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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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2.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127-128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7期
主题词: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申报 增值税 纳税人 公告 试点 税改 营业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湖北税务征期日历6月

湖北税务征期日历6月

湖北税务征期日历6月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税收十分的重要,在规定的日期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的文件,如果纳税企业或者是纳税人错过了纳税的日期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征期日历】2021年6月湖北报税日期及截止日期
01日-18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代收、房产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烟叶税
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01日-30日
车船税、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
第27号 )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根据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5日。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问: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动产、固定资产(动产)、物品以及旧货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一、处置使用过的不动产与增值税。

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在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不动产,税率为11%。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自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包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购买不同地区的住房,对外销售时的增值税政策有所区别。

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增值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湖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从2012年1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能力、经营规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利用资源名称、利用资源主要购进单位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专项资料。

资料具体情况分产品项目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见附件1)。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

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

资料齐全的,将相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增值税差额征税及发票开具问题

增值税差额征税及发票开具问题

差额征税行为到底该怎么开具发票、可否全额抵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者:连财自财税[2016]36号文出台,部分从营业税当中沿袭下来的差额征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就成为讨论的焦点。

在总局货劳司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之后(附后),一直以为差额征税均需通过此功能,连财也曾撰写《一般纳税人购建不动产需谨慎避开“差额征税”陷阱》;而最近湖北首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彻底颠覆了此认知。

对于此,连财举双手欢迎,因为给予差额纳税人税收优惠,不能建立在购买方少抵扣的痛苦之上,并且造成不同纳税人税负不同的乱象。

如果两省国税局解读为真,那么到底有哪些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具,销售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哪些还需要选择差额征税模块开具呢?一、总局货劳司培训相关内容、及河北与湖北两省国税局相关内容(此部分为引用相关内容,非原创)(一)总局货劳司培训内容......(二)差额征税开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解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新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发生...

新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发生...

新规定!2016年5月1日前发生...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

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五是统一政策口径,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是明确了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业务中各涉税主体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等问题。

以典型的POS机刷卡消费为例(注:相关费用金额均为假设),消费者(持卡人)在商场用银行卡刷卡1000元购买了一台咖啡机,要实现货款从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划转至商户账户,商户需要与收单机构(在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的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其支付服务费。

除收单机构外,此过程中还需要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开卡行)提供相关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

涉及的资金流为:(1)刷卡后,消费者所持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从其卡账户中扣除咖啡机全款1000元;(2)发卡机构就这笔业务收取发卡行服务费6元,并需向清算机构支付网络服务费1元,因此,发卡机构扣除自己实际获得的5元(6-1=5)后,将货款余额995元(1000-5=995)转入清算机构;(3)清算机构扣减自己应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各1元)后,将剩余款项993元(995-1-1=993)转入收单机构;(4)收单机构扣减自己实际获得的收单服务费3元,将剩余款项转入商户;(5)最终,商户获得咖啡机销售款,并支付了10元手续费,最终收到99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需 经 税 务机 关 稽 核 比对 相符 后 ,其 增 值 税 额 方 能作 为进 项税 月申报期内申报 抵扣,逾 期的其进 项税 额 不予 抵扣。
额 在销 项税 额中抵扣。 款 书,应 按照 国家税 务 总局关于 调整 增值 税 扣税 凭证 抵 扣期
纳 税人 不需 申请 数 据核 对 。 二 、纳 税 人进 口货 物取 得 的属于 增值 税 扣税 范围的海 关缴 与稽 核比对 , 限 有关问题 的通 知 ( 国税 函 【 2 0 0 9 1 6 1 7号 )规 定,自 开 具 之日 起 明细科 目,用于 核 算已申请 稽 核但 尚未 取 得 稽 核 相符 结 果的 海
应 交 1 8 0天 内向主管 税 务机 关报 送 海 关完税 凭证 抵 扣清单 ( 电子 关 缴款 书进 项税 额。纳税 人 取得 海 关缴 款书后 ,应借 记 “
数据) ,申请 稽核 比对,逾 期未 申请 的其 进 项税 额不 予抵 扣。
税 金一 一 待 抵扣 进 项 税 额 ”明细 科 目 ,贷 记 相 关科 目; 稽 核 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人 应于 产生 稽核结 果 的 1 8 0 l E 内,持海 关缴 款书原 件向主管 税 务 机 关申请 数据修 改或者核 对,逾期的其 进项税 额不予抵 扣。属于 数据 采集错 误的,纳税人 可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数 据核对 ,主管
关 f 实 行 海 关 进 ¨增 值 税 专 刚 缴 款 l 弓“ 先 纳税人数据 采集错误 的,数据修改 后再 次进 行稽 核比对 , 不属于
稽 核 期为申请稽 核的当月及 次月。海 关缴款 书开 具次月以后申请
稽 核的,稽 核期 为申请 稽 核的当月。
四、 稽核 比对 的结 果分 为相 符、 不 符、 滞 留、 缺联 、 重号 五种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9.02
•【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6.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附件1
附件2。

个人代开劳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涉及哪些税费?

个人代开劳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涉及哪些税费?

