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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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重点法条精读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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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88条;《民通意见》第105条。

【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是司法考试重点和难点,也是《合同法》不同于原《经济合同法》的关键点之一。

理解以上三个条文的立法精神,对把握整个《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特征至为重要。

1 第12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

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是依合同情形而不同的。

换而言之,第12条之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义,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如果一个合同缺少了第12条规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条款,该合同是否成立呢?依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补救:(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3)依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以上三个方式还不能补救,则依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换而言之,缺少某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可依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进行一系列的补救,使之成立。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P397-398)(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例题·多选题】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答案】BD【解析】(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例题·多选题】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

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

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9年新制度)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答案】BC【解析】(1)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2)选项AB: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5月14日转移;(3)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

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一、买卖合同1、买卖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同时,买卖合同确立了有偿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4条)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一般规则(第175条),如赠与合同、易货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借款合同。

2、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

(1)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

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2)第1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A、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

B、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在此之前虽出卖人早已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但所有权为出卖人所有(第167条及第134条)。

(3)第133条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

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

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臵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此为交付的常态。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A、送货上门。

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B、上门提货。

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支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C、代办托运。

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

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2)观念交付。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第三部分合同法分则第十章转移财产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特征:.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1)交付标的物的方式①现实交付,即移转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②观念交付: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卖合同生效时即视为交付。

③占有改定:由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这样,在买卖合同生效时,即视为交付。

④拟制交付,是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概念: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条件①须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②须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若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则出卖人不构成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③须在标的物交付时权利瑕疵仍未消除④须有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品质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负有的保证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的义务。

5.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二)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检验、通知和保管义务二.赠与合同:1.赠与合同GN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2.特征: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赠与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赠与财产并转移该财产所有权2.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的终止: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依其自己的意志而撤销赠与合同。

合同法分则 热力合同

合同法分则 热力合同

合同法分则热力合同一、总则热力合同是指供热公司与用户之间就供热服务进行的一种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合同的内容,不违法,也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订立1. 合同订立的主体供热公司与用户为合同订立的主体,供热公司应当提供具有相应生产能力和供热服务的资质,用户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2. 合同内容热力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供热服务的内容、标准、热力供应方式、费用结算方式等条款。

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合法合理,并且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3. 合同生效当供热公司和用户双方签订热力合同,并且双方履行了合同约定事项,则热力合同生效。

三、合同履行1. 供热公司的义务供热公司应当按照热力合同的约定,按时、优质地向用户提供热力服务。

供热公司应当保障供热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且及时处理供热服务中的问题。

2. 用户的义务用户应当按照热力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供热费用,严禁私拉线路、占用公共资源等违规行为。

用户要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3. 合同变更在热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四、合同违约1. 供热公司违约若供热公司未按照热力合同的约定向用户提供热力服务,或者服务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属于供热公司的违约行为。

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公司补救,若无法补救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用户违约若用户未按时足额支付供热费用,或者占用公共资源、私拉线路等行为违约,供热公司有权要求用户履行合同义务,若无法履行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在热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产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和友好解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若协商无果,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六、合同解除1. 合同解除的条件热力合同可以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合同解除的程序若用户或供热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手续。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重点法条精读已整理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重点法条精读已整理

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总则篇第一章一般规定【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12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重点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1 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2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

(8)第五章 合同法分则(1)

(8)第五章 合同法分则(1)

【讨论】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由甲办 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 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货物所有权何 时归乙所有?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交货方式是自提。8月20日甲通知乙务必 于8月31日提货。所有权何时归乙?
(2)试用买卖 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试用人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风险归 买受人负担
试用人明示不购买,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讨论】 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 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给乙。8月18日,彩 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 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 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给乙。到了9月1日 ,乙未向甲作出购买表示,也未作出不购买表示。9 月2日,彩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
第 五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1)


