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沪高法[2005]83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量刑正文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5]83号)一、量刑的一般规则第一条[犯罪主客观事实的考察] 量刑时,应当以危害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为裁量刑罚的基础,以主观危害性为调节刑罚轻重的依据,即量刑时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危害行为给社会实际造成的危害性或者现实危险性的大小,以此作为确定法定刑幅度或具体刑罚量的基础,同时兼顾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程度,以此作为适度调节刑罚轻重的依据。
第二条[刑事处罚策略上的考虑] 量刑时,应当适当体现“轻轻重重”的刑罚适用策略,即对于相对轻微的刑事犯罪,要注重节约用刑,依法判处相应较轻的刑罚;有条件适用非监禁刑的,尤其是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要依法予以适用。
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则要适时贯彻“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地判处刑罚。
第三条[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 对于同类案件的量刑,应当体现整体一致性基础上的个别差异性,做到同一法官、不同的法官、以及不同的法院对于犯罪性质和主要情节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大体一致;同时,同类案件在个别情节上存在的一定差异,也在量刑中有所体现。
第四条[同案被告人的量刑协调] 对于同案多名被告人的量刑,应当体现处刑轻重的多方面协调性;即对于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中的多名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无论是按照“由重及轻”还是“由轻及重”的排列顺序,或者将主犯与从犯,以及将不同的主犯或不同的从犯分别进行个别地比较与评判,均能得出处刑相对合理、彼此平衡协调的结论。
二、量刑情节适用规则第五条[量刑情节的功能确定] 适用法定量刑情节时,应当首先确定量刑情节的基本功能及其作用力的大小,如果某一法定量刑情节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两种以上的功能,应当优先选择排列在前的功能,只有当前列功能与具体量刑情节的实际作用力明显不相匹配时,才能依次考虑适用后列功能。
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
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展开全文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
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
(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
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刑法中的可以与应当,从轻与从减、减轻口诀可以应当一:中无损,应当免。
犯罪中止,并且无损害,应当免除刑罚。
二:中有损,应当减。
犯罪中止,但有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三:未成年,应从减。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仅从犯,应全三如果仅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后又立大功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轻且首、种且铲,可以免。
犯罪比较轻并且自首的,种植毒品(具体记不太清楚了)并且能够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自首或者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一)“从宽处理”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司法、加强人权
保障的重要体现,意在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
* 作者简介: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李艳玲,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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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查起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就“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 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根据该条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提出其中一种从宽处罚的 量刑建议,并与辩方进行沟通协商。《试点办法》第 22 条规定,法院经审理后,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 节的认罪认罚案件 , 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判处刑罚,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 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可 以作出的从宽处罚结果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三个选项,但并未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认罪认罚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2018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⑤对《试点办法》第 10 条进行了吸收,保留了检察机关可以就“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听取意见的规定,可以视为在刑事诉讼立法上延续了《试点办法》 中从宽处罚的内涵。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201 条第 2 款⑥还规定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量刑建议明显 不当”的处理程序。在我国刑法上,量刑“明显不当”通常指量刑畸轻畸重,即超出法定的量刑幅度予以 量刑。因此,只有当检察机关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之外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时,才有可能出现量刑建议 明显不当的情况。如果从宽处罚仅理解为在量刑幅度之内从轻处罚,一般是不会出现“明显不当”的情形 的,因此刑诉法第 201 条设置的针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救济程序,显得没有必要。关于从宽处罚的理解, 2019 年 10 月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 第 8 条第 2 款⑦中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作出了要求,进一步说明从宽处罚应当包括 这三种形态。
量刑中有哪些从轻、减轻情节?
