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案例)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的原则——三宥之法 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 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 原谅。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 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 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三)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左传》“礼,所以经国家,定 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 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 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 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 庄。”——《礼记· 曲礼》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 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 的尊长,核心是“忠”。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 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 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 种关系。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 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 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本次课内容5
A、“礼不下庶人”是说调整奴隶主贵 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 B、“刑不上大夫”是指奴隶主贵族在 他们犯罪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们可 以享受一些普通平民百姓享受不到 的待遇。 具体表现: ①官僚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书” 如: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 重,按轻罪处罚 ②在刑罚处罚方法上享有特权 如:公族无宫刑、王之同族不弃市 ③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特权 如:命夫命妇不躬座狱讼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 德慎罚“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三)“罔厉杀人” 即不要杀无罪者。也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的意义。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 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附,施也,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 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以轻刑,这就是所谓 的“罪疑惟轻”。赦从重,是指所犯之罪由故 意入重罪,故赦时,可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盉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参考结论 审判诉讼制度:中国传统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基本成型。 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 讼狱之分: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 诉讼程序: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 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 两造具备: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凡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是指“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是 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证据制度: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 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 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 维护宗族制度方面: 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尚书·康浩》:“元恶大憝(音,对), 矧(音,审)惟不孝不友。”这种行为 破坏了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 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 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 贷。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中法史《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三、礼之作用:礼为法本
周公制礼——引经决狱——引经注律——把礼变法
明德慎罚、礼主法辅、先礼后刑、合(礼)理合法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长孙无忌)
《礼记》转孔子语:“礼也者,理也”
周公
唐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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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礼之成因
