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火工品库管理制度

国家火工品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火工品库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加强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火工品库是指专门用于存放国家机关、公安、国防、文物保护等单位使用的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火工品的库房。
第三条国家火工品库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火工品进行购进、储存、保管、装卸、检验、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火工品库负有对火工品安全进行认真负责的职责,确保火工品的安全稳定,不得发生爆炸及其他安全事故。
第五条国家火工品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其他火工品的安全管理法规和政策,确保库房内的火工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国家火工品库的管理单位为公安部门,具体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火工品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国家火工品库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
第九条国家火工品库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国家火工品库应当加强对库房和设施的保护,确保库房安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火工品库应当严格进行从业人员的身份审核,确保从业人员的资质合格。
第十二条国家火工品库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火工品库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火工品库应当定期进行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国家火工品库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第十六条国家火工品库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的警示教育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危险预警能力。
第十七条国家火工品库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的奖惩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给予惩罚。
第十八条国家火工品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常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了解火工品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火工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火工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为了确保火工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火工品安全管理的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火工品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储存、运输和使用。
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对火工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实行严格控制,确保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 全员参与,责任到人:火工品安全管理涉及全公司的各个部门和全体员工,要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责任,确保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实施。
二、火工品安全管理的责任1. 火工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司总经理,负责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 火工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负责制定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组织火工品安全培训、监督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等。
3. 火工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严格执行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
三、火工品安全管理的规定1. 火工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火工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储存规定,不得在非储存区域内储存火工品。
3. 火工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不得在非运输区域内运输火工品。
4. 火工品的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销售规定,不得在非销售区域内销售火工品。
5. 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使用规定,不得在非使用区域内使用火工品。
四、火工品安全培训公司要定期组织火工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认识和掌握程度,确保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实施。
五、火工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公司要定期对火工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实施。
六、火工品安全管理的奖惩对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员工,公司要给予奖励;对违反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和员工,公司要给予处罚。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犯罪和破坏活动,确保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受侵犯,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结合项目部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在项目部是指炸药、雷管、发爆器、放炮母线、警戒器具等(以下简称“火工品”)。
第三条从事火工品管理使用人员,在项目部是指接触爆炸物品的放炮员、库管员、安全员、火工品押运工、装药工。
第四条对火工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必须依照本规定执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对火工品管理的最高机构是项目部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部安全副经理任组长,保卫组长及各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办公室设在保卫组,依照本规定认真抓好项目部火工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部门分工职责第六条保卫组是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工作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业务职能部门的指示和规定,在项目部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全项目部火工品管理体制、库房储存、现场使用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办理审验库房储存许可证、现场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证等证件业务;建立完善火工品管理档案;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发生在项目部内的炸药、雷管被盗、丢失案件,查处一般性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的问题。
第七条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项目部火工品管理的检查工作,主要对现场应用操作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放炮员、库管员、安全员培训计划,报公司主管培训部门,与上级主管发证机关联系,组织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办理有效的上岗证件业务。
第八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申报火工品使用购买计划,严格加强库房储存管理;保管员负责火工品的发放、清退,报废炸药、雷管的收缴和销毁处理;配合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对火工品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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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5篇]》第一篇:火工品管理办法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为了不断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管好用好爆炸物品,既是促进施工生产和获得最佳效益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稳定的大局所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储存与保管第二条爆破器材仓库的分类1、按建筑类型分1.1、地面库。
地面库是指设立在地面上的库房。
使用单位设立的总库,炸药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半年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一年的使用量;分库炸药的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半年的使用量。
但是,不论总库或分库的单个库房最大储存量,都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限量。
1.2、覆土库:覆土库是指建筑在地面上用土覆盖的库房,这种库房的长边一侧多是紧贴山丘,库房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少于50厘米;库房的另一长边覆土的宽度必须过顶边缘1米,至地面的坡度不应少于1:1、25,以保证覆土的稳固性库房的两侧设出入口及装卸站台。
库房出入口还要设覆土挡墙。
1.3、峒室式。
峒室式也叫隧道式,是指设立在山洞或隧道内的库房。
单个库房炸药的最大允许量不应超过100吨。
1.4、井下库。
