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系统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税总局系统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税总局系统办公⽤房建设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房建设标准暂⾏规定》的通知2000年11⽉9⽇国税发[2000]184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房建设标准的暂⾏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并及时反馈执⾏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
国家税务扃系统办公业务⽤房建设标准的暂⾏规定第⼀条为了进⼀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勤俭建国、厉⾏节约、制⽌奢侈浪费的精神,有效控制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规范国税系统办公业务⽤房建设,特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房建设标准的暂⾏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市(地、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税务局新建的办公业务⽤房,购建、改建和扩建的办公业务⽤房也按本规定执⾏。
第三条办公业务⽤房的建设规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和实有办公⼈数计算使⽤⾯积(以下⾯积均为使⽤⾯积),办公业务⽤房各类建设项⽬的⾯积指标实⾏分项计算。
第四条办公业务⽤房分为三⼤类:办公⽤房、专业⽤房和其他⽤房:办公⽤房包括办公室⽤房、公共服务⽤房、设备⽤房和附属⽤房;专业⽤房包括票证库房、纳税⼈资料档案室、服装(装备)库房、征收服务⼤厅;其他⽤房包括车库和⼈防⼯程。
第五条办公⽤房的⼈均使⽤⾯积严格执⾏国家计委有关办公⽤房标准的规定,按下列指标控制:省级税务局⼈均不超过19平⽅⽶地、市级国税局⼈均不超过15平⽅⽶县级国税局⼈均不超过12平⽅⽶第六条专业⽤房的适⽤⾯见下列指标控制,其中:(⼀)票证(包括税票、增值税专⽤发票、普通发票等)库房:省级税务局不超过300平⽅⽶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100平⽅⽶县级国税局不超过80平⽅⽶(⼆)纳税⼈资料、档案室:省级税务局不超过90平⽅⽶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100平⽅⽶县级国税局不超过100平⽅⽶(三)服装(装备)库房:省级税务局不超过150平⽅⽶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50平⽅⽶县级国税局不超过30平⽅⽶(四)征收服务⼤厅按纳税户数确定:纳税户在5000户以上不超过1000平⽅⽶纳税户在3000户⾄5000户不超过500平⽅⽶纳税户在3000户以下不超过300平⽅⽶第七条其他⽤房使⽤⾯积按以下标准控制(⼀)其车库及⾃⾏车库。
办公用房标准
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其中,档次较高的、设备较齐全的为高标准写字楼,条件一般的为普通办公用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处级干部办公面积翻番对比15年前的老标准,新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省部级官员办公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处级面积相应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
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
两部委发布的新标准"条文说明"提出,办公面积标准"本着从严控制、向基层和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确定的"。
该原则表现在两方面:高层领导维持原abd标准;基层干部办公面积均有增加。
以中央机关为例,正部级、副部级、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24平方米和18平方米,与15年前的老标准相同。
处级干部面积则由9平方米增至12平方米;处级以下也从原来的6平方米增至9平方米。
省级机关同样如此。
正省级、副省级也是15年前的老标准,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
厅局级及以下的各级别,均比15年前增加了3至6平方米。
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则从最高级别市(县)级正职开始,一直到处级(科级)以下,面积都比15年前增加,增加幅度最大的是市级正局(处)级,15年前为12平方米,新标准增至24平方米,相当于翻了一番。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面积标准向基层倾斜,有利于超标办公用房治理的推进。
"办公用房超标的原因是部分领导干部追求豪华、舒适,但不排除老标准对基层干部规定的面积有点小。
新标准增加了基层干部的面积标准,是从实际工作的需求出发。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办公用房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副部,正司局,副司(局)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为42,24,18,9,6平方米。
该标准还规定了省级及直属机关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以及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公务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大小。
根据该标准,县(市、旗)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而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其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而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处处时时为人民谋利益,关心人民的疾苦,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见,有事同群众商量,努力改善人民生活。
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密切联系群众,一直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如何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是摆在每名领导干部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明确着眼点,夯实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思想基础要强化理论武装。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新形势下促进、保证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思想武器。
要不断深化学习、提高素养,加深对密切联系群众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的理解和运用,把握衡量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基本标准,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和群众的实际需求。
要严格制度约束。
要严格形势分析制度,定期检查党组织决议的制定、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背群众意愿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查找突出问题,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严格检查讲评制度,结合民主生活会,总结讲评对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为基层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并以此作为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内容。
要严格群众评议制度,畅通群众表达意见的渠道,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真心换取群众的真话。
二、选好结合点,找准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途径首先,要同党组织建设相结合。
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出炉
进行动员和部署 , 并对近期出现新气象、 新作风的单 规定 。 二是实事求是 0 充分考虑各级党政机关对办公 位提出表扬 。 委秘书长李朴 民同志主持会议 。 全委各 用房的基本需求 ,主要是完善和规范办公 、接待功 直属党委、 总支 、 支部主要负责人和集 中教育活动各 能 , 提高公共服务和设备用房保障水平 , 并兼顾整改
公 布 天津 新 能 源汽 车 公共 充 电设施 网络 等 3 0个 政
房城 乡建设 部联 合 印发 了修订 后 的 《 党 政机 关 办公 府 和社 会资本 合作 模式 ( P P P ) 示 范项 目, 总投 资规 模
用房建设标准》 。
约 1 8 0 0 亿元 , 涉及供水 、 供暖 、 污水处理 、 垃圾处理 、
了批 评 。 关 同级 领导 干部 。
林念修指出 , 希望大家在认真做好第二阶段后
续 工作 的 同时 ,要 认 真做好 活动 第三 阶段 即召开 专 题 民主生 活会 的相关 工作 ,把反 腐倡 廉 集 中教育 活
下一步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执行 1 7
号 文件 和 国务 院 “ 约法 三 章 ” 要求 , 一律 不 得 以 任何 形 式和 理 由新 建 。 建设 标准 虽然 作 了修 订 , 有些 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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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林念修 同志出席 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委各直属党 格落实 中办发 [ 2 0 1 3 ] 1 7号文件精神 , 将 近些年来党
组织主要负责人会议并讲话,对持续深化反腐倡廉 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建设标准的政策要求上升
集 中教育 活动第 二 阶段工 作小 结 , 对 第 三 阶段工 作 为 规范性 要求 ,在 相关 条款 中作 出强 制性 或禁 止性
2014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印发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该《建设标准》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规定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
