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市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我省、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高标准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充分彰显行政执法改革效能(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和公示内容。
一是强化事前公开。
及时更新西安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调整,提高公示内容的时效性。
二是规范事中公示。
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在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包含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是加强事后公开。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从公示平台撤下或更换原决定信息。
四是加强执法统计信息公示。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晋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行政执法逐步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之而来的行政执法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管,确保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实现。
一、完善法律制度,保障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首先,完善法律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的前提。
针对当前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我们需要补充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保障行政执法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的规范,我们还需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部门不当行为要及时依法追究责任。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够保障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的建设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是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
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强执法能力和水平。
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与权威。
三、强化行政执法的公开和透明性行政执法的公开和透明性是保障公众利益和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
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和披露,保证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此外,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评价,可以更好地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四、促进行政执法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准确性的重要方式。
我们需要建立标准化的行政执法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执法标准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同时,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执法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和可控性。
只有通过标准化和信息化的手段,才能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推动执法工作的快速发展。
总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是推进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我们需要全面深入地推进相关工作,加大监管和管理力度,推动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行政执法实践,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X〕10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通过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落实三项制度试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1.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抓紧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2.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落实机构、编制、职数设置等事宜,合理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3.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
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审批责任。
按照上级精神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
完善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项的监管力度。
(二)落实三项试点工作4.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浙府法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是《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确定的重要制度。
进一步实施和规范这项制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开展这项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备案制度不落实、备案工作不规范的情况。
为了切实加强该项工作,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1.行政处罚决定。
(1)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①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②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③劳动教养和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的。
2.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的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决定。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云阳府办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构建职责清晰、责权一致、高效有序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关于印发云阳县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阳委办发〔2019〕35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综合执法事项(一)厘清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
全面厘清法律法规授权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职责,根据市政府网站公布的《重庆市(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编制《云阳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清单》,见附件),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农林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文化旅游、公路保护、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法权。
《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的,应按照市级规定及时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期间,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行政执法。
(二)规范乡镇(街道)委托执法。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将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法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应按照《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清单》明确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实施的事项开展委托,但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应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报县司法局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X〕10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通过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落实三项制度试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1.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抓紧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2.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落实机构、编制、职数设置等事宜,合理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3.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
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审批责任。
按照上级精神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
完善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项的监管力度。
(二)落实三项试点工作4.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商政风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
商政风行风的通知
【法规类别】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发文字号】鄂工商文[2008]18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9.19
【实施日期】2008.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商政风行风的通知
(鄂工商文[2008]18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近几年来,全省工商系统注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工商部门形象有了明显改善。
但是在少数地方和单位仍然在一定程度存在执法不力、违规收费、强势执法、趋利执法等问题。
为进一步查纠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改进政风行风,提高社会群众对工商工作的满意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握重点,坚决查纠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全省工商系统要在落实省局关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部署,开展“大监督”、“大
走访”、“大回访”、“大公开”和“大改进”活动以及“五查五纠”工作中,针对本级、本单位实际,针对社会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特别是收费、办照、办案等与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重点查纠执法不力、违规收费、强势执法、趋利执法等行为。
对自查、走访、回访、日常信访、网上诉求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坚决纠正;对社会群众和行评监督员反映突出的个案问题,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受理,迅速处理和纠正;对属于制。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委下属单位、各处(室):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16〕5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法制办9月2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督办工作会议的要求,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执法行为,提出14条具体的落实措施,请按照各自分工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涉企执法行为一是依规制定《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不含价格执法)。
由具体行为处室填写《××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表》(详见附表1)后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汇总后填写《关于将涉企检查项目纳入××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函》(详见附表2),向市政府法制办呈报批准后实施。
(政策法规处牵头,管道保护处、招投标处配合)二是严格履行“对开发园区企业执法检查”审批手续。
委下属单位、各行政执法处室涉及到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行为严格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县(市)区机关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行为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文件规定,填写《对开发园区企业检查审批表》(详见附表3),履行开发园区内涉企检查的审批程序和检查要求。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管道保护处、招投标处、稽查办)三是严格执行“上级机关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临时性检查包括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部署的专项价格监督检查、社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上级交办案件查处、市政府明确可进行事后备案的检查。