井下库是指在矿井下设立的库房,它属于分库。
2、按使用期限分:2.1、永久库。
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
2、短期库。
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
2.3、临时库。
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下的。
临时库的炸药总存量不应超过10吨,雷管不应超过2万发,导火索不应超过1万米。
第三条建库审批程序和要求1、库址选择,对库址进行审批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库房能够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外部设备距离。
设立仓库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储存的品种数量选定库房的位置。
在库址选择阶段,设立仓库的单位要提供以下文件:1.1、隶属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书。
2、主管城乡规划部门的用地许可证明。
1.3、计划任务书。
1.4、库址现状地形图,要求能显示出库房的地理位置及与周围村镇、厂矿、重要建筑设施、公路和铁路、供电和通讯线路等的四邻距离,150Μ以外。
火工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火工品使用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火工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火工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 火工品采购:火工品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确保火工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火工品储存:火工品应储存在专用库房内,库房应符合以下要求:(1)库房结构安全,通风良好,防止潮湿、高温、腐蚀等影响;(2)库房内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禁止烟火;(3)库房内应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3. 火工品领用:火工品领用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领用人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领用;(2)领用火工品时,须填写领用单,明确领用数量、用途和责任人;(3)领用火工品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不得擅自转移、转借或留存。
4. 火工品使用:火工品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火工品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2)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3)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清理现场,防止火工品残留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5. 火工品销毁:火工品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确保销毁过程中的安全。
6. 火工品安全教育培训:单位应定期组织火工品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火工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火工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3篇)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1、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火工品仓库由项目部协同地方民爆部门负责管理,设于施工现场,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要求。
3、爆破器材储存于干燥的仓库内,温度保持在18-30℃,库内设消防设备,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开;雷管和炸药分库储存。
雷管和炸药严禁同车运输。
4、爆破施工,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请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许可证。
5、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实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记本》使用制度。
程序如下:(1)使用火工品时,应由施工作业队根据爆破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的当天“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提出当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请计划,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交由物资部门审核后,签发意见,并经现场安全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
库房发料后,要填写“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由领取人员签字。
(2)爆炸物品领回后,根据每一班组当次使用情况进行下发,填写“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并由班组领料员签字。
(3)班组当次使用情况,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4)施工作业队将当天剩余物品交回仓库,不得在工地留存过夜,并填写“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____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____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不得身着化纤服装,不得穿带铁钉皮鞋,不得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药粉、粉尘。
7、严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以物易物。
8、严格遵守规定的爆破作业时间,并告示当地居民及施工人员,设置醒目标志牌,放炮时设专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证上岗,装药过程中不能抽烟,放炮前要对炮眼连线进行逐孔检查,点炮前要由专职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及所有机械设备是否撤至安全地带。
火工品的规章制度

火工品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工品的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火工品是指易燃、易爆炸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包括烟花爆竹、烟火药品、化学危险品等。
第三条火工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遵循安全生产原则,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级政府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火工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火工品安全隐患。
第五条火工品从生产到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应当进行全程管理,确保安全可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火工品生产管理第六条火工品生产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严格执行生产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可靠。
第七条火工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设立专门生产车间,配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火工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产品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火工品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并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条火工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能够及时查明产品来源,追踪产品去向,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章火工品存储管理第十一条火工品存储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火工品存储库房,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火。
第十二条火工品存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存储火工品,分类存放,定期清点盘查,定期检查库房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火工品存储单位应当做好防火措施,严禁在库房内吸烟、使用明火,保持库房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四条火工品存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组织消防演习,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火工品存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库房周围环境,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库房安全。
火工品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规定