第一、长久统治之目的 仁政、德治、爱民、是 要赢得人心,和谐社会,保住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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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宗法环境之现实 家天下,家之视角,首选 温情之礼,次选冰冷之法。
克制、含蓄、内敛、
凝聚而压迫 洒脱而压抑 超脱而反常
12 伟大祖国应有:n个邹市明、张娟娟、吴静钰、王娇、杜丽、仲满
第三、导致了民族的逐渐文弱 与西方的海 洋文化、狼性文化相比,我们是田园文化,羊性文 化
与狼共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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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周的法律体系
一、王诰、王命——王法
效力最高、范围最广、数量最多
二、军法——如《牧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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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新世(初世)用轻典 盛世(中世)用中典 乱世(末世)用重典
4、主要刑罚
主刑:墨(黥)、劓、剕(刖、膑)、宫、大辟 附加刑:圜土之制(最早徒刑,3年以下) 嘉石之制(最早拘役刑,13天以下) 赎刑、流刑、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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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罪名
不从王命、放弑其君——不忠 不孝不友——不孝 杀人越货、群饮滋事——不仁 违背盟誓——不义 贻误农时——不道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的立法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一、礼之含义:德
礼治、德治、仁治; 敬天、敬祖、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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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孝仁义、礼义廉耻, 忠(尊尊)、孝(亲亲)为主 总之,内容:忠孝;形式:礼仪
(台湾公务员之四惟:礼义廉耻 八德:忠孝仁爱,信誉和平)
(02)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纣王,击溃商王的军队,纣王自焚,商亡。周人夺取了政 权,定都镐京(今陕西省西安市西郊)。武王为有效控制大 片土地,先是采取了分封制,将同姓宗亲和功臣分封各地, 建立诸侯国,由此形成了后来春秋时期诸候争霸的基本格 局。武王死,其子成王继位,周公摄政。周公外平叛乱, 内制礼乐,使周王朝在文化与政治上空前统一。传至昭王、 穆王两代,周王室开始衰微,尤其是到周幽王时,因其宠 幸美女褒姒,废皇后,其岳父申侯不满,于公元前771年 联合羌人杀了他。至此,共经历11代、12王、275年的西 周灭亡。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 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相传周公“制礼作乐”。 礼的内容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 5、遗训,是指由前代、先王留下的誓命、规则,主 要指那些有利于西周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统治者的某些法 规和习惯。
第二节
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
西周的社会规范由礼与刑两部分构成,二者具有同样 重要的法律地位。但是,它们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彼此 不同之处。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构成了西周法律体系的基 本特征。 一、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 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记》说:“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 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可以说,礼是一个无所 不包的文化体系,它一方面继承了原始社会早期祭祀活动 群体内部秩序规定的传统,另一方面又发展为各种具体的 行为规范和各种人际关系的行为仪节。
宗法制度完善时期。周人在取代了商统治后, 总结了前朝统治的经验教训,建立起严密的国家组织机构, 利用并改良了传统的礼,确立了礼治的统治方式,取得了 良好的社会效果。其礼乐刑罚、典章制度,对中国后世几 千年的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一)法制知道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上天不是根据祭祀行为,而是根据德行的好坏选择统治者2.礼治思想。
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3.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4.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1)吉礼,即祭祀治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吊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兴师动众要果毅。
(5)嘉礼,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礼与刑的关系:他们的关系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方面进行规范。
刑侧重于从消极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礼是刑的指导,另外礼需要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遮人,刑不上大夫总结:综上。
西周社会次序是在礼治思想指导下构建起来的礼治次序,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被称为宗法制,其特征就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
(二),西周的法制概况主要法制包括了礼与刑两方面。
