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武钢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文件钢政办发[2005]91号关于下发《武钢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处、室:现将《武钢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试行)》下发,望遵照执行。
实行厂区人员凭证出入是公司强化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5月31日起将试运行,6月15日将全面正式实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和外来人员学习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及时申办出入证件,服从管理。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个别人员不服从管理、干扰制度执行的,各单位应根据公司主管部门要求,迅速派人到现场处置。
各单位应将职工进厂刷卡与劳动考勤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对刷卡人数与应到人数差距较大的单位,公司将予以通报、考核。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主题词:保卫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通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2005年5月26日印发武钢厂区人员出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厂区人员出入管理,维护生产和工作秩序,保障公司财产及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厂区是指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地区的主体生产区域(公司主体围墙和直管门岗范围以内)。
凡出入武钢厂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执勤人员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保卫部是厂区人员出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出入证件的核发及管理。
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是武钢职工工作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武钢职工身份的审核、确认和劳务人员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负责所申报办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并对办证人员在厂区内的安全、消防和治安管理负责。
第二章人员出入第五条凡出入厂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本办法规定的有效证件,经指定的门岗出入,禁止从铁路等其他通道出入,严禁翻越围墙和护栏。
人员进出门岗时,必须主动刷卡或向门卫执勤人员出示证件;乘坐直达厂区内通勤车的人员,上车时必须主动刷卡。
严禁转借、涂改、冒用、伪造、买卖出入证或使用超期出入证。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文件钢政规〔2014〕1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下发《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门:现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2014年1月8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行为。
其中:公司国有股权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并形成的权益(不含金融性交易资产);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出资,并形成国有股权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公司以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为原则,对国有股权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公司直接进行管理或由公司明确相关部门(单位)或子公司负责管理;子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子公司直接负责管理。
承担国有股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子公司统称为股权事务管理单位。
根据管控模式与组织结构的变化,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公司可适时调整股权事务管理单位。
第四条公司及股权事务管理单位按出资比例对所出资企业派出(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股权事务代表。
第五条公司及股权事务管理单位通过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派出(或推荐)并管理股权事务代表,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进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
第二章股权管理的职责划分第六条运营改善部(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国有股权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类国有股权实行归口管理和监督评价;负责对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案的审核进行监管并备案,配合做好股权事务代表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对现有厂或分公司成建制地改为子公司的议案进行审核;负责对非武钢方的单方增减资(含增减资并引入新股东、新合作方收购其他股权等)、投资行为完成后的武钢方减资、其他合作方之间转让股权等不需武钢新增投资等议案进行审核;负责对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议案进行审核;负责调整现有公司的股权事务管理单位;负责对企业类型的变更和股权退出(含注销及转让)提出意见;负责对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参与公司国有股权投资的论证和后评估工作。
中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委员会文件
中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委员会文件钢发〔2012〕12号中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委员会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司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各直属单位,各部、室:企业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国有企业的一项重要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武钢企业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武钢的软实力,实现“一大目标、三个转变、五项理念”,更好地担当起中央企业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现就加强武钢企业文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中央企业的重要责任。
中央企业既是党执政的经济基础,也是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进步的承载者和推动者。
武钢作为中央直管的骨干企业,必须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形成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武钢不断提升软实力的迫切需要。
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实践充分证明,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企业持续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企业文化的积极引领,没有文化软实力的极大提升,武钢不可能建设成为世界一流企业。
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武钢必须把企业文化建设置于发展战略高度予以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推进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协调发展。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满足职工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生活的现实需求。
“十一五”期间,武钢在企业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是职工收入增长最多的时期。
随着职工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已越来越成为职工群众的热切愿望。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全体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更好满足职工精神需求,有利于促进职工群众的全面发展,提升职工群众的幸福指数。
二、武钢企业文化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武钢是一个有着50多年历史的国有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实践中,沉淀了底蕴深厚的企业文化。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99年6月25日199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股份 (3)第一节股份发行 (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第三节股份转让 (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第一节股东 (5)第二节股东大会 (7)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11)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11)第五章董事会 (14)第一节董事 (14)第二节董事会 (17)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20)第六章总经理 (21)第七章监事会 (23)第一节监事 (23)第二节监事会 (24)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25)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5)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6)第二节内部审计 (27)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7)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28)第一节通知 (28)第二节公告 (29)第十章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29)第十一章公司债券 (30)第十二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31)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31)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2)第十三章章程修改 (34)第十四章附则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7年10月20日下发的体改生[1997]164号文《关于同意设立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独家发起方式设立, 1997年11月7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1999年7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72号文《关于核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00万股,并于1999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武钢十大禁令的内容
武钢十大禁令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武钢集团的正常运营和良好发展,管理层制定了一系列的禁令,以保障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权益。
