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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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20世纪网络的发明给人类带来的一场影响空前的科技革命,信息流通方式发生了巨变,互联网使人们获得信息、传播信息的途径增多、速度变快,信息传播变得更加及时有效,交互性也变得更强。这就给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带来新的深刻的变化,为人类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作品的传播方式大大改变,传播速度大大加快,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也为著作权在新时代的保护带来了新的考验与挑战。本文主要探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问题。

标签: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限制

一、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立法与发展

2001年10月27日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作出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规定,以解决在这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下人民对著作权保护的需求。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在数字化网络时代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该《条例》又于2013年1月30日作了进一步修订,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修改内容并没有改变该《条例》主体内容,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国飞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修改了判罚的金额标准。该《条例》共2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使得作品在网络传播和使用时有法可依。

二、国际上立法的比较与分析

世界各国(或地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手段方法有所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也有所不同,这里对各国立法做一个简单的比较。从手段上来说,欧盟与我国都是通过增加著作权新的权利条款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日本和美国则是通过对法律原有权利的扩大解释使该项权利得到合理保护,而澳大利亚则是对原有权利进行一定的整合,设立了一项全新的权利。从内容上来看,我国著作权法新设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内容小于欧盟设立的“向公众传播权”,亦小于澳大利亚整合了好几项权利内容设立的“向公众传输权”,而通过扩大原有权利内容的美国和日本,因其扩大的原有权利的不同,不好比较权利内容的多少问题。总体来看,国际上为适应网络新时代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都通过一定立法手段对各国或地区作出各有特色的法律修改。

三、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意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限制制度①。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范畴的一部分,其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的内容基本来源于《著作权法》的第22、23条规定,符合我国立法精神。这两项制度

的设立,其立法目的为了防止权利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滥用,保证作品的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不受不合理的约束,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既然创作过程一定需要对已有的作品借鉴利用,创作出来的作品当然就不可以不允许被他人借鉴利用。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对作品的利用效率,既然权利人创作作品,不是为了使作品被束之高阁,使其他人不能借鉴利用,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也不是为了帮助权利人把作品束之高阁,而是为了帮助权利人更加快速有效地传播利用。这时,划出一部分合理范围供他人无偿使用就显得十分必要,这样的范围,并不会对权利人利益造成損害,反而省去了很多麻烦(许可他人使用的麻烦)。

四、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情况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将作品转化为盲文并不是“翻译”行为②,而是复制行为。其次,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时,存在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不必经过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该作品又产生了新的著作权人。该项制度为我国独有的制度,其立法目的是考虑到我国民族众多,语言文字繁复多样,这种做法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文化思想交流,这样做虽与国际惯例不同(须获得原作品作者与翻译作品作者的双重许可),其实也并没有什么不妥当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了图书馆等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因图书馆等机构的非营利性,使得这项制度的确立显得有必要,该制度不仅有助于促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也有助于我国群众文化事业的建设。第8条为远程教育机构的法定许可,第9条是对那些以扶贫开发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指导生产价值或对扶贫有帮助的作品的行为给予法定许可。第10条则是规定了一些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合理使用或者是存在法定许可情形下应当遵守的规定。

【注释】

①《条例》6、7、8、9条,中第6、7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而8、9条则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定许可制度。

②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时,并仅限于本国信息网络使用传播的话,便属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种合理使用,不必得到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参考文献】

[1]宗巍.论信息网络传播权[D].吉林大学,2006.

[2]黄国彬.适用于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的基本问题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1(01):16-21.

[3]焦和平.论我国《著作权法》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善——以”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侵权认定为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06):

143-150.

[4]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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