目录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铁路xxx标段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杜绝火工品流失、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以及本工程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从事爆炸物品储存、押运、使用、作业的职工,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证的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本规定适用于xx有限公司xx铁路项目经理部.第二章爆炸物品组织机构及安全职责组织机构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部管辖范围内涉及爆炸物品的事件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由安全质量部部长xxx任办公室主任.由安质部负责爆炸物品日常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机构:组长:xxx、副组长:xxx、xxx成员:xxx安全职责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2、保证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3、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仓库了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进行事故报告,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6、审定、表彰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部室与个人,审定导致事故发生责任人的处分.爆破服务公司安全生产职责1、负责与合同爆破工程相关手续的报批及跟踪工作;2、负责与爆破施工区域周边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协调;3、负责与交管部门沟通,办理好交通管制的相关手续;4、负责工作面爆破施工所需火工产品的申报、审批、代购含配送、保管、使用、清点及退库工作,做好相应记录、台账,并承担上述过程的安全责任;5、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班前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布孔、验孔、装药、连线、填塞、安全防护、警戒、起爆、爆后安全检查及处理盲炮等爆破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及安全防护工作;6、负责完成爆破安全防护用品的转运、移动、安装、拆除等工作;7、爆破前向项目部施工队申报爆破现场警戒范围,经批准后,组织做好爆破前安全警戒、清场及安全警示标牌的放置、保管及维护等工作,确保爆破工程施工安全;8、严格按照业主、监理和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规程、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施工队队长安全生产职责1、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专门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2、确保“四防”人防、技防、物防、犬防落实到位有效.4、每库房按核定储量存放,性质相抵触的产品不准同库储存.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定员、定量工作.6、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物品的入库和发放,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并作好领用审批工作.7、做好每天巡查、登记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8、做好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等工作.9、按照项目部要求,组织仓库人员积极参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安全质量部职责1、对爆破施工中的安全防护、清场、警戒以及火工品的入库、领用、退库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明确爆破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使各项安全职责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岗位;2、负责编制爆破安全管理制度、爆破安全应急预案;3、负责审查爆破服务公司相关资质,审核爆破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件;4、负责爆破施工中各类安全标识标牌、警示标牌的制作,并提供给爆破单位使用;5、协助施工队做好爆破施工通告、警示、警戒、安全操作等工作,对爆破安全防护、现场文明施工等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7、负责组织审定爆破警戒范围、警戒方式,并跟踪落实.工程管理部职责1、负责隧道、边坡、基坑等施工爆破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及跟踪落实方案的审查、审批情况,并组织技术交底,参加爆破前的检查验收,跟踪实施情况,并及时完善修改实施方案;2、负责对爆破服务公司或施工队提出的火工品使用计划,包括火工品材料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等进行审批;3、负责编制爆破安全防护所需材料计划,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交物资设备部进行采购或交施工队组织施工.;4、负责爆破安全防护材料的现场加工、安装及移动等方案的编制,做好技术交底,并检查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5、负责编制试爆施工方案,并组织审批、交底,对试爆效果进行分析评估,调整、完善爆破方案相关参数.物资设备部职责1、负责火工品使用计划的落实,对火工品材料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进行审核备案;2、负责制定火工品的入库、领用、退库程序及火工品各种出入库、领、用、退台账,下发储存仓库和施工队执行.并对程序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与爆破服务公司、施工队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核对,确保台账、实物准确;3、根据工程管理部提供的安全防护材料计划,完成材料询价工作,确定供应商,按计划采购爆破安全防护所需物资.爆破架子队、班组长职责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2、监督爆破员遵守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搬运制度.3、制止无爆破工作证的人员进行爆破.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民爆物品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职责1、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2、必须坚守岗位,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3、认真做好进出库区人员、车辆的登记工作.4、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5、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6、必须遵守民爆物品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7、发放民爆物品时,应当如实记载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人员的姓名,不得将民爆物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员卡发放、领用民爆物品.8、必须建立进出库明细帐,做到进库与储存、出库帐目平衡,并做好月、季、年报工作.9、必须坚持专库专用,严禁混存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10、负责清除仓库15米周围内的杂草等易燃物.11、严禁在仓库内住宿、会客、酗酒、吸烟和带入火种火苗、通讯工具及明火照明.12、严禁转借、转卖、赠送、私存民用爆炸物品.13、民爆物品要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过期变质霉烂产品要造册登记,报告单位领导并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报废销毁.14、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等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爆破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1、负责本单位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3、经常检查本单位民爆物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民爆物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4、必须与爆破员一起计算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不许虚报领占为已有, 更不许与爆破员等人一起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火工产品,剩余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5、必须深入爆破现场,对爆破员的炮眼装药、制造药包、现场爆破,处理哑炮、残炮等实行安全监督.6、爆破前应划定危险区域,组织布置岗哨加强警戒,并检查清退余药,催促无关人员远离危险区后,发出爆破信号进行爆破.爆破结束后发出解除信号,方准行人进入危险区.7、爆破时认真记好响炮数,爆破后与爆破员一起检查爆破结果,对哑炮,残药要督促爆破员采取安全方法加以处理,并将残炮、残药造册登记,送还仓库保管.8、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人和事,异常情况下有权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炸事故,应及时抢救,并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爆破员安全生产职责1、凭爆破员IC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2、保管好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3、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4、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5、爆破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6、不得转让、出借、转借、赠送、私藏或截留民用爆炸物品.治安保卫人员安全生产职责1、坚守岗位,严守仓库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2、提高警惕,做好库区巡逻和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库区异情,并立刻报告单位领导.3、严把进库关,谢绝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进入库区,劝绝进库人员携带移动通讯等器材和易燃易爆物品及烟、火入库,并认真做好进入库区车辆、人员登记工作.4、及时接听电话,按时开关库区路灯.5、搞好环境卫生,保持库区清洁.押运人员安全生产职责1、掌握本职工作所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2、确保所押运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准确无误地送到目的地.3、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时间及行车速度行驶.4、监督装载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超载,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不混装.5、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6、运输途中,不得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民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驾驶员安全生产职责1、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2、应熟悉本单位系统车辆的性能,学习扎实的专业修理技术;严把本单位车辆的出入关,做到“病”车不上路,“坏”车及时修.3、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4、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通信号标志和交警指挥,按规定时速行驶,驾车行经路口时要减速观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行经人行横道时要减速或停车让行.5、必须自觉参加单位每月组织的驾驶员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教育及交通安全技术知识的学习.6、发生交通事故,要视情况进行应急处理和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警和向公司汇报,不得肇事逃逸.