以下是武钢十大禁令的内容:禁令一:严禁泄露企业机密信息作为武钢的员工,我们必须要保守企业的机密信息,包括技术、销售数据、财务等。
任何泄露机密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禁令二: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武钢的员工不能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向供应商索要回扣、贪污受贿等行为。
一经发现,将立即进行处理。
禁令三: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武钢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不被容忍的。
禁令四:严禁涉及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一种非法行为,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作为员工,我们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不得从事任何内幕交易。
禁令五:严禁破坏企业形象武钢是国内知名的钢铁企业,我们每个员工都是企业的形象代言人。
我们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做有损企业形象的事情。
禁令六:严禁违反职业道德作为一名武钢员工,我们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
严禁做出欺诈、谎报、误导等不道德行为,要始终保持真诚、正直的态度。
禁令七:严禁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武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我们要时刻注意安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都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不负责任。
禁令八:严禁辱骂、歧视他人武钢倡导和谐、友善的工作环境,我们不允许员工辱骂、歧视他人。
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尊重的对待。
禁令九:严禁私自泄露客户信息作为武钢的员工,我们要保护客户的隐私。
严禁私自泄露客户信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禁令十:严禁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武钢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我们要严格遵守。
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纪律处分。
以上是武钢十大禁令的内容,作为武钢的员工,我们必须要遵守这些禁令,时刻以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重。
只有遵守禁令,才能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良好生活。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武钢的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
全资子公司管理办法
全资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按照市场化要求运作,促进子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出资成立的全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对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人力资源、薪酬分配、战略规划、投资、财务、资金、资产、税务、关联交易、生产、采购、销售、合同、审计等方面制定基本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主要职能部门按职能分工对子公司履行以下监管职能:(一)运营改善部(资产运营处)负责组织编制设立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负责组织协调设立子公司的前期筹建和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子公司日常事务的协调管理;负责子公司的绩效考核;负责组织拟定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负责组织核定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授权限额及限额内项目的备案;负责组织论证和审核子公司发展规划、授权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对外投资方案;负责组织审批子公司授权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和对外投资立项。
(二)经营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落实设立子公司注册资本方案和资产评估、审计工作;负责依法行使对子公司财务监督权;负责对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进行审核与监管,负责子公司对外担保以及开展金融属性的融资业务等进行审核与报批,负责对子公司筹融资、资金计划、发行债券等财务管理事项进行监督与指导;负责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评价和指导.(三)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考核;负责子公司人力资源配置和劳动用工的指导;负责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文件钢政规〔2014〕1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下发《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门:现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2014年1月8日—1—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行为。
其中:公司国有股权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并形成的权益(不含金融性交易资产);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出资,并形成国有股权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公司以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为原则,对国有股权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公司直接进行管理或由公司明确相关部门(单位)或子公司负责管理;子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子公司直接负责管理。
承担国有股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子公司统称为股权事务管—2—理单位。
根据管控模式与组织结构的变化,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公司可适时调整股权事务管理单位。
第四条公司及股权事务管理单位按出资比例对所出资企业派出(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股权事务代表。
第五条公司及股权事务管理单位通过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派出(或推荐)并管理股权事务代表,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进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
第二章股权管理的职责划分第六条运营改善部(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国有股权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类国有股权实行归口管理和监督评价;负责对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案的审核进行监管并备案,配合做好股权事务代表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对现有厂或分公司成建制地改为子公司的议案进行审核;负责对非武钢方的单方增减资(含增减资并引入新股东、新合作方收购其他股权等)、投资行为完成后的武钢方减资、其他合作方之间转让股权等不需武钢新增投资等议案进行审核;负责对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议案进行审核;负责调整现有公司的股权事务管理单位;负责对企业类型的变更和股权退出(含注销及转让)提出意见;负责对公司制企业的法人—3—治理结构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参与公司国有股权投资的论证和后评估工作。
武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截止 2018 年 10 月 30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三、对外投资信息
截止 2018 年 10 月 30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动产抵押、欠税公告、经营异常、开庭公告、司法拍卖 六.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网站备案 七.经营信息:招投标、债券信息、招聘信息、税务评级、购地信息、资质证书、抽查检查、产
品信息、进出口信息 八.年报信息
*以上内容由天眼查经过数据验证生成,供您参考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天眼查接受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天眼查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
考。
1.3 变更记录
截止 2018 年 10 月 30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1.4 主要人员
截止 2018 年 10 月 30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3 核心团队
截止 2018 年 10 月 30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钢政规〔2012〕27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文件钢政规…2012‟27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下发《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室:现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维护公司固定资产的完整,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防止公司固定资产流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公司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直属单位、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武钢股份。
其它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职责划分第四条规划发展部负责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算资料的审核工作和资料移交等。
提供前期费用有关资料给产权单位。
第五条经营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形态管理。
第六条科技创新部负责软件资产的专业审核工作。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固定资产产权划分、组织交工验收及实物和资料移交等。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负责有毒有害、有放射源等危险物质的固定资产的专业审核工作,负责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固定资产产权划分、组织交工验收及实物和资料移交等。
第九条制造部负责公路、铁路及铁路车辆、桥梁类固定资产的专业审核工作。
负责报废固定资产实物回收管理。
第十条武钢股份设备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公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武钢本部固定资产实物的新增、异动、报废、租赁和对外处置(含部分非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固定资产产权划分、组织交工验收及实物和资料移交等。
