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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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讲义

海上保险合同讲义
海上保险合同是: • 1. Aleatory Contract • 2. Bilateral Contract • 3.Guarantee Contract • 4.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 • 5.Aeatory Contract
合同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因此,即使双方就某一项目达成了一 个协议,如果没有法律约ration) 一方享有的权利 —另一方承担义务
对价的定义:Consideration means “some right, interest, profit or benefit accruing to one party, or some forbearance, detriment, loss or responsibility given, suffered or undertaken by the other.” 问:保险合同的对价是什么?
保险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在性质上并不确定 ,要因偶然事件发生才履行权利与义务。由 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一种不确定的事件,它 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以及发生以后,保险 标的物遭受损失的程度如何,都带有偶然性 的性质。 因此,保险人对大部分保险合同不履行赔偿 义务lateral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双务性质表现在交纳保险 费的义务而取得保险保障的权利。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 因此,海上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 解除与转让
(Conclusion, Dischargeonclus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l Capacity 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的‘Natural person’或‘Corporate person’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比如说年满18 周岁,大脑清醒,心态健全,能够以自己 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

2.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

2.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
B:讲授本次课的内容(70分钟)
1.保险合同概述(20分钟)
1.1保险合同特点1.2保险合同主体、客体
2.保险合同内容(40分钟)
3保险合同成立、变更、废除、终止(40分钟)
4保险中介人(10分钟)
C:本次课内容的总结(10分钟)
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教案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教源自(附页)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三、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使之乡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地的查勘、鉴定及估价与哦诶宽的理算、洽商,并予以证明的人,所以有时也成琪为公估行、损失理算员。
一、保险合同的特点
(一)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五)保险合同时诺成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又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二)保险中介人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内容
授课时间
第周第次
授课方式
理论课
课题
情境五5.2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
教学
目的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保险合同、保险中介人相关知识。
教学重点
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内容、中止与解除
教学难点
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内容
教学方法
讲练结合
教具
教学内容与过程(包括时间分配)
课后分析
A:向学生阐述报关知识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报关知识的轮廓,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本次课的简要介绍等。(10分钟)
2、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教案(附页)

2023《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2023《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一、引言《海商法》是我国海事法律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海上贸易和航运活动。

其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护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将就《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系统学习和总结。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介绍2.1 定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的,保险人对投保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因意外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的契约关系。

其目的是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

2.2 保险期间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为货物从起运港到到达港的期间。

同时,如果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也应纳入保险期间。

2.3 货物的保险价值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货物的保险价值是对货物进行保险赔偿的重要依据。

根据《海商法》规定,货物的保险价值一般为货物的实际价值,即货物的市场价值加上运费和保险费。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点3.1 一般保险条件合同中通常包含一般保险条件,包括保险起止日期、保险金额、承保范围等内容。

这些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确保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契约关系中的权益平衡。

3.2 损失赔偿的限制根据《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损失赔偿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如果因投保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货物损失,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或减少赔偿金额。

这种限制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3 诚信原则的约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

这意味着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等行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4.1 投保和承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投保和承保两个过程。

投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

承保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并签署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海上保险标准合同》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船舶及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旨在保障甲方船舶、货物、运费及相关利益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险标的具体包括:(一)船舶保险合同:甲方拥有的船舶及附属设备、装载货物、船员及船舶正常运营所需的费用等。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甲方所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运费保险合同:甲方因运输合同而产生的运费损失。

(四)责任保险合同: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损失。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甲方船舶损失、货物损失、运费损失及船舶运营所需费用的损失。

(二)因甲方船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乙方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赔偿责任:(一)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核事故等导致的损失。

(三)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货物装船完毕之日起至货物卸船完毕之日止。

第六条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货物价值。

第四章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第七条乙方向甲方提供保险费率,甲方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货物价值、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因素计算。

第五章损失赔偿第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甲方提出赔偿请求后,乙方应当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甲方与乙方在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

