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PPT课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
2、《条例》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 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说明:必须经指定医院鉴定且符合《北京市病残儿医学 鉴定管理办法》中的标准。 凡认为其第一个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的, 均可申请病残儿鉴定。当事人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 (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二张二寸母子合影照 片、相关证件及患儿近期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 由区、镇(街)、村(居)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详细了 解病残儿发病情况和治疗情况,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 表》 ,由区人口计生委组织到指定医疗单位(昌平区 医院)进行鉴定,病残儿鉴定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确 有需要的可安排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概述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宪 法
收养法 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母婴保健法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9) 国务院行政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09.10.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 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
2、《条例》批准生育二孩的九种条件
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 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 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 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男性农村居民到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 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 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 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符合以上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 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
1、《条例》规定的现行生育政策 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 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用负有共同的责 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 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十七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可以生 育第二个子女;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需经市人口计生委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2019年4月
主要内容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概述 二、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 三、《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五、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概述
1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 法制工作沿革
1973年12月,国务院计划 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 了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 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 稀少”的生育政策,开始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 “晚”是指男25周岁、女 23周岁结婚;“稀”指拉 长生育间隔,两胎要间隔 4年左右;“少”是指只 生两个孩子。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政府规章: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 理办法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 收管理办法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概述
3、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沿革
1979年北京市革委会发布了《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京革发〔1979〕564 号),是北京市第一个计划生育具体文件,明确提出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 妇发给《独生子女证》,给予奖励;对违法生育三个或以上子女的征收超生子女 费及其他限制。 1980年北京市革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修改〈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 规定〉的若干问题说明》,提出有计划地控制二胎生育,并规定符合四种条件之 一的可以申请生育二孩(一孩病残、人口稀少的山区、再婚、少数民族)。 198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京政发〔1982〕138号),修改了生育二孩的条件, 增加了不孕收养、多兄弟、男到女家和农民双独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按计 划生育的给予经济限制的规定。 198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 (京政发〔1984〕104号),完善了生育二孩的条件,居民双独也可生育第二个 子女,农民单独即可。 1991 年北京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这是北京市关 于计划生育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2019年, 进行了修改,育龄夫妻生育子女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开始实行《生育服务 证》管理。 2019 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对《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第二次修改,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
一、人பைடு நூலகம்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概述
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沿革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出台了三个《决定》: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阶段: 1991 年中央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
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提出从中央到地方,党政一 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2000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标志经历 三次人口高峰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稳定低生育 水平阶段。 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阶段:2019 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 五项任务: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 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完善流动 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