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一章 绪论37324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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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对象 • 基本原则 • 具体制度
(二)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 法律主体 • 调整范围 • 适用地域
(三)民商分立
• 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 代表国家:
法国
德国
日本
(四)民商合一
• 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 代表国家:
瑞士
意大利
荷兰
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古罗马法
中世纪罗马法复兴 19世纪资本主义民法 20世纪社会主义民法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古罗马 的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市民法用于调 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与 外国人之间的关系。后世学者称市民法为民法的语源, 称万民法为国际法的语源。
四、民法与民法学
内容
民法学
方法
法律科学
民法
法律规范
五、民法与商法 (一)民法和商法的联系
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 传统民法三原则
什么是民法?
• 现实生活中的民法 • 法律制度中的民法 • 法学理论中的民法
为什么要学习民法?
•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 •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 •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
从民法角度看电影《无极》
8岁
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8岁
附条件赠与
无民事行为能力
18岁 18岁
无效婚姻 违约、侵权
怎样学习民法?
• 教材与法条相结合 • 概念与案例相结合 • 理论与现实相结合
二、民事财产关系 (一)财产
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
(二)财产关系
• 以财产为客体 •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 可与特定主体分离
(二)财产关系的类型
• 财产支配关系(静态) •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
(二)民法和商法的区别
• 法律主体 • 调整范围 • 适用地域
(三)民商分立
• 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 代表国家:
法国
德国
日本
(四)民商合一
• 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 代表国家:
瑞士
意大利
荷兰
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古罗马法
中世纪罗马法复兴 19世纪资本主义民法 20世纪社会主义民法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古罗马 的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市民法用于调 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用于调整罗马市民与 外国人之间的关系。后世学者称市民法为民法的语源, 称万民法为国际法的语源。
四、民法与民法学
内容
民法学
方法
法律科学
民法
法律规范
五、民法与商法 (一)民法和商法的联系
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 传统民法三原则
什么是民法?
• 现实生活中的民法 • 法律制度中的民法 • 法学理论中的民法
为什么要学习民法?
•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 •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 •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
从民法角度看电影《无极》
8岁
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8岁
附条件赠与
无民事行为能力
18岁 18岁
无效婚姻 违约、侵权
怎样学习民法?
• 教材与法条相结合 • 概念与案例相结合 • 理论与现实相结合
二、民事财产关系 (一)财产
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
(二)财产关系
• 以财产为客体 •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 可与特定主体分离
(二)财产关系的类型
• 财产支配关系(静态) •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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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
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
第一章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 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 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 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 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 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 法》第2条之规定)
第一章
二、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 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 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 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第一章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 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 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第二章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
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
第一章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 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 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 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 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 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 法》第2条之规定)
第一章
二、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 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 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 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第一章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 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 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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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 版
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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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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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组织保障。班级可以选举产生学习组织,负责 班级讨论会、小型学术研讨会等活动。成立研讨小 组,可以以宿舍为单位,也可以自由组合。研讨小 组的活动主要是案例讨论和专题讨论。同时包括组 织法律服务等。
• 建立资源共享平台。 • 5、鼓励有条件的同学在网上讨论、研究问题。精
力充沛的同学可以开展一项课题研究。
三、主要学习参考资料
• 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
图书书目;[精读书目]
•
1、教科书:江平主编《民法学》总则
•
2、课外精读:梁彗星著《民法总论(第二版)》
•
3、姚辉著《民法的精神》
•
4、龙卫球著《民法总论(第2版)》
•
