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工程类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概述: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提高高校科研建设水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项目立项、资金管理、进展监管、成果评估等方面进行探讨和总结。
一、项目立项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的立项是项目管理的首要环节,也是决定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
在立项阶段,项目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部门交流、专家评审和项目筛选的作用,确保项目的科研价值、可行性和落地效果。
二、资金管理在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的管理过程中,资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和审批制度,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的透明度,杜绝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浪费等问题。
三、进展监管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管,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和目标进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要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和障碍,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四、成果评估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的成果评估是对项目实施效果的重要检验,也是科研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果评估制度,通过定期评估和专家评审等方式,对项目成果进行客观评价,为项目后续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五、团队建设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的成功与否离不开优秀的团队建设。
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团队的培养和管理,提升团队成员的科研能力和合作意识。
同时,通过组织学术交流、项目讨论等方式,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实现各方优势的有效整合。
六、知识产权保护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的成果往往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
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指导,帮助项目团队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和管理规定,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同时,项目管理机构还可以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帮助项目团队进行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推广。
七、信息化建设在高校创新科研项目管理中,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透明度。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任务和经费执行顺利实施,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 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学校承担或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履行法人职责。
学校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
科研人员应充分认识学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及学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签署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论何种类别均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何种来源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第六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在申报书或合同(任务书等)中以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出现的,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国防科工局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2.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改委、科技厅(局)、国防科工办、社科规划部门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3.其他科研项目: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和自治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4.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其他按照校级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
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厅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高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厅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项目分A、B、C三类下达,其中A类为重点项目,B类为一般项目,C类为自筹经费项目。
A类和B类项目只面向省属普通高校(包括浙江大学),C类项目主要支持省属普通高校(包括高职院校)。
第三条重点项目主要资助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点的科研骨干;一般项目主要支持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第四条浙江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是省教育厅高校科技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教育厅项目的管理,包括课题立项、进度检查和总结验收.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五条教育厅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学科学、农业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类型的项目均可申请。
第六条教育厅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
第七条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在依托单位的聘任期须覆盖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执行期.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鼓励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原则上不接受正高级职务人员的申请.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具有合理的梯队,项目申请人须是该项目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的任务。
2、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经费预算合理。
3、申请人已在承担教育厅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的不予立项。
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列入国家、省(部)级计划及各级单位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工程部为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本项目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工程部设兼职科技管理人员,负责科研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工程师为项目科研项目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课题组长是科研项目的主持者、组织者和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职责分工(一)总工程师1.确定课题组长,配备课题组成员;2.指导编制科研项目推进计划;3.指导、督促课题组长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按时提交各类成果报告;4.审核科研经费支出;5.对提交的成果报告进行审核;6.配合上级单位完成科技成果鉴定(验收)。
(二)课题组长1.制定课题组工作职责;2.编制课题研究推进计划;3.分解研究内容,并落实到课题组各成员;4.实施研发计划,收集、整理基础资料,分析、处理基础数据,提报阶段总结;5.建立经费使用台账,提报经费申请,并做到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性;6.编制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验收)文件;7.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初审、修改、完善和鉴定(评审、验收)工作。
(三)科技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负责向上级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各类资料、总结、报表等工作。
第三章科研项目实施第七条科研项目原则上均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课题组长要对研究方向、计划进度、经费使用、成果质量负责,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课题组一般应由总工程师担任。
如需安排其他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有独立承担科研项目的理论知识、专业功底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岗位工作五年以上;(三)熟悉国内外同行业科技发展动态;(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五)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
东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东北师范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项目管理范围为我校批准的本科专业建设项目、申报学位点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研究基地和跨学科跨单位研究组织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竞争择优、分级管理的指导原则制定,强调学科建设项目与其它项目,特别是与“211工程”建设的有机结合。
申请、评审、建设、评估等过程公开、公正,引导学科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制定和发布学科建设项目的有关指南和信息;2、制定有关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3、聘请学科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验收等工作的专家;4、组织项目的评审,批准立项;5、确定被批准项目的经费,分年度核定拨款;6、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7、批准项目结题,组织对项目验收评估;8、其它有关重大事宜的处理;9、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做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学科建设咨询专家主要职责1、对学科建设立项提出咨询意见;2、学科建设项目验收评估提出意见。
第六条院(系)教授委员会及领导班子主要职责1、组织本院系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2、审定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队伍;3、审定《立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预期结果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并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制定经费使用方法;4、从行政组织、后勤保障和支持条件等方面创造良好环境,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5、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6、审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项目实施的阶段报告、验收报告;7、帮助项目负责人做好跨学科、跨单位人员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1、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把握项目的整体方向,组织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达到预期目标;2、项目负责人在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支配使用项目经费;3、接受院(系)和学校对项目的检查与评估,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作述职报告;4、及时向院(系)通报项目实施的有关情况,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一般问题进行处理;5、推动项目的合作研究,促进、协调跨学科、跨单位的联合;6、对因各种原因不能主持项目工作时,要及时向院(系)提出调整项目负责人建议。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实施方案一、引言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是保障高校科研成果产出与应用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本文将提出一套实施方案,以帮助高校更好地管理科研项目。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1.明确目标: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必须明确项目的目标和预期成果,确保项目的科研目标与高校的发展战略相匹配。
