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docx
《美国法典》(US Code)篇目
Title 44 Public Printing and Documents
Title 45 Railroads
Title 46 Shipping
Title 47 Telegraphs, Telephones, and Radiotelegraphs
Title 48 Territories and Insular Possessions
Title 49 Transportation
Title 50 War and National Defense
第35篇专利
第36篇爱国团体与章程
第37篇军职部门的薪金与津贴
第38篇退伍军人的福利
第39篇邮政
第40篇公共建筑、财产和工程
第41篇公共合同
第42篇公众健康与福利
第43篇公共土地
第44篇公共印刷业与文件
第45篇铁路
第46篇航运
第47篇电报、电话和无线电讯
第48篇领地和岛屿属地
第49篇运输
第50篇战争和国防
《美国法典》(US Code)篇目
中译文
原英文
第1篇总则
第2篇国会
第3篇总统
第4篇国旗和国玺,政府所在地,以及各州
第5篇政府组织与雇员
第6篇国内安全
第7篇农业
第8篇外籍人和国籍
第9篇仲裁
第10篇武装力量
第11篇破产
第12篇银行和银行业
第13篇人口普查
第14篇海岸警卫队
第15篇商业和贸易
第16篇资源保护
Title 33 Navigation and Navigable Waters
Title 34 Navy (repealed)
美国部分法规及标准要求简介
食品标签法规的实施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使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所购买的食品的成分 、营养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同时,这些法规也促进了美国食品产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 了产业的竞争力。
02
环保法规
清洁水法
总结词
该法案旨在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详细描述
清洁水法是美国最重要的环保法规之一,旨在保护水资源免受污染和破坏。该法案规定了排放到水体中的污染 物的种类和浓度,以及排放标准。此外,清洁水法还要求工业设施、市政设施等在处理废水时必须符合相关标 准,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该法案的实施对保护美国的水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保护等方面。
建立了电信用户投诉机制,对 电信服务的质量和收费问题进
行监督和处理。
05
其他重要法规
贸易法规
贸易法规是美国政府在国际贸易方面 进行管理、监督和调节的重要依据, 主要涉及关税、进口限制、反倾销、
反补贴、贸易救济等方面。
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 (FTA)也是贸易法规的重要组成部 分,这些协定对商品进出口、投资、
知识产权法规的执行对于保障知 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促进技术 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行为而制定的法 律。
主要涉及禁止非法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方 面,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的执行对于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损害市场竞争、提高消费者 福利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物质处理法规
危险物质处理法规(HAZMAT)是美国国土安全部依据《危 险物质处理法案》所颁布的法规,其目的是确保危险物质在 运输、储存、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美联邦法规认证分类
美联邦法规认证分类
美联邦法规认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认证:用于无线通信设备、电信设备和电子设备的认证。
该认证确保设备符合FCC的无线电频率和电磁辐射规定。
2.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认证:用于医疗器械、药品和食品等产品的认证。
该认证确保产品符合FDA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
3.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认证:用于消费品的认证,例如儿童玩具、家具和电器等。
该认证确保产品符合CPSC的安全性要求。
4. 美国环境保护局 (EPA) 认证:用于化学品、农药和杀虫剂等产品的认证。
该认证确保产品符合EPA的环境标准。
5.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认证:用于进口和出口商品的认证。
该认证确保商品合法、符合美国海关规定。
6. 美国劳工部 (DOL) 认证:用于劳工条件和福利的认证,例如工时、工资和安全规定等。
该认证确保雇主遵守劳工法规。
7. 美国环境保护署 (EPA) 认证:用于环境友好产品的认证,例如能源效率产品和再生能源设备等。
该认证表明产品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这些认证是确保产品或服务符合美国联邦法规的重要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因为没有认证可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或面临法律责任。
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
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
•二、主要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FDA的组成部门及职能: • (3)设备安全和放射线保护健康中心(CDRH)
•确保新上市的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 •在世界各地有两万多家企业生产从血糖监测仪到人 工心脏瓣膜等超过八万种各种类型的医疗器械。这 些产品都是同人的生命息息相关的,因而该中心同 时还监管全国范围内的售后服务等。对于一些象微 波炉、电视机、移动电话等能产生放射线的产品, 该中心也确定了一些相应的安全标准。
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
•二、主要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EPA对食品安全的责职: •(1)建立安全饮用水标准; •(2)管理有毒物和废物,预防其进入环境; •(3)检测、预防饮用水质量及污染途径; •(4)建立杀虫剂在食品中的限量水平; •(5)制定农药、环境化合物的限量及法规。
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
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
•一、美国的食品安全组织管理体系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特征:
•4.强化生产源头控制。 •通过质量认证体系和标准等级制度严格控制和管 理进入市场的农产品; •食品企业要通过三项认证,即管理上要通过 ISO9000认证,安全卫生要通过HACCP认证,而环保 上要通过ISO14000认证。
•二、主要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4.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DC) •该中心管辖范围为所有食品。
美国认证法规清单
