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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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案例)
一、田地交易案
(一)案情简介
此案载于西周厉王的鬲攸从盨铭文中。是一起发生在公元前九世纪(周厉王二十五年)的田地交易案。
铭文大意是:周厉王二十五年七月的一天,王在永师田宫。章、复二人与鬲从因田地交易、租赁发生纠纷。王让小考成友迎接内史、太史来处理此案。经审理,章、复二人与鬲从订立契约:章卖给鬲从田三邑,赠送二邑;复卖给鬲从田三邑,并有期限地租给鬲从田五邑。右半契券鬲从保存。当时就把此案件铸在盨上。(据《古文字研究》第三辑)
(注释:盨-音同许,古代盛食物的铜制器皿,有盖和两个耳子。)
(二)案件分析
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我们从此案中可见一斑。
二、盗禾案
(一)案情简介
此案是典型的盗窃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铭文中记载的大意是:在发生饥荒的时候,匡季的众奴和臣盗窃了曶的禾十秭。曶向东宫起诉,告匡季。东宫责令匡季查捕盗禾者,匡季行礼表示听从,随后向曶交付田五田,众一人、臣三人。被交出的四人说:我们本不愿来,真正的盗犯不出头,强把我们驱赶来了。曶不服,再次诉于东宫,要求经济赔偿。东宫裁决:"赔偿曶禾十秭,另加十秭,共二十秭。如到第二年仍未赔偿,就要付四十秭。"匡季只得又交付田二田、臣一人。匡季共交付曶田七田、五人,曶减免了匡季外加赔偿的三十秭。
(二)案件分析
西周民事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说明土地和奴隶都可以用于损害赔偿。
三、亻朕匜案
(一)案情简介
此案载于西周中晚期的亻朕匜铭文中。大意是:牧牛和他的上司叫亻朕的,为争五个奴隶发生纠纷,牧牛告到官府,结果牧牛败诉。负责宣判的法官伯杨父在判词中说:"牧牛,过去你任职的时候,竟敢和你的官长争讼,违背了自己立下的誓言。如今你只有再立信誓,只有他们五人都相信你的誓言,你也只有遵守誓言。我本应打你一千鞭,施以墨刑,现在我宽赦你,改判为鞭五百,罚金三百锊"。牧牛于是立誓。最后亻朕作匜留念。(据《文物》1976年第5期)(注释:锊-古代重量单位,约合六两。)
(二)案件分析
这是我国目前发现的最早的一篇判决书。亻朕匜铭是研究西周的狱讼和盟誓制度的第一手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