装卸人员安全生产职责1、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掌握所装卸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危险性质和应急措施.2、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3、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穿带有铁钉的鞋子、高跟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4、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5、暴风、雷电恶劣气候,不应进行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6、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7、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8、装卸时发现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不准发货且及时报告.9、装卸结束后,应将现场打扫干净.第三章管理制度炸药器材的堆放制度1、炸药箱堆高不得超过米,宽度以4箱为限;2、库存量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15t,不准混放,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mm,放置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3、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保持不少于米的间距,架堆之间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少于米4、为了便于通风,箱堆下面应垫方木或木板.炸药器材的装卸制度1、民用爆破器材的运输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2、应有专人在现场指挥、清点、验收和登记.3、炸药、雷管不能在同一个位置同时装卸、搬运.4、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5、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禁止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6、爆破器材装运量不得超过原车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高度不得超过二层.7、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8、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9、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10、爆破器材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须夜间装卸时,要有安全照明设备并加强警戒.炸药器材的入库、领用和清退制度1、根据当天的爆破施工任务单由爆破员或爆炸班长到爆破器材临时库领取所需爆破器材.2、爆破器材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且只能指定一人负责爆破器材的申请领用工作,于发文第2工作日内持申请者有效身份证到安全质量部进行备案.3、申请人必须按照当班使用量认真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经主管部门如施工队负责人审核审批.“民用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上联由各施工队安全员留存,下联由申请单位留存.4、领取爆破器材时,要对所领取的爆破器材进行仔细清点,并进行登记、签字;5、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先进先出的的原则.6、领取的爆破器材要有专人保管,雷管要放在专用雷管箱内,爆破施工装药前2小时运往施工工地后存放到安全地带备用;7、当日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及时退回炸药库,并仔细清点、登记,办理退库手续.民爆物品运输制度1、使用单位到相应炸药库领取爆破器材后,指定专用车辆进行运输,严禁人货混装.2、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3、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2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人员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3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生活区和人烟稠密地区停歇、装卸.4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5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6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7运输爆破器材需有押运人.8按指定路线行驶.9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座.10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转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一律采用红旗统一标识.5、使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每次出车前务必检查车辆的工作状态,保持车况一切正常.2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3汽车的排气管应引至散热器的下面,并使排气孔向下或对地面.4在汽车驾驶室外面两边靠近车辆的地方,应配挂两个泡沫灭火器和其他必要的灭火工具.5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发生.6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20km施工区内不得超过15km/h,在变、多坡、陡路、狭窄的路段应保持时速5km以内.7装卸爆破器材的车辆,严禁开快车、抢车.炸药器材的销毁制度1、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2、报告中应写明被销毁的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时间和地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项目部安全质量部、爆破器材库和景洪市公安局;3、销毁场地应尽量选择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区,如山谷、丘陵盆地、河滩等;4、场地周围50米内要清除杂草及其它可燃物;5、场地与周围的建筑、铁路、高压线以及通航河流之间,应尽量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6、销毁场地应修筑必要的道路,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7、场地应选择在居民区、建筑物的下风方向,以防因风大造成火势蔓延或销毁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对居民区的污染和威胁;8、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区内设置安全警戒人员,销毁过程中,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9、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炸药品的交接班制度1、按时交接班,把当班未办完的事情交代清楚,做好记录.2、检查值班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3、本班期间所发生的情况及时处理,处理结果要记录清楚.4、交接班时,必须严格检查各部位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无可疑迹象,并记录在值班登记本上.5、交接班时,当班人员交代不清楚或接班人员不履行职责,出现问题后,交接人员同时承担一切责任.火工品库房管理制度1、设专职人员不准用民工负责库区的警卫、保管、装卸和押运工作.2、建立值班制度、检查、登记和验收制度,按时填写值班记录.3、无关人员禁止入库,警卫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巡查,发现爆破器材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4、建立防火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库内严禁明火、吸烟,人员入库所带火种应存放在门卫室,汽车进库区后应熄火.5、建立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和两把锁、两本帐制度.6、爆破器材入库应检查物品名称、型号、生产日期、数量、包装等项目,合格后方准入库,记录;7、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同库存放.8、不准穿带铁钉鞋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包装、拆箱.9、夜间进入库房内除防爆手电外,不准使用其他照明工具.10、按时核对帐目,做到收支平衡,帐物相符.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1、为加强临时库的保卫工作,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存放,必须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2、外来人员指除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所有车辆出入库都必须登记,并填写进出库人员登记表.3、其他因工作需要出入临时库的外来人员必须由本单位领导陪同,或者持项目部开具的介绍信介绍信应注明外来人员入库的目的、姓名、人数、车号等主要内容,出库时将介绍信留库存档.4、遇夜晚有公安、安全部门入库查岗时,值班员必须先查验证件,确认无误后方可准入,填写进出库人员登记表,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检查人员不出示证件的,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入库查岗,并向主管领导汇报.5、倘若有人不遵守规定强行入库的,值班人员要立即报警.6、仓库严禁烟火,严禁火种进入库区.7、运输爆破器材时,提货人应先登记包括车辆牌照并交单提货,出示相关证件.严禁凭电话、白条发货.