移植和骨髓移植、体外冲击波碎石、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型术及支架植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等。
北京交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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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报销规定北京交通大学与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合并后,根据校党委、常委会决定,自2000年9月15日起(含15日),两校职工医疗费统一管理。
现将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布如下,请各单位职工参照执行: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1、我校开支的离退休人员;2、由国家预算内开支的在编教职工;3、经学校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4、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二、公费医疗的管理:1、在校医院就诊的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均持校园一卡通挂号就诊,否则收全费。
2、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调离本校必须在校医院办理离校手续。
3、一卡通不得转让或者借用。
4、凡是没有学校合法的一卡通,一律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重报销。
5、根据就近定点就医的原则,我校的合同医院为人民医院(不含享受102待遇的人员)。
转诊(转院)须凭本校的转诊证明转往合同医院。
凡未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或未经人民医院同意转转院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6、经校医院同意转诊到合同医院就诊者,主要是确定诊断,原则尚不予报销药费(急诊情况除外),可将开药方带回校医院取同类药名,或在校医院择期投药。
三、我校各类人员负担比例如下:1、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在校内就诊,个人负担医疗费的20%;到合同医院就诊(包括专科医院),个人负担30%;口腔疾病在校医院和人民医院就诊个人负担30%;转口腔医院就诊个人负担50%。
经校医院同意去非合同医院(公费医疗认可的医院)个人负担50%。
2、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在校内就诊,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到合同医院就诊(包括专科医院),个人负担15%;口腔疾病在校医院和人民医院就诊个人负担15%;转口腔医院就诊个人负担30%。
经校医院同意去非合同医院(公费医疗指定医院)个人负担50%。
住院医药费个人承担5%。
寒暑假学生在外地看病,门诊原则上医疗费不予报销,急诊暑假报20元,寒假报10元。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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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102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3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将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省直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函〔〕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9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第二条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
设立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挂靠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第三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本校在编在册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2.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门诊医疗;3.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集体所有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国家拨款标准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和校区医院第四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3(一)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三医院烧伤科、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六七二医院)。
(二)校区医院的界定: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医院和同济校区职工医院为校区医院。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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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落实北京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的相关政策,向同学们提供更为方便的医疗服务,有利于我校学生共同遵守公费医疗的规定,依照学校《北京理工大学公费医疗改革方案》((校办字[1998]02号文)的精神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新入校学生的有关规定1、新入校学生,在入校三个月内未取得学籍期间,发现的先天性疾病,严重的心、肝、肾疾病及入学前的慢性病,如属隐瞒病史,不符合高校入学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全部医疗费用自理。
2、如果新生查体或门诊中发现的一些疾病,按入学体检标准可以取得学籍的,则需到校医院保健科签订协议:在校学习期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该病医疗费用自费,其他疾病享受公费医疗。
3、新生入校,在没有领到学生证前,到校医院就医凭临时出入证,享受学生待遇。
4、新生领到学生证后,以班为单位,每人交一张一寸标准照片,统一收齐,集中到校医院医务科办理《学生门诊病历本》,以后到校医院看病或报销医疗费均需出示《学生门诊病历本》。
二、医疗费用有关规定1、大学生凭《学生门诊病历本》到校医院看病,平时挂号0.50元,节假日挂号1.00元,牙科1.00元,理疗科1.00元,医疗费自负5%。
2、经校医院批准转诊到校外看病(1)学生转合同医院(人民医院、海淀医院)门诊,自己负担10%。
(2)学生转非合同医院门诊,自己负担20%。
(3)学生住院医疗费用自己负担5%,床位费超标准部分、公费医疗报销规定以外检查项目费用及相关药品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
(4)学生转口腔医院就诊者自己负担40%,镶牙、洁牙、进口材料补牙等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报销时要出具治疗明细单)。
3、学生休学需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可在家庭所在地附近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非医保定点医院和部队医院除外),凭正式收据处方,门诊全年累计报销300元(依照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超过部分自理;到外地住院者必须符合急诊住院标准,经市公疗办审核按规定报销,住院费用自己负担10%。
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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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学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为了确保大学生的身体健康,许多大学推出了公费医疗制度,为学生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医疗服务。
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学生的健康和提高学习效果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为学生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在大学期间,学生常常会面临一些疾病和健康问题。
有了公费医疗制度,学生可以免费或者以较低的价格享受医疗机构的服务。
这不仅能够解决大学生在生病时医疗费用的问题,还能保证学生得到及时的诊治。
这对于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业进展都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我们知道,健康是学习的基础。
如果学生身体不好,就会影响到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果。
然而,去医院看病常常需要排队和等待,这对于学生来说是一种浪费时间。
而有了公费医疗制度,学生可以在大学内部的医疗机构得到更便捷的医疗服务,不需要耗费太多时间和精力,从而更好地专注于学习。
另外,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生活品质。
对于大学生来说,生活除了学习还有很多其他的需求和欲望。
而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可以减轻学生医疗开支的负担,使学生能够更好地支配自己的经济资源。
这样学生可以更好地满足自己的其他需求,提高自己的生活品质。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疗资源的不平衡会导致制度的不公平性。
在一些重点高校,医疗资源相对较为充足,而在一些普通高校,医疗资源匮乏。
这导致了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在不同学校之间的差异。
其次,一些不良现象也暴露了制度监管的不足。
有些学生滥用公费医疗制度,频繁就医,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管理,以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和高效性。
综上所述,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对于保护学生的健康和提高学习效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它解决了学生在大学期间面临的医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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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九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民族预科班学生,下同),在校注册学习期间享受公费医疗。
在本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北京市统一带有明细单的医疗专用收据、处方底方及转诊单。
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第十条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者、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以及已获批准延期毕业的计划内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
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需出示学生证就诊。
凡借用他人学生证一经发现,暂扣证件,并报学生处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
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
凡急诊需先到校医院急诊室就诊,病情重者校医院值班医师会酌情由救护车转送合同医院,或协助您求助120急救中心。
特殊情况请电话与校医院联系。
联系电话:
62281237(办公室)
62282649(急诊室)
62283212-304(公费医疗办公室)
58828120(宏福校区医务室)
第十五条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因急诊看病须具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费的二倍(寒假报15元,暑假报22.5元),超支自负。
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需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急诊医疗限报3天药量,超过部分自负。
外出实习或到外地实验基地工作,非急诊就诊需附派出单位证明信、就诊病历记录、诊断证明及用药底方,经审核可予报销。
慢性病一般不许在外地就诊。
附: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1、计划内学生门诊发生的中、西药费(含校医院和转往合同医院)报销80%。
2、住院费用5000元之内报90%,超过5000元部分(含5000元)报95%。
3、在校医院口腔科及门诊各种检查、治疗费,按50%交费,并参与报销,报销比例为60%(实为自负总费用的20%)。
注: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依据年度执行情况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审议修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如按程序已经修改,则执行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