美国认证法规清单/Regulation List1. FMVSS1.1、FMVSS 40CFR(EPA2008)对排放的控制和管理1.1.1、FMVSS 40CFR 85排放控制方面的管理性法规1.1.2、FMVSS 40CFR 86排放法规1.2、FMVSS 49CFR 技术标准1.2.1、FMVSS 49CFR571 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1.2.2、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1.2.2.1、FMVSS 49CFR554 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1.2.2.2、FMVSS 49CFR556 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1.2.2.3、FMVSS 49CFR557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1.2.2.4、FMVSS 49CFR573缺陷与不符的责任与报告1.2.2.5、FMVSS 49CFR577缺陷与不符的通知1.2.3、修改的安全法规1.2.3.1、FMVSS 49CFR585提前式安全气囊阶段报告要求1.2.3.2、FMVSS 49CFR586 侧碰撞阶段报告要求1.2.3.3、FMVSS 49CFR589上部内饰件头部碰撞保护阶段报告要求1.2.3.4、FMVSS 49CFR590 轮胎压力检测系统阶段报告要求1.2.3.5、FMVSS 49CFR596 儿童约束固定系统阶段报告要求1.2.3.6、FMVSS 49CFR597 额定总重量不超过4536KG的机动车轮胎阶段性报告要求1.2.4、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1.2.4.1、FMVSS 49CFR510 信息收集权1.2.4.2、FMVSS 49CFR555 暂时豁免1.2.4.3、FMVSS 49CFR565 VIN代号要求1.2.4.4、FMVSS 49CFR575 消费者信息法规1.2.4.5、FMVSS 49CFR576 记录的保持1.2.4.6、FMVSS 49CFR580 里程表披露要求1.2.4.7、FMVSS 49CFR581 保险杠标准1.2.4.8、FMVSS 49CFR591 满足FMVSS的车辆的进口1.2.4.9、FMVSS 49CFR596 分阶段引入儿童约束系统的报告要求1.3、防盗技术法规1.3.1、FMVSS 49CFR 541联邦机动车防盗标准1.3.2、FMVSS 49CFR 542选择应满足防盗标准的系列车型的规程1.3.3、FMVSS 49CFR 543 对车辆防盗标准的豁免1.3.4、FMVSS 49CFR 544 保险公司报告要求1.4、节能技术法规1.4.1、FMVSS 40CFR 600 燃油经济性法规1.4.2、FMVSS 49CFR 523车辆分类1.4.3、FMVSS 49CFR 525 豁免满足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1.4.4、FMVSS 49CFR 526 放宽执行美国1980年汽车燃油节约法的申请和计划1.4.5、FMVSS 49CFR 529 多阶段汽车制造商1.4.6、FMVSS 49CFR 531 乘用车平均燃油经济性标准1.4.7、FMVSS 49CFR 533 轻型载货车燃油经济性标准1.4.8、FMVSS 49CFR 535 轻型载货车CAFE值前3年和后3年的使用1.4.9、FMVSS 49CFR 537 汽车燃油经济性报告1.4.10、FMVSS 49CFR 538 替代燃料车辆的生产鼓励措施1.5、认证制度1.5.1、FMVSS 49CFR566制造商识别1.5.2、FMVSS 49CFR567 认证1.5.3、FMVSS 49CFR568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车辆2、EPA2.1、空气清新法(clean air act)2.1、FMVSS 40CFR(EPA2008)对排放的控制和管理3、CARB3.1、2001型式年及以后蒸发排放标准及测试方法3.2、2001型式年及以后—尾气排放污染标准及测试规程3.2、2001型式年及以后---装配线测试规程3.3、2009及以后车型年---标签要求3.4、California new vehicle compliance test procedure3.5、Procedures for Exemption of Add-On and Modified Parts3.6、The California Low-Emission Vehicle Regulations( December 31, 2008)3.7、Title 13, California Code Regulations, Section 1968.2, Malfunction and Diagnostic SystemRequirements for 2004 and Subsequent Model-Year Passenger Cars, Light-Duty Trucks, and Medium-Duty Vehicles and Engines (OBD II)3.8、California Refueling Emission Standard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2001 and SubsequentModel Motor Vehicles( October 17, 2007 )3.9、California smog index label specifications for 2004 though 2009 model year passenger carand light duty trucks4.0、Title 13,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Sections 2035, 2037, and 2038, Emission ControlSystem Warranty Requirements for 1990 and Subsequent Model Year Passenger Cars, Light-Duty Trucks, and Medium-Duty Vehicles and Engines5.0、Title 13,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Chapter 1, Motor Vehicle Pollution Control Devices,Article 2, Approval of Motor vehicle Pollution Control Devices (New vehicles);Section 1969, Motor vehicle Service Information –1994 and Subsequent Model Passenger Cars, Light-duty Trucks, and Medium-Duty6.0、Title 13,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 Section 1968.5, Enforcement of Malfunction andDiagnostic System Requirements for 2004 and Subsequent Model-Year Passenger Cars,Light-Duty Trucks, and Medium-Duty Vehicles and Engines如果贵公司有对专有法规的需要,可以来信,我们会竭力为你们解决!。
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3.1 美国的车辆法规体系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
3.1.1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
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
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
美国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
美国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美国法是指在美国国内适用的法律体系,由联邦法与州法两部分组成。
本文将介绍美国法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其实施的一些重要原则。
一、宪法法律体系美国宪法是最高法律文件,确立了政府的权力架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规定了联邦政府及其三个分支(行政、立法、司法)的职权,并保护了公民的言论、信仰、权利和自由。
美国宪法是法律优先级最高的法律,其他法律都要遵守宪法规定的原则。
二、联邦法律体系1. 联邦法律联邦法律是在美国国家层面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全国或特定领域。
联邦法主要由国会通过,例如《反恐怖主义法》、《劳工标准法》等。
审理联邦法案的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法院。
2.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法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法是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解释和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
