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现行税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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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

【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二)从租计征(租金计税):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特殊情形为4%:(1)对个人出租住房, 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 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有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差异性规定】
1.关于出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1)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56号)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 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 29号) ——差异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村委会出租房屋 或企业自建房屋)。
第三部分 在哪征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包括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部分 如何计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税率】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22〕 15号 )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 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 (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一、新征耕地环节1、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

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3、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土地出让环节1、契税。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土地转让环节1、营业税。

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税率。

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占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土地的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向国家支付的一种地方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文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主要包括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税款的计算是依据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综合确定的,通常采用的计税依据是每平方米每年的税额。

同时,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对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地段进行分类,并设置不同的税率,以实现税收的差异化调节。

一般来说,土地面积越大、土地使用权类型越好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越高。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机构和程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主要由税务机关负责,这些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对纳税人的登记、核定、征收和管理职责。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分为目标管理和事中管理两个环节。

目标管理是指通过税务机关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登记和核定工作,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和面积,并按照当地的税率计算得出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事中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款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监督和管理,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和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办法》,所有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一般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需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相应的税款。

逾期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用途和意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城镇土地资源的一种税收调节手段,通过对土地的收益进行抽取,实现了对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非营利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服务单位,他
们在购置、租赁和使用城镇土地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一政策
的出台,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经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为社
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其次,在提供住房供给方面,我国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供应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对于
这些住房,可以按低于正常的市场租金计算土地使用税,以减轻租赁成本,提高住房的可承担性。

此外,对于长期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在土地持有者补缴土地使用税的
基础上,还要补交一定的滞纳金。

这项政策的出台,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被大面积闲置,有效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流
转和利用。

对于历史遗留的工业用地和城市更新区域,在实施改造和重建时,可
以根据工程施工面积减免部分或全部的土地使用税。

这样的政策可以有效
推动旧工业区和老旧城区的改造,提高城市空间的整体品质,增强城市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对于特定的产业和项目,如农林牧渔业、研发创新、生态环保等,也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其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减免或优
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可以促进我国特定产业的发展,引导产业结构
的升级和调整。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被广泛实施,
旨在促进城镇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这些政策在减轻企业和单位负担、
推动城市建设和重建、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实现可持续城市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解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解析

对于无租使 用其他单位房产如何交纳房产税的问题 ,房产税 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 ,8 ) (6 财税地字第 0 8 0 号虽有规定但不严密。 实际上 , 在实务 中各地也均按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部 门原有的相关规定 , 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 的, 无 房产税 由使用人代 缴纳 ,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 租金还是按房产余 值没有明确规定 。 为统一税收政策 , 对无租使用 房产应按房产余值
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 面积的 ,按地下建筑
房屋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 , 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 可扣减 原来相应设备 和设施的价值 ;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中易损坏 、 需 要经常更换 的零配件 , 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与此 同时 ,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的通 知》 财税 [0 5 1 1 ) ( 2 0 ]8 号 规定 , 0 6 1 1日起 , 自2 0 年 月 凡在房产税
计征房产税 。 根据现行房产税 条例 , 房产出典的 , 房产税 由承典 人缴 纳 , 但 、Βιβλιοθήκη 房 产原 值 的 界 定
财税 [0 8 1 2号文件规定 , 2 0 20 j5 从 0 9年 1 1日起 , 月 对依 照
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 不论是否记载在“ 固定资产 ” 目中, 科 均应按 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规定进行核算 。 对纳税人未按 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 的, 应 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 评估 。财税地字[ 9 6第 0 8号第 十五条 18 ] 0
税 人 应 为 房产 承租 人 。
四 、 下 建 筑 用 地 的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问题 地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是一种对土地资源的一种利用费用。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指国家对不同类型土地使用权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主要包括税率、计税依据和纳税对象等内容。

首先,税率是土地使用税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

具体税率的确定需要根据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土地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用途较好的土地税率会相对较高,而用途较差的土地税率会相对较低。