《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学习笔记一、引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海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起到保护和补偿的作用。

本文主要对《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学习和总结,旨在进一步了解并提高对该法律条款的理解。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定义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投保人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特点1.共同行为主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涉及到货物的所有权者、承运人等多个行为主体。

保险人承担风险补偿的责任,而投保人则支付保险费。

2.特定目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该合同的保险责任只是发生在货物运输中的特定风险,不包括其他风险。

3.保险金额限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对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保险人只对超过一定金额的损失进行补偿。

这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在索赔时故意制造损失或过度索赔。

4.合同约束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具有约束力。

合同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中的约定,维护各自的权益。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1.标的物保险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即被保险货物的具体描述和数量等信息。

2.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与保险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保险费率的确定应符合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险责任和范围保险责任和范围是指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补偿义务和具体的保险范围。

包括保险期间、保险事故、保险金额等内容。

4.免赔额及索赔程序合同中应明确免赔额的数额及索赔的程序和时限。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5.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合同中应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如合同期满、协议解除等。

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履行1.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七届第64号 通过施行 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1日,“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召开,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修订稿)》。
内容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船舶
03
第三章船员
04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 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 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 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 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零四条 v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 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 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资料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资料

海上保险第1条: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灭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第2条海陆混合风险(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示条款或经由某种贸易习惯,扩展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任何陆地风险中的损失。

(2)如果用海上保险单格式的保险单,承保建造中的船舶,或者船舶下水,或类似海上冒险的任何冒险,本法中的各项规定,只要是可适用者,均得适用之;但除本条规定者外,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能改变或影响任何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3条海上冒险与海上危险的定义3(1)受本法规定的制约,每一合法的海上冒险得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2)特别是以下各项属于海上冒险:(a)受海上危险影响的任何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

此种财产在本法中被称为“可保财产”。

(b)由于保险财产暴露于海上危险之中而危及的任何运费,客票款,佣金,利润或其他钱财上的利益,或任何预付款,贷款,或垫付费用的担保。

(c)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对其有利益或有责任的当事人由于海上风险的原因对第三方产生的任何责任。

”保险利益第4条赌博合同无效4.(1)用作赌博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

(2)海上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被认为是赌博合同:(a)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本法规定的保险利益,而且在缔约后仍无获得此种保险利益的可能;(b)保险单是按“无论有无保险利益”,或“除保险单本身外,再无具有保险利益的证明”,或“保险人无救助利益”等条件,或按其他类似条件订定的。

但是,如无救助的可能,保险单可以按保险人无救助利益的条件签订。

第5条保险利益的定义(1)根据本法各条规定,与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2)一个人与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尤其是在他与该冒险或处在危险中的任何保险财产,具有任何法律上或衡平的关系,因而若保险财产安全或及时抵达他便能从中获取利益;反之,如果保险财产灭失,损坏,或被滞留或招致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海上船舶保险—海上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海上船舶保险—海上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2.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
2 保险价值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2.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3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投保金额。
4 保险责任 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保险标的的损害 赔偿的责任范围。
02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实际全损
根据《海商法》的规 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 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 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的,为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 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形。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保险委付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 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 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 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全部 保险金额赔偿的法律行为。
03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海商法》第264条规定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 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 间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计算。
海上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目录
01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02 保险标的的损失与委付 03 诉讼时效
0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1.海上保险合同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的合同。”

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

海商法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必考
如免责条款、保险费率。 违反告知: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
(二)保证
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就某一事项向保险人做出的承诺。
如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承诺。 告知仅须实质正确,而保证必须严格遵守。
违反保证——合同无效! 按形式划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同等法律效力。 海上保险的三项默示保证: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
1.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
有形实体——无形保障
2.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等价——对价; 违约赔偿——履约赔偿
3.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海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5.海上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海上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7.海上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8.海上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标的 《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了保险标的的具体种类:
⒈ 船舶; ⒉ 货物; ⒊ 船舶营业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⒋ 货物预期利润; ⒌ 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⒍ 对第三者的责任; ⒎ 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
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2.转让的时间 保单应先于(同时)提单转让。
3.转让的方式 由被保险人背书或其他方式。
4.转让的后果 权利和义务(内容)不变 。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无效
是指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⒈ 无效的原因
⑴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走私货物) ⑵ 承保的风险已发生或己不可能发生。(货物未能装船) ⑶ 超额保险。 ⒉ 部分无效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投保数额,保障标准; 保险人——保费依据,赔偿限额。