通过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可以了解到联邦法律体系的一些具体适用情况。
三、州法律体系美国的州法系统由各个州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的法律组成,与联邦法并行适用。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法律,适用于该州内的事务。
州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商法等各个领域,如加州的《债权法典》、纽约州的《刑法》等。
四、法律实施原则1. 立法的原则美国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国会的立法程序,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协同制定。
立法过程中通常经历提案、委员会审查、辩论和最终投票等环节。
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还有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范。
2. 司法的原则美国采用审判制度,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
审判程序包括起诉、辩论、证据审查和判决等步骤。
司法的原则要求法官公正独立,确保对案件的公正评判,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执行的原则执行部门负责执行法律的判决和决议。
例如,刑罚、民事判决和合同执行等都需要执行部门进行监管和执行。
在刑事案件中,判决的执行通常由警察、监狱系统等机构负责执行。
总结:美国法是一个复杂但完善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联邦法和州法构成。
它通过立法、司法和执行等原则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制度美国法律制度是一个由宪法和法律组成的体系,旨在维护公民的权利,确保社会秩序,并为公正和平衡的司法系统提供支持。
该法律制度具有多个特点,包括宪法的至高无上、分权制衡、普遍适用等。
首先,美国宪法是该法律制度的核心。
它是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同时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设立了三个独立的政府分支,即行政、立法和司法,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互相监督。
其次,美国法律制度具有分权制衡的特点。
宪法中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国家事务,如国防和外交,而州政府主要管理教育、交通和卫生等事务。
这种分权制衡的设计旨在确保联邦政府不会过于集权,同时给予州政府一定的自治权。
第三,美国法律制度是普遍适用的。
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并接受其约束,无论其身份、地位或背景如何。
法律在整个国家范围内普遍有效,不允许特权阶级或特定群体享有特殊待遇。
第四,美国法律制度注重司法独立和公正。
司法系统由联邦和州的法院组成,负责审理和解决争议。
法官独立于政府和其他组织,他们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决策。
被告有权拥有公正的审判和辩护,而检察官则负责起诉违法者并维护公共利益。
最后,美国法律制度具有法治的原则。
这意味着法律是统治的基础,而不是个人的意志。
法律是公认的、明确的规则,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政府和领导人。
同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程序的要求,并接受公众的审查和监督。
总之,美国法律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完善的体系,用于解决社会争议、维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它的特点包括宪法至高无上、分权制衡、普遍适用、司法独立和公正,以及法治原则。
这些特点共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
美国合同法律制度简述作者:未知一、美国合同的法律渊源: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意思表示一致(a meeting of the minds of between the parties):说明双理解并同意有关交易的要素(demonstrating they both understand and agree to the essentials of the deal)。
2、具有合法的“标的(consideration)”:指具有交易价值的东西,如:现金、货物、某种行为的许诺等等(something of value exchanged by each of the parties, such as cash, goods, or a promise of doing something)。
3、具有明确的“协议(agreement)”:尽管在特定的场合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大家认同的典型“协议(agreement)”形式,(typically evidenced by both parties signing a written contract, although oral contract can be valid, too, in some situation)。
4、合法的主体(the legal competence of each party):意思是合同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人,指成年人并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be not minors and be of sound mind)。
三、合同关键词的定义(key contract definitions):1、样板文件(boilerplate):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标准化了的合同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的后部,用的都是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合同法律术语(contract legalese),且与合同的实际交易内容无直接关系。
包括通知条款(notice)、适用法律条款(governing law)、律师费费用条款(payment of attorneys’ fees)等等。
美国法律体系
1General overview2 1.1 Sources of law3 1.2 Constitutionality∙ 2 American common law∙ 3 Levels of law1 3.1 Federal law2 3.1.1 Federal statutoryenactment procedure▪ 3.1.2 Federalregulatorypromulgationprocedure▪ 3.1.3 Formulation offederal precedent3 3.2 State law▪ 3.2.1 Attempts at"uniform" laws4 3.3 Local law∙ 4 Types of law1 4.1 Procedural law▪ 4.1.1 Criminalprocedure▪ 4.1.2 Civilprocedure2 4.2 Substantive law▪ 4.2.1 Criminal law▪ 4.2.2 Contract law▪ 4.2.3 Tort law∙ 5 Odd exceptions∙ 6 See also1 6.1 Lists∙7 References∙8 Further reading∙9 External links•1概览1.1法的渊源Ø 1.2合宪•2美国普通法•3法律层次Ø 3.1联邦法律3.1.1联邦法定程序制定♣3.1.2联邦法规的颁布程序♣3.1.3制定联邦先例♣Ø 3.2州际法律3.2.1“统一”的法律企图♣Ø 3.3当地法律•4法律类型Ø 4.1程序法4.1.1刑事诉讼程序♣4.1.2民事程序♣Ø 4.2实体法4.2.1刑法♣4.2.2合同法♣4.2.3侵权法♣•5稀奇古怪的例外•6参见Ø 6.1列表•7参考资料•8延伸阅读•9外部链接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ists of many levels[1] of codified and uncodified forms of law, of which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stitution sets out the boundaries of federal law, which consists of constitutional acts of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treaties ratified by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case law originating from the federal judiciary.1、The Constitution and federal law ar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thus circumscribing限制state and territorial laws in the fifty U.S. states and in the territories.