5、王泽鉴著《民法总则(增订版)》
民法的学习最有效率的学习方法,系“来回穿梭于 法律条文与教科书之间”
即阅读教科书时,务必查阅相关条文,阅读法条, 亦须对照教科书,并注意及于实例的演习,期能互相启 发。
学习法律概要之类书籍,至少须读三次,始能得其
要义。第一次为粗读,窥其大要,不宜一开始即逐字逐 句阅读,非弄懂不可。其次系精读,作较深入彻底的理 解。最后则致力于融会贯通,综合整理其原理原则,构
二、法学的教学方法及其改进措施
根据上述对法律人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分析,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传授法学的系统知识,培 养学生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的能力。具体分为四 个方面: 1、提升法律人的精神境界; 2、传授法学的系统知识; 3、对学生进行法学方法的训练,重点是法律适用方 法的训练; 4、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
成理论体系。
4、能。具有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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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现代的标准
(一)古罗马时期的标准
1、以主体为标准。规定国家
乌尔比安: 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稳定”;
与个人关系的法为公法, 规定个人与个人关系的法 为私法;
私法“涉及个人福利”。
2、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 规定两个主体之间平等关 系的是私法,规定权力与 服从关系的是公法。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P9页
8
一、平等主体
理解:彼此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即,没有 权力与管理关系的存在。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平等不是等同
9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Property) (二)财产关系
10
(一)财产(Property)
不具有 物质 形态 的财产 (权利)
13
(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14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 关系
平等 财产 关系
不平 等的 财产 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 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15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P9页
(1)静态财产关系
又称财产归属关系,或财产所有关系是 指财产在特定民事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 者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03
2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二、民法的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命名为民法的成文法
民
《法国民法典》
法
《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现代的标准
(一)古罗马时期的标准
1、以主体为标准。规定国家
乌尔比安: 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稳定”;
与个人关系的法为公法, 规定个人与个人关系的法 为私法;
私法“涉及个人福利”。
2、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 规定两个主体之间平等关 系的是私法,规定权力与 服从关系的是公法。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P9页
8
一、平等主体
理解:彼此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即,没有 权力与管理关系的存在。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平等不是等同
9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Property) (二)财产关系
10
(一)财产(Property)
不具有 物质 形态 的财产 (权利)
13
(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14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 关系
平等 财产 关系
不平 等的 财产 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 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15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P9页
(1)静态财产关系
又称财产归属关系,或财产所有关系是 指财产在特定民事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 者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03
2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二、民法的分类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命名为民法的成文法
民
《法国民法典》
法
《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
《民法学概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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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01
02
03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 特别法人。
法人的设立
设立法人,应当依法向登 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民事活动的组织。
《民法学概论》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法律行为 • 物权法 • 合同法 • 侵权责任法
01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总结词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基于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
详细描述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 利义务关系。它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合法性的特点,是基 于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 系的基本形式,是民法体系的基础。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来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能够产生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效果。它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事实 之一,是实现私法自治的重要手段。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总结词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 分类,如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 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 和无偿行为等。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与解散
设立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在依法解散 时进行清算。
03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行为。
(完整版)很详细的民法课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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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021/具7/26备而尚未取得,如购买预售房。
17
3、民事权利的保护(P52)——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用民
事权利保护方法,确保其不受侵犯或使受到侵犯权利得到恢复 的措施
民 事权利 的救济
自 力救济
公 力救济
自 卫行为
自 助行为
紧 急避险
正 当防卫
2021/7/26
18
(二)民事义务
1、概念:指义务主体为实现权利方的权利和利益,在权利 的限定范围内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制或约束。 2、类型:
(5)依责任构成要件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 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承担范围的依据的责任——一般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 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侵权 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
