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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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108号一、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二、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评标程序评标按两阶段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1、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方案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方案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按第六条的规定确定评标专家,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 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编号:99817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颁布日期:20020513 实施日期:20020801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四)材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工作,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6•【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3.1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规定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规定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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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日期:1993-11-6执行日期:1993-11-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标底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要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湖北省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并保障公平竞争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从招标文件的制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程序、评标办法以及合同的签订等方面,介绍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制定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后,应当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范围、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明确招标文件的有效期限,招标文件的发布应通过公开途径进行,并提供充足的时间供潜在投标人进行准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必须齐全。

投标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并逐项确认自身具备所要求的条件。

三、招标程序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招标程序。

首先,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投标人。

接着,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最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四、评标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评标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步骤。

评标办法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包括行业专家、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

评标办法的结果及时向各投标人公示,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申诉处理。

五、合同的签订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

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工程或货物的交付时间、价格、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中标人应当保证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质量、安全措施等,招标人则应当按时支付合同金额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综上所述,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2001年12月10日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投标范围、技术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并提供详细的招标文件说明。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开。

第六条招标人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并在特定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与要求第七条投标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相关业绩和经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确保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招标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并提供金融证明,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四章招标评标过程第十条对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应记录有关评标活动的所有信息,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结果等。

第十二条评标结果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告,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第五章合同签订和履约第十三条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约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的履约过程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记录相关履约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附件:1.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1:招标文件模板2.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2:投标文件清单3.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表3:评标办法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发起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简版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简版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时,通过公开公正的竞争方式,从多个供应商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湖北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省份,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特制定了《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2. 定义与范围2.1 定义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需要,通过公开、平等的竞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2.2 范围《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政府及其部门、各级政府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湖北省企事业单位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全部过程。

3.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3.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详细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经济标准、评标方法等内容,确保供应商能够清楚了解项目需求并能够有针对性地参与投标。

3.2 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文件应当通过合理的渠道进行发布,确保供应商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并参与投标。

同时,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进行发布,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4. 投标人资格审查4.1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经验和能力,确保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资格条件通常包括注册资金、业绩评价、资格证书等。

4.2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保投标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偏袒行为。

5. 投标文件的评审与中标确定5.1 投标文件的评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排名。

5.2 中标确定依据评审结果,中标人应当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在评审中排名第一的投标人。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6.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6.1 监督机构的设立湖北省设立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标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招标人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分的权重,经力口权后,总分值为100分。

商务标的权重不宜低于70%,技术标的权重不宜高于25%.综合标的权重不宜高于10%。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商务标权重可设定为100%,但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综合标应进行初步评审。

一、技术标100分(明标或暗标)(一)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1、主要施工方法18分;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6分;3、拟技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6分;4、劳动力安排计划6分;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12分;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4分。

如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缺项,该项可打零分.(二)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14分。

(三)评标委员会应先评审技术标,多数评委认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具体每项工程的合格分数线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合格分宜为70分,评委所给施工组织设计总分少于合格分的,应说明评分理由。

二、综合标100分(一)项目班子配备50分1、项目经理10分1。

1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规定明确只承担一个工程或注明有特殊情况只同时(就近)承担两个工程的5分1。

2项目经理简历表5分2、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验18分2.1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历8分2。

2项目经理类似工程履约情况(如工期、质量飞造价)10分3、项目工程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6分4、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16分4.1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10分4。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标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招标人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分的权重,经力口权后,总分值为100分。

商务标的权重不宜低于70%,技术标的权重不宜高于25%。

综合标的权重不宜高于10%。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商务标权重可设定为100%,但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综合标应进行初步评审。

一、技术标100分(明标或暗标)(一)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1、主要施工方法18分;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6分;3、拟技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6分;4、劳动力安排计划6分;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12分;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4分。

如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缺项,该项可打零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14分。

(三)评标委员会应先评审技术标,多数评委认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具体每项工程的合格分数线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合格分宜为70分,评委所给施工组织设计总分少于合格分的,应说明评分理由。

二、综合标100分(一)项目班子配备50分1、项目经理10分1.1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规定明确只承担一个工程或注明有特殊情况只同时(就近)承担两个工程的5分1.2项目经理简历表5分2、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验18分2.1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历8分2.2项目经理类似工程履约情况(如工期、质量飞造价)10分3、项目工程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6分4、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16分4.1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10分4.2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高、业绩优6分(二)投标工期20分1、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湖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诚信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

二、招标人的权益1.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和招标方式。

2.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文件。

3. 招标人有权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审查。

4.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

三、投标人的权益1. 投标人有权公平参与招标活动。

2. 投标人有权获得招标文件,并进行合理的投标准备。

3.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公平、公正、公开地评标。

4. 投标人有权在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

四、招投标的程序1.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正式的邀请书。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时交付给招标人。

3.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和审查。

4.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公布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五、招投标的原则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招标活动公开透明,公正竞争。

2. 诚实信用原则,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行为不端的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惩戒。