海上保险合同知识

海上保险合同知识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海上保险合同知识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又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本文主要介绍了海上保险合同的责任、解除、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仅供参考。

○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及订立时的责任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海上保险合同不可单方面可以解除保险责任开始后,海上保险合同不可单方面可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海上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在《海商法》、《保险法》以及《合同法》中都有规定。

对海上保险人而言,《海商法》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而在《海商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之外,海上保险人能否根据《保险法》或《合同法》解除合同,理论和实践中则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多数学者根据“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的原则主张在《海商法》未赋予解除权的情形下,《保险法》有关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也适用于海上保险人;更有学者认为,在被保险人不如期交付保费时,海上保险人还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解除合同。

海商法讲义

海商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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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个原因间断发生
如果因果关系被新的因素打破,那么前因与后因之间 不相关联,后来发生的事故成为一个新产生的独立原 因。后因不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 譬如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保险而没有投保盗窃保险, 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 盗走等。 a,如果所有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就不必判定 近因,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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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关系的调整规范及基本原则
四、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历史发展及认定 1、含义:proximate cause “只看近因,不看远因”依据民法 原理,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损害赔偿责任 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近因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近 因引起的损失,并且此近因必须是在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 2、历史发展:时间标准→效果标准。早前英国法认为假设几个 原因永远是在时间上顺序发生的,那么时间上最近的原因就 是近因。后来,近因指效果上最近的原因:在众多条件中以 最重要者为最近原因,即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 配力或有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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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 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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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有的损因不是承保人承保风险时,则:
b1,如果新因符合近因要求且是承保危险,由该 近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赔偿。但对前因不保危险造 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b2,若新因不是承保危险,对该新因造成的损失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对由作为承保危险的前因造成的 损失,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船舶及相关利益存在风险,为减轻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海上保险标准合同: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为甲方所拥有或使用的船舶以及相关附属设备、货物等。

具体保险标的范围、价值等详见保险单记载。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2. 船舶碰撞、触碰责任;3. 船舶营运中断损失;4. 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5. 货物损失;6. 其他经双方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乙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甲方应支付乙方保险费人民币______元。

具体金额根据保险标的价值、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因素确定。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五、如实告知与如实陈述1. 甲方应如实告知船舶及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名称、船籍、船舶类型、船舶用途等。

2. 在保险期间,甲方若发现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

六、赔偿处理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核实并尽快处理。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金。

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对赔偿请求进行调查,应尽快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2.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1)保险标的全部损失;(2)甲方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并得到乙方同意;(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保险合同(海上)

保险合同(海上)

保险合同(海上)合同编号:IEC-2022-001保险合同(海上)甲方:保险人:国际海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XXX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鉴于乙方欲保险其海上运输业务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意外事故,为了保障乙方权益并确保正常经营,甲方同意根据以下条款与乙方签订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1.1 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乙方所拥有或承包的船舶及其运输过程中的货物。

具体标的如附表A所示。

1.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具体日期及时间如附表B所示。

二、保险责任2.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 天灾、地震、暴风雨、水灾等自然灾害;b) 海盗袭击;c) 船舶碰撞、搁浅、沉没、爆炸等意外事故;d) 火灾、爆炸等人为事故;e) 其他在合同附录中明确列明的原因。

2.2 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包括以下费用:a) 保险标的的修理费用;b) 转移保险标的的费用;c)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费用;d) 其他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2.3 乙方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