(1)《周》礼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2)《九刑》,(3)《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其次说了以五刑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罚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了要求(三)主要的法律形式礼与刑是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除了这二者以外,西周还有誓,诰,命等其他法律形式,它们均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九族宗亲
• 宗族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古代宗法 制度的社会基础。有几个概念需要说 说。
家庭
• 家庭是宗族的基本单元。中国传统的家庭 单元是以成年男性为核心,通常的基本成 员还有“我”的妻子、子女、父母及未成 年的兄弟姐妹
家庭
• 姐妹和女儿是不列入族谱编制的,成年后一般要 外嫁到别的家族中去,成为外亲;
• 奴隶。总称为“臣(男奴)妾(女奴)”。 按种族来源有奚、羌、夷等名目,按其服 役内容有隶、鬲(li)、皂、舆、僚、台、 仆、牧等等称呼。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奴隶 的后代。
• 奴隶被视为牛马,毫无人身自由。
仆(受刖刑、头部有戒具象形)
妾(头部有戒具)
宗法制
• 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 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 份的制度。
• 所有的耕地在理论上都归国王所有,所谓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每一里见方的 耕地都以“井”字形的深沟划成相等的9块 100亩地块,中央的一块是“公田”,由8 户人家共同耕种,收成全部归领主;边上 的8块授予每户一块,各自耕种,收成归农 民自己。土地不得买卖。每3年“换土易居” (轮换耕地和住房)。
• 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 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
• 其他的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 宗”的“小宗”。
婚姻制度:目的与基本原则
• 婚姻的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 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联系两大家族、 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制度:结婚要件
宗族
• 古代人认为“姐妹”们(出嫁后)是“别 家”的人(外亲),虽也用父姓,但通常 不算在本宗族之内;
• 各代“媳妇”们是“自家”的人,随丈夫 列入本宗族,甚至结婚后可以在其娘家父 姓前冠以夫姓。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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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西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刑事法律制度 西周刑法充分地体现了周初法制指导思想 。 以 ‚ 誓 ‛‚ 诰 ‛‚ 命 ‛ 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 有最高法律效力 , 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 动服务的要旨 。 ( 一 )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 1 ) 因地 、 因时制宜 。 西周 开国 之初 , 首先是直接夺取商王朝的 京都 , 接着平定商纣 后人勾结商贵族的反叛 , 继而压服东夷各部族 , 逐步将其统治扩展到黄河下游 、 南方及至淮河流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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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刑事法律虽然已经失传 , 但从文献及 出 土文物的 零散记载中 , 仍发现那个时期对罪名 的一些规定 。 ( 1 ) 不孝 、 不友罪 。 据记载 :‚ 元恶 大憝 ( dui), 矧惟不孝不友 。‛ 即 首恶之罪为 ‚ 不孝不友 ‛。 ‚ 不孝 ‛ 即不孝敬父母 ,‚ 不友 ‛ 即不尊敬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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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亲亲 ‛‚ 尊尊 ‛ 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 ‚ 亲亲 ‛‚ 尊尊 ‛, 即 亲其亲者 , 尊其尊者 的原则 。 ‚ 亲 ‛ 是相对于 ‚ 疏 ‛ 而言 ,‚ 亲 亲 ‛ 要求父慈 、 子孝 、 兄友 、 弟恭 , 主要从 家庭方面着眼 、 着手调整内部关系 。 ‚ 尊 ‛ 是 相对于 ‚ 卑 ‛ 而言 ,‚ 尊尊 ‛ 的涵义较广 , 不但父子 、 夫妻之间尊卑有别 , 在贵族之间 、 贵族与庶民之间 , 特别是君臣之间 , 尊卑也截然 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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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严禁错杀无辜 。 ‚ 与其杀不辜 , 宁失不经 ‛。 意即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 , 宁可偏 宽不依常法 , 也不能错杀无辜 。 传说这是舜帝的 刑官皋陶执法奉行的一条原则 , 担心错杀了贤人 、 好人 , 对国 家不利 。 商汤和 周 初发布的 文 告中 ,也有揭批桀 、 纣滥杀无辜的记载 。 可见 在夏 、 商王朝上升时期曾要求实行这条原则 , 周 初重提 , 其宗旨 则是对 ‚ 明德慎罚 ‛ 的进一步 强调 。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国家,开国之王是周武王。
夏朝的末代王桀和商朝的末代王纣都因为残暴导致了国家的灭亡,所以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为什么要坚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呢?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的旨意。
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
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