其次,计税依据是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是指国家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价款。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确定需要根据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土地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

最后,纳税对象是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纳税对象是指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来说,纳税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租人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对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和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标准,包括税率、计税依据和纳税对象等内容。

合理确定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的土地资源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取得、使用土地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我国,土地使用税是一项重要的地方税种,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鼓励和引导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我国对土地使用税征收中存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实施差异化征税。

差异化征税是指在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上进行区别对待,根据地区和用途的不同,对土地的征收税率进行调整。

例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可以适当降低土地使用税税率,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而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地区,可以适度提高土地使用税税率,增加土地利用成本,限制过度用地。

通过差异化征税,可以既满足地方发展需求,又能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利用。

其次,对农业用地征税进行优惠。

农业用地是国家重要的生产资料,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的基本生活,我国对农业用地征税进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例如,对农民和农业企业的农业用地征税可以适当减免或者延缓征收。

同时,对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农村旅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用地,实行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既有利于保护农业用地,又有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再次,对生态保护地征税进行优惠。

生态保护地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重要领域。

为了鼓励对生态保护地的有序利用和保护,我国对生态保护地征税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例如,对保护类型明确、生态环境状况良好的自然保护区,可以适当减免或者延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于生态服务功能突出的湿地、森林等保护区域,可以实行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生态保护地的管理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最后,对新型产业用地征税给予优惠。

新型产业是指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等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产业。

为了鼓励和支持新型产业的发展,我国对新型产业用地征税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例如,可以对新型产业用地适当减免土地使用税,或者延缓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2.土地用途必须合规
无论是仓储企业还是物流企业,还是将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仓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享受减半征收土地使 用税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主要储存【12种】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 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 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16种】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二、物流企业大宗仓储用地,税收减半优惠六个要点
3.两个限定不能含糊
除了用途,享受减半优惠的土地还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面积有下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规定,能 够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仓储用地,只能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地”。二是“同一” 有讲究。符合减税条件的仓储用地,是“同一仓储设施”。对于“同一仓储设施”,在税法政策中并没有明确的 解释,本人认为:“同一仓储设施”占地,不能简单地按照单张土地使用证载面积确定。在现实中,往往存在一 个仓储设施占地拥有多张《土地使用证》,且这些土地实际上地块相连,在管理上是同一库点。因此,对于仓储、 物流企业的同一个仓储库点,无论涉及多少张《土地使用证》,只要相连地块的总体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且满 足政策规定的仓储用途的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应予以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物流企业大宗仓储用地,税收减半优惠六个要点
4.其他地块不得减税
对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以及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和非 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仓储用地,不属于财税〔2017〕33号、财税〔2018〕6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对于非仓储用地,或是物流仓储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仓储用地,在仓储物品和库 点面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均不属于减半征收的优惠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向地方政府缴纳的一项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指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豁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来投资和发展,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也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调控的一种手段,可以通过减免税费来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情况发生。

1.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影响力来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政策。

对于大型的投资项目,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间内减免土地使用税,以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

2.对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针对一些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这样可以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提高地方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3.对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鼓励民生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4.对资源型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资源型企业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5.对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减免政策外,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理的减免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也需要注意控制好减免政策的范围和力度,防止资源浪费和税收减少过多的情况。

解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

解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

解读(jiě d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一、政策(zhèngcè)依据1、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nà shuì)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jiěshì)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的规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法规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七条的规定,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miǎn shuì)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土地(tǔdì)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第七条的规定,需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3、汇总规定。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二、申请的条件房产税由于《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规定,困难性减免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所以省局没有明确规定申请的条件,只是政策依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土地使用税在《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中作了规定,条件如下:(1)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2)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4)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quèdìng)的困难情形。

【政策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解读

【政策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解读

【政策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解读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中涉及的纳税申报管理、减免税管理、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理、税源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