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仓库管理制度,服从仓库管理人员和警卫人员的工作安排,发货后,必须认真复核提货单,做到帐物相符.8、工作人员进入仓库必须关闭手机、呼机、对讲机等火工品库房的防火制度1、库区设置避雷装置,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2、库房周围无杂草、无易燃易爆及其它杂务堆放;3、库内不准安装电气线路、禁止使用电气设备和不安全照明装备;4、不准存放、使用易打火金属工具、设施;5、进入库区后的车辆必须熄火或有防火帽:6、库区内必须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7、库区值班人员必须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8、实行每日防火检查,并建立巡查记录;9、制定灭火和紧急疏散方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10、在重要醒目部位,设置“禁止明火作业”、“禁止吸烟”等安全标志牌;11、严禁任何人员带火种如打火机、火柴等进入库区;治安保卫制度1、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项目部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2、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3、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4、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5、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准许,方可进行.6、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7、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火工品的检查制度1、项目部执行三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项目部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2、三级巡回检查,分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项目部级、施工队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的每周安全检查施工队级、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3、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4、施工队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5、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6、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民爆物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1、设备、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严格控制民爆物品流向,防患于未然.2、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制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3、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批的,领导不得批示,无计划和爆破指示单的,雷管未编号的,超期变质的,性能不。
2024年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2024年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工品及爆破活动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火工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爆破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火工品指具有燃烧、爆炸或者发射等作用的物品,包括烟花爆竹、炸药、火箭弹、雷管等。
第四条爆破活动指利用玩具枪、气枪、猎枪、手榴弹等工具进行破坏行为。
第五条所有从事火工品及爆破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执照,并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火工品的生产、储存和销售第六条从事火工品生产、储存和销售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火工品的生产必须设立专门的生产区域或者场所,符合相关生产要求,并通过环保、安全等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第八条火工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储存标准,确保储存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火工品的销售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从事火工品销售的组织和个人必须设立明显的销售场所,清晰标明产品的种类、批号、生产日期以及使用说明等信息。
第三章火工品的运输第十一条火工品的运输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运输标准和要求,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从事火工品运输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关的运输资质。
第十三条火工品的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运输工具,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装载和固定。
第十四条火工品的运输过程中,严禁超速行驶、超载、超时长时间停留或者擅自更改运输路线。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第十五条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和要求,并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六条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报备,并取得相关的批准或许可证。
第十七条在城市、居民区、公共场所、森林和草原等限制区域内,严禁使用火工品。
第十八条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须设置指定的安全区域,确保周围人员不会受到伤害。
2023年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火工品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工作。
煤矿火工品是指在煤矿作业过程中用于炸药、雷管、导火线、雷管信号器等炸火工具。
第三条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煤矿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各级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火工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火工品的购买和销售管理第五条煤矿火工品的购买和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和销售火工品必须持有相关资质。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火工品的购买和销售台账,记录购买和销售的时间、数量、种类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七条煤矿应当对购买的火工品进行验收检查,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煤矿购买的火工品必须进行包装密封,标识清晰,材料符合相关标准,避免火工品的泄露和损坏。
第九条煤矿销售火工品时,应当核对购买单位的相关资质和购买数量,并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三章火工品的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专门的火工品储存库房,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储存和防潮、防火等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煤矿火工品储存库房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离煤矿生产区域一定距离,并有合格的保安人员进行值守。
第十二条煤矿火工品的储存库房应当划分作业区域和非作业区域,必要的时候应当进行专用设施的隔离。
第十三条煤矿火工品的运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运输车辆应当有专门的运输资质和保险,并进行时刻的监控。
第十四条煤矿火工品的运输途中,应当严禁与其他炸药、易燃物品等混装混载,确保运输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在使用火工品时,应当制定详细的使用方案,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煤矿使用火工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质和技术证书,并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前言火工品是一种具有爆炸性能的危险品,为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人员的健康,必须建立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火工品的存放、使用和处理,确保火工品的安全性,并提供应急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二、定义1. 火工品:指那些能产生爆炸、火焰、烟雾或者所含有害气体、粉尘、蒸汽等危险物质的物品。
2. 火工品管理者:指依法负责本单位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
三、火工品存放管理1. 存放场所:火工品应存放在专门设置的防火室内,确保通风良好且干燥。
2.安全距离:火工品的存放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物资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火灾。
3. 防火设施:存放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无水泡沫灭火装置等必要的防火设施,保证发生火灾时能及时进行扑灭。
四、火工品使用管理1. 使用人员要求:只有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证书的人员,才能使用火工品,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2. 使用程序:在使用火工品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并经过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操作。
3. 使用设备:使用火工品时,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器材和工具,并检查其完好性。
4. 防护措施:使用火工品时应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如防爆服、安全眼镜、防护手套等,预防事故的发生。
五、火工品处理管理1. 废弃物管理:废弃的火工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存放。
2. 处理人员要求:进行火工品处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并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