[2] In the unique dual双重的-sovereign元首system of American federalism (actually tripartite when one includes Indian reservations), states are the plenary充分的sovereigns, while the federal sovereign possesses only the limited supreme authority enumerated in the Constitution. Indeed, states may grant their citizens broader rights than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as long as they do not infringe破坏on any federal constitutional rights.[3] Thus, most U.S. law (especially the actual "living law" of contract, tort, criminal, and family law experienced by the majority of citizens on a day-to-day basis) consists primarily of state law, which can and does vary greatly from one state to the next.[4][5]The most important source of law is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All other law falls under and is subordinate to that document. No law may contradict the Constitution.Federal law originates with the Constitution, which gives Congress the power to enact statutes for certain limited purposes like regulating interstate commerce.State lawThe fifty American states are separate sovereigns with their own state constitutions, state governments, and state courts (including state supreme courts).[37] They retain plenary power to make laws covering anything not preempted by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federal statutes, or international treaties ratified by the federal Senate. Normally, state supreme courts are the final interpreters of state constitutions and state law, unless their interpretation itself presents a federal issue, in which case a decision may be appealed to the U.S. Supreme Court by way of a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All states have a legislative branch which enacts state statutes, an executive branch that promulgates发布state regulations pursuant按照to statutory authorization, and a judicial branch that applies, interprets, and occasionally overturns推翻,颠倒both state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local ordinances.法令法条Local lawStates have delegated lawmaking powers to thousands of agencies, townships, counties, cities, and special districts. And all the state constitutions,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all the ordinances and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local entities) are subject to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like their federal counterparts.[43]∙ 4.1程序法4.1.1刑事诉讼程序♣4.1.2民事程序♣Ø 4.2实体法4.2.1刑法♣4.2.2合同法♣4.2.3侵权法♣4 Types of law1 4.1 Procedural law 4.1.1 Criminal procedure4.1.2 Civil procedure2 4.2 Substantive law 4.2.1 Criminal law3 4.2.2 Contract law4 4.2.3 Tort law。
美国FCC认证程序和测试法规简介
美国FCC认证程序和测试法规简介张夏1 引言通信及电子设备在美国上市销售需要符合美国联邦通信法规(CFR TITLE 47—TELECOMMUNICATION)提出的认证及检测要求。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主管此类设备的认证申请和审批工作。
设备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申请认证需按FCC要求提交资料及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用于证明设备符合CFR TITLE 47法规的要求。
CFR TITLE 47法规分5卷46部分数千页,其中对通信设备制造销售使用,通信网络运营,频率使用划分等方方面面进行了规定。
而涉及设备认证和检测的内容分布在各个部分的章节之中,对阅读和使用带来了不便。
因此,下面就对FCC认证程序和测试法规做一个介绍,期望能为相关业务技术人员带来一些帮助。
个人观点,如有错误,还请大家指正。
2 FCC的认证程序分类FCC认证程序主要分为Verification,DoC和Certification三类(见47 CFR 2.901节)。
各类认证程序的实施要点小结如下:2.1 Verification自我验证程序(1)制造商或进口商可以对产品自行测试或送到实验室测试,以确认产品可以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2)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将测试记录或测试报告留存以备查。
(3)制造商或进口商不需提交样品或典型数据给FCC来证明符合性,除非FCC依照47 CFR 2.957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47 CFR 2.902节对V erification程序进行了定义,第2.951至2.956节对Verification程序的限制、责任、识别等方面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一般不与计算机相连的,不具备无线电发射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都适用自我验证程序。