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
二、礼治思想周礼,即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学习重点: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内容和形成背景2.“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提出的动机:解决天命与亡国的矛盾“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5年》引《周书》)。
只有有德者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德”的要求:以德治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
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
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周公制礼”:周公姬旦摄政,主持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通过“制礼作乐”,建立起一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
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是一条别尊卑,序长幼的宗法伦理原则,“亲亲父为首”,以“孝”为核心。
尊尊是一条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差别原则,“尊尊君为首”,以“忠”为核心。
三、“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学习重点:1、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2、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3、礼与刑的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礼:指〈周礼〉,为周初周公所制。
内容涉及内容庞杂,包括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以及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
(二)刑:相当与于现代的刑法典。
如《九刑》《吕刑》(三)誓:誓词,指为周王或诸侯所发布的战前动号令,属于军令。
如〈尚书·牧誓〉(四)诰:(gào)? :训诫之词,是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
如〈尚书·大诰〉(五)命:王命,为周王对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法律资料]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2)三不去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 休弃妻子:
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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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政治身份的继承)
“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周幽王因废嫡立子而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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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二、主要诉讼制度 1、起诉 2、审理 3、判决 4、上诉 三、监狱制度
西周土地买卖铭文 24
买卖契约:质剂
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 契约 剂—买卖兵器、珍贵之物所使用的较 短的契约。
契 约 关 系
借贷契约:傅别 租赁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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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制度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 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 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 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 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 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 —《孔雀东南飞》 红酥手,黄藤酒,满城春色宫墙柳。 东风恶,欢情薄,一杯愁绪,几年离索。 错!错!错!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悒鲛绡透。 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 莫,莫,莫! —陆游《钗头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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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人不孥 : 反对诛族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罔厉杀人: 不要杀无罪者,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 4、罪疑从轻: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附从轻,赦从重” 5、宽严适中 制定刑法和适用刑罚不偏不倚,不轻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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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别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 曰蠢愚” 7、同罪异罚: 八辟: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 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