3. 处理设施:进行火工品处理时,必须有完善的设备和设施,确保处理过程的安全性。
4. 出入证管理:所有进入火工品处理区域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出入证,方可进入,确保现场的安全管理。
六、应急措施1.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火工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人员的安全意识。
2. 应急设备:火工品存放和使用场所必须配备应急设备,如安全阀、喷淋系统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3. 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火工品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应急措施,确保事故后能及时、有效地处置。
火工品使用安全规定

火工品使用安全规定前言火工品是一种危险品,如果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妥善保管和使用,就可能会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甚至引发重大事故。
因此,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保护财产,制定本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科研、教学和其他场合使用各种类型的火工品。
一、一般规定1.所有火工品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
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
2.火工品的仓库、运输工具及使用场所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规定,如防火防爆等。
3.在使用火工品时应仔细阅读《火工品储运和使用安全技术规范》,呼吁所有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管理制度。
4.传统民间燃放鞭炮、烟花爆竹,应该在指定场所或开辟场地,在安全保障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专业人员操作和管理。
二、火工品的使用1.每种火工品都有自己的燃点和粘度等特性。
在使用前,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和使用要求进行操作。
2.火药和炸药等易燃易爆火工品应存放在特定的堆垛区,电气工具应经过防爆处理,并有防火、防爆等措施。
3.在使用火工品时,应该避免过度处理,避免旁人、动物的意外伤害。
4.在使用火工品时,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制服,防眩光面罩、手套和安全鞋等安全防护装备。
三、火工品的存储1.火工品应储存在凉爽、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不能与其他危险品混存。
2.应该对储存的火工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尤其是一些易有潮湿现象的火工品,更应注意。
3.火工品储存区域应标明警示标志,并设有警示灯,保证消防设备、救援车辆到达储存部位可以开启。
四、火工品的运输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火工品应经过专业的工作人员运输。
装载、卸载和搬运时,必须采取固定的运输措施。
2.针对常见问题、应急措施的应急处理计划,应经国储备药物和抢险准备团队审核并予以印制。
3.摆放要正确牢靠,确保转弯时行车安全。
火工品运输车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以确保火势失控时及时灭火。
五、规范管理1.所有使用和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定期进行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置及灭火能力。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保障火工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火工品的定义和分类第一节火工品的定义根据《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火工品是指能够燃烧、爆炸或发射火花、喷射烟雾、发声、产生光亮或其他能显著改变燃烧、爆炸情况的物质、装置和成品。
第二节火工品的分类根据火工品的性质和用途,可将火工品分为:1. 爆炸品:具有爆炸性能的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等;2. 烟火:用于庆祝活动和节日的燃放物品,包括鞭炮、焰火等;3. 烟花:用于舞台表演和室内庆典的燃放物品,包括烟团、烟雾等;4. 火灾自动报警器材:用于火灾报警的设备,包括火焰传感器、烟雾探测器等;5. 火箭发动机:用于推动火箭升空的发动机。
第三章火工品的生产与销售第一节火工品的生产火工品的生产应满足以下条件:1. 取得生产许可证;2. 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车间;3. 配备专业化的生产人员;4.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第二节火工品的销售火工品销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取得销售许可证;2. 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销售场所;3. 配备专业化的销售人员;4. 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销售。
第四章火工品的存储与运输第一节火工品的存储火工品的存储应满足以下条件:1. 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存储仓库;2. 配备专业化的存储人员;3. 分类存放,避免不同性质的火工品混放。
第二节火工品的运输火工品的运输应满足以下条件:1. 使用专用运输工具;2. 遵守相关运输法规;3. 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第一节火工品的使用权限使用火工品需取得使用许可证,且仅限于具备相应安全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第二节火工品使用的安全措施使用火工品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制定使用计划,明确使用范围和时间;2. 配备专业化的操作人员;3.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4. 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识,确保周边环境安全;5. 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老化和失效。
火工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火工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火工品是一种具有极大危险性的化学品,其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从而确保人员、设施和环境的安全和稳定,就涉及到火工品安全管理问题。
本文旨在对火工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阐述,以期提高火工品安全管理水平,保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概念1、火工品火工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等特性,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品,包括炸药、火药、烟火、烟雾弹、信号弹等。
2、火工品安全管理火工品安全管理是指从火工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全过程上,进行预防、控制火灾和爆炸危险,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三、火工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火工品生产(1)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火工品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生产活动。
(2)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
(3)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同时采用科学合理的工艺流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火工品储存(1)火工品储存必须在专门设计的场所进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火工品储存设施必须保持清洁,通风良好。
(3)在储存火工品的场所周围,必须设置灭火设施、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以便在发生危急情况时及时处理。
(4)经营者必须在储存火工品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所有接触到这些产品的人员,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3、火工品运输(1)运输火工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同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运输许可证。
(2)运输车辆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在运输火工品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火工品运输安全。
(4)运输高爆炸性火工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配备防护措施,以避免火灾或爆炸的发生。
4、火工品销售和使用(1)销售火工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
火工品国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火工品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国家设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火工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二)监督检查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对违反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四)组织开展火工品安全教育培训;(五)指导、协调、监督地方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火工品安全法律法规;(二)具备火工品安全专业知识;(三)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第三章生产与销售管理第八条火工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火工品生产许可证》;(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工艺;(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火工品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火工品销售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仓储设施;(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火工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不得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火工品;(二)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火工品;(三)不得销售未取得《火工品生产许可证》的火工品;(四)不得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火工品。