2.2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DoC)自我宣告程序(1)制造商或进口商将产品送到实验室测试,确认产品可以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后,由实验室出具DoC的测试报告。
产品测试应在FCC有登录且经过NVLAP及A2LA评审合格的实验室进行。
美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doc
美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1) -(一)立法建议权美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合众国的国情,并将他认为必要而适当的议案提请国会审议。
”总统根据宪法的此项规定,以向国会提交国情咨文、国家预算咨文、年度经济报告等形式,行使立法建议的权力。
(二)法案签署权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过总统的签署公布,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据统计,美国从1947年至1988年,共向国会提出法案362697件,其中一般法案338764件,占提案总数的93.4%;联合法案23933件,占6.6%。
获得国会通过并经过总统签署的24006件,占提案总数的6.61%,其中有关公共立法15227件,分别占提案总数的4.19%和通过法案的63.42%;有关个人利益的立法8779件, 分别占提案总数的2.42%和通过法案的36.58%。
[15] (三)立法否决权与法案签署权相连带,总统如果同意法案,才可能签署公布;如果不同意,则可以两种方式行使立法否决权。
其一,对法案不予签署而退回国会,如果国会不能以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法案就不能通过生效。
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所谓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是指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而不是指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
在10天内,总统对该法案既不签署,又不退回国会,法案则自动生效。
这就是正式否决。
但是,其二,在国会送交总统签署法案的10天内,国会行将闭会,总统就可用保留不签的方式予以否决(这种方式亦称”口袋否决”或”搁置否决”),而此时国会已无机会推翻总统的否决,所以”口袋否决”比上述正式否决更为有效。
美国第27任总统威廉·H·塔夫特曾说,虽然总统的”否决权仅仅是消极的否定法案,但事实证明此一权力具有立法性质,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占重要的地位。
”[16] 据统计,从1789年到1988年,美国历届总统共行使立法否决权2469次,其中正式否决1419次,口袋否决1050次,否决被国会推翻103次。
美国部分法规及标准要求简介
16 CFR 1303 CPSIA法规及CPSIA修正案 玩具安全标准ASTM F963及其化学测试要求分析 CA Prop 65及相关和解协议要求 包装毒性法规(TPCH)
16 CFR 1303 ——
Total lead in Paint and Surface Coatings 涂层铅
Mandatory toy safety standards 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 ASTM F963
• Third-Party Testing of Children's Products某些 儿童产品的第三方检测 • General Certification一般符合性证书
CPSIA, Section 103,104,105,107
“……任何能够放入儿童嘴里的儿童玩具或者儿童保育用品……” • 如果某件玩具的任何一个零部件可以被儿童放到嘴里,留在 嘴里,儿童能够吮吸或者咀嚼,这件玩具就被定义为可以放 入儿童嘴里的玩具。如果儿童产品只能被舔到,则不认为是 可以被放入嘴里的产品。如果一件玩具或者一件玩具的一个 零部件单维度尺寸小于5厘米,就可以放入嘴里。”
不过,可触及探针一般适用于组成比较复杂的儿童玩具或儿童产品,而纺 织品或者鞋类产品只需要按照通俗的方法来判断材料是否可触及,及手可 以触碰到的部件即为可触及性部件。
某些无效的保护
① 如果儿童产品的某个部件是被织物覆盖,并且被织物包围的该部件 通过了相 应的使用和滥用测试,同时该部件任何一个维度的尺寸都 不小于5cm,则该部件是不可触及的,否则,该部件为可触及。
② 产品外部的油漆、涂层和电镀层等都视为无效的保护措施,因为这 些措施在产品正常使用、可预见用途和误用时无法阻止产品中的铅 与人体接触。
美国规章制度
美国规章制度篇一:美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经济大国,得益于其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和奉行。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美国一方面积极推动世界各国开放市场、消除贸易壁垒、保护竞争,促进经济资源在全球的自由流动,而另一方面对本国的进出口贸易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
这种看似矛盾的经济贸易制度突出表现了美国在“国家利益至上”的大旗下,国内外政治、贸易和外交相结合的基本特质。
美国的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1774年独立战争时期在费城召开的“第一次大陆会议”封锁与大不列颠进出口贸易的决定。
之后,适应各种政治、经济、外交等历史背景,众多的进出口贸易法规及修正案相继出台。
此外,美国已加入的各类国际公约和专项协定以及各种国内市场管理法规和标准,共同配合其主体法规,构成美国现行进出口管制的配套法制体系。
美国是联邦制共和政体,实行二元制的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联邦和各州有独立的立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一个重要的例外:对外贸易事务由联邦统一管理,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和法律,国会、总统、行政机构共同决定对外贸易政策、法律、国际协议的制定和实施(一)国会在对外贸易中的主管地位:行使广泛的立法权:1.制定对外贸易管理实体法2.批准颁布对外贸易法令3.实行授权立法,授予总统、行政机构对外贸易管理权4.批准国际贸易条约、协议等,而大多数国家国会只批准有关法律,并不更多介入对外贸易管理(二)总统权力:国会向总统授予两方面重要权力:贸易协议谈判权。
(三)对外贸易管理机构独立的行政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等内阁行政部门:贸易代表办公室、贸易政策委员会等,是总统的顾问或工作机构,对总统负责在出口管制方面,除《禁运法案》、《与敌贸易法案》、《中立法案》等法规之外,《1949年贸易管制法》奠定了美国现代出口管制体系的基础。
它首次确立了出口管制的三大宗旨,并授权商务部监督管理两用商品的出口。
在这三大宗旨中,国家安全一直处于主导地位。
美国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法律制度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宪法的法治体系。
宪法是美国最高法律文件,确立了政府权力的分工和限制,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美国的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
联邦法适用于整个国家,而州法则只适用于各自的州。
联邦法律主要由国会通过,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联邦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和联邦法律,并在需要时对其进行审查。
州法律由各州的立法机构通过,并由各州州长签署成为法律。
美国的法律制度是一体化的,并且特别注重司法独立和平衡。
司法分为联邦和州两级,联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
最高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组成,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确认任命。
最高法院对于联邦和州法律的解释具有极高的权威性。
其他的联邦和州法院则依次排列,逐级审查和解决案件。
