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社会流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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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社会流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和乡镇企业就业。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这就是被称为农民工的社会阶层。农民工主要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他们是我国特殊国情和独特的户籍管理制度的产物。他们就业流动性强,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有的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和工作,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虽然尚未成为城市居民,但与农民也有很大的不同,生产生活方式、思想文化观念已受到城市现代文明的熏陶,是完全不同与传统社会阶层的新生群体。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课题,而农民工的社会流动问题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和探索。

一、农民工的社会流入

把农民工作为一个阶层获群体来研究,必须把他们与农民阶层作一区分。农民工的定义直接把他们归纳为农民,但他们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以务农为主的农民,有的农民工甚至已完全脱离农业劳作。因此,我们暂且以是否以务农为主要工作,主要收入是否来自与农业耕作来判定农民工。

农民工主要来源于农村社会的精英,农民工流动到城市以后自身经济地位得到了很大改善,因此从流动方向来看,从农民变为农民工的流动,属于带有向上流动的意义的社会流动。目前农民工的社会流动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从自发性流动逐步向制度化流动过渡。从整体来看,农民工的社会流动最初是纯粹自发性流动,近年来输出地和输入地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引导,逐步形成制度化的社会流动。

二是流动的稳定性逐步强化。农民工主要是在城镇的第三部门就业和流动就业,这种不稳定的就业状况和农民工留“根”与农村的现状,直接决定了农民工阶层的不稳定性,但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土地流转政策实施,农民工重新回农村务农的“后路”将逐渐被切断,农民工重新流向农民的阻力将逐渐加大。

三是从代内流动逐步向代际流动过渡。随着时间的推移,第一代农民工逐渐退

出历史舞台、落叶归根,而他们的子女大多数都“子承父业”继承了农民工的社会角色。第二代农民工以成为农民工的主力军。

二、农民工向上的社会流动

根据社会流动理论,个人地位的变迁与先赋性因素和自致性因素有关。如果个人天生的智力因素对于个人的社会位置来说更重要的话,社会流动就高。如果个人的培育决定于其父母的背景,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话,社会流动就低。而目前我国的现实是个人的出身对社会地位的影响远高于个人的后天努力,所以农民工的向上流动是非常困难和不易的。在小概率的农民工向上流动中,受先赋性因素影响较少,个人的文化程度和技能往往是决定其向上流动的主要因素。

现代化理论认为,传统社会是一个结构刚性的社会,个人的社会流动受到严格限制。一个现代的开放的社会,必定是阶层间社会流动通畅的社会。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社会地位的获得主要依靠先赋性因素,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社会地位的获得更多的是依靠自致性因素。现代社会中,教育在个体地位获得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文凭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现代社会向上流动的通行证。

根据有关调查研究显示,农民工向上流动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学习专业知识,比如在业余时间通过学习法律、外语等专业知识,获得大专或更高的文凭,实现向上流动。二是凭借个人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能力,比如吃苦耐劳、踏实肯干等个性品质,或者具有某一方面特殊的技艺和能力。三是善于把握机会,比如结识上层人士,理顺“人脉”等。四是通过婚姻关系或者其他途径。但从总体来看,真正实现向上流动并得到城市社会认可的农民工在总体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三、农民工的逆向流动

从社会流动的角度看,从城市回到农村的流动可称为逆向流动。根据有关研究结果显示,近年来,农民工因外地就业困难而返乡的被动回流呈上升趋势,因个人原因或家庭原因而产生的回流呈下降趋势,据有关机构调查发现,以回乡投资为目的的回流仅占回流劳动力的 2.5 %。调查还发现,很多农民工并不希望留在城市安家立业,而是希望在城市里做几年工,然后回家继续务农。

从农村流动到城市、从农业流动到城市就业应该是一种积极的向上流动。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我们还没有完全把农民工作为一个阶层来认识,并在政

策、法规上予以保障基本权益,致使农民工城市社会地位的获得面临诸多制度性障碍,造成他们社会流动的渠道仅仅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流动的单一化,而难以进一步融入城市生活。回到家乡就成为农民工重新获取社会地位,实现地位转移、赢得社会声望的最好选择。这种选择不是因为农民工自身不想留在城市,而是受制于诸多外部因素。

四、一点思考

农民工的社会流动问题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社会主义和社会建设。我国目前农民工流动正面临着十分严峻的问题:

我们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建设需要农民工,也离不开农民工,农村的发展稳定更需要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为农民工,而我么的制度安排上却一直否认农民工为一有别于农民的特殊阶层,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又在制度上逼迫农民工离开城市。这是典型的“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

农民的身份标签不取消,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就是一句空话;农民的身份标签不取消,针对农民工的制度安排最多只是居高临下的同情和怜悯,而非保障基本权利满足和实现社会公平的长远举措。取消户籍身份制度,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关的政治权利、就业权利才有了实现的可能性;取消户籍身份制度,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障碍才能真正消除;取消户籍身份制度,农民工融入城市后其社会地位的获得才能得到根本保障。

只有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才能从根本上是农民工取得合法身份,并成为一个现实的社会阶层,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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