1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3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4 孳息
一、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概念 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 所有权转 转移的规则
标的物风险 负担的规则
(一)概念
《合同法》第130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出卖人的义务
1 2 3
交付标的 物
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 权
担保标的 物的权利 瑕疵
《合同法》第150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 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但法律另有Hale Waihona Puke 定的除外。”2. 买受人的义务
两方面
支付价款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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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分则

《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分则

第四章合同法分则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签订租赁房屋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在乙租房的第2年,出租人甲欲卖掉其房屋,甲的孙子丙也想要购买。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同等条件下,乙有优先购买权B、不管是否同等条件,丙都有权优先购买C、在同等条件下,丙有优先购买权D、不管是否同等条件,乙都有优先购买权2、下列情形中的租赁合同,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

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C、甲乙订立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3、关于职务技术成果,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B、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C、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D、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4、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

对此,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

A、甲与乙订立的是代理合同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以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换取甲公司的一整套价值850万元的手机生产流水线,150万元的差价由甲公司以现金补足。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4.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 已为给付的,可要求返还 ❖ 未为给付的,不再给付
(三)赠与的解除
❖ 《合同法》第195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
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 再履行赠与义务。”
【讨论】
甲是淮河岸边一养虾蟹专业户,家财 丰裕。5月8日,甲向村办小学校承诺,秋 后收虾后将捐赠小学电脑100台。不料,7 月中旬淮河上游泄洪,严重受污染的河水 冲入虾池,致甲数百亩的虾蟹全部臭死。 甲损失惨重,一家生活困难。秋季开学后 村办小学请求甲交付电脑。甲可否不再履 行?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 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 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 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 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若甲行使撤销权,应在丙被殴伤6 个月内行使
3.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 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193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 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 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 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万元,借期2年,预计利息为150万元。甲 提出:甲向乙实贷出850万元,2年后乙只 需还款850万元即可。问题:甲、乙的合同, 应如何处理?
2.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合同法》第202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 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 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一)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分则重点

合同法分则重点

(二)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
(1)适租义务
1)见第216条,即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货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若违反适租义务,是根本违约,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2)维修义务
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见第221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若出租人不负担,承租人往往在租金中抵销维修费用
3。1)民间借贷可有偿可无偿,无偿是指只还本金,不包括利息,商事借贷是有偿的,但有例外,如银行贷给大学生的无息款。
2)例1:甲借乙钱,未约定还款日期,一年后甲要求乙三个月内还款,三个月后未还,又拖了半年才还,就最后半年而言,甲可主张这半年的利息。
例2:甲借乙钱,明确约定了两年的还款期限,但过了两年零三个月乙才还钱,甲可主张后三个月的利息。
如果交付之前或之后,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并不以交付为准来转移风险,而由违约方承担风险。
例1: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乙按时于6月1日交付货物给乙,但是,甲交付的货物严重不合格,乙拒收。甲把货放在交货地。6月2日发生山洪,把货物冲走。由甲承担风险。
例2:甲根据合同按时于6月1日交货给乙,乙无正当理由拒收,6月3日发生山洪,把货物中走。由乙承担风险。
所有权保留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例,甲6月1日将牛交给乙,但保留了所有权,约定12月1日乙取得所有权。在12月1日前的一天,半遭雷击死亡。这种情况下,风险由乙承担。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
例:甲6月1日将产品交付给乙,6月7日试用期满:(1)如果在试用期内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甲承担。(2)如果到6月8日,乙保持沉默,6月9日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乙承担。(3)如果到6月7日乙表示不购买,但产品并未及时送回甲,6月10日发生风险。这时,风险由甲承担。

司法考试 合同法总则分则 重点法条精读

司法考试 合同法总则分则 重点法条精读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重点法条精读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的重点法条精读服务,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分则的重点法条精读服务。

1.2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内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第二条服务时间2.1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为乙方提供重点法条精读服务。

2.2 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司法考试结束之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3.2 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服务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4.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提供重点法条精读服务。

4.3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内容合法合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受甲方提供的重点法条精读服务。