2.制定准则:制定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的准则,明确项目评估和审核的标准,确保项目质量。
三、项目组建与管理1.团队构建:重视团队建设,选择合适的研究人员组成项目团队,确保项目团队的专业技能和合作能力。
2.明确责任:明确项目组内部的职责分工,确保每位成员都清楚自己在项目中的职责和任务。
四、项目进度管理1.制定计划:项目开始前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明确每个阶段的任务和时间安排。
2.监控进展:定期跟踪和监控项目进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调整项目计划。
五、项目经费管理1.预算编制: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编制详细的项目经费预算,确保经费合理分配。
2.费用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经费监控,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并及时调整预算。
六、信息共享与沟通1.建立平台: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平台,方便项目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
2.定期会议:定期召开项目组会议,及时汇报项目进展和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七、项目成果交流与应用1.学术交流:鼓励项目团队成员参加学术会议和论坛,分享项目成果,提升团队的学术影响力。
2.产学研对接:积极推动项目成果与产业界、政府部门的对接,促进项目成果的应用转化。
八、项目评估与总结1.评估指标:制定科研项目评估指标,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以改进项目管理。
2.总结经验:项目结束后,对项目管理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项目管理提供借鉴。
九、培训与提升1.培训机制:建立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项目管理相关的培训活动,提升管理团队的能力水平。
2.管理创新:鼓励项目管理人员在实践中创新,探索适合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新方法和新理念。
管理制度-南京理工大学自主科研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理工大学自主科研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财政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高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专门设立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二条为用好分配给我校的基本科研业务费,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设立自主科研专项计划,并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我校自主科研专项计划支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科研项目。
具体包括:(一)重大研究计划。
在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瞄准国际前沿,拓展新方向,培育新的增长点。
主要资助科研人员结合国家、行业、地方的重大需求,面向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及国防现代化建设开展基础性、创新性前沿探索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研究计划采取统一规划、分批立项的方式组织。
每年度根据我校优先发展的领域,在深入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大研究计划的研究领域。
以期通过较高强度的支持,在关键科学问题研究方面取得突破;重大研究计划以项目的形式组织实施,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项目实行技术首席负责制;(二)一般项目。
全面均衡布局,瞄准科学前沿,促进科学发展,激励原始创新。
主要分为自由探索项目和国家基金培育类项目。
自由探索项目支持科研人员结合我校学科布局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重点推动新概念、新原理、新方法、新材料、新器件和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国家基金培育类项目资助我校科研人员申报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初审结果良好的项目,为其继续申报、争取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奠定基础;(三)国家、省部级专项计划先期投入项目。
瞄准国家重大专项、型号等国家、省部级专项计划项目,对已有良好研究基础的系统集成技术和关键部件技术,通过学校先期投入和项目组资金配套,提升研究水平,为承担国家、省部级专项计划项目做好储备;(四)优秀人才类科研项目。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推进高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研究质量与管理效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1.纵向项目:指学校承担的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科学研究项目。
包括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教育部及中央其他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项目。
2.横向项目: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助的科研项目。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包括政策、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和国际合作项目等。
3.校内项目:学校为鼓励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而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科学研究处、社会科学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报、立项、合同管理、过程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登记、奖励申报等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2.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3.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按财经政策和项目经费预算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4.学院、研究院、重点研究基地、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合同技术审查、过程管理、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项目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全省高校自主创新和服务振兴的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用于省属公办本科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坚持“高度集中、稳定支持、高校自主、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和服务地方项目。
青年项目: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重点项目:支持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持性、战略性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持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培育研究等。
服务地方项目:支持开展对辽宁传统产业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以及服务政府决策的应用性研究;支持企业合作开发、已完成实验室实验研究,经培育后可在省内转化实施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三条高校是基本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基本科研项目经费分配与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核定基本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鼓励各高校按比例配套基本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经费纳入基本科研项目经费统一管理,配套经费比例逐年核定。
第六条基本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注重效益、体现公平”的原则,分为基础经费和绩效性经费进行分配。
基础经费占比不超过分配总经费的10%,平均分配给每所学校;绩效性经费占比不低于分配总经费的90%,综合学校建设科研平台、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研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多种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基本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各高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高校要设立基本科研项目经费专门科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八条基本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17﹞276号)执行。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省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河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技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我省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财政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结构.加强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
按照项目重要性、研发目标任务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三)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有效增加全社会研发投入。
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积极探索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在补助环节上坚持前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奖代补。
(四)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科技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科技项目经费应当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及问责机制。
第五条完善省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的决策机制。
新增设立的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及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投入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0 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简称高校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高校科技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
第三条高校科技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应充分体现创新引领作用,遵循突出重点、竞争择优、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河北省教育厅负责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检查及验收(鉴定)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申报第五条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包括以下6类项目。
1.重点项目。
指以解决国家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自然科学领域的重要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2.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指鼓励优秀青年教师面向国家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聚焦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前沿问题的研究项目。