规定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指因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 任
其他责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2)依是否有财产内容分: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指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
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
非财产责任: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 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
按是否 以财产 作为救 济手段
按责任 形态
按责任 人数
按构成 要件
合同 责任
侵权 责任
其他 责任
财产 责任
非财产 责任
有限 责任
无限 责任
单独 责任
共同 责任
过错责任 (包括过 错推定)
无过错 责任
公平责任
按份 责任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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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概述
1、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性质
4、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5、民法的渊源
6、民法的基本原则 7、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章 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一、民法从法的整体到部门法的演变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中)民法(日)Burgerlyk Regt
(一)罗马法及其影响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1、罗马法的主要文献 优士丁尼 《国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新优士丁尼法典》
2、罗马法的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3、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12—16世 纪欧洲各国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 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它与宗教改革 (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并称欧洲 文化史上的“三R运动”。
Jusdinian(483-565)
查士丁尼一世非常重视法律文献的
整理和汇编。528年下令编纂法典, 组成以法学家 特里波尼安为首的法 典编纂委员会。收集历代罗马皇帝 的诏令和元老院的决议,529年编成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随后又收集历代法学家的论 著,533年辑成《法学汇纂》(又译《学说汇编》)共50卷; 以及《法学阶梯》(又译《法理概要》、《法学总论》), 简要阐明法学原理,作为讲授和学习罗马法的教材;565年 又把534年到查士丁尼一世逝世所颁布的法令,汇编成《新 律》(又译《法令新编》)。这4部法典统称《查士丁尼民 法大全》,对后世西方各国的法律有重大影响。
(四)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民法作为部门法,并非从来就有。
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最古的民法, 就是人类步入国家时代的法的整体,它是大树 的根。后来,各种各样的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首先是宪法,后是诉讼法,最后是刑法、行政 法等,最近,环境法也正在从民法的侵权行为 法中分离出来。
1、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的性质
4、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5、民法的渊源
6、民法的基本原则 7、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一章 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一、民法从法的整体到部门法的演变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中)民法(日)Burgerlyk Regt
(一)罗马法及其影响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1、罗马法的主要文献 优士丁尼 《国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新优士丁尼法典》
2、罗马法的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3、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12—16世 纪欧洲各国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 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它与宗教改革 (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并称欧洲 文化史上的“三R运动”。
Jusdinian(483-565)
查士丁尼一世非常重视法律文献的
整理和汇编。528年下令编纂法典, 组成以法学家 特里波尼安为首的法 典编纂委员会。收集历代罗马皇帝 的诏令和元老院的决议,529年编成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随后又收集历代法学家的论 著,533年辑成《法学汇纂》(又译《学说汇编》)共50卷; 以及《法学阶梯》(又译《法理概要》、《法学总论》), 简要阐明法学原理,作为讲授和学习罗马法的教材;565年 又把534年到查士丁尼一世逝世所颁布的法令,汇编成《新 律》(又译《法令新编》)。这4部法典统称《查士丁尼民 法大全》,对后世西方各国的法律有重大影响。
(四)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民法作为部门法,并非从来就有。
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最古的民法, 就是人类步入国家时代的法的整体,它是大树 的根。后来,各种各样的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首先是宪法,后是诉讼法,最后是刑法、行政 法等,最近,环境法也正在从民法的侵权行为 法中分离出来。
民法1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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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国民法
• 法国民法典 • 德国民法典 • 瑞士民法典 • 意大利民法典 • 日本民法典 •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 • 美国统一商法典
5
主要法学期刊
法学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
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会 法 学 家:中国人民大学 中外法学:北京大学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 比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评论:武汉大学 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
6
课外消遣读物:
姚辉著: 《民法的精神》 法律出版社
柳经纬著:《感悟民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星野英一:《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 》 黄福宁著:《民法好读》 法律出版社 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 一正著: 《西窗法雨》 花城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约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陆法系》
28
四、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罗马法分类:公法与私法)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商品交换发达,需要民法调整)
29
五、民法与民法学体系
1、我国现行民法体系: 《民法通则》是民法基本法。
《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
《继承法》是主要民法。
还有众多民事单行法,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6
2、人身关系的分类
一类:人格关系:指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而
产生的社会关系。
举例说明哪些关系是人格关系?
二类:身份关系:指基于民事主体一定的身
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举例说明哪些关系是身份关系?