属于临时性检查应当在检查后30日内,填写《××年随机性(临时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表》(详见附表4),直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备案方式以电子表格的形式上报至邮箱*****************。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3•【字号】通市政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发【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依法行政,实现我市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行政执法机关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有力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但在某些方面执法行为不规范、处罚程序不合法,以罚代管、重罚轻纠等问题依然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这些突出问题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
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主动作为,努力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新要求,积极为我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规章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规章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是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保护公民的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对于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首先,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权的法定授权制度。
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应当依法授权,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避免滥用职权和越权行使。
要强化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对于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和追责。
其次,要加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保障。
行政执法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公示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的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中,听证制度是重要的程序保障措施,可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和合理性,增加当事人的参与度和公信力。
第三,要加强行政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行政执法决策应当建立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执法标准和方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平。
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执法决策的复核和监督机制,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加大惩治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行为评价制度,将业绩和纪律处分、奖惩等挂钩,激励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提高执法质量。
第五,要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执法信息是公共资源,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和结果,增加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机制,明确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提高公众对于行政执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综上所述,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行动中。
这些制度的完善与执行,能够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保护公民的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遂府办函[2009]322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3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我市创建法治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公告力度,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规定,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资格公告制度。
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同分类,全面清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杜绝临时机构以及没有法定依据自行委托的组织进行执法。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各相关单位要及时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切实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遂宁市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试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313号)要求,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岗前培训制度,坚决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使用、年检等管理工作,对所有申领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各相关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始终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确、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执法。
行政执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查取证要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的通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陕工商字[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的通知(陕工商字[2006]47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期,发现渭南市潼关县工商局个别执法人员在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过程中,不严格依法行政,以罚代处,罚款放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等问题。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工商执法形象和政风行风建设,为此,省局严格重申以下规定:一、坚持依法行政。
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严格办案程序,对假冒伪劣产品该没收的没收,该销毁的销毁,不得以费代罚,以罚代处,罚款放行。
坚决杜绝办理人情案、罚人情款、收人情费。
坚持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二、各级工商机关在接到对运输假冒伪劣产品的路过车辆举报时,要及时通知始发地或到达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严禁工商执法人员上路拦车检查。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票据管理,不得多收少开,截留、坐支挪用,要依法收费,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四、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工商局要高度重视,尽快将此通知传达到全体执法人员,对照检查和纠正本单位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法制和财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张政办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23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七条措施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营造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执法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七条措施。
一、扎实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相关配套制度,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市司法局每年牵头组织1次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的专项督查。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级一类、二类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9月30日前。
今后长期坚持。
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
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举办1次以上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并将开展教育培训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市司法局每年组织1次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参加的集中培训。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级一类、二类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晋政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规范内容省、市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分别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并公布裁量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2.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3个(含)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出各个阶次处罚的基准;3.对不予行政处罚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形的清单;4.对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5.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进行明确界定;6.对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郑政文[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郑政文〔2007〕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尤其是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制定并实施了《郑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进一步推进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规范了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为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但在2006年12月,我市进行的行政执法卷宗评查中发现,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或不当的现象,不但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政府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市行政执法主体数量多,情况复杂,为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市政府决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
凡是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发放《郑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公告工作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
行政机关设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
自收自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确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当逐步改变经费供给方式为财政全供。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新成立行政执法(监察)队的,应当征求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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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树立工商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县局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或接到的举报(投诉)线索,如不属本部门管辖范畴,应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分局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应将在手案件和案件线索于交接时一并向原单位移交。