2024年某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2024年某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中国某煤矿2024年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有效管理火工品,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某煤矿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火工品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及其他用于爆破、雷管引爆的物品。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第二章火工品的生产和采购第五条煤矿应当办理火工品生产或采购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提供相关资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煤矿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供应商具有相应的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
第七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火工品采购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火工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火工品的储存和保管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库房,确保储存环境满足安全要求,禁止将火工品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一起。
第九条火工品库房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禁止吸烟、明火等行为。
库房门禁控制,不得随意进出。
第十条火工品库房应当配备专门的监控设备,确保火工品储存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火工品库房应当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和运输第十二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制定火工品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对火工品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使用火工品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四条火工品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违章使用火工品。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火工品运输制度,明确运输要求和责任。
第十六条火工品运输应当采取专门的运输工具,保证火工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火工品的废弃和报废处理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火工品废弃和报废处理制度,明确废弃和报废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火工品废弃和报废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禁止随意丢弃或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火工品废弃和报废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产生安全事故。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煤矿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火工品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火工品国家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国火工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工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机构1. 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火工品安全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工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执法工作。
3. 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火工品安全管理要求1. 火工品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2. 火工品销售单位应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销售火工品。
3. 火工品储存单位应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严格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安全。
4. 火工品运输单位应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运输火工品。
5. 火工品使用单位应取得《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建立健全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6. 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安全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2. 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1. 火工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蔓延,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

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工品管理,保障现场施工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火工品事故的危害,保护企业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的一切爆炸物品。
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火工品的计划编制、审批、领取、入井、使用、清退等业务程序,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火工品使用程序:制定火工品申请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核,审批后报民爆公司。
榆阳区民爆公司负责将火工品送达煤矿指定地点,专人负责配合民爆公司对火工品进行发放并做好记录,爆破员持证和领用表领取,当班使用不完的火工品交回民爆公司进行退库。
第四条保管、使用和运送火工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涉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涉爆人员档案。
第二章火工品管理制度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各单位、各级火工品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火工品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立健全各项火工品管理制度:(一)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制度,(二)临时存放爆炸器材管理制度,(三)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四)爆炸材料运输管理制度;(五)井下爆破管理制度,(六)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七)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八)安全使用火工品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档案。
第八条为加强火工品管理,必须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
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由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其主要技术负责人负安全技术责任,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火工品的管理、使用检查。
第九条区队长负责对火工品月计划审核汇总;负责检查指导火工品使用情况,做好火工品日常领退、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火工品的采购;负责联系组织火工品到场发放,做好火工品收支台账;负责做好民爆公司运送火工品人员的后勤服务;协助民爆公司做好火工品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现场班组是火工品现场使用管理的安全责任主体,区队长为火工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爆破员为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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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工品管理,保障现场施工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火工品事故的危害,保护企业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的一切爆炸物品。
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火工品的计划编制、审批、领取、入井、使用、清退等业务程序,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火工品使用程序:制定火工品申请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核,审批后报民爆公司。
榆阳区民爆公司负责将火工品送达煤矿指定地点,专人负责配合民爆公司对火工品进行发放并做好记录,爆破员持证和领用表领取,当班使用不完的火工品交回民爆公司进行退库。
第四条保管、使用和运送火工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涉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涉爆人员档案。