3.一般项目。
指以解决国家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自然科学领域的相关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4.青年基金项目。
指以鼓励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而设立的研究项目。
5.自筹经费项目。
指由申请人根据国家及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经费由申请人自筹而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6.专项任务项目。
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特定目标,采取不定期申报的方式设立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指南、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需要,研究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
2.项目申请人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3.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科技骨干,鼓励跨学科合作研究,鼓励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青年拔尖人才项目支持成绩突出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一批学术骨干和优秀学术带头人;青年基金项目主要面向优秀青年科技骨干;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技人员;专项任务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发放指南,单独组织申报。
《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更好地为江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根据国家和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及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学校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符合我省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丰富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包括博士硕士学位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和科研队伍的建设水平,能够反映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科技项目研究经费,来源于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江西省高校科学技术研究的专项拨款。
资助范围主要是江西省本科类普通高等学校,适当兼顾其他类型高等学校。
第四条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项目立项主要是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适当兼顾软科学研究项目.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中,以资助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项目为主。
第五条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项目立项是对研究意义重大、研究水平高的科技项目进行重点扶持。
一般项目立项要考虑高校、学术研究领域、研究人员的覆盖面,要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六条省教育厅组织全省高校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申报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具体要求按当年的有关文件执行.第七条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1、选题符合社会经济及科技发展的需求。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具备一定的研究条件和研究基础;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为5年。
3、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学风端正,信誉良好,在科技项目中承担科学研究工作的核心任务和发挥主要作用。
已承担省教育厅科技项目而尚未完成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省教育厅委托项目除外)。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程院•【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各工作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院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中国工程院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2024年9月13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科技委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中国工程院作为主责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工程院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引领工程科技创新,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为国选题、为国立项、为国攻关,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和能够引领未来工程建设发展的关键核心科学问题,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问题导向。
第四条中国工程院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号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在自身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推动高校科技体制改革,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科研管理体系,增强科学管理能力.强化学校管理责任。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法人责任。
要转变观念,扭转科研项目管理“重争取、轻管理”的倾向,以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作为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涵盖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监督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管理规定,提供相应支撑服务,组织开展科研管理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加强对各级行政领导科研管理绩效考核。
各高校主要负责人要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统筹协调。
.强化管理部门职责与协同。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强的工作,涉及校内多部门。
学校要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形成多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机制,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档案、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院(系)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权责,强化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等二级单位管理,加强分工与合作,将责任落到实处,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责权。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大学院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院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科研自主权,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xx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以及其他国家及xx市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以及部分经过学校认定的社会募集基金的项目,简称“纵向项目”。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分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厅局级及其他纵向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的认定由科技处依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项目级别分类按《xx学院政府计划类项目级别认定暂行办法》(沪电机院科技〔2018〕332号)执行。
第四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科技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请和管理,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后档案的归档、整理,负责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管理;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核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或购买)项目研究中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并对项目实施中生成的归属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开放共享等管理;招投标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中需招投标的设备、材料、软件及服务等的采购。
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管理和财务等部门执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对象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资料查阅等管理。
第五条二级学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活动单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科研项目,对本单位科研项目承担监管责任,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承担有保密要求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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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工程类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有能力承担工程类科研项目院系和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根据《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类科研项目是指与科学研究有关的、与校外委托方签定科技合同的有关仪器、设备、智能装置和网络的研制建设类项目及建筑设计施工类项目。
第三条工程类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包括科学研究费和硬件购置费两部分。
硬件购置费指合同中所注明的用于购置合同所规定的设备、仪器费用;科学研究费指除硬件购置费以外的研究费用。
第四条工程类项目中的科学研究费全部计入科研业绩,其科研管理费的提取按照校财字[2002]5号《关于印发<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横向类项目执行。
第五条工程类项目的硬件购置费须办理入帐手续,但不计提科研管理费和科研劳务酬金。
工程类科研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所购置的硬件要返还项目委托方的,不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其硬件购置费按4%计科研业绩。
项目完成后,如所购置的硬件保留在学校的,此部分应在国资处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入帐手续,其硬件购置费按87%计算科研业绩。
硬件购置费折算科研业绩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六条工程类科研项目的科学研究费和硬件购置费必须同时入帐。
但科学研究费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工程类项目总经费的10%。
第七条硬件购置费的使用须填写《高校工程类科研项目硬件购置经费使用
计划表》。
第八条科学研究费科研业绩按照《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硬件购置费折算的科研业绩由课题组负责人在入帐时提出课题组成员业绩分配比例,报科研处确定。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经费的部分作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与《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具有同等效力,冲突部分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科研处、财务处、国资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从文件下发之自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