三、保险费及支付方式3.1 保险费:乙方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按照相应的比例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及比例如附表C所示。

3.2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保险费。

之后的保险费,乙方应在每个保险期间起始前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3.3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

甲方应提供支付账户信息,并确保提供准确无误。

四、损失清算和理赔4.1 损失清算: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损失清算。

4.2 理赔:甲方将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及时进行理赔,并将理赔款及时支付给乙方。

五、保密条款5.1 甲方和乙方都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保险事故的相关信息保持保密,并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海上保险合同Microsoft PowerPoint 幻灯片

海上保险合同Microsoft PowerPoint 幻灯片

要约
1.投保人一般是保 险合同的要保人。
2.保险合同要 约内容比一般 合同更加具体 和明确。
3.保险合同要 约一般为投保 单的书面形式 或其他形式。
实务中常常是保险公 司和代理人积极主动 开展业务,希望潜在 客户订立合同,是否 是要约?
要约的相关规定
须明确表示 订约愿望
有效要约的条件
具备合同的 主要内容
• 1、2500万元,价值1亿,投保5000万,即为不足额投保。 发生风险时,按投保比例赔付:5000X50%=2500万元 • 2、财保规定对于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 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和受让人筹采 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其中因采取施 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 如为不足额投保,则按比例承担:100万X50%=50万 • 3、代位求偿权(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 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 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终止的原因: 终止的原因: 1、自然终止 2、因履行而终止 3、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灭失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 1997年3月18日,国祥家具厂向新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 年 月 日 国祥家具厂向新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 约定期限自1997年3月19日至 日至1998年3月18日止。国祥家具厂遂填写 日止。 约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其投保的财产为: 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其投保的财产为: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600万元,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 万元,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 万元 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 万元,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 万元 包括原材料、燃料、 次日,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杨雄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次日,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杨雄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国祥家具厂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即开具了保险单。由于工作疏忽, 国祥家具厂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即开具了保险单。由于工作疏忽, 保险单的投保财产项目中“流动资产”一栏未载明原材料。 保险单的投保财产项目中“流动资产”一栏未载明原材料。国祥家具 厂亦未提出异议 1997年12月15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定资产损失 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 年 月 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 后经审计确认: 60万元,原材料损失 万元,家具成品损失 万元。事故后,国祥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原材料损失40万元 家具成品损失25万元 事故后, 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支付125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支付 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 造成损失确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 造成损失确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仅 同意支付保险金60万元 即固定资产的损失。为此, 万元, 同意支付保险金 万元,即固定资产的损失。为此,国祥家具厂诉至 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 (1)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按那一个为依据? )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按那一个为依据? • 2)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海上保险知识考试题库

海上保险知识考试题库

海上保险知识考试题库海上保险考试题试卷一1、调整保险人、托运人和承运人三者之间在货损责任上关系的国际公约是(A )A、《维斯比规则》B、《约克.安特卫普规则》C、《1906年船舶碰撞公约》D、《北京理算规则》2、下列属于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的是( C)A、单独海损的分摊原则B、船舶抵押贷款C、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D、劳合社3、下列风险中属于一般外来风险的是( B )A、地震、偷窃、战争B、偷窃、串味、短量C、洪水、海啸、雨淋D、受潮、雨淋、舱面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船舶保险中承8、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C )A、船舶保险合同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让B、海上货运险合同可由被保险人背书或以其他方式转让C、海上货运险合同的转让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D、海上货运险合同允许保险合同背书转让与提单背书转让同步进行9、CFR价格条件中,不属于卖方的责任有( C )A、办出口手续,领取出口许可证B、租船,订舱C、办理保险D、承担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10、一张“已装船提单”,其签发日期正确的是( C )A、货物于5月28日送交给船公司保管B、货物于6月1日开始装船C、货物于6月3日全部装完D、货轮于6月5日起航11、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其所承运货物应负的最低限度责任,一是提供适航船舶,另一项责任是( A )A、妥善管理货物B、供应品要备足C、船员配备要齐全D、货舱要适货12、同国际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我国海运货物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也采用( A )的原则A、“门到门”B、“桌到桌”C、“仓至仓”D、“港到港”13、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负赔偿责任的损失是( D )A、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B、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C、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D、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14、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从(D )之日起计算。