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共7章50条,从总则、纳税申报管理、减免税管理、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理、税源管理、税收风险管理、附则七个方面,提出了管理原则、执行方法及具体的工作要求,对整个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流程进行了细化规范。

(一)明确纳税申报管理的内容、方法和重点事项。

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主要包括税源明细信息申报、变更申报、减免税申报三部分。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土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或终止、享受减免税时,均应先进行税源明细信息的采集和变更,并在申报时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表如实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均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跨地区使用土地”是指跨县或跨市辖区使用的土地,不包括各地市跨区域直属管理纳税人的主管地税机关所辖纳税人使用土地。

纳税人可以按照便利性原则,选择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代理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应首选网上申报方式。

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合理简并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实行按季或按半年申报。

土地使用税最新规定

土地使用税最新规定

土地使用税最新规定
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面积、所在地区、土地用途等因素征收的财产税。

最新的土地使用税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税率的调整。

根据最新规定,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农业用地和林地,逐步提高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以鼓励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同时,对于某些特殊用途的土地,如水源涵养类用地、自然保护类用地等,有可能享受一定的减免或优惠政策。

其次是征收方式的改变。

最新规定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统一征收方式,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的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这样可以简化征收程序,提高征收效率,并且增加税收的公平性。

同时,最新规定还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网上自助申报和缴纳的方式,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务。

再次是优化税收环境。

最新规定对于一些优质用地资源,如产业用地、商业用地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此外,最新规定还要求加强对土地使用税征收的监管和执法工作,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

最后是强化对税收信息的公开。

最新规定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这有助于加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征收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最新的土地使用税规定主要体现了税收调整、征收方式改变、优化税收环境和强化信息公开四大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公平性,并且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种形式。

减免政策是指针对特定的土地使用行为或者特定的利用目的,对土地使用税进行减免或者免征。

这些特定的土地使用行为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产、园林绿化、公益事业等,特定的利用目的包括产业升级、科技创新、科研机构等。

减免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和鼓励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并且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减免政策也可以鼓励投资者增加土地开发和利用的积极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特定的土地使用行为或者特定的利用目的,给予土地使用税税率上浮幅度的优惠。

这种政策通常是通过对税率的下调或者对不同利用目的的征收税率进行差异化的调整来实现的。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特定利用目的下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促进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的加快,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优惠政策鼓励了投资者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也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比如,在农业领域,减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农业生产的增加和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高了农业的产值和效益。

在科技创新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科技创新机构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提升了国家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然而,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利益分配不公平是其中一个问题。

因为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会面临利益团体的压力和利益分配的难题,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和不公平。

其次,政策执行不力是另一个问题。

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政府部门和税务机关的有效执行和管理,但是由于监管能力和执行力的不足,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土地开发,滥用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利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密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新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在两个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改。

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将原来的定额税率提高了三倍。

除此之外,其他条款和征税精神基本没有发生变动。

扩大了的征税范围和提高了征税标准后的土地使用税势必为更多的经济利益主体所关注。

那么,回眸土地使用税自开征以来所制定的政策,览阅连年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情况,也一定会有所价值。

一、土地使用税的渊源土地使用税的全称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

其目的是通过对占有“土地”这一短缺资源,采用不同的税额标准对占用不同档次的土地所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它属于财产类税制体系范畴的税收。

对城市土地征税,是近代的产物。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从事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我国人多地少,节约用地是一项重要的国策。

在我国对农村土地征税始于夏朝。

古代的各个时期,都把对土地课税,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国民党统治时期,曾制定土地税法,在部分城市开征过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建国后,就设立了房产税和地产税。

1951年8月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

始称城市房地产税。

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到工商税中,只保留了对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个人和外侨征收此税。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设立了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为了利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使城镇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

并规定自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及其沿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之后的16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税务总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先后制定、印发了近120份“国字头”文件。