5.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5.3 乙方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3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法分则要点提炼1

合同法分则要点提炼1

《合同法》分则要点提炼总结一、买卖合同(一)标的物1、首先是确认标的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要求出卖方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不动产或准不动产的可以通过主管政府部门查询备案记录。

2、标的物为计算机软件的,“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如果采购部门有需要的话,可以通过合同特别约定知识产权一并转移。

(二)标的物交付转移风险买卖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损毁、灭失的风险如何分担?“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那么作为买受人一方,可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出卖方负责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并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产生的损毁及灭失等风险损失。

(三)标的物验收1、买卖双方可通过交货前确认样品并封存,作为验收的标准。

2、如样品存在隐蔽瑕疵,而买受人没有及时发现的,在验收时如何处置?3、“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必备条款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二)供电中断供电方的断电前的通知义务:1、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用电人逾期不交电费的,供电方不得直接断电: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合同法分则考试重点、难点(山西对口考试)

合同法分则考试重点、难点(山西对口考试)

分则: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他方,他方接受标的物并支付又称分期履行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定期为能结束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出卖人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样品: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商.使用部门加工,设计而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并由买受招标人对自己所需要的标的物事先公开要求,使众多的投标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指定物品或由财产所有权转让给最高应而向买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合法的物品,现金或某种权利赠送给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之期,赠与人撤销其作出的赠与承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取得贷款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团定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承旅客运输合同的简称,指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接约定货物运输合同的简称,指稍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委托承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接力运输,将托运人的货而托运人只与其中一个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运输方托运人或旅客与多式联运人达成的,由托运人或旅客使用同一运输凭证,而承运人使用两种以上不又称寄托合同,寄有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有人交付的保又称委任合同,指双方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1)买卖合同是卖方移转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6)买卖合同为有名2)单务性(3)诺成性1)撤销赠与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完全是根2)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所有权移转之前(3)赠与人撤销赠4)赠与的撤销受法律保护1)附随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约定的(2)这种负担有一定的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3)一般情况下,赠与人没有履行其赠与义务的也不得要求受赠人履行相应的义务(4)赠与所附义务,在义务的履行上,法律不做规定(5)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依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非(1)借款合同是移转货币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第一节买卖合同一、概念及性质: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点:双务、诺成、不要式、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二、权利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

(1)交付时间:约定交付期间,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通知;提前交付应取得同意,未经同意买受人可以拒收。

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准备时间。

(2)交付地点:约定-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以下规定: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在该地点交付;不知道在某一地点的,在出卖人营业地交付。

(3)交付质量:约定-质量说明-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

(4)超额交付:多交,接受付钱,拒绝通知,不通知赔偿。

(5)包装方式:约定-协议-有关条款、交易习惯-通常标准-可以保护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注意:(1)所有权保留,非典型担保;(2)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3、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品质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致使该标的物的用途和价值降低或消失时,出卖人应当承担对买受人承担的责任。

构成要件:A标的物存在瑕疵;B标的物的瑕疵在转移风险时就已存在C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D买受人在异议期间通知;救济方式:A修理、更换B减少价款C退货D赔偿损失(2)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负有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A权利瑕疵在标的物交付时已经存在;B买受人善意。

救济:A中止支付价款。

15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B承担违约责任。

★瑕疵担保:法定责任说与违约责任说的争论法定责任说:特定物买卖场合,债务人交付特定标的物即视为适当履行,不发生违约责任;但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与公平的考虑,设瑕疵担保制度,使出卖人承担责任,是为法定责任。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考核知识点】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分类。

【考核要求】一、了解1.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二、理解1.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熟悉1.熟悉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四、掌握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合同的分类。

3.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4.掌握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考核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概述。

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要约。

4.承诺。

5.特殊的缔约形式。

6.合同的内容。

7.缔约过失责任。

【考核要求】一、掌握1.掌握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2.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掌握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