A、共同海损发生B、共同海损事故结束C、受损船舶到岸D、理算结束15、属于“原残”的是( C )A、装卸作业中码头工人造成的货物残损B、承运人没有管好货造成的货物残损C、包装不固造成的货物残损D、船舶不适航造成的货物残损16、构成国际贸易货物价格的要素有( A BC )A、保险费B、货物的成本C、运费D、佣金E、租金17、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行为具备的条件有( ABCD )A、必须旨在扣留人质或掠夺财物的非法行为B、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达到目的C、并非出自某一官方或半官方的指令或默许而进行的对敌方的攻击D、必须发生在沿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或上空E、必须发生在沿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或上空18、ICC(C)的承保风险包括( A CDE)A、火灾、爆炸B、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C、共同海损牺牲D、海盗行为E、抛货19、水渍险承保责任包括的范围有( ABCDE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C、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D、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E、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或救助费用20、《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碰撞包括(BCE )A、缉私船与海船碰撞B、客轮与海船的碰撞C、海船与码头的碰撞D、船舶之间的间接碰撞E、海船与船坞的碰撞21、海上保险:是在海上这一特定领域内的,为海上运输和海上贸易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属于海上财产损失保险,简称水险。

海上保险合同讲义

海上保险合同讲义

海上保险合同讲义1. 引言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在航运和海上贸易中非常常见的合同形式。

它被用来保护货物、船只和其他相关利益免受海上风险的损害。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海上保险合同。

2.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的基础上,对被保险物质遭受的海上风险进行赔偿。

海上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重要要素:•被保险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保险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保险人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费,以换取风险的理赔保障。

•保险期限:合同中规定了保险的起止时间,超出此期限的风险将不在保险范围内。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合同中具体描述了保险的标的,即被保险物,以及约定的保险金额。

3. 海上保险合同的类型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海上保险合同类型:•平安险: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物的一切损失和损害进行全额赔偿。

•水渍险:保险人对被保险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水渍损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碰损险:保险人对船只因意外碰撞、触礁或搁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火灾险:保险人对被保险物在运输中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盗窃险:保险人对被保险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盗窃或失窃的损失进行赔偿。

4. 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规定了保险的范围、赔偿条件和责任限制等内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海上保险合同条款:•豁免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责任的情况,如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情况。

•维护条款:规定了被保险物的维护和保养责任,要求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潜在的风险。

•报损条款:规定了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免赔额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可以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超出此范围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复习资料

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复习资料

⏹海上保险法The Law of Marine Insurance⏹⏹教学目的☐了解国内外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掌握有关海上保险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理论,并具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保赔保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利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解决海上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相关争议的能力,为培养国际航运管理人才和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教学要求☐掌握:⏹海上保险法的一般知识⏹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船舶保险合同条款⏹保赔保险⏹英国海上保险条款⏹海上保险的理赔与追偿⏹课程考核☐平时成绩(30%)⏹出勤⏹作业⏹案例分析☐期末考试(70%)⏹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绪论6hrs☐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6hrs☐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hrs☐海上运输货物保险6hrs☐海上船舶保险6hrs☐保赔保险6hrs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概念⏹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第四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概述⏹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用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缴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时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风险”和“危险”☐“风险”是一种不确定的经济损失,是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

☐“危险”在必须中有两种含义:⏹风险;⏹引起不确定的仅仅损失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保险的分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始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和再保险(Reinsurance)☐涉外保险和国内保险⏹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共同海损起源说☐船舶抵押借款说☐货物抵押借款说⏹海上保险的发展☐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单和“比萨保单”⏹1347年10月23日由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签发的一张承保“圣.克勒拉”号商船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航程保险单,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早的保险单。