2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2.按照西周宗法制的要求,享有权位和财产继承权者是()【0501】A.嫡长子B.嫡子C. 庶子D.庶长子3.西周时,定罪量刑要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将过失称为()【0501】A.非终B.眚C.非眚D.唯终4.西周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须向官府交纳()【0510】A.束矢B.钧金C.路鼓D.肺石5.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0510】A.司寇B.小司寇C.大司寇D. 士师2.西周穆王时期,命吕侯重修刑书,史称()【0610】A. 《吕刑》B. 《九刑》C.《汤刑》D. 《禹刑》3.西周时期规定,刑事诉讼必交诉讼费()【0610】A.束矢B肺石C路鼓 D.钧金3.作为制度,嫡长子继承确定于()【0701】A.夏朝末期B.商朝末期C.西周时期D.春秋末期4.西周时期,“争罪曰狱”,而“争财”称为()【0701】A.狱B.刑C.讼D.辞2.西周时期关押、监禁罪犯的地方称为()【0710】A.监狱B.夏台C.圜土D.钧台3.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0710】A.质剂B.合同C.傅别D.判书3.西周时期将过失犯罪称为()【0801】A.眚B.非眚C.非终D惟终4.西周初期制定周礼的是()【0801】A.周成王B.周公C.周穆王5.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D周康王0801】A.傅别B.书契C.质剂D.判书2.西周时期将罪犯肢解后曝晒其尸的刑罚称为()【1001】)【 1001 】) 【1101】B.《吕刑》 D.《汤刑》 ( ) 【1101】 B.肉刑 D 鞭刑31.西周 “礼治”的基本原则包括( )【 0801】 A. 亲亲 B .尊尊 C.长长 D .男女有别E. —断于法3. 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商、周法律形式的是( )【 0810】A.律B.格 C 诰D 科 4. 西周时期的刑书,称为( )【0810】A.《禹刑》B.《汤刑》C.《九刑》 D.《吕刑》 5.西周的五刑制度中, “死刑”称之为( )【0810】 A.具五刑 B.大辟 C 弃市 D.孥戮3.制定于西周穆王时期的刑书,史称( )【 0901】 A .《汤刑》 B .《禹刑》C.《吕刑》 D .《九刑》4.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官吏是( )【0901】A .小司寇B . 士师 C.大司寇D .太卜 3.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0910】A.质B •券书C 剂 D.傅别A.膊B.辜 C 焚D 踣3.西周时期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物品的契约称为(B. 剂C 合同2. 嫡长子继承制成熟于 ( A 夏朝 C •西周时期 3•炮烙酷刑见于( A 夏朝 C 西周时期D.傅别)【1101】B 滴朝 D. 春秋时期B 滴朝 D. 春秋时期4•西周穆王时期所制定的法律是 .( )【1101】 A.《九刑》 C.《禹刑》5•西周专门用于惩罚贵族或官员的刑罚是 A.死刑 C 徒刑6•西周时期将偶犯称为()【1101】A.惟终B.非终D. 非眚B 滴朝 B.剂 D 讼 2.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限制条件是 1010】 A .父母之命 B .同姓不婚 C . 六礼D .媒妁之言3. 西周时期用来买卖兵器、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物品的契约称为 )【1010】A . 傅别B .券书C .)【0510】 B.色听 D.耳听)【0601】B 誓 D.诰)【 0810】B.不识 D.遗忘)【0901】 B .妒忌 D . 口舌 )【0901】 B .色听 D .耳听7. 赎刑的制度化始于 ( ) 【 1101】A 夏朝 C •西周时期D •春秋时期8. 西周时期已区别民、刑诉讼,其中民事诉讼称为 A.质 C 狱D .剂31. 西周时期的审理方法“五听”包括( A .辞听 C.气听 E.目听31. 夏、商、周主要法律形式有( A.训 C.命 E 科31. 《周礼》记载的“三赦”包括( A.幼弱 C 老旄 E 蠢愚32. 中国古代男子休妻的法定条件 A .恶疾 C.盗窃 E.不事舅姑31.西周时期的审讯方法包括( A .辞听4. 西周时期将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称为 ( ) 【 1010】 A . 质剂 B .傅别 钧金 、多选题 31.“三不去”是指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不被夫家休弃,即 A. 别籍异财,不去 C •与更三年丧,不去E.前贫贱后富贵,不去C .D .束矢 ( B.有所取无所归,不去 D. 恶疾,不去 ) 【 0501】C.气听E. 目听32. 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A纟纳采C.问名E亲迎31.西周时期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是A.矜老恤幼原则C.区分惯犯与偶犯原则E世轻世重原则31 •西周礼的核心原则包括(A.亲亲C.凶礼E. 军礼三、名词解释【0510】36.质剂【1101 】36.同姓不婚【0910】36.《吕刑》“六礼”包括( )【0910】B.军礼D.请期( )【1101】B.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D.罪疑从轻原则) 【1010】B.吉礼D.尊尊四、简答题【0501 】41.简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4、证据制度 5、“读鞠”、“乞鞠”制度 审判官在作出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 读判决,称为“读鞠”。 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 对或有冤屈,还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 为“乞鞠”。 6、司法官的责任 《尚书·吕刑》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 惟来。” 三、西周时期的监狱
九族(父党)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 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高祖父母 曾祖父母 祖父母 父母 三从 再从 堂 兄 本人 姐 堂 再从 三从 兄弟 兄弟 兄弟 弟 妹 姐妹 姐妹 姐妹 子女 孙子女 曾孙 玄孙 三党: 父党 母党:外祖父母、舅、姨、表兄弟姐妹 妻党:岳父母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 西周时期“ 系
周公像