土地使用权税的减免政策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税的减免政策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税的减免政策是怎样的土地使用权税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给予地方政府的一种税金。

为刺激土地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税实行一定的减免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使用权税的减免政策。

首先,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方面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实施一系列减免政策。

对于农用地、退耕还林还草地等,免征土地使用权税。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任务分片、岗位定额、包干到户的原则,减免国家规定的税金。

对于国家规定的乡村振兴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外资农业经济等特定领域的土地使用权,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

其次,对于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方面的土地使用权,也实施一定的减免政策。

对于城市建设和改造用地,根据国家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或豁免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税。

对于城市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较长的,可以给予适当的减免。

此外,对于经济发展和促进投资方面的土地使用权,也有一定的减免政策。

对于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区域和领域,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给予土地使用权税的减免或优惠政策。

对于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等农村经济新业态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

此外,对于促进就业和扶持民营企业方面的土地使用权,也有相应的减免政策。

对于提供一定数量就业岗位的企业,国家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

对于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给予土地使用权税的减免或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减免比例,由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减免政策时,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减免政策的公平和合理性。

总之,土地使用权税的减免政策主要是针对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经济发展和促进投资、促进就业和扶持民营企业等方面的土地使用权,从而鼓励和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发展。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3.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4.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5.企业免税用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15号)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

(国税地字[1988]15号)7.特定土地减免。

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

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特定项⽬⽤地减免。

下列⽤地,免征⼟地使⽤税:1、对免税单位⽆偿使⽤纳税单位的⼟地。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的。

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的。

2.企业公共⽤地免税。

对企业⼚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地,暂免征⼟地使⽤税。

其实,法律在制定的时候看似是⽐较⽆情的,但是任何⼀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在合乎情理之上来进⾏实施的。

⽐如说针对的征收问题,普通公民如果占⽤我国的国有⼟地的话,通常情况下都会需要向国家交纳相应的⼟地使⽤税。

但是如果属于特殊情况的话,税收政策就不⼀样了。

下⾯⼩编就为⼤家介绍⼀下,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免征⼟地使⽤税的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地使⽤税减免税优惠包括:(⼀)按照《⼟地使⽤税暂⾏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税的,从批准征⽤之⽇起满⼀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地使⽤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地使⽤税,但是征⽤⾮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税的应从批准之次⽉起征收城镇⼟地使⽤税。

⼆、此外,现⾏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的,经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核心税种之一,它的征收和管理对于推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决定制定《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目的、性质以及使用期限进行分类,明确了适用税率和征收比例。

对于不同土地使用方式的税收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既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和责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和纳税责任。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人等。

他们应按照法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土地使用税。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对于不缴纳土地使用税或者虚报、少报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程序和管理《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程序和管理。

依法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征收方式、征收期限、征收依据等。

同时,条例还加强了对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税款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针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延缓缴税等。

这将有利于减轻一些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五、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和监督《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和监督程序。

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使用税,并提供相关经济数据和纳税证明。

税务机关将按照法定程序对纳税申报进行核查和审核,确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与申报数据一致。

六、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与用途《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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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相关税收政策介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指地税机关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
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税范围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测量的,纳税人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单位税额
阜蒙县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单位税额历经三次调整,2006年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对地段等级进行了重新划分,并适当上调单位税额;2007年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在2006年单位税额的基础上上调两倍,地段等级未进行调整;2011年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再一次对地段等级和单位税额进行了调整。

目前阜蒙县地段等级划分为三等,从高到低单位税额分别为,12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3.6元/平方米。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办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金税三期软件上线后,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改为按月申报缴纳,申报期限为十五日。

八、闲置土地是否免税
•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上述免税范围,未包含闲置土地。

•办法‣规定,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九、房开企业土地使用税特殊规定
房开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前,应当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全额纳税;当房开企业逐步销售开发产品时,应按照销售面积增加逐步减少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当开发产品全部售出后,房开企业不再缴纳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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