海商法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必考)分析

海商法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必考)分析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海上财产的所有人——船东、货主。 2.其他各种权利人——抵押、留置、占有、租赁权。 (四)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货运险: 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但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FOB买方投保。 2.其他财产保险: 从投保时到事故发生时,必须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如卖船后,原船险保单失效。
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海商法》第216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 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 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 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

1.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
有形实体——无形保障

2.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等价——对价; 违约赔偿——履约赔偿




3.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海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5.海上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海上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7.海上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8.海上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Hale Waihona Puke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⒈ 保险人——收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 ⒉ 投保人——申请人;交纳保险费。 (二)关系人 ⒊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 受益人(寿险)——有权获取保险金的人。 (三)中介人 5.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 6.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 7.保险公估人——出具公证书。
三、近因原则

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一)当事人1. 保险人(Insurer)也称承保人(Underwriter)是海上保险合同接受的一方当事人,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所受的经济损失履行赔偿责任的一方,也就是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人2. 投保人(Applicant)是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二)关系人l. 被保险人(Insured)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害时,可以享受赔偿请求权的人2. 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通常是在海上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

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人死亡事故后,有权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的人(三)中介人l. 保险代理人2. 保险经纪人3. 保险公估人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和其他保险合同一样,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1. 货物2. 船舶3. 预期利益4. 责任、利益(四)保险责任l. 保障的风险(1)海上风险(Maritime Perils)又称海难(Perils of the Sea)即海上固有的风险。

包括:A. 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雷电(Lightning)、地震(Earthquake)、海啸(Tsunami)、浮冰(Floating Ice)、洪水(Flood)等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