第二节 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 一、“礼”的渊源与发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 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 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 称。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礼可分为礼制(礼仪)和礼义两大部分。 由于产生于祭祀,礼的最大特点就是 “敬”。人们长期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 的风俗习惯成为礼制的渊源。 礼义是礼制的精神体现。
不孝不友罪;犯王命罪;放弑其君罪; 杀越人于货罪;寇攘奸宄罪;群饮罪; “贼”、“藏”、“盗”、“奸”罪; 违背盟誓罪;诽谤罪;失农时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 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流 刑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 刑事政策 1、主要刑法原则 、
⑴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⑵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⑶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⑷宽严适中 ⑸同罪异罚 “八辟”是对亲、故、贤、能、功、 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 的法律。 ⑹罪人不孥 ⑺罔厉杀人
2-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案例)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案例)一、田地交易案(一)案情简介此案载于西周厉王的鬲攸从盨铭文中。
是一起发生在公元前九世纪(周厉王二十五年)的田地交易案。
铭文大意是:周厉王二十五年七月的一天,王在永师田宫。
章、复二人与鬲从因田地交易、租赁发生纠纷。
王让小考成友迎接内史、太史来处理此案。
经审理,章、复二人与鬲从订立契约:章卖给鬲从田三邑,赠送二邑;复卖给鬲从田三邑,并有期限地租给鬲从田五邑。
右半契券鬲从保存。
当时就把此案件铸在盨上。
(据《古文字研究》第三辑)(注释:盨-音同许,古代盛食物的铜制器皿,有盖和两个耳子。
)(二)案件分析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
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
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
我们从此案中可见一斑。
二、盗禾案(一)案情简介此案是典型的盗窃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
铭文中记载的大意是:在发生饥荒的时候,匡季的众奴和臣盗窃了曶的禾十秭。
曶向东宫起诉,告匡季。
东宫责令匡季查捕盗禾者,匡季行礼表示听从,随后向曶交付田五田,众一人、臣三人。
被交出的四人说:我们本不愿来,真正的盗犯不出头,强把我们驱赶来了。
曶不服,再次诉于东宫,要求经济赔偿。
东宫裁决:"赔偿曶禾十秭,另加十秭,共二十秭。
如到第二年仍未赔偿,就要付四十秭。
"匡季只得又交付田二田、臣一人。
匡季共交付曶田七田、五人,曶减免了匡季外加赔偿的三十秭。
(二)案件分析西周民事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说明土地和奴隶都可以用于损害赔偿。
三、亻朕匜案(一)案情简介此案载于西周中晚期的亻朕匜铭文中。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3、群饮 《尚书.酒诰》:“群饮,汝勿佚,尽 执拘以归周,予其杀。”这是对聚众闹事,危害 王室统治,违反规定群聚饮酒者,一律处以死刑。 4、违背盟誓 在先秦时代,盟誓是一种特殊的具有 很强约束力的规范形式。 不能违背盟誓是一种具有极高强制性 的习惯法规则。 对于“违背盟誓”的行为,要“告而 诛之”。
(三)赎刑 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 的刑罚执行方法。 在西周时期,赎刑一般适用于疑案,或者 只针对少数上层贵族使用。用来赎抵刑罚的,主 要是青铜。 (四)流刑 流刑即流放,起源于氏族社会。在商代确 立的流刑到了西周有了更大的发展,但仍然大都 适用于奴隶主贵族,一般士庶不能适用。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 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三、法律形式
除了传统的“命”、“诰”、“誓”等王 命仍在社会起着法的调整作用外,“礼”这种习 惯法开始产生。 (一)周公制礼 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 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 损益,加上周自己的礼 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 国的系统的礼制,此即 为周公制礼。
周公为何许人也?
“周公旦者,周武王弟也。自文王在时, 旦为子孝,笃仁,异於群子。及武王即位,旦 常辅翼武王,用事居多。„„封周公旦於少昊 之虚曲阜,是为鲁公。周公不就封,留佐武 王。„„其後武王既崩,成王少,在强葆之中。 周公恐天下闻武王崩而畔,周公乃践阼代成王 摄行政当国。”
在西周时期,维系整个社会的核心, 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主要规范, 是“礼”的精神,“礼”的规范。周礼在实际上 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 的性质。 1、周礼具有规范性; 2、周礼具有国家意志性; 3、周礼具有国家强制际上成为 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史记·鲁国公世家》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二)契约关系
西周时期,买卖的成立要有契约,通过官方设 在市场中的管理人员 ——“质人”,来成立“质剂”。 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 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质剂” 由官方制作,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西周时期,借贷关系的成立也要有契约。称作 “傅别”。“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 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债务纠纷,需以债券 为凭。
三、“亲亲”、“尊尊”