第十一条后勤集团公司房产经营开发管理公司负责清欠房产及青山地区闲置的办公与生活等非生产性房产的管理与经营,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3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的科学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领导人员管理的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以下简称“选拔任用责任追究”),是指在领导人员(包括厂处领导人员、科级管理人员,下同)选拔任用工作中,对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政策,不按规定办事,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职责,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失察失误,影响党的事业、损害企业利益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必须严格按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条件、标准、程序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要搞“五湖四海”,反对搞团团伙伙;要讲党性原则,反对封官许愿;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杜绝临时动议,反对个人说了算;要严格执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纪律,防止跑风漏气,反对以权谋私。
第四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逐级负责,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失察失误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推荐责任及责任追究第五条基层单位向上级组织推荐拟提拔人选,必须按规定根据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进行民主推荐,经集体研究确定。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民主推荐的过程和向上级组织推荐的人选负责。
第六条个人向组织推荐提拔人选,必须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说明推荐理由,填写领导人员推荐表,并对推荐的人选和所介绍的情况负责。
第七条本人向组织自荐,必须写出自荐材料,说明自荐理由,对自荐提供的情况负责。
最新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以下是的最新股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股分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分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
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股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分有限公司。
武钢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武钢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武钢是中国最大的钢铁企业之一,为了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武钢制定了严格的十大禁令,以规范员工的行为和工作方式。
以下是武钢安全生产十大禁令的内容:
1. 禁止非法操作: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私自修改设备或违法操作,确保生产安全。
2. 禁止酗酒:员工在工作期间禁止饮酒,保证他们的头脑清醒,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禁止吸烟:除了指定的吸烟区域,员工在生产车间禁止吸烟,防止火灾和化学品泄漏的安全隐患。
4. 禁止私藏易燃、易爆物品:员工不得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域,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
5. 禁止违反劳动安全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劳动安全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工器具,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6. 禁止违法操作设备:员工不得私自开关设备或修理设备,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人员,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7. 禁止使用危险工具:员工不得使用未经培训的危险工具,禁止借用他人工具,降低意外伤害的风险。
8.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员工必须正确使用电气设备,禁止私拉
乱接电线,以免引发火灾和电击事故。
9. 禁止违章指挥:员工必须遵守上级指挥和规范操作,不得违章指挥或越级执行,确保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10. 禁止违章作业:员工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章作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上十大禁令是武钢安全生产的重要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遵守。
通过严格的执行,武钢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章程
武钢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武钢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及经营场所的地址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特1号第三条本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022万元第四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会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主营: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机械、金属制品加工,电机电器修理;货物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货物);仓储服务;第三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的名称:武钢江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方式: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100%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董事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99年6月25日199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股份 (3)第一节股份发行 (3)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第三节股份转让 (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第一节股东 (5)第二节股东大会 (7)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11)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11)第五章董事会 (14)第一节董事 (14)第二节董事会 (17)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20)第六章总经理 (21)第七章监事会 (23)第一节监事 (23)第二节监事会 (24)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25)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5)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6)第二节内部审计 (27)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7)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28)第一节通知 (28)第二节公告 (29)第十章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 (29)第十一章公司债券 (30)第十二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31)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31)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2)第十三章章程修改 (34)第十四章附则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7年10月20日下发的体改生[1997]164号文《关于同意设立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独家发起方式设立, 1997年11月7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1999年7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72号文《关于核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000万股,并于1999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公司中文名称: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Wuhan Steel Processing Company Limited.第五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3号邮政编码:430080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9,048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修改公司章程作出一项决议,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中基层党组织的建立及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市场需求,充分利用公司拥有的资金、人力和资源进行生产和经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体股东和职工谋取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冶金产品及副产品、钢铁延伸产品制造,冶金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可适当调整投资方向及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股本总数为209,048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发行177,048万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本总数的84.69%。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9,048万股,其中发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持有177,048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32,000万股。
发起人用于认购公司股权的资产需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的,应在股份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半年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得到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被注销的股份的票面总值从公司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和质押。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依本章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由委托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经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三)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四)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五)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