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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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杭政函[2010]256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0〕2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高效的公共管理体制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和民生福利水平,现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在公共交通、居家养老、就业培训、城市绿化保洁等方面,对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将政府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结算服务费用,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制、健全全市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责任明确,协调一致。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以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共同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2.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3.预算管理,提高效益。

按照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基本公共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基本公共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12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2]254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27【实施日期】2012.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12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12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27日杭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12年度实施计划(市发改委、市财政局2012年7月23日)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继续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根据《2012年杭州市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民生优先战略,着力改善、提升就业、大社保和基本公共文化保障体系,保证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大力推进养老保障和住房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促进基础教育事业普及,积极巩固基本医疗健康保障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统筹、区域均衡和全民共享。

二、主要任务2012年计划完成“十大工程”项目87个,总投资390.6亿元,其中市本级财政安排48.86亿元,全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

(一)完善就业保障体系。

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各项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大统筹城乡就业力度。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8.6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基数归零、动态归零。

以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为重点,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提高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争取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85%以上。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面深化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完善12333电话咨询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建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杭政办函〔2014〕157号•【施行日期】201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8日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发改委)为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有效推进我市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列入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

二、推广应用补助申请条件非在杭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1家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参与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申请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正文:----------------------------------------------------------------------------------------------------------------------------------------------------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6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沟;(三)生活垃圾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项目。

第五条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跨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共享。

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推进跨区域特许经营的实施。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第八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管。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国资、价格、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023年7月杭州网约车新政策

023年7月杭州网约车新政策

2023年7月杭州网约车新政策2023杭州网约车新政策杭州近日相继发布《关于修订〈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的通知》,相关政策将于7月17日起同步施行。

据杭州网约车新规,申请用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须为新出厂的新能源纯电动汽车,如果是非新能源纯电动汽车,需要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5万元以上。

网约车营运证怎么办理1、网约车运营车证去当地的车管所或交警部办理。

车辆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车辆没有营运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

去当地的车管所或交警部门申请,需要提前准备好材料,然后找工作人员进行办理即可。

2、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1、网约车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以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这个要分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外商的应该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以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6、数据库接入情况;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10、服务所在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的信息;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54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54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54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9•【字号】杭建办提〔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54号提案的答复杭建办提〔2019〕7号方旭慧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站综合管理系统智慧管理系统,有效提高充电站运营管理自动化水平的建议》(第454号)收悉。

经我委主办,现答复如下:一、我市充电设施建设情况1、总体情况我市充电设施建设以“自(共)用为主、公用为辅,分类保障、合理布局”的总体思路,政府着重牵头推进公用充电桩建设,通过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模式,引导桩企有序建设,构建满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智能高效、使用便捷、适度超前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以保障和促进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产业健康发展2016年至2019年2月,我市累计建成充电桩9956个,其中公用充电桩4334个,公用充电桩已提前两年完成浙江省“十三五”发展规划3000个公用充电桩目标任务,主城区早晚高峰交通限行区域内公用充电服务半径缩小至1.5公里。

2、建立健全政策体系我市先后研究出台《关于新建公共停车场(库)按要求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通知》(杭建地空发〔2015〕294号)、《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杭建科〔2015〕110号)、《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暂行规定》(杭建科〔2016〕86号)、《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杭建科发〔2017〕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杭新汽基建〔2018〕1号)等文件,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0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目前已不适用的82个文件予以废止。