27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联系或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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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 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
• 2、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 3、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的 “等价有偿原则”即为此表现)。
• (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
•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
与财产流转关系。
–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 民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
•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古罗马法
中的市民法。因此对古罗马法中的民法加以 探究是必要的。对古罗马法,可主要掌握以 下几个要点:
• 1、《十二表法》。
– 公元前450年(有说449年者)罗马共和国元 老院近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 时的习惯法规则,拟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 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表法》。其大 部分内容与民法有关。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从无 法向有法、从习惯向法律、从不成文法到成文 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一个里程碑。
•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 的基础。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 一、民法的概念
•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民事关系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律规范的总和。
• 理解:
•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社会 关系;
–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有调整 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上的民 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 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
• 2、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 3、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的 “等价有偿原则”即为此表现)。
• (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
•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
与财产流转关系。
–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 民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
•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古罗马法
中的市民法。因此对古罗马法中的民法加以 探究是必要的。对古罗马法,可主要掌握以 下几个要点:
• 1、《十二表法》。
– 公元前450年(有说449年者)罗马共和国元 老院近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 时的习惯法规则,拟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 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表法》。其大 部分内容与民法有关。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从无 法向有法、从习惯向法律、从不成文法到成文 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一个里程碑。
•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 的基础。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 一、民法的概念
•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民事关系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律规范的总和。
• 理解:
•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社会 关系;
–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有调整 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上的民 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第一章-民法基础知识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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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7年10月社会主义革命后,在苏联新经济政策的历史 背景之下,在列宁同志的亲自主持制定之下,1922年颁 布了《苏俄民法典》,它是社会主义时期商品交换的最 一般的行为规则。我国现阶段的《民法通则》以及未来 将制定的《民法典》,是我国民事行为最一般的规则。
• 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 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 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 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 地方性法规的基本特征在于: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 机关,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有更多的关系需要处理, 比中央立法更复杂、具体;具有从属与自主两重性;城 市地方性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中逐渐占据重要位置。 地方性法规的作用主要有: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解决中央法律、法规不能 独力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解决的问题;自主地解决应 由地方性法规解决的各种问题。地方性法规要坚持两条 基本原则:一是体现地方特色。二是与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不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 三、民事法律关系
• 1.概念
•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即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 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 (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 系,其是人与人之间因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民法的基本原则实际就是商品交换的最基本的要求。商 品要进行交换,则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处于平等的地位, 平等、自愿地进行商品交换;商品交换的最大特点就是 等价有偿,所以等价有偿就成为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这 样一种商集体、公民合法利益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 原则。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一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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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甲乙两个公司约定在天津合作经营服装生意,甲方负责从广东组织货源, 乙方负责在天津销售,合作合同由甲方拟订,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由于甲方供货 不及时,而且货价过高,经营出现亏损。乙方因此想解除合同,此时却发现合同 中约定了在任何情况下只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将构成违约。
问题:此合同的订立以及甲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 原则?
三、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法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 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 性文件。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它不仅是民 事立法的基本依据,也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依据,因而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八)国家民事政策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 当遵守国家政策。”可见,国家民事政策也是民法的一个渊源。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该条款明 确了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这也是由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决定 的。平等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四、等价有偿原则
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等价有 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 价交换,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 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只适用于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不适用于涉及人身利 益的民事行为。等价有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二、对空间的效力
民法对空间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民事关 系。我国的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 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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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是实体法
• 实体法规定的是法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具 体权利义务,民法主要规定的是民事主体间的实体 权利和义务。
8
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作为行为规范,民法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具 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确立生活规则两方面的功能。 •作为裁判规范,民法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 案件的准则。
• 习惯法是法律的最早的渊源形式。
13
三、法理
• 法理是指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法理作为民法的 渊源之一,但我们认为,法理作为民法的基本精神 和基本原则的体现,无论法律是否明确规定,都应 当是民法的法律渊源之一。
四、国家政策
•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 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据此,国家政策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 • 国家政策是国家对民事立场所表达的观点和态度 ,是国家处理其民事领域事务的一系列路线、方针 、原则和指示的总和。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法律渊源 民法的适“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其根源可以追溯 于罗马私法,即市民法。
对民法这一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 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 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 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实质意义上 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 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 法律、法规。
一、民法与经济法
•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学术界存在着很多争议,目 前通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干预、管理社会 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调整对象不同、 被调整主体的地位不同、调整方法不同。
• 实体法规定的是法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具 体权利义务,民法主要规定的是民事主体间的实体 权利和义务。
8
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作为行为规范,民法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具 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确立生活规则两方面的功能。 •作为裁判规范,民法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 案件的准则。
• 习惯法是法律的最早的渊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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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理
• 法理是指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法理作为民法的 渊源之一,但我们认为,法理作为民法的基本精神 和基本原则的体现,无论法律是否明确规定,都应 当是民法的法律渊源之一。
四、国家政策
•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 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据此,国家政策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 • 国家政策是国家对民事立场所表达的观点和态度 ,是国家处理其民事领域事务的一系列路线、方针 、原则和指示的总和。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法律渊源 民法的适“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其根源可以追溯 于罗马私法,即市民法。
对民法这一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 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 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 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实质意义上 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 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 法律、法规。
一、民法与经济法
• 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学术界存在着很多争议,目 前通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干预、管理社会 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调整对象不同、 被调整主体的地位不同、调整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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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民法的理念
• 权利本位 • 私法自治
18
民法一些原则的修正
• 一、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 正
• 二、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 • 三、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 • 思考:论民法的本位——是否社会本位动摇
了个人本位?