B. 搁浅(Grounding)、触礁(Stranding)、沉没(Sunk)、碰撞(Collision)、失踪(Disappear)、火灾(Fire)、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Barratry of the Master and Mariners)、抛弃(Jettison)等海上发生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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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一般原则:
平等、公平、自愿、合法、诚信。
海上保险合同的四项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的三项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委付 分摊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 实与信用来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否则,受害 方可解约并索赔。
其具体内容包括告知、陈述和保证三个方面。
如免责条款、保险费率。 违反告知: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
(二)保证
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就某一事项向保险人做出的承诺。
如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承诺。 告知仅须实质正确,而保证必须严格遵守。
违反保证——合同无效! 按形式划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同等法律效力。 海上保险的三项默示保证:
5.联合凭证——联合发票,简化的保险凭证 商品发票 + 保险单 = 联合凭证 简化投保手续,适用港、澳出口货物保险。
6.批单——附加条款 变更原保险单的内容 ,以批单为准 。 原批 ❖ 附贴
Hale Waihona Puke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1. 变更的含义 主体的变更——合同转让;
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包括: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 的事物,即保险的保障对象。
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保险人并不是保证不发生意外事故,而只是给予经
济补偿。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海商法》第217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保险人的名称;(全称,印刷) 2.被保险人的名称;(写明,指示、背书转让)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赔与不赔) 7.保险期间;(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 8.保险费。(对价)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征
1.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
有形实体——无形保障
2.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等价——对价; 违约赔偿——履约赔偿
3.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海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5.海上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海上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7.海上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8.海上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标的 《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了保险标的的具体种类:
⒈ 船舶; ⒉ 货物; ⒊ 船舶营业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⒋ 货物预期利润; ⒌ 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⒍ 对第三者的责任; ⒎ 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
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船舶适航 ❖ 不绕航 航行合法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一)保险利益的三个要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 杜绝保险赌博,防止道德风险。 ❖ 限制赔偿责任,防止超额保险。
⑴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 ⑵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⒊ 无效的法律后果 ⑴ 退还保险费乃至保险金。 ⑵ 保险双方按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⑶ 非法所得,收归国库所有。
五、海上保险合同的终止
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灭。 (一)正常终止
1.自然终止—— 期限届满 2.履约终止—— 全损赔付 3.协议终止—— 注销通知 (二)特殊终止 1.无效终止——欺诈、违法 2.违约终止——拖欠保险费 3.解除终止——违反告知、保证
保险标的种类和数量、存放地点、风险程度、 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 2.变更的程序 ⑴ 投保人发出更改申请; ⑵ 保险人审核并增减保险费; ⑶ 保险人签发批单。 原批 ❖ 附贴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1.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 货运保险——无需保险人同意。 ❖船舶保险——取得保险人同意。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投保数额,保障标准; 保险人——保费依据,赔偿限额。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三种关系:
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按实际损失赔。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按比例赔。 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超额部分无效。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2.转让的时间 保单应先于(同时)提单转让。
3.转让的方式 由被保险人背书或其他方式。
4.转让的后果 权利和义务(内容)不变 。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无效
是指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⒈ 无效的原因
⑴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走私货物) ⑵ 承保的风险已发生或己不可能发生。(货物未能装船) ⑶ 超额保险。 ⒉ 部分无效
四、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赔偿应正好填补损失。 (一)补偿原则的意义 发挥保险补偿职能。 ❖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二)对赔偿金额的限定 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被保险人应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扣免赔额 (三)补偿原则的三项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权(第三方责任) ❖ 委付(推定全损) 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按保险金额比例赔偿
第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海商法》第216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 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 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 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1.同时发生,且均为近因。 均属责任——全赔 ❖均属免责——不赔 不全属责任:a.可以区分——按比例赔
b.不能区分——完全不赔 2.连续发生,有因果关系。 均属责任——全赔 ❖均属免责——不赔 不全属责任:a.前因属责任——全赔
b.前因属免责——不赔 3.间断发生,因果链断裂。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一)告知
一方应将重要情况如实向对方进行说明。 保险双方皆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投保人的告知 重要情况——影响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
如保险标的状况、权属关系、风险程度。 违反告知——不告知、隐瞒、误告、欺诈。 故意:保险人有权解约;不退费;不赔偿。 ❖非故意:保险人可解约或加保费;应赔偿。 2.保险人的告知 重要情况——影响是否投保及投保条件。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海上财产的所有人——船东、货主。 2.其他各种权利人——抵押、留置、占有、租赁权。
(四)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货运险: 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但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FOB买方投保。 2.其他财产保险: 从投保时到事故发生时,必须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如卖船后,原船险保单失效。
三、近因原则
什么是近因? 最近时间论 ❖最后条件论 直接作用论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重要 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若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 人给予赔偿;反之,保险人不予赔偿。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分析和运用 (一)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该原因就是近因。属责任——赔偿;不属——不赔。 (二)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二)保险价值
《海商法》第219条规定,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⑴ 船舶: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价值+保险费; ⑵ 货物:保险责任开始时,起运地价格+运费+保险费; ⑶ 运费:保险责任开始时,应收运费+保险费; ⑷ 其他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开始时,实际价值+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时 ❖ 保险费 CIF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⒈ 保险人——收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 ⒉ 投保人——申请人;交纳保险费。 (二)关系人 ⒊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 受益人(寿险)——有权获取保险金的人。 (三)中介人 5.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 6.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 7.保险公估人——出具公证书。
2.保险单—— 保单,大保单 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主要书面凭证; 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证据。
3.保险凭证—— 小保单,保险条 简化的保险单 ,同等效力。非诉讼依据: 未列明的内容,以同类保险单为准; ❖如有抵触,以保险凭证为准。
(二)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4.暂保单——临时的保险凭证 同等效力,30天有效期。 保险单签发,暂保单失效。非必经程序: 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主要事项已谈妥,一些细节需商讨 。 出口结汇的需要,证明货物已办理保险 。
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 无效和终止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海上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要约——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 ❖承诺——保险人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证。 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1.投保单—— 要保单 签章承保,合同订立;收取保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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