凡废止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即日起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附:废止文件目录1、《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1991)10号)2、《关于推进科技进步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2)18号)3、《批转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实施意见请求的通知》(杭政(1993)18号)4、《批转市科委关于市属科研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杭政(1994)1号)5、《批转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4)19号)6、《关于贯彻浙江省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1995)16号)7、《关于加快发展杭州连锁商业的通知》(杭政(1996)7号)8、《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汽车配件经销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1996)19号)9、《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1996)24号)10、《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13号)11、《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1号)12、《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国有非住宅划拨处理意见请示的通知》(杭政发(1991)75号)13、《杭州市重大科技攻关推广计划项目特别奖励评选实施细则》(杭政发(1992)16号)14、《关于拆迁住宅房屋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杭政发(1993)82号)15、《关于严格控制拆迁总量认真做好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意见》(杭政发(1995)40号)16、《关于实施杭州市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经济补贴标准的通知》(杭政发(1995)151号)17、《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发(1996)26号)18、《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88号)19、《关于授权市土地管理局行使审(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194号)20、《批转市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中建筑垃圾收费项目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发(1998)226号)21、《批转市土管局等部门关于规范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9)85号)22、《关于做好杭州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发(1999)105号)23、《关于西湖风景区山林行政管理权限问题给市园文局的批复》(杭政发(1999)183号)24、《关于吴山景区试行联合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杭政发(2001)5号)25、《批转市土管局关于要求授权县(市)行使市级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请示的通知》(杭政发(2001)184号)2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0)7号)27、《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办(1991)9号)28、《转发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罚则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杭29、《杭州市科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1993)18号)30、《转发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杭州市技术类资产评估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4)20号)31、《转发市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5)11号)32、《转发市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桑拿按摩场所行政管理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5号)33、《关于印发杭州市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6)15号)34、《转发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交通噪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6)39号)35、《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强杭州市区旅馆业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8号)36、《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22号)37、《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全面实行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制度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7)24号)38、《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做好居民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扩户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7)149号)39、《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着装风纪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26号)40、《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大气污染物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8)38号)41、《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登记与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1998)42号)42、《转发市房管局关于1999年度旧小区专项治理和转换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9)2号)43、《关于加强全市重要统计数据公开发布管理的通知》(杭政办(1999)11号)44、《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水上活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1号)45、《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炒卖土地和闲置土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4号)46、《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在市区开展“最佳住宅小区”和“最差住宅小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1999)115号)47、《关于贯彻杭政(2000)1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8号)4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24号)4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杭州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50、《转发市统计局开展我市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一次性调查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0)53号)51、《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0)84号)52、《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0)85号)53、《转发市统计局开展我市儿童情况试点调查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1)48号)54、《关于分解下达杭州市2000年基本农田控制指标的通知》(杭政办发(1991)93号)55、《转发市公安局、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道路拖拉机及驾驶员管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2)31号)56、《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发(1992)57号)57、《关于印发〈杭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3)31号)58、《关于切实做好杭州市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3)117号)59、《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4)58号)60、《关于进行第三次全市工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办发(1995)49号)61、《转发市科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科技工作先进区县(市)活动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33号)62、《转发市规划管理局、市园文局关于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城市绿地(含规划绿地)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51号)63、《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79号)64、《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住宅小区专项治理和转换管理体制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164号)65、《转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杭州市“九五”期间市属科研机构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26号)66、《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杭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22号)67、《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职工生活状况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206号)68、《关于加强我市窨井盖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33号)69、《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对市区道路综合整治中临街建筑底层开店问题处理意见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144号)70、《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杭州市统计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231号)71、《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全面开展市区农村宅基地清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39号)72、《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容环卫局关于开展市区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47号)73、《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和“特种”保健用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00号)74、《转发市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20号)75、《转发市统计局、人普办关于杭州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69号)76、《转发市统计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74号)77、《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市区民情民意调查网络扩(换)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44号)78、《转发市统计局关于中加合作城乡住户调查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65号)79、《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41号)80、《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杭州市民情民意调查网络换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65号)81、《关于开展杭州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79号)82、《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杭州市民情民意调查网络换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08号) ——结束——。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1月27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列车、车站设施、车辆段(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包括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二)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行车安全、保护区安全、站容秩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布年度运营情况评估报告;(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保护区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六)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接驳优化;(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07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07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0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07号提案的答复你们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共享电踏车发展的建议》(第307号)收悉。

经我局主办,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市场监管局会办,现就有关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关于规范共享电踏车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近年来,一些互联网企业开始涉足并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从性质和运营模式来看,共享电动自行车和共享自行车都属于“互联网+交通出行”模式下一种新的经济业态。

《关于杭州市促进互联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杭政办〔2017〕5号)第十二条明确: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本市暂禁止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据此,我市车辆管理部门至今未办理过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

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依据是浙江省经信委公布的《产品目录公告》及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