美国的法律制度强调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首修宪法中的前十条修正案,即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新闻自由、和平集会自由、武器持有权等等。
法律也保护公民免于不公平的对待、违法拘禁和残酷、不人道的处罚。
这些权利通过司法程序得到保障,公民可以通过起诉和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美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公正和平等原则。
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分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等。
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接受公正的审判,并且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司法系统确保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辩护,并有权利获得律师代表。
此外,美国法律制度还包括法律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法官和陪审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法治体系的关键原则。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总的来说,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法治体系,旨在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追求公正和平等,强调司法独立和平衡,并通过法律规则和程序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这个法律体系为美国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3.1 美国的车辆法规体系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
3.1.1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
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
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
美国制定标准及法规简介
I美国制定标准及法规简介2005深圳高新技术标准化论坛2005年11月24-25George T. Willingmyre, P.E.GTW 协会主席报告构架•定义•美国标准和符合性评定•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自愿性)•美国标准策略定义19USC Sec. 2571 (13) 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该文件可以包括或专门用于规定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合、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定义19USC Sec. 2571 (17) 技术法规…指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过程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条款,并强制执行的文件。
当它们用于产品、工艺过程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定义19USC Sec. 2571(14) 标准相关活动…指任何标准、技术法规或符合性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纳或应用。
定义19USC Sec. 2532. 与标准相关的联邦活动联邦机构不会参与任何可能对美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的与标准相关的活动,包括, …违背…与标准相关的所有活动。
(1)非歧视待遇(1) 使用国际标准…基于国际标准的标准不适用的原因包括, …Cabinet DepartmentsDOCANSITA ITANACLA APLACILACAPEC/SCSCISO P R I -N a d c a pF Q S -IAPLMF BIPMAPMP OIMLI A SA I H ASSOs & Consortia without ANSI accreditationTPSC SC-S&TBIAACIAFJTC1IECCOPANT PAC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U S T RO M B美国标准和符合性评定组织InternationalRegional Government Non-Government L .A .BASQANAB accredited QMS/EMS CertifiersANSI accredited Product Certifiers ANSI accredited Personnel Certifiers SDOs with ANSI accredited procedures CAPCUSNCIPCBoard IEC TAGs IEC TAGs USNCIEC TAGsIEC TAGs IEC TAGs US ISO TAGsISO/IEC Guides 62 / 66(17021)ISO/IEC Guide 65ISO/IEC 17024QMS/EMS Certified Product/Service ProvidersCertified Products (Processes, Services)Certified PersonnelANSs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US Private & Government Sectors:Organizations,Government,Companies,Trade Associations, Consumers,Educational Institutions,Individuals, OthersNPC(Accreditation of Certifiers)Non-ANS StandardsAIC(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ies)A 2L AA C L A S SAccredited LaboratoriesTested Products (Processes, Services)ITU Sector Members ITAC PolicyTechnical(Accreditation of SDOs)* Institute policy committees & councilsSIMNISTSSDO SNVCASE NVLAP NCSCIUS&FCSMAC MAS FSIS Standards LiaisonLaboratories / Metrology TS 200+ FCS Officersworldwide including 4 Regional StandardsAttachésO t h e r sUSDAAPHISOIED OE D O DV AT r e a s u r yD O L D O JD O IH U DH H SE DU S D AD O CF D AO S H AE S &HD S POther AgenciesN S FU S P SF C CE P AN R CN A S AI T CG S AF T CC P S CT S PRecognition (via ISO/IEC 17011)PASCStandardizationAccreditationOther iSDOsFAS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ers)(Accreditation of Laboratories)(Metrology)(Standardization)(Standardization-Telecom)(C e r t i f i c a t i o n )(T e s t i n g )(S t a n d a r d i z a t i o n )ANSIEssential RequirementsISO/IEC 17025D H S USCO IPPC CODEX WTO SPSTBT FAO Inquiry pointICSP(Members)ITAC16US Private SectorAPEC-TEL Inquiry point(Standardization-SPS)ITUCITELLegend PPQACICIPE B C I PNSBsESOsOthers Other SDOsD O T N H T S AF E M AMembersIPRPC总统府& 机构间标准/ 贸易政策•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负责制定和协调美国国际商务政策;WTO TT & SPS•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omb–OMB的主要任务是协助美国总统监督联邦预算的准备工作•贸易政策工作组委员会/ 标准和技术壁垒小组委员会(TPSC SC-S&TB)–USTR与其他政府机构就贸易政策问题进行商议•行业贸易顾问委员会(ITAC 16)/itac–促使商业领袖制定美国的贸易政策。