“亲亲”,是处理家族亲属血缘关系的准则,要求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样才不会发生犯上作 乱。 “尊尊”,是处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政治关系的准则, 要求下级贵族必须忠于上级贵族,奴隶和平民必须 服从奴隶主的统治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 “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相比,“尊尊”原 则的政治关系是第一位的,即“不以亲亲害尊尊”
3、家庭亲属关系 西周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其具 体内容如下:①宗亲,是指同一祖先所属的男系 血统的亲属。②外亲, ③妻亲. 4、继承制度 ①实行宗祧继承。宗祧是指家族宗庙。实现宗祧继 承,是明确祖宗的正统后嗣,从而使后嗣取得宗 祖权。 ②确定嫡长子的准确身份。继承权属于嫡长子所有, 因此,嫡长子的身份准则:一母生多子,以长为 嫡。
第二节 西周的宗法制、礼与刑
一、宗法制的由来及其根本原则 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嫡长子继承宗祧和 政治权力以及分封庶子的制度。
二、西周的立法 1 周公制礼 2 吕侯制刑 3 礼与刑的关系
1、周公制礼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人们将祭祀的仪 式统称为礼。 “周礼” :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即周朝统治 者在夏、商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为原则, 制订了一整套西周的典章制度. 周礼具有法的性质,它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国 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而且涉及刑事、民事、经济 等方面的立法以及司法的基本原则。周礼又不仅仅局限 于法,它还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 政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2 第二章两周法律制度
(七)失农时
二、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二)契约
(三)婚姻制度
(四)家庭继承制度
所有权
周王:最高所有权:
分封赏赐权、夺爵削地权、贡赋征课权
各级宗主贵族:不完全所有权,封地封爵世袭。
奴隶及其他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契约
傅别:调整债券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西周宗法分封制
第二节 西周立法概况
一、“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一)以德配天
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
转移的。“天命靡常”、“惟命不于常” 天命转移是有条件的,即“德”。“皇天无亲,惟德是 辅” “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敬天保民”,“天不可信, 民不可轻”,知小民之依 (二)明德慎罚 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审慎、宽缓。
三、行政法律内容
(一)国家行政体制 周王 卿士寮:卿士→太师、大司徒、大司寇 太史寮:太史→作册、内史、御史、大祝、大卜 诸侯国的行政体制与周王国大同小异。
(二)行政管理制度 学在官府 述职督课制
第四节 西周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设置
周王 大司寇、小司寇 士师
二、制
周公制礼
“礼”的渊源与发展:
礼:“二玉在器之形”;“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一些祭祀礼仪和相关规范流传
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被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 级尊卑的内容。在阶级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 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 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 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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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案例)
一、田地交易案
(一)案情简介
此案载于西周厉王的鬲攸从盨铭文中。
是一起发生在公元前九世纪(周厉王二十五年)的田地交易案。
铭文大意是:周厉王二十五年七月的一天,王在永师田宫。
章、复二人与鬲从因田地交易、租赁发生纠纷。
王让小考成友迎接内史、太史来处理此案。
经审理,章、复二人与鬲从订立契约:章卖给鬲从田三邑,赠送二邑;复卖给鬲从田三邑,并有期限地租给鬲从田五邑。
右半契券鬲从保存。
当时就把此案件铸在盨上。
(据《古文字研究》第三辑)
(注释:盨-音同许,古代盛食物的铜制器皿,有盖和两个耳子。
)
(二)案件分析
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
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
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
我们从此案中可见一斑。
二、盗禾案
(一)案情简介
此案是典型的盗窃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
铭文中记载的大意是:在发生饥荒的时候,匡季的众奴和臣盗窃了曶的禾十秭。
曶向东宫起诉,告匡季。
东宫责令匡季查捕盗禾者,匡季行礼表示听从,随后向曶交付田五田,众一人、臣三人。
被交出的四人说:我们本不愿来,真正的盗犯不出头,强把我们驱赶来了。
曶不服,再次诉于东宫,要求经济赔偿。
东宫裁决:"赔偿曶禾十秭,另加十秭,共二十秭。
如到第二年仍未赔偿,就要付四十秭。
"匡季只得又交付田二田、臣一人。
匡季共交付曶田七田、五人,曶减免了匡季外加赔偿的三十秭。
(二)案件分析
西周民事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说明土地和奴隶都可以用于损害赔偿。
三、亻朕匜案
(一)案情简介
此案载于西周中晚期的亻朕匜铭文中。
大意是:牧牛和他的上司叫亻朕的,为争五个奴隶发生纠纷,牧牛告到官府,结果牧牛败诉。
负责宣判的法官伯杨父在判词中说:"牧牛,过去你任职的时候,竟敢和你的官长争讼,违背了自己立下的誓言。
如今你只有再立信誓,只有他们五人都相信你的誓言,你也只有遵守誓言。
我本应打你一千鞭,施以墨刑,现在我宽赦你,改判为鞭五百,罚金三百锊"。
牧牛于是立誓。
最后亻朕作匜留念。
(据《文物》1976年第5期)(注释:锊-古代重量单位,约合六两。
)
(二)案件分析
这是我国目前发现的最早的一篇判决书。
亻朕匜铭是研究西周的狱讼和盟誓制度的第一手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