4.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5.掌握合同的特殊缔约形式的主要内容。

6.掌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调整。

7.掌握合同的内容。

8.缔约过失的概念。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类型及其损害赔偿范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1.合同效力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5.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与表见代理。

6.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考核要求】一、熟悉1.熟悉并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要件、特征、种类及约束力。

2.熟悉合同效力补正与追认的主要内容。

二、理解1.理解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内容。

2.理解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三、掌握1.掌握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的主要内容。

2.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3.掌握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4.掌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和原因。

5.掌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6.掌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特点。

7.掌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考核知识点】1.合同履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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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例:一人答应捐赠100万,已履行30万,还有70万未履行。此时,他的生活发生窘迫,剩下的70万就不再履行。已履行的30万不可再要求返还。这点不同于撤销。
(三)赠与人的责任
(1)过错归类:故意或重大过失
(2)赠与人恶意而导致受赠人受损的事时应承担的责任
3。特殊的动产:如汽车、轮船、航空器等。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或进行所有权保留,这类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仍是交付,但是,与一般的动产的相比,其不同在于仍需进行登记。这里登记的效力是:不登记便不停对抗第三人。
例:甲于6月1日卖车给乙,并进行了交付,但没有及时办理车管所变更手续。6月5日,乙开车将丁撞成重伤,乙逃逸。丁要求甲负担赔偿责任,甲不得拒绝。
2。不动产的风险负担
例: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乙交付了房款,甲将钥匙给乙,乙家搬进,但未变更产权登记。三个月后,一天晚上房屋雷击起火。谁来承担风险?法律无明文规定,理论上有争议。
3。注意:风险负担以交付来转移,仅仅适用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例:甲将汽车借与乙使用,在乙使用第二天,汽车遭雷击起火,风险是否由乙承担?不由乙承担,而由所有权人甲承担。
二、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单务、无偿、不要式、诺成合同)
1。诺成合同
1)《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同于《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
2)实践性与诺成性的区别
①若为诺成性合同。双方就赠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赠与人不履行的,受赠人可要求其履行;若其不履行,可请求法院要求其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二)风险负担
风险,指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标的物的毁损、丢失。
1。动产的风险负担
(1)原则:按照第142条,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以交付为准,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卖受人承担。
例:在农贸市场,乙以20元的价格问甲买一只老母鸭,交钱后,在甲将母鸡交给乙的一瞬那,鸡在甲的手中下了一颗蛋,该鸡蛋归谁所有?假设母鸡此时因遭雷击而死,由谁承担风险?甲承担。
例2:甲借乙钱,明确约定了两年的还款期限,但过了两年零三个月乙才还钱,甲可主张后三个月的利息。
3)例外规定:
①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息不得高出同期银行的4倍
②禁止复利
(二)贷款业务的特殊规定
1。禁止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2。贷款人对借款人用款的监督,如果违反借款用途,贷款人有三个权利:
②若为实践性合同。合同签订后如果赠与人不履行,受赠人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实践性定位的不妥
例1:1997年福建某华侨答应捐资100万建设家乡的小学。该小学在暑假期间将所有宿舍推倒准备建楼。后来,该华侨破产了。如何来追究该华侨的责任?
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法律中无缔约过失制度。
②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应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2。分期付款: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拖欠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法定撤销权
1)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履行后受赠人发生了负义行为,赠与人享有的撤销权
2)效力:追回赠与物
3)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4)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①赠与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除斥期间:6个月
2。解除权
(1)特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赠与人发生了《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情形,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一、买卖合同
(一)所有权的转移
第133、134、135、140条。
