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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1C—019: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

(电磁兼容)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认证的申请 (3)

3.2型式试验 (3)

3.3初始工厂审查 (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获证后的监督 (3)

4.认证实施 (3)

4.1认证申请 (3)

4.2型式试验 (4)

4.3初始工厂审查 (6)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4.5获证后的监督 (7)

5.认证证书 (9)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9)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6.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 (10)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0)

6.3加施方式 (10)

6.4加施位置 (11)

7.收费 (11)

附件1 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 (12)

附件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3)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

(电磁兼容)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产品电气结构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见附件1

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的原则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有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型式试验样品的送样数量1台。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1) GB13837《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干扰特

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2) GB17625.1《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

(设备的每相输入电流≤16A)》

4.2.2.2 检测方法

依照GB13837和GB17625.1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

4.2.2.3 检测项目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为GB13837和GB17625.1中规定的以下项目:--注入电源的骚扰电压;

--天线端骚扰电压;

--射频输出端有用信号和骚扰信号电平;

--辐射骚扰场强;

--辐射骚扰功率;

--骚扰功率;

--谐波电流。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记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电气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工厂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在工厂审查时对电磁兼容性能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

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1至4 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25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监督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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