此外,我市除了《杭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尚无其他非机动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虽部分车辆已引起社会热点关注,但无论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都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结合意见和建议,我市现正积极修订《杭州市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最核心的条款就是针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专家论证等基础上,正对已经在杭经营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骑电、街兔、雷风行、哈啰和摩拜等)运营数据进行调研,以供市政府下一步决策参考。

关于你们提到的共享电踏车要在全市推广和应用的重要前提,一是法律法规的认可,即需在《杭州市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允许发展公共电动自行车(共享电踏车),这样才能便于日常的经营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相关部门:为规范和优化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运营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公用充电桩高效、规范、安全、优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区(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停车场(库)管理单位、新能源电动汽车专车、分时租赁公司和新能源电动汽车用户等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2月13日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运营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公用充电桩高效、规范、安全、优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公用充电桩的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用充电桩须获得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其接口标准、安全措施、通信协议等技术指标须符合国家标准、我省和我市相关技术要求。

充电桩电网接入点的电能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监测,保障公共电网安全。

第四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保障充电桩品质,当国家和省、市新标准、新要求颁布时,应及时对公用充电桩进行改造升级。

第五条公用充电桩项目应符合国家消防规范,配置电器专用消防设备。

充电桩制造企业应为本企业生产的充电桩设备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同时,公用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会同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共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抢险机制。

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6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5日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为加快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建设“两美浙江”、“美丽杭州”、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快慢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城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网络。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桩)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含电动公交车、电动出租车、电动环卫车、电动邮政车等,下同)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连接电缆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制定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建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三、充电桩建设与管理(一)基本分类。

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桩可分为三类:1.自用充电桩: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为交流慢充桩。

2.共用充电桩:专为某个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3.公用充电桩: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1月27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列车、车站设施、车辆段(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包括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二)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行车安全、保护区安全、站容秩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布年度运营情况评估报告;(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保护区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六)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接驳优化;(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我市电力供应瓶颈制约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我市电力供应瓶颈制约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我市电力供应瓶颈制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杭政办[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我市电力供应瓶颈制约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积极应对当前我市电力供应紧缺的局面,使有限的电力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缓解我市电力供应瓶颈制约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实施有序用电方案,落实让电于民各项措施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实施有序用电方案,确保“停机不停线”和“让电于民”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进一步健全有序用电的工作机制。

建立市、区两级有序用电工作协调小组(简称市协调小组),组建有序用电监督检查队伍,明确职责,加大力度,确保有序用电方案的落实。

市协调小组要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供用电趋势作出准确的判断,一旦出现用电缺口,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供电部门要以《供电线路轮休表》为基础,制订《超供电能力拉电序位表》和《事故限电序位表》,努力做到有序限电拉闸,既确保电网稳定运行,又最大程度地减少停电损失。

2、严格执行线路轮休日制度。

杭州市区电力用户(指工商企业用户、施工单位,下同)必须按照公布的线路轮休日规定,停止生产用电;在电力紧缺时期,要按照协调小组的要求执行应急预案,按规定执行“停二开五”、“停三开四”或“停四开三”的工作制度。

3、指导企业做好错峰用电和避峰检修工作。

对主要的用电大户,按照均衡用电、削峰填谷和提高用电负荷率的要求,核定最高用电负荷、避峰让电的负荷、重要的保安负荷,控制早峰、晚峰的电力负荷。

杭州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试行)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2015年12月11日)为加强对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7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府购买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按规定提供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原则和标准,对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补贴资金支出运行全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范围内提供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公交企业开展营运服务绩效评价。

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区可参照执行。

三、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年度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公交企业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补贴资金。

四、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公交企业提供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完成情况;(二)公交企业为完成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制订并实施的管理制度、措施等;(三)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效益;(四)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五)其他评价内容。

五、评价体系指标以量化指标为主,共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二级指标为基本指标,三级指标为具体指标。

对三级指标设定评分依据、评分标准及分值。

指标总分为105分,其中业务指标占70分、财务指标占30分,为鼓励公交企业加强线路管理和公共财政支出控制,再设置附加分5分。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总分得分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杭州市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杭州市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杭州市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市交通运输局(2015年12月14日)为加强对我市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汽(电)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 22484-2008)、《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范围内提供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服务的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开展考核管理。

