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统计季报制度(一)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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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季报制度

(一)说明

一、制表目的

为及时了解环境形势,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订本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

本报表制度为定期报表制度。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国控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排放物、主要环境信访、环境质量、建设项目管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排污收费情况等。具体为:

1、环境信访的统计范围为国家环保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以下称省级环保局)受理、办结的各类环境信访。

2、国控重点工业企业的统计范围为排污量占全国工业排污量65%以上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单位,其名单由国家环保总局商各省级环保局确定并下发。

3、环境质量的统计范围为全国重要水域的国控监测断面水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4、建设项目管理的统计范围为国家环保总局和各省级环保局受理、审批、否决以及“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

5、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统计范围为全国重大以上(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6、排污收费的统计范围为全国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情况。

三、调查方法

1、国控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季报的调查方法为,每季度对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单位逐个进行废水、废气的监测,并对其当季的生产情况、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检查,以掌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整体情况。

按照污染源属地管理原则,将国控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分解到市环保局,由市环境监测站对其按季度(或按月)进行监督性监测。由市环保局监察、污控、统计和监测部门共同组成污染源数据核定小组,根据监察等部门调查和掌握的企业生产、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参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监测情况和企业自测数据,对监测站提供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对企业当季(或月)的排污

总量进行核定。环保局核定后的企业排污总量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的基础数据。国控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季报表以此为基础填报。

被调查企业配合环保局进行季报统计,并提交排污口自测报告(数据)、生产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等台帐资料作为参考。

2、环境质量情况季报的调查方法按照现行的环境监测系统相关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执行。其中,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数据暂定为双季报。

3、环境信访、建设项目管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排污收费等季报由环保局根据环境管理业务分工,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四、资料来源、报送内容及方式

1、国控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统计资料来源于“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季报表(环季规基1表)”和“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季度监测情况表(环季规基2表)”的数据,由省级环保局汇总上报。省级环保局报送的季报资料,应包括季报汇总数据的打印表、季报说明等文本材料和数据库。文本材料用邮寄的方式、国控重点工业企业基础数据库(环季规基1表和环季规基2表)和汇

总数据库(环季规综表)通过网络传送的方式,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由监测总站负责汇总。国家环保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审核把关。

2、环境质量情况的统计资料来源于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汇总“环境质量季报表(环季科综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负责审核把关。

3、环境信访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情况、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情况、排污收费情况季报统计资料来源于省级环保局相关的业务主管处室,各业务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完成“环境信访季报表(环季办综表)”、“建设项目管理季报表(环季评综1表)”、“审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表(环季评综2表)”、“‘三同时’情况季报表(环季评综3表)”、“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季报表(环季监综1表)”,并负责将汇总数据的打印表、季报说明等文本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国家环保总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环境统计机构,数据库通过网络分别传报国家环保总局各业务主管部门。由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信访办负责环季办综表的汇总、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环季评综1表、综2表和综3表的汇总,环境监察局负责环季监综1表的汇总。

“排污收费季报表(环季监综2表)”季报统计资料来源于《环

境监察工作季报制度》,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负责。

季报说明为简要统计分析,说明本季度与上季度及去年同期相比的变化趋势、原因及对策建议。

五、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报告期为季报,即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排污收费季报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其它报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各负责单位将上季度统计汇总及统计分析送至规划与财务司。

六、填报要求

1、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各填报单位和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贯彻执行。省级环保局可根据需要在本表式中增加少量指标,但不得打乱原指标的排序和改变统一编码。各填报单位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附有填报说明。填报说明的编写要求见《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

2、调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表示。表中不得留有空格。数据如为0时要以“0”表示;没有数据的指标划“—”表示;如数字小于规定单位,以“.…”表示。

3、在填写调查表中的属性标志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填写代码。每个“□”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

4、调查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不得擅自更改。除浓度外,以“万元”和“%”为计量单位的数字保留1位小数,其它一律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5、各报表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报出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七、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布置,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规划与财务司归口管理。

八、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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