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2014年版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
(完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4日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〇一四年十一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智能化系统第八章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_县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_县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和履行工作职责,现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县国税局及各分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核算,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所有固定资产均必须实行编码登记。
第五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各级国税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和变卖固定资产。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室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县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资产和实物管理与财务核算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是:财务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盘亏、盘盈等的审批。
(三)编制系统内主要项目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四)定期汇总上报固定资产报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三)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合理确定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基本建设规模,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国税系统统一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立项审批、编制和评估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设计评审、项目开工审批和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的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新建、购建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建设.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人数,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面积指标确定.第五条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第六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实用、简朴庄重,充分体现办公需要.为提高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七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的拟进驻机构的编制人数计算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以下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专业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分项进行计算.第八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分为两大类:办公业务用房、专业用房.办公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专业用房包括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服装装备库房、征收服务大厅和数据处理中心.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间、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第九条办公业务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按下列指标控制:税务总局的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省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市地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县区及以下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8-1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80人时,应取下限.第十条第九条建设标准中各级办公用房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第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一税务总局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二省局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三市地局机关: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四县区局机关:正科级:每人使用面积15平方米.副科级:每人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5平方米.第十二条专业用房的使用面积分别依照下列标准控制掌握,其中:一票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库房,按照进驻单位分别计算:省国税局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地国税局不得超过80平方米县区及以下国税局不得超过60平方米二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按照进驻单位分别计算:直接管理纳税户在100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直接管理纳税户在5000—10000户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直接管理纳税户在3000—5000户的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直接管理纳税户在3000户以下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三服装装备库房按照进驻单位分别计算:省国税局不得超过50平方米市地国税局不得超过50平方米县区及以下国税局不得超过30平方米四征收服务大厅按进驻单位直接管理纳税户数合计数计算确定:纳税户数在50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600平方米纳税户数在3000户至5000户的不得超过400平方米纳税户数在3000户以下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第十三条附属用房的使用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控制:一食堂含操作间的面积,按照进驻单位编制人数计算,每人2.5平方米.二车库的面积,扣除地面停车场停车数量后,省局地下车库的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市地局和县区局以下地下车库的面积,按照车辆编制情况严格控制.三人防工程设施的面积,按照国家人防部门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算.人防设施的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需要建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应按照办公用房的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等级,按照每人平均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人数,并加上第十二、十三条中需要或按照规定设置的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计算总面积.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十五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在方便纳税人、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商业区和居民区.所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建设长远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允许建设的范围内,避免出现规划拆迁的情况.第十六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征用土地以满足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为宜,应实事求是.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批准的建筑面积和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进行核定控制.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第十七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要充分考虑税收征管需求和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现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设置申报网点,适应纳税申报需要.第四章建筑标准第十八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依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设置办公业务用房、专业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第十九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建筑外观设计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第二十条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工程造价标准.