二、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职责:(一)牵头制定、修改、公布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二)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方案;(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统计、评价等相关工作;(四)组织考核委员会开展考核工作;(五)公示考核结果并报送有关部门。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经营者年度服务质量的考核工作。

委员会委员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建委、城管委、国资委、公安局交警局等部门有关人员、行业专家以及市民代表组成。

部门有关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的,由其所在部门推荐;行业专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聘任;市民代表由市民公开报名,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书面聘任。

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考核工作。

委员会下设考核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和审查考核材料等工作。

五、原则上委员会一个考核年度组建1次。

行业专家和市民代表委员连续聘任不超过3次。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公交行业,能胜任考核工作;(二)廉洁自律,品行端正。

委员会委员在履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等情况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重新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或者予以解聘,委员本人也可以提出辞职申请。

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情况,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对经营者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情况记录,并建立经营者服务质量档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杭政办函[2009]356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9〕3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彻底扭转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多发的局面,依据《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范围及目标(一)管理范围:在市区从事工程建设运输的工程运输车,以及以工程运输车为主要运输工具的在市区从事工程建设运输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工程运输车是指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自卸货车、4.5吨及以上栏板货车。

(二)管理目标:工程建设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更加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更加有效,驾驶员素质明显提高,工程运输车交通违章肇事事故明显减少。

二、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职责企业是工程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市公安局交警局、交通局、建委、城管办、城管执法局、经委、安全监管局等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成员单位,是工程运输安全的监管主体,承担安全监管职责。

1.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对工程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和对车辆驾驶人员相关证件有效期的检查;负责制订工程运输车交通管制范围和内容,加大对重点路段的查处力度。

2.市交通局:负责对运输企业资质的审查及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对运输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驾驶员的安全上岗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及工程车辆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7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7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公交都市”创建,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打造“品质公交”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定价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二)服务尽职原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对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加强维护并及时更新,保证营运安全,确保乘客满意。

(三)合理补偿原则。

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成本规制和监审制度,评价监审成本、明确规制成本,依据成本规制结果及年度考核结果等相关要素,给予营运企业合理的补贴。

二、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一)杭州市主城区的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即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集团);(二)萧山、余杭公交一体化客运企业,即杭州萧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和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一)票价优惠补贴。

1.本市70周岁以上(含)老年人,盲人,离休老干部,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等市政府规定的优抚对象,其享受政府福利性免费乘车服务的费用,按照IC卡实际刷卡人次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标准为2.19元/人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杭政办函〔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8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保障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由市政府发XXX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

二、负责起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在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发文立项后、提请市政府制发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征求意见以及意见汇总、反馈工作。

三、起草单位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

四、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一般为经研究、论证和修改后形成的相对成熟的修改稿。

征求意见稿应经起草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市委办发[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办发〔2011〕133号)出租汽车行业是我市建设“五位一体”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方便大众出行、提升城市交通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创新行业管理体制,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环境,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提升,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一)重要意义。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出租汽车等个性化出行方式的需求日益凸显,而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已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紧紧把握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这两个主题,切实把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作为加强和创新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通过努力,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权属明晰、运价合理、劳动保障健全、市场环境有序、服务质量优良、市场供应均衡的目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出租汽车的需求。

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行业发展水平(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关系。

坚持以理顺公司与承包人的产权关系、与一线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关系为重点,建立以公车公营为基本特征的出租汽车企业管理制度。

采取奖励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等政策,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规范现有车辆经营关系,实行公车公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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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
服务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5]17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5〕1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公交都市”创建,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打造“品质公交”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政府购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定价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二)服务尽职原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对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加强维护并及时更新,保证营运安全,确保乘客满意。

(三)合理补偿原则。

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服务成本规制和监审制度,评价监审成本、明确规制成本,依据成本规制结果及年度考核结果等相关要素,给予营运企业合理的补贴。

二、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一)杭州市主城区的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即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集团);
(二)萧山、余杭公交一体化客运企业,即杭州萧山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和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票价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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