3. 自主、自愿原则,确保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自主权和自愿性。

4. 事中事后监管原则,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六、违约和处罚1. 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或合同的规定,导致投标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行为不端的,应当取消投标资格,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

3. 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列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七、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2. 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6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四章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六章评审专家评价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招标、招标代理、履约管理、投诉处理等活动,促进招标、招标代理、履约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本省招标、招标代理、履约管理、投诉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工作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招标投标应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利益分配不公和名义招标现象。

2、限制性招标原则:非必要情况下禁止使用公开招标等限制少数人参预的投标方式。

3、公正原则:招标应当依据规定的标准和过程进行。

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和招标人涉及到招标双方的利益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随意干预招标活动。

4、公正竞争原则:招标人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公正竞争为原则,秉持“平等竞争、以质取胜、平等交易”的指导思想,不得恶意排斥招标人参预招标竞争,不得减少招标人的权利。

第四条词语解释:招标: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公众或者有特定条件的投标人公开询价,最终确认中标人的活动。

招标人:指在招标过程中发布招标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投标人:指在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推出的工程、产品、服务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第二章招标过程中的相关程序第五条招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范围、业务能力或者资质条件,并符合有关业绩等方面的要求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内容: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招标类型、投标方式、投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费用、保证金、评标标准、投标文件标注要求、开标时间、地点、报名等内容。

2、招标文件应当在足够时间内发布,普通不得少于招标公告发布之后30天。

第七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范围、业务能力或者资质条件,并符合有关业绩等方面的要求的机构或者个人。

湖北重点水利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湖北重点水利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湖北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第三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特殊情况经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招标办)同意,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四条采取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和审查标准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资格审查方式,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审查组织、审查标准以及在开标结束前宣布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时间、地点、顺序、纪律等)。

第五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信息化项目四大招标类别。

其中施工包含土建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信息化项目包含涉及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传输的工程项目(如水力监测、大坝监测、水质监测、洪水调度、水利自动化、水雨情测报系统、网络通信、视频监控等)。

第六条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见附件一)。

投标人基本条件中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确定,其他部分不可修改;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进行选择。

基本条件与选定的可选条件一起构成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后,未经厅招标办同意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七条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原件审查)。

第八条资格审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投标人递交的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进行原件审查,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及信誉、业绩、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原件审查表》);(3)对照资格审查标准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4)确定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投标人;(5)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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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评标程序
评标按两阶段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
1、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6、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7、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二)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分。

四、评标办法(详细评审)
百分法评标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三部分组成。

设定三部分不同的权重,经加权后,总分值为100分。

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权重应按下列比例选用:三类及以下工程: 10% 80% 10%;
二类及以上工程: 20% 70% 10%;
(一)技术标 100分(可采用暗标形式)
1、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①主要施工方法 16分;
②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6分;
③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6分;
④劳动力安排计划 6分;
⑤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
⑥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
⑦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
⑧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6分;
⑨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10分;
⑩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2分。

如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缺项,该项可打零分。

(2)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 12分;
(3)施工组织设计的完整性 8分。

2、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评判
施工组织设计总分少于70分,视为技术标不合格,评委应注明评分理由。

多数评委认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商务标 100分
1、招标人应对招标的工程设置标底,标底作为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废标。

标底的编制机构应保证标底的编制质量,并对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标底编制的依据:
(1)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2)施工设计图纸;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估价表、费用
定额及计价办法;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
(5)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2、评标价的确定办法:评标价为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 F%)。

若有效投标少于五家(不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 F%)为评标价。

F%--投标竞争下浮率,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竞争下浮率的值。

一类工程F取值宜为3—6的整数,二类及以下工程F取值宜为2—4的整数。

3、商务标的得分为:
(1)投标报价低于评标价的,每低于1.0%扣M分,最多扣100分;
该项记分公式为:K=100-[(Q-q)/Q]×100×M(0≤K≤100)
(2)投标报价高于评标价的,每高于1.0%扣1.5M分,最多扣100分。

该项记分公式为:K=100+[(Q -q)/ Q]×100×1.5M(0≤K≤100)
以上式中:q--投标报价, Q--评标价
M—当商务标权重为80%时,取值2,
当商务标权重为70%时,取值3。

(三)综合标 100分
1、项目班子配备 60分
(1)项目经理 20分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明确只承担本工程的 20分
(2)项目经理经验 20分
项目经理简历表及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历(附相关证明文件),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20分
(3)项目工程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 10分
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及类似工程经历(附相关证明文件),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4)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 10分
机构健全、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 ;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高、业绩优,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2、投标工期 20分
(1)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2)对工期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3、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目标 20分
(1)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2)对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四)计分办法
1、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给各投标文件评分,并按下列公式确定各投标人的评定分数:
评定分数 = 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
+ 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
+ 综合标得分×综合标权重。

2、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各项统计、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4、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评分,按高低次序确定投标人最终的排列名次,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如果投标人的最终评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

五、定标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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