19
五、民法与其它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 (一)民法与经济法 • (二)民法与商法
1、人身关系的含义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 关系。 2、人身关系的类型: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
(2)专属性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
13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权
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合 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利的种类, 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护期间----诉讼 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 十多个战役,滑铁卢摧毁那 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 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 是我的民法典。
5
• 一、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
•
基本法
• 三、民法是学习法学理论的重要基础
6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目的要求:
•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使学生对民法是什么,
11
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一)平等主体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 3、几点例外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3)财产继承关系 (4)知识产权关系
四、民法的理念
• 权利本位 • 私法自治
18
民法一些原则的修正
• 一、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 正
• 二、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 • 三、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 • 思考:论民法的本位——是否社会本位动摇
了个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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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与其它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 (一)民法与经济法 • (二)民法与商法
1、人身关系的含义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 关系。 2、人身关系的类型: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
(2)专属性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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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权
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合 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利的种类, 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护期间----诉讼 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 十多个战役,滑铁卢摧毁那 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 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 是我的民法典。
5
• 一、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
•
基本法
• 三、民法是学习法学理论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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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目的要求:
•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使学生对民法是什么,
11
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一)平等主体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 3、几点例外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3)财产继承关系 (4)知识产权关系
马工程民法学--绪论、第一章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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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 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 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朱塞佩·格罗索著: 《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吴汉东著: 《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法商研究》1994年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参与 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第二,适用规则平等; 第三,权利保护平等。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二)民法和行政法
本质上来说,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两者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发挥的作用不同 3.规范的性质不同 4.调整的方法不同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 采取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调整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 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 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这实际上也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体制。
二、民法的任务
依据 《民法总则》第1条,我国民法的任务主要包 括如下几点: (一)保障民事权益 (二)调整民事关系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 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朱塞佩·格罗索著: 《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吴汉东著: 《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法商研究》1994年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参与 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第二,适用规则平等; 第三,权利保护平等。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二)民法和行政法
本质上来说,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两者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发挥的作用不同 3.规范的性质不同 4.调整的方法不同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 采取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调整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 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 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这实际上也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体制。
二、民法的任务
依据 《民法总则》第1条,我国民法的任务主要包 括如下几点: (一)保障民事权益 (二)调整民事关系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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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实训】
案例分析二
刘甲系河南省台前县某村村民----------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 • • • • • 思考:什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乙让甲 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 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人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分,发生争 议。 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 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提前 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来,为此甲损失了800 元,发生争议。 5、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饭店认 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 7、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 8、公务员小李去商场卖办公用品,与商场发生争议。 10、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 11、甲与乙离婚,法院将5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的幼儿园将 女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
小包经过此地,甲突然窜出将女子强奸并抢走手提包逃窜。
女子惊恐过后到派出所报案,然后回家。发现自己被抢的手 提包在自家客厅放着,明白刚才所发生的一切系丈夫所为, 发生争吵,事后双方和好。他们认为强奸的是自己妻子,抢 的手提包是自家的财产不构成犯罪。于是第二天,二人到派
出所说明情况要求撤案。但公安机关还是逮捕了甲。
案例
• 张小成(未成年)的父母离异,后来其母杀死其父.法 院判处其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小成后随其伯父张强民生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 均已死亡. 张小成在监狱中服刑的母亲肖欣迟和她的妹妹肖 欣兰签定监护抚养协议,委托其对张小成行使监护 权. 事实上张小成一直随其伯父生活,其伯父坚持其监 护权,其所在村委会也同意由其伯父行使监护权. 为此,张强民和肖欣兰为争夺监护权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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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主体(equal status)
平等: 地位平等≠结果平等
国家
2008年9月1日,东莞市松山 湖区税所的工作人员小黄,到商 户小张的小卖部收税,小张称自 己已经于3天前足额交了税,双方 发生纠纷。 问题:这种税收纠纷能否适用 《民法通则》?