01个⼈代开劳务增值税电⼦普通发票涉及哪些税费?⽂章导读⼴东省电⼦税务局已建好⽹上代开增值税电⼦普通发票平台,代开普票迈向了“线上申请+⾃助缴税+⾃助出票+⾃动推送”的全程⾃助新模式,代开发票所涉及的税费可直接⽀付宝或微信⽀付,真的是⾮常⽅便。

【共享会计师】平台陈⽼师在为客户进⾏税务筹划过程中,总结了个⼈代开劳务增值税电⼦普通发票所涉及的税费以及开具⽅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忙!个⼈代开劳务增值税电⼦发票要交哪些税费?【案例⼀】⼴州天河区的李⼯在2020年4⽉份接了⼀份兼职,约定好税前报酬20000元,对⽅公司【位于⼴州市越秀区】让他开好发票来结算。

到底李⼯要交哪些税费呢?个⼈代开劳务发票涉及税款:1.增值税:20000/1.01*1%=198.02元增值税在个⼈代开发票时由税务机关扣。

个⼈代开,增值税按次起征点为500元,增值税征收率正常情况3%。

2020年3⽉1⽇⾄12⽉31⽇,除湖北省外,其他省、⾃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规模纳税⼈,1%。

⽽且,疫情期间,如果纳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020年3⽉1⽇⾄12⽉31⽇,湖北省⼩规模纳税⼈免税。

政策依据1、《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规模纳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正常情况下,⾃然⼈提供劳务征收率就是3%。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2020年3⽉1⽇⾄5⽉31⽇,对湖北省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免征增值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湖北省适⽤免税政策。

3、《关于延长⼩规模纳税⼈减免增值税政策执⾏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持个体⼯商户复⼯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31⽇。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处理政策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处理政策

4月是疫情发生以来的第一个大征期,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这些问题对照学习1.我是湖北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0年3月,由于开票习惯,为购买方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是否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间,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均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正确的方法是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上述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实施期满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继续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此时由于纳税人月初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额度、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因此应按照正确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我是广东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口罩等防护用品的销售。

2020年3月,根据购买方需要,我单位为其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均按规定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开具专用发票的这笔业务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答:不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最新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题(附答案)

最新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题(附答案)

执法资格考试备战模拟试题一、单选题1.湖北省以外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

2020年4月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5月、6月含税销售额合计为40万元,企业选择适用优惠政策,并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计算二季度增值税应纳税额。

A. 0.249万元B.0.495万元C.0.485万元D.0.298万元【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由于上述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自5月起施行,纳税人在4月份的销售额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政策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0÷(1+1%)×1%+40÷(1+0.5%)×0.5%=0.298万元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买人价280万元,支付手续费0. 084万元。

当月卖出其中的50%,发生买卖负差10万元。

2019年6月,卖出剩余的50%,卖出价200万元,支付手续费0.06万元,印花税0.2万元。

假定,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该企业2019年6月应缴纳增值税()。

A.3万元B.3. 38万元C.2.81万元D.2.83万元【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企业2019年6月应缴纳增值税=(200-280×50%-10)÷(1+6%)×6%=2. 83(万元)。

3.2020年3月,某市甲公司与海外P公司签订一份金额为850万美元的口罩采购合同,甲公司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文件要求,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4月6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全省国税系统所辖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或者选择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210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具体如下:1.税务登记类6项事项,具体包括:扣缴义务人登记、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2.税务认定类18项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包括11项)、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3.发票办理类11项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发票核定、普通发票核定、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普通发票核定调整、发票发放、发票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发票真伪鉴别。

建筑行业的印花税实务

建筑行业的印花税实务

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税种,特别是建筑企业。

印花税虽然税负低,但是涉及的面很广。

建筑企业几乎涉及的所有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从工程承包开始:总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工程检测合同、运输合同,如果涉及向银行贷款也将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是EPC工程还涉及到设计合同,这些合同都必须根据合同额缴纳印花税。

在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缴纳通常存在以下九个方面的误区:误区之一:印花税与增值税一并按月申报缴纳。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

但在缴纳的时间上,印花税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以湖北省为例,《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可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因此,对于施工企业频繁发生的建造合同、材料买卖合同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对不经常发生的应税合同,比如保险公司、租赁合同等,可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误区之二:建造合同按开票确认的收入或会计确认的收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之所以习惯按照开票收入或账面反应的收入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主要原因:一是为了便于企业以后查询;二是直接按开票收入缴纳印花税也是为了应对税收风险比对;三是沿袭过去印花税核定征收时代,直接按照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印花税。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辅导《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人免征增值税。

其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存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这是国家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对受影较重行业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并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政策延期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

上述政策无疑是对企业抗击疫情、复产复T的支持,但这些企业一般都是营改增后第一次卓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前期颁布的相关政策不是很了解,为此,笔者根据在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作如下提示,以减少执行中的风险。

―、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川规定》(国税发[2006] 156号)第十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及W家税务总@>丨冇规定的除外,销售免税货物不得汗f t专用发票,这是增值税#用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M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N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F简称4号公告)第-: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冇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 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 具普通发S L同时,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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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 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月21日来源: /fg/detail2099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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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湖北省,增值税纳税申报,公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6号
【发文日期】2012-10-23
【实施时间】2012-10-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的规定,现就我省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见附件1);
7.《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实行差额征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填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除外)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3.《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实行差额征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
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其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

(三)备查资料纳税人应按月对下列资料进行归集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见附件2)、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农产品核定抵扣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税收征管法》需要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特此公告。

附件1: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附件2: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附件1-2.zip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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