第二章火工品管理制度与职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单位、各级火工品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火工品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立健全各项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制度,(二)临时存放爆炸器材管理制度,(三)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四)爆炸材料运输管理制度;(五)井下爆破管理制度,(六)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七)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八)安全使用火工品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档案。
第八条为加强火工品管理,必须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
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由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其主要技术负责人负安全技术责任,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火工品的管理、使用检查。
第九条区队长负责对火工品月计划审核汇总;负责检查指导火工品使用情况,做好火工品日常领退、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火工品的采购;负责联系组织火工品到场发放,做好火工品收支台账;负责做好民爆公司运送火工品人员的后勤服务;协助民爆公司做好火工品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现场班组是火工品现场使用管理的安全责任主体,区队长为火工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爆破员为直接责任人。
负责编制火工品需用计划、火工品领取、入井、使用、看管、清退及矸石排放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建立火工品使用管理台账,加强对本单位涉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法制教育工作。
建立健全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负责编制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火工品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火工品流失、被盗、被抢。
第三章火工品的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火工品领用实行计划申请审批管理,需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结合作业规程编制火工品申请计划,经本单位区队长本区队及分管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十三条每月20日之前将下月火工品需求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核后,再报民爆公司,按照下月计划完成火工品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火工品次日需求计划于当日10点前报建设单位,技术科审核后报安监科,安全技科审批汇总后于当日12点前报民爆公司。
第十五条技术负责人根据当天工程进度的需要核对每个班次的火工品使用数量,签发《爆破器材使用流程登记表》,并报矿技术科审核,审批后返回当班领用爆破员。
第十六条民爆公司将火工品送达煤矿指定地点后,设专人负责配合民爆公司对火工品进行发放并做好记录,爆破员提前在火工品到达地点等候。
第十七条领取火工品爆破员必须持有本人的《涉爆人员培训合格证》、《爆破员作业证》及当班签发的《爆破器材使用流程登记表》。
第十八条民爆公司按照《爆破器材使用流程登记表》签发领用数量发放火工品,因库存不足不能按照计划发放时,发放数量按照施工需求分配各班组。
第十九条每一爆破员领用量必须符合榆阳区民爆公司有关领用量规定。
第二十条爆破员在领取火工品及煤矿安监科专人在配合火工品发放时,均应登记雷管编号及炸药数量并填写《火工品领取、清退登记表》,并要经领取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爆破员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火工品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爆炸材料运输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装卸雷管、炸药要轻拿轻放,装卸现场不允许有带电设备及器材;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存有火工品的包装箱;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野蛮装卸。
第二十三条爆破员领取火工品后,应立即将火工品运往井口,主动出示《爆破器材使用流程登记表》,并接受检身人员检查、登记。
第二十四条根据领用数量核对爆破员携带火工品,数目是否一致,检查雷管、炸药是否分开进入作业面,并做好记录,填写《火工品入井、升井记录表》登记编号、数量等信息并由当班爆破员、安全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安全员填写《爆破器材使用流程登记表》入井情况。
第二十六条爆破工必须把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禁止在炸药和雷管箱上坐人或码放材料,严禁将炸药箱或雷管箱挪做它用。
第二十七条炸药和雷管必须由专人负责看管,看管期间人员不得离开,以防炸药和雷管丢失。
第二十八条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上双锁,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和当班放炮员各持一把锁的钥匙,取用火工品时必须由两人同时在场,每把锁的剩余钥匙由本单位负责人保管。
第二十九条当班领用火工品临时存放点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存放点严禁存放其它物品,设专人管理。
2.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存放点。
严禁在存放点吸烟和用火。
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存放点。
严禁在存放点内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3. 每一炮掘工作面火工品存放点必须在专门的位置进行存放。
4.火工品箱必须放置在顶板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并设置栅栏。
5.火工品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标识清楚。
6.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单位经审批通过后的《炮掘作业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当班使用不完的火工品必须交回民爆公司进行退库,严禁移交下一个班使用。
第三十二条作业结束后,爆破员填写使用数量,经班组长、安全员、作业带班领导核对无误后在《爆破器材使用流程登记表》签字。
第三十三条检身人员负责对每位升井人员进行检查,禁止非爆破人员携带火工品升井,禁止私藏火工品。
第三十四条检身人员根据领用数量、使用数量清点爆破员携带火工品,数目一致,允许升井清退,并填写《火工品入井、升井记录表》登记编号、数量等信息并由当班爆破员、检身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检身结束后,检身员填写《爆破器材使用流程登记表》升井检身情况。
第三十六条爆破员核对领用数量、使用数量、清退数量无误后在《爆破器材使用流程登记表》签字,将本班剩余火工品交民爆公司。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混在矸石中拒爆、残爆雷管的管理,所有矸石必须排放在煤矿指定矸石场地,禁止随意排放矸石。
加强对本单位排放区域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排矸场。
第三十八条定本单位排矸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明确矸石装卸、运输及
存放全过程火工品清查工作,并及时将清查的拒爆、残爆雷管上交民爆公司。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及单位管理人员要加强各环节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火工品实现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各环节监管人员发现火工品数目差错,要及时汇报单位领导并进行追查,直到查清为止。
第四十一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追查原因,做到问题没有整改不放过、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出现火工品流失等事故要立即报告煤矿筹建处。
第四十二条要定期对爆破员、安全员和值班守护人员等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流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学习,加强对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四十三条火工品管理单位应建立以下台账:
1.《火工品领取、清退簿》
火工品的领取、清退簿必须以班组为单位建立,记载本班组每位爆破员领取火工品的情况以及使用情况和清退火工品情况。
领取火工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退库,严禁作业面留存火工品。
登记的时间、名称、数量、编号以及责任人签名必须规范、清晰。
2.《爆破器材使用流程登记表》
建立使用流程登记表以班组为单位建立,记载本班作业爆破员从核定作业用量,到领取、检身、爆破作业、清退等各环节监督管理。
登记表由爆破员领取后随身携带,随时填写,爆破作业后存档。
3.《火工品入井、升井记录表》
施工单位建立检查记录入井及升井火工品时间、名称、数量、编号情况。
第四十四条各类台账的原始记录长期保存备查,坚决不允许私自销毁。
第五章惩处
第四十五条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矿关于火工品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和责任程度进行处罚。
1.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火工品计划编制审批、领用、入井、看管、使用、回收清退等程序管理方面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的,处以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2.每日申报火工品量和实际使用数量不能出现较大偏差,如出现较大偏差必须予以说明,否则根据情节处以技术负责人1000-5000元罚款。
3.井下私藏火工品,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并对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查收的火工品必须立即退库。
4.对丢失火工品的责任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追查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5.火工品临时存放点看管人员如擅自脱岗,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及地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及上级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