2008年8月1日,东莞市工商局 到某酒家预定10张桌子,后来真正 就餐时,酒家由于失误,只能提供 8张桌子。双方发生纠纷。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 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思考
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A、自然人甲与有限责任公司乙之间订立的 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 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 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 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思考题
1、民法的概念、特征? 2、民法的渊源?
预习要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有什么功能? 2、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某市政府机关要租用新园小区的一栋 楼作为员工宿舍,问该机关和新园小区开发 商之间的地位是否平等?开发商可以拒绝吗?
税务机关向个体户黄某征税,黄某说我 合法劳动,收入合法,财产受保护,拒绝纳税, 他们地位是否平等?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ivil Law
二、民法的适用原则 Principles of Application of Civil Law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生效时间; 2、失效时间; 3、民法有无溯及力。
(二)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清末修法移植------日本------罗马市民法
二、民法概具有国家 强制力,也可指法 学学科的民法学。
民法学:
只是一种学说, 是研究民法规范及 有关学理的一门法 律科学,没有国家 强制力。
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 凡以民法之方法, 是专指系统编 调整民法之对象 篡的民事立法即 者,皆属实质民 “民法典”。 法,与其形式无 关。
七、 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六、地方根据宪法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宪法
基本法律及法 律解释(常)
全国人大
全国人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规章
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习惯是指人们长期反复适用所形成的一种行 为方式。 习惯要作为民法的渊源,其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1、须有习惯的事实。 2、须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3、须无法律明文规定。
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 专著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Civil Law
民法学第一章 绪论37324教学
2008年9月1日,东莞市松山 湖区税所的工作人员小黄,到商 户小张的小卖部收税,小张称自 己已经于3天前足额交了税,双方 发生纠纷。 问题:这种纠纷能否适用《民法 通则》?
2008年8月1日,东莞市工商局 到某酒家预定10张桌子,后来真正 就餐时,酒家由于失误,只能提供 8张桌子。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这种纠纷能否适用《民法通 则》?
陈某与李某到幸福酒店订了20张桌 子,打算办婚宴。到了婚宴当天,
酒店由于失误,只能提供18张桌 子。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这种纠纷能否适用《民法通 则》?
调整 法律 决定 法律调整 方法 社会关系 不同性质、特 征社会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 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公民 自然人
第二节 民法的特点
社会关系
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个人利益————社会利益
自治—————强制
私法——公法
一、民法是私法(private law)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二、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三、民法是权利法
四、民法是实体法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主体制度 物权制度 债和合同制度 人格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 侵权责任制度 财产继承制度
问题:这种纠纷能否适用《民法 通则》?
二、财产关系(property relationship ) 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 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三、人身关系(personal relationships)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具有人身属性的 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 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 系。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1、一般性原则: “属地主义” ; (1)我们的人在我们的地方; 司法豁 (2)别人在我们的地方; 免权的 (3)我们的人在别人的地方。 别人 根据条约、协定惯例等, 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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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民事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 解释,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三、国务院颁布的涉及民事关系的法规、 决议和命令;
四、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立法的司法解释;
五、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考,而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