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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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
服务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5]17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5〕1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公交都市”创建,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打造“品质公交”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定价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二)服务尽职原则。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对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加强维护并及时更新,保证营运安全,确保乘客满意。
(三)合理补偿原则。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成本规制和监审制度,评价监审成本、明确规制成本,依据成本规制结果及年度考核结果等相关要素,给予营运企业合理的补贴。
二、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一)杭州市主城区的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即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集团);
(二)萧山、余杭公交一体化客运企业,即杭州萧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和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票价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