美国法律制度简介
美国法律制度简介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
联邦除在国防、外交、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不少供各州立法参考的模范法典草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
路易斯安那州原为法国属地,保留了法国法传统;西南部各州的亲属法则具有法国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
宪法美国宪法的特点是: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
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
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
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
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
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
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
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
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
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
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
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
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
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民法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
美国汽车认证制度
美国汽车认证制度篇一:各国汽车认证的区别美国——自我认证+强制召回即要求汽车制造企业对其进入市场的产品自行负责(按照美国相关汽车法规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验证),而政府负责实施严格的后继监督和抽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缺陷产品实施召回制度。
相关汽车法规包括两方面:1、车辆安全认证(DOC认证);主要涉及机动车辆安全、节能、防盗方面的认证,由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负责。
2、车辆环保认证(EPA认证);主要监控车辆排放对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由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负责。
欧洲——型式认证,主要依靠由政府授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汽车产品认证。
相关法律体系包括:1、EC指令;指原欧洲经济共同体根据《罗马条约》针对国民经济中各种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产品而制定的法规,涉及汽车产品的有62项基本指令。
2、ECE发规;指欧洲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组(UN/ECE/WP29)根据《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议书》(《1958年协定书》)制定的旨在整个欧洲范围内对汽车产品制定和实施统一的汽车技术法规,总共包括126项技术法规。
日本——主要通过《汽车型式制定制度》、《新型汽车申报制度》和《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三个认证制度来实施。
主要法规依据:道路车辆法、环境基本法(包括大气污染控制法和噪声控制法)、能源合理利用消耗法;认证实施主体:国土交通省和环境省,一般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汽车产品认证信息。
重要特点:即可以按照日本自身的汽车技术法规申请认证和批准,也可以按照ECE汽车技术法规申请认证和批准。
问题车辆,实施召回。
篇二: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及技术法规简介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和法规体系简介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为了保证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各国(地区)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国实情的汽车产品认证制度,对汽车和挂车及部件、独立技术总成、系统进行认证。
认证的内容包括对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进行型式试验;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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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3.1 美国的车辆法规体系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
3.1.1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
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
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
FMVSS法规目前共计58项,分为5大类: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3项;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 3项。
FMVSS500系列---- 1项。
表3-1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项目名录2.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
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
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具体有:◆ CFR第49篇第510部分信息收集权该法规明确规定了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信息收集方面的权限,NHTSA可以采用下列任何方式进行调查、检验或询问:1.使用传票传唤;2.召开听证会;3.进行行政托管;4.签发一般或特别命令;5.签发书面要求。
◆ CFR第49篇第552部分申请制定有关法规,申请发布确定缺陷与不符的命令该法规规定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就某项法规的制定工作,或确定某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与FMVSS不符或带有安全缺陷向NHTSA提出申请的程序,以及NHTSA如何处理和回复这些申请的程序。
◆ CFR第49篇第553部分法规制定程序该法规规定了依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和《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发布、修订、撤消有关技术法规的程序。