省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市地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单位综合造价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县区及以下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单位综合造价不得超过2000元/平方米.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第二十一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电梯间、走廊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分别为: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第二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要分割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采用2-3个标准间.大会议室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第二十四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应根据批准的总建筑面积结合城市规划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设计,尽量建多层,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且批准总面积较大的可建高层.第二十五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多层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第二十六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年至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七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审批建设规模与当地城镇规划要求相矛盾时,应按照审批标准执行.第五章装修标准第二十九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外装修,位于城市主干道的,可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做局部重点装修,其余为普通装修.第三十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内部装修,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间、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其余为普通装修.第三十一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装修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装修参照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附件1;装修选用材料参考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附件2执行.第三十二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内装修应以满足业务功能和使用要求为主,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砖混结构建筑不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超过25%有特殊用途和技术要求的,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装修.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三十三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尽量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尽量节约能源.第三十四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采暖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第三十五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降温的,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第三十六条新建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建设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第三十九条本建设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同时废止.附件1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附件2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办公用房标准解释说明【最新】
办公用房标准解释说明一、办公用房标准解释说明国家办公用房标准依然按照2014年11月27日发布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参照执行。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二、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1、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2、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3、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4、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三、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1、中央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2、地方机关(1)省级及直属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4.30•【文号】国税发[2000]74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4号2000年4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国家税务局系统加大了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新建改建了一批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等项目,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任务创造了良好条件。
但是,基本建设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区基本建设缺少统筹规划,资金使用上松下紧,致使基层办公条件十分艰苦;有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贪大求全,追求排场;有的项目违反基建程序,审批手续不全,事后问题成堆,等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杜绝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倡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刹住盲目攀比之风。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坚决贯彻中央一贯提倡的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作风,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办公楼,严禁互相攀比。
各地的基本建设要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基层的需要;新建的办公业务用房,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娱乐设施;建筑装修要简朴庄重、经济适用,以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准,不得使用进口材料。
二、严格控制培训中心的建设。
省级培训中心项目原则上只建一个;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一律不得新建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应以内部培训为目的,不得追求高档、豪华;不得建设保龄球、桑拿、室内游泳池等高档娱乐设施。
三、加强施工项目管理。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确保各项基本建设手续的完备合法;工程设计和施工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防止“暗箱”操作;施工过程要实施日常监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要及时安排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及时办理验收和产权手续,不得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搬入使用。
办公用房法律规定标准(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对办公用房的需求数量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办公用房的法律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办公用房法律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办公用房的规划与建设1. 规划要求- 规划依据:办公用房的规划应依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建筑设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
- 功能分区:办公用房的规划应合理划分办公、会议、接待、休息等区域,确保各区域功能明确、布局合理。
- 环保要求:办公用房的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2. 建设标准- 建筑设计: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应遵循安全、实用、美观、环保的原则,充分考虑采光、通风、隔热、保温等要求。
- 抗震等级:办公用房的抗震等级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中安全可靠。