1。动产:
(1)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交付”的含义:客观上表现为公有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构成的意思。
交付的分类(第135、140条)
①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本身;
②拟制交付: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这里的单定特指特权凭证,常见的物权凭证:仓单、提单。
①停止发放借款;②提前收回借款;③解除合同
3。未约定偿还期限时,如何偿还利息
见第205条,1999年就该知识点出过题
4。鼓励提前还贷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后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四、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合同
第一种、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性质、特征
1。双务
2。有偿: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的显著特征
3。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
1)例:租期6年未采用书面形式,如何认定?
6个月以内的租期可予承认,至少能推定双方当事人的租期为6个月
6个月以外,转为一个不稳定的不定期的租赁合同
2)例外:城市房屋的出租合同是要式合同且要在房产局备案登记
4。诺成合同
5。有期限的合同
1)不得超过二十年
2)有期限限制的意义
尽管租赁权严重物权化,但其毕竟是债权。若无期限限制,则丧失了债权的特性
(二)权利、义务 Fra bibliotek1。出租人的义务
(1)适租义务
1)见第216条,即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货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若违反适租义务,是根本违约,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②公益赠与,如因非典捐给医院,小砀山等地,不得撤销
③道德性质的赠与,如被医养的子女赠与亲自父母的,国外的捐赠给教会的,不得撤销
受赠人不要求完全的行为能力
(二)赠与人的权利
1。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存在于合同成立之后到完全履行之前这个阶段
2)三个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公益性赠与合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例1:舅舅赠一辆宝马车给外甥,未告知刹车管失灵,结果发生了车祸
例2:送电器,但该电器开关有毛病或漏电,结果发生了事故
三、借款合同
(一)两类借款合同的不同
借款合同可分为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商业借款,即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
前者是民事合同,后者是商事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样品买卖:第168、169条。
①样品买卖要按样品来交付。
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4。试用买卖
5。拍卖、招投标买卖
6。互易
(2)维修义务
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见第221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若出租人不负担,承租人往往在租金中抵销维修费用
2。承租人的义务
(1)正当使用义务
见第217条
(2)妥善保管义务
见第222条
(3)禁止添附
(三)孽息的归属
1。第163条:以交付为准。
例:甲6月1日将牛交付给乙,乙6个月后才交付完所有价金,12月1日才转移所有权,9月1日母牛生了一头小牛犊,该小牛犊归乙所有。
2。孽息的所有权按交付来转移,仅仅适用于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例:甲将牛借给乙使用,在乙使用了第二天,该牛生下了一头小牛犊,该牛犊归甲所有。
所有权保留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例,甲6月1日将牛交给乙,但保留了所有权,约定12月1日乙取得所有权。在12月1日前的一天,半遭雷击死亡。这种情况下,风险由乙承担。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
例:甲6月1日将产品交付给乙,6月7日试用期满:(1)如果在试用期内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甲承担。(2)如果到6月8日,乙保持沉默,6月9日产品遭雷击,这时,风险由乙承担。(3)如果到6月7日乙表示不购买,但产品并未及时送回甲,6月10日发生风险。这时,风险由甲承担。
甲方卖东西给乙,应保证质量合格;如果甲卖的东西不合格,甲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义务
(1)付款
(2)第158条:验货义务
买受人应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间内验货;如果未约定验货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验货;如果合同期间不易推定,最长应在2年内验货。但是,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1。商事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
民间借贷是不要式合同
2。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
商事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1)民间借贷可有偿可无偿,无偿是指只还本金,不包括利息,商事借贷是无偿,但有例外,如银行贷给大学生的无息款。
2)例1:甲借乙钱,未约定还款日期,一年后甲要求乙三个月内还款,三个月后未还,又拖了半年才还,就最后丰年而言,甲可主张这丰年的利息。
买受人乙没有检货,或者买受人乙已经验货也发现问题了但未通知出卖人甲,其后果是:视为甲履行合格。
(五)部分履行、提前履行
见第164、165条。
(六)特别买卖
1。分批交货:第166条。
①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3)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
例:甲卖给乙一辆汽车,价格为30万,已支付了10万,答应后三年内支付20万,甲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就约定:必须在乙全部付清余款之后,汽车的所有权才转移。这就是所有权保留的制度。
2。不动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
例:一个人将房子卖给甲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该人又将房子卖给乙,也成功地承担了产权登记手续。甲享有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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