各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分工是: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的查处;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违反登记法规及商标、广告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市场合同科负责对各类违反合同、担保、经纪人、拍卖等市场管理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并可以对有形市场内的市场主体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级布置,也可以对农资商品组织质量监测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商品质量监测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及消费者申诉案件的查处;经检大队主要负责对传销、直销企业的监管以及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根据局长指定,组织对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及其它大要案件的查处。
二、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不包括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的,在进行检查之前,须向县局公平交易科报备,未经报备不予检查。
报备以电子邮件方式为据,报备内容应明确检查单位、检查人、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及地点等内容。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司办通[2004]第151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7日司办通[2004]第151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
总体上看,部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日益增强,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部已在两起行政诉讼案中败诉,产生了不良影响。
究其原因,既有少数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执法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也有依法履责观念淡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的问题,最根本的是执政为民思想没有落实到位,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要充分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形势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规范和加强部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应诉等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司法行政系统作出表率,保障和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的要求和各项规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在这方面,部机关特别是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业务司局做的还很不够。
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近期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全体干部,全面、认真地开展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活动。
行政执法工作领域较多、任务较重的司(局),如法制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等,还要结合本职工作,对直接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切实理解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行政法律制度。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赣府厅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部署,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一)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明显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效能不断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我省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些地方和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因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健全、执法形象不文明、执法监督不到位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粗暴野蛮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二)牢固树立科学执法理念。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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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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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树立工商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县局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或接到的举报(投诉)线索,如不属本部门管辖范畴,应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分局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应将在手案件和案件线索于交接时一并向原单位移交。
各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分工是: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的查处;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违反登记法规及商标、广告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市场合同科负责对各类违反合同、担保、经纪人、拍卖等市场管理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并可以对有形市场内的市场主体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级布置,也可以对农资商品组织质量监测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商品质量监测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及消费者申诉案件的查处;经检大队主要负责对传销、直销企业的监管以及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根据局长指定,组织对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及其它大要案件的查处。
二、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不包括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的,在进行检查之前,须向县局公平交易科报备,未经报备不予检查。
报备以电子邮件方式为据,报备内容应明确检查单位、检查人、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及地点等内容。
对有紧急情况,需立即检查或在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监督检查的,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口头向县局分管经检工作的副局长(下同)请示,经批准后可以先予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检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平交易科补办报备手续。
严格控制对县内生产型企业的检查。
对其存在的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应先予教育警示和责令整改,经教育警示仍不改正的,再予行政处罚。
对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过县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行政执法机构报备时,对已有其它行政执法机构就同一检查对象已经报备的:为同一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再另外实施监督检查;属于不同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线索移交已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一并处理;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疑难案件,由公平交易科提请分管副局长决定。
四、各行政执法机构对应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及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主办人,并于24小时内通过案件网络平台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核准之后进行。
五、呈报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公平交易科应于24小时内将立案情况通报本局相关监管机构负责人(分局为分管案件工作的副分局长或经检中队长)。
六、需申请市局审批或授权调查的案件应经分管副局长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
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不得直接向上级局报批。
七、执法机构办案过程中需出境调查取证或接待配合外地有关执法部门来我县境内开展案件调查的,应事先向分管副局长请示。
八、对上级局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有关执法机构在上报抽查方案前应征得分管副局长
同意,上报的抽查方案应在上报上级局的同时报本局公平交易科备案。
检测结果下达后,应在收到通知书的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公平交易科备案。
对不合格商品的案件,分管副局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非抽检机构查处。
九、执法机构因办案取证需要抽样送检的,应严格按照管辖分工和抽样检查的程序和手续组织抽样送检。
收到抽样检测结论后,应于24小时内报公平交易科备案。
十、案件查办应做到快查快结。
简易程序案件即办即结,一般程序常规案件一个月内结案,特殊疑难案件三个月内结案。
确需延期查结的,应经分管副局长批准。
无正当理由过期未查结的,分管副局长可另行指定办案机构或案件主办人查办。
十一、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严格按办案程序进行。
对于罚款处罚,在告知程序之前,不得向相对人允诺罚款的底数。
罚款幅度的掌握一般应以省局“五严十宽”和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参照执行标准制度的幅度为准,避免畸轻畸重。
对全县统一检查的案件以及一定时期内县内具有普遍性的案件(如农资类、酒类、网吧游戏室类)的查处,办案机构应将处罚意见事先向分管副局长汇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罚告知。
十二、所有普通程序案件定性处罚,办案机构都必须实行集体通案定案制度,不得由某一主办人或负责人个人拍板决定。
十三、着力提高执法文书的质量。
今年内要在完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增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性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并统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本格式。
十四、办案单位必须积极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确需分期缴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加盖办案机构印章,附相对人的申请材料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不得自行主张,也不得先行对当事人作出承诺。
不能自行执结的,必须于处罚决定生效一个月内报县局法制科研究处理。
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法制科负责承办,办案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由县局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向办案机构核拨办案经费,确有合理支出的,经局长核准可适当补贴。
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取缔违法活动及消除危害后果发生、扩散等制度的,必须分别作出,并确实加以实施。
十六、办案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向司法部门移交的,必须及时向县局法制科汇报移交;发现违法行为不属工商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七、行政执法机构在市场监管中发现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要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处置,并及时向县局汇报。
案件查处过程中,还要根据县局要求,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做好善后事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害后果,防止不良事态扩散。
十八、严格按制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暂扣、罚没的物品应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一周内移交县局办公室统一保管,并按有关罚没物资处理的制度及时处理。
十九、按省、市局制度及时认真地做好案件网上录入工作,未经网上审批立案的案件,分管局长一律不予审批。
二十、认真做好案件材料的登记保管工作。
办案机构必须建立完善案件举报(申诉)记录簿、案件查处流程登记台帐、暂扣(封存、罚没)财登记台帐、案件核审台帐、集体通案记录簿、学法培训活动记录簿等相关资料台账。
各执法办案机构应于每月五日前向县局公平交易科上报上月案件登记台帐。
对于违反上述制度的行为,县局将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