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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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九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民族预科班学生,下同),在校注册学习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在本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北京市统一带有明细单的医疗专用收据、处方底方及转诊单。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第十条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者、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以及已获批准延期毕业的计划内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需出示学生证就诊。凡借用他人学生证一经发现,暂扣证件,并报学生处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凡急诊需先到校医院急诊室就诊,病情重者校医院值班医师会酌情由救护车转送合同医院,或协助您求助120急救中心。特殊情况请电话与校医院联系。
联系电话:
62281237(办公室)
62282649(急诊室)
62283212-304(公费医疗办公室)
58828120(宏福校区医务室)
第十五条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因急诊看病须具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费的二倍(寒假报15元,暑假报22.5元),超支自负。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需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急诊医疗限报3天药量,超过部分自负。外出实习或到外地实验基地工作,非急诊就诊需附派出单位证明信、就诊病历记录、诊断证明及用药底方,经审核可予报销。慢性病一般不许在外地就诊。附: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1、计划内学生门诊发生的中、西药费(含校医院和转往合同医院)报销80%。
2、住院费用5000元之内报90%,超过5000元部分(含5000元)报95%。
3、在校医院口腔科及门诊各种检查、治疗费,按50%交费,并参与报销,报销比例为60%(实为自负总费用的20%)。
注: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依据年度执行情况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审议修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如按程序已经修改,则执行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