- 消防设施:办公用房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泵、灭火器等,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救。
二、办公用房的用地与审批1. 用地性质- 办公用房用地性质一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
- 办公用房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 审批程序- 办公用房用地审批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土地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方案等。
- 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勘查,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办公用房的产权与租赁1. 产权归属- 办公用房的产权归属分为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
- 国有产权的办公用房,其使用权可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
- 私有产权的办公用房,其使用权可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
2. 租赁管理- 办公用房的租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 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
- 租赁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租赁法律法规,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性。
各级领导办公室使用面积一览表
各级领导办公室使用面积一览表
正部级官员办公室禁超54平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m2.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m2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m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m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m2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m2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m2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m2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m2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m2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中央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总投 资总投资7000万元 正部级≤54㎡ 以上的 副部级≤42㎡ 正司(局)级≤24㎡ 副司(局)级≤18㎡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 处级≤9㎡ 属事业单位办公楼 处级以下≤6㎡ 建设项目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 资7000万元以上的
经国务院机关 事务管理局初 省(部)级不得超 审后,由国家 过4000元/㎡ 发展改革委核 报国务院审批 省(部)级不得超 报国家发展改 过4000元/㎡ 革委审批 由国家发展改 省(部)级不得超 革委核报国务 过4000元/㎡ 院审批
党政机关和财 政全额拨款事 业单位办公楼 项目建设投 资,统一由政 府预算内投资 安排,不得使 用银行贷款, 不得接受任何 形式的赞助或 捐赠,不得搞 任何形式的集 资或摊派,不 得向其他单位 借款,不得让 施工单位垫 资,严禁挪用 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 资产转让收益 要按照有关规 定严格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 理,不得直接 用于办公楼建 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建设等级 适用单位 面积指标 最大使用面积 建设标准 综合造价
(不含土地有关费用 及市政配套建设费)
审批机关
资金来源
备注
中央部(委)级 机关、省(自治 一级办公用房 区、直辖市)级 机关及相当于该 级别的其他机关
每人平均建筑面 积26-30㎡,使 用面积为16-19 ㎡;编制定员超 过400人时,应 取下限
省级正职≤54㎡ 省级副职≤42㎡ 省级及直属机 直属机关正厅级≤24㎡ 每人平均建筑面 关 副厅级≤18㎡ 市(地、州、 积为20-24㎡, 处级≤12㎡ 盟)级机关及相 使用面积为12处级以下≤6㎡ 二级办公用房 当于该级别的其 15㎡;编制定员 他机关 超过200人,应 市级正职≤32㎡ 取下限。 市级及直属机 市级副职≤18㎡ 关 直属机关局级≤12㎡ 局(处)级以下≤6㎡ 每人平均建筑面 积为16-18㎡, 县(市、旗)级 使用面积为10- 县级及直属机 三级办公用房 机关及相当于该 12㎡;编制定员 关 级别的其他机关 超过100人时, 应取下限。
企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企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一、建筑规划与设计
1.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政策,并应取得相应的规划和
土地使用许可。
2.办公用房的建设应注重建筑美学和艺术性,同时满足实用性和经济性。
3.办公用房应具备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停车场地、食堂、休息空间等。
二、办公区域布局
1.办公区域应合理布局,包括开放式办公区、独立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
等,以满足企业日常办公需求。
2.办公区域应注重采光和通风,具备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
3.办公区域应考虑员工工作舒适度,合理规划空间,降低噪音和干扰。
三、设备配置
1.办公用房应配备先进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
2.同时应考虑为员工提供便利的工作设施,如咖啡吧、自动售货机等。
3.设备配置应考虑企业特点和员工工作需求,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四、安全设施
1.办公用房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如防盗门、消防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等。
2.安全设施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3.办公用房应制定紧急疏散预案,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五、环保节能
1.办公用房应注重环保节能,采取有效的保温、隔热、降噪等措施。
2.提倡采用节能灯具、电器等设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3.办公用房应分类处理废弃物,倡导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
六、装修标准
1.办公用房的装修应符合企业形象和品牌定位,体现企业文化和价值观。
2.装修材料应选用环保、健康、安全的材料,保证员工身心健康。
2014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印发通知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该《建设标准》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2014年版标准”)首次明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面积规定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
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2014年版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国家计委颁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市县两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调整较大。
中办、国办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中办、国办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总2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办公用房标准
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其中,档次较高的、设备较齐全的为高标准写字楼,条件一般的为普通办公用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处级干部办公面积翻番对比15年前的老标准,新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省部级官员办公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处级面积相应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
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
两部委发布的新标准"条文说明"提出,办公面积标准"本着从严控制、向基层和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确定的"。
该原则表现在两方面:高层领导维持原abd标准;基层干部办公面积均有增加。
以中央机关为例,正部级、副部级、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24平方米和18平方米,与15年前的老标准相同。
处级干部面积则由9平方米增至12平方米;处级以下也从原来的6平方米增至9平方米。
省级机关同样如此。
正省级、副省级也是15年前的老标准,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
厅局级及以下的各级别,均比15年前增加了3至6平方米。
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则从最高级别市(县)级正职开始,一直到处级(科级)以下,面积都比15年前增加,增加幅度最大的是市级正局(处)级,15年前为12平方米,新标准增至24平方米,相当于翻了一番。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面积标准向基层倾斜,有利于超标办公用房治理的推进。
"办公用房超标的原因是部分领导干部追求豪华、舒适,但不排除老标准对基层干部规定的面积有点小。
新标准增加了基层干部的面积标准,是从实际工作的需求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