◆ CFR第49篇第555部分对FMVSS的暂时豁免该法规规定某些机动车辆可以暂时性地豁免满足一项或多项FMVSS,这样就使得机动车辆制造商在遇到严重的经济困境,或为了促进某些机动车辆安全或环保新技术的发展等情况时,可以应用该法规获得对FMVSS的暂时豁免。
◆ CFR第49篇第565部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要求该法规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格式、内容和外观要求,以及VIN在车辆上的安装要求,以便利获取有关的车辆识别信息,提高车辆产品召回的准确性和效率。
◆ CFR第49篇第566部分制造商识别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或应满足FMVSS要求的装备部件的制造商向NHTSA上报有关的识别信息,以及所生产的装备部件的描述。
其目的是便利对制造商的管理,并对所有的受控制造商建立编码系统。
◆ CFR第49篇第567部分认证该法规规定了固定在机动车辆上的认证标签或标志的内容、位置和其它要求,以使消费者通过认证标签或标志就能确定该车辆满足了哪些FMVSS和联邦防盗技术法规。
◆ CFR第49篇第568部分 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该法规规定了使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的制造商确保车辆满足FMVSS和其它法规的方法。
◆ CFR第49篇第575部分消费者信息法规该部分为消费者信息法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包括:车辆制动距离、载货车—旅游车厢载荷、统一的轮胎质量分等、多用途车辆的操纵性和运行特性等在内的信息。
◆ CFR第49篇第576部分记录的保持该法规规定机动车辆制造商要保持针对可能涉及机动车安全性的故障的各种投诉、报告和其它记录,因为在对可能存在的机动车辆安全缺陷和与FMVSS和其它相关法规不符进行调查、裁决或其它处理时需要用到这些记录。
◆ CFR第49篇第580部分里程表披露要求该法规要求机动车辆的转让者和承租人应分别向受让人和出租人以书面形式告知里程数和精度。
目的是向机动车辆购买者提供有关里程表和车辆行驶里程的信息,有助于他们了解车辆的状况和价值,同时明确告知车辆已行驶里程也是车辆产权转让的条件之一。
此外该法规的另一目的是保有这些记录,以便用于可能出现的违反《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的调查工作,以及随之而来的起诉、裁决或其它行为。
◆ CFR第49篇第581部分保险杠标准该法规规定了车辆低速前后碰撞的抗碰撞性,以减少乘用机动车辆在低速碰撞中对车辆前后端形体损伤。
◆ CFR第49篇第591部分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该法规规定了对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进行管理的程序,目的是确保进口到美国的机动车辆和装备部件符合(或使其符合)防盗标准、所有FMVSS和保险杠标准。
该法规同时规定不符合上述技术法规的机动车辆和装备部件,如果其最终目的是出口到其它国家,或交由美国政府任意处置,可以暂时性地进口到美国。
◆ CFR第49篇第596部分分阶段引入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报告要求该法规规定乘用车、总重量不超过3855kg(8500 Ib.)的载货车和多用途乘用车辆,以及总重量不超过4563kg(10000 Ib.)的大客车制造商必须报告已经满足FMVSS 225(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上述车辆数量,同时要保有与上述报告相关的记录。
3.美国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NHTSA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 CFR第49篇第554部分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该法规规定了FMVSS及其相关法规的实施程序;调查可能存在的安全缺陷并确定存在与法规不符和缺陷的程序。
◆ CFR第49篇第556部分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该法规规定了在确定某一缺陷或不符对于机动车辆的安全性来说影响不大时,豁免机动车辆和可更换装备部件的制造商应满足通知和纠正要求的程序。
◆ CFR第49篇第557部分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该法规规定了社会各有关方面就制造商是否对安全缺陷或与FMVSS不符尽到了通知车主、购买者和零售商,或者就这些缺陷或不符进行纠正的义务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提交和处理程序。
该法规同时规定了就上述问题举行听证会的程序。
◆ CFR第49篇第573部分缺陷与不符的报告该法规规定制造商必须:1.保有就缺陷或不符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已通知购买者和车主的名单;2.报告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中的缺陷;3.报告与FMVSS不符的情况;4.就缺陷与不符的通知情况每季度报告一次;5.提供就缺陷与不符与分销商、零售商和购买者通信函件的副本。
◆ CFR第49篇第577部分缺陷与不符的通知该法规规定应就可能出现的安全性缺陷或与FMVSS不符通知机动车辆或可更换装备部件拥有者,使他们获得这方面足够的信息,使车辆或装备部件能尽快得到检验,必要时缺陷或不符得到纠正。
◆ CFR第49篇第579部分缺陷与不符的责任该法规规定就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安全缺陷和与FMVSS不符,制造商应负的责任。
主要责任包括:1.通知缺陷或不符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的拥有者;2.纠正缺陷或不符机动车辆或装备部件。
4.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FMCSR美国运输部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管理局依据《1999年机动运载车安全提高法》(原为《机动运载车法》)制定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Federal Motor Carrier Safety Regulations,简称FMCSRs),该法规主要针对运输公司,即车辆的使用者,而非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制定的,适用于在用商用车(包括载货车和大客车),规定了车辆的安全、检查与保养要求,以及有关的安全规划。
这些法规同样被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9篇中。
美国联邦及州政府对运输公司进行现场审查,以确保车辆符合FMCSRs的要求。
5.美国修改安全法规情况介绍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的安全性,美国国会要求美国运输部在不晚于2005年9月1日,制修订有关的技术法规,分阶段规定车辆的所有后排乘坐位置安装腰/肩式安全带。
为此,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DOT/NHTSA)于2004年12月8日颁布最终法案(Final Rule),修改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208:乘员碰撞保护(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第49篇第571部分中)。
要求除侧向座椅外,对所有额定总重量不超过4536kg(10000lb)的机动车辆上的后排座椅(无论是前向安装还是后向安装)安装2型完整的腰/肩安全带。
侧向座椅可以安装1型腰带式安全带,或者2型安全带。
车辆制造商可以分阶段逐步达到这一要求,从2005年9月1日后,占产量50%的车辆应满足这一安全带安装要求,2006年9月1日后,占产量80%的车辆应满足这要求,2007年9月1日后,100%的车辆应满足这一要求。
由于FMVSS208在内容上还与其它的法规密切相关,因此,本法案还同时修改如下美国汽车技术法规:CFR第49篇第585部分:提前式安全气囊(advanced air bag)阶段报告要求CFR第49篇第586部分:侧碰撞阶段报告要求CFR第49篇第589部分:上部内饰件头部碰撞保护阶段报告要求CFR第49篇第590部分:轮胎压力监测系统阶段报告要求CFR第49篇第596部分:儿童约束固定系统阶段报告要求CFR第49篇第597部分:额定总重量不超过4536kg(10000lb)的机动车辆轮胎阶段报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