量刑中有哪些从轻、减轻情节?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
一、量刑中有哪些从轻、减轻情节?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余罪,一般应当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1)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3)积极预缴财产刑的。
二、有哪些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所谓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是量刑情节的一种,所以又称为裁判情节。
有六种酌定情节希望加以注意,以便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一是被害人过错。
如果由于被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所实施的行为足以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那么,被害人就应当对犯罪人的犯罪所产生的犯罪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评价的标准之一。
这种评价应当成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理由。
二是激情犯罪。
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激情犯罪一般没有预谋过程,相对于有预谋的犯罪来说,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容易得到社会的谅解;同时,人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其认识能力、理智感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的减弱,这也应当成为激情犯罪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理由。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1、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处分归纳一、应当从重的情况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9条2.累犯;65条3.策划、胁迫、强奸、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和民兵进展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的;104条第2款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判逃境外的或者在境外判逃的;109条6.武装掩护走私的;157条7.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236条8.猥亵儿童的;237条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238条10.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38条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243条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245条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迅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成心伤害〔杀人〕罪从重处分;247条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展殴打或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成心伤害〔杀人〕罪从重处分;248条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盗窃罪从重处分;253条16.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279条17.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帮助当事人消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307条18.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349条19.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52条20.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356条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364条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369条2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384条24.战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301条25.利用、引诱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47条26.旅馆业、饮食效劳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一、刑事犯罪法定减轻、从轻情节1、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enrich your life today,. yesterday is history.tomorrow is myster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导读: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2、累犯;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麻痹的;4、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等等。
法定的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各种事实要素。
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都有明文规定。
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特定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为了便于掌握和运用法定量刑情节,我们将其作如下分类排列:第一、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2.累犯(刑法第65条);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麻痹的(刑法第104条);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条);6.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7.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刑法第171条);8.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刑法第236条);9.猥亵儿童的(刑法第237条);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条);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刑法第243条);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条);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7条);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8条);15.监管人员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同上);16.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253条);17.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刑法第279条);18.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刑法第301条);19.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刑法第307条);20.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同上);21.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条);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2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24.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条);26.旅馆业、饭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法第361条);2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或者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刑法第364条);28.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刑法第368条);29.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条);30.索贿的(刑法第386条)。
量刑情节
1. 犯罪既遂: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2. 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3.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4.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6.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7. 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免除处罚。
8. 教唆犯:1)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教唆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间接正犯”,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5)刑法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
9.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10.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
不适用假释。
11. 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2.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3.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14. 自首+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15.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减轻16.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减轻17.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18.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免除19. 在外国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减轻(注意顺序性!!!)。
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免于刑事处罚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实现刑罚的目的,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免于刑事处罚的概念免于刑事处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触犯了刑法,具备了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其具有某些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决定不对其实施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宽大处理。
二、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分则中,针对各种犯罪,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除刑罚。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且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1. 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手段简单,犯罪后果轻微等。
具体包括:犯罪动机、目的不恶劣;犯罪手段简单;犯罪后果轻微;犯罪分子悔罪表现好等。
2. 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对于立功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尚未成熟,对于其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导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刑罚在我国本身并不是目的,如果轻刑能达到目的,那么从重处罚实际上会扩大刑罚成本。
第二,适当使用较轻、减轻或免除的处罚,更容易使人悔过自新。
第三,违法行为客观上区分了情节的严重性和损害的大小。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刑罚在我国本身并不是目的,如果轻刑能达到目的,那么从重处罚实际上会扩大刑罚成本。
第二,适当使用较轻、减轻或免除的处罚,更容易使人悔过自新。
第三,违法行为客观上区分了情节的严重性和损害的大小。
如果处罚不分轻重,无论处罚有多严重,都不能反映刑罚适当的原则,也不能反映公正的原则。
最后,根据情节、后果进行处罚,更能发挥行政处罚的指导作用,促进行政处罚的良性,更能体现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初衷。
但是,从“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决定必须具备法律条件,并不完全取决于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以多种可能的处罚方式选择从轻处罚或者在允许范围内选择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方式和最低处罚范围内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应满足下列其中一种情形:1、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这种情况是指非法人对实施非法行为的积极救济,即从主观和积极的角度消除或减轻非法行为的有害后果。
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仅减轻了已经造成的社会危害,而且表明犯罪者知道错误和纠正,而不是犯错。
刑事犯罪中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刑事犯罪中从轻,减轻刑事处罚量刑情节,是指影响社会的⾏为危害性程度的事实情况。
作为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和各种事实情况,千变万化,错宗复杂。
减轻处罚从罚是量刑情节之⼀种。
以刑法是否对于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减轻处罚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1、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作出特定处理的情节,法定情节的内容都是对于所有的犯罪或者某⼏类犯罪或者某⼀性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般情况⽽规定的。
例如,⾏为⼈的个⼈情况,社会特殊⾝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犯罪⾏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后的态度等等。
从不同⾓度,可以对法定情节进⾏多种分类:①根据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表节适⽤的范围不同,可以将其总则性规定情节和分别性规定情节;②根据法定情节的法定处理结果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从严处罚和从宽处罚情节;③根据法定情节是否必然对量刑结果产⽣影响的不同,可以将过分为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
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有以下⽅⾯:(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刑法第17条规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刑法第20条);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③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3)应当从轻、较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4)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刑法第18条);②未遂犯(刑法第23条);③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条);④⾃⾸犯(刑法第67条);⑤有揭发他⼈犯罪⾏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②有重⼤⽴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③(商业)⾏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刑法第164条);④⾏贿⼈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刑法第300条);⑤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为的(刑法第792条)。
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页眉可删)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导读: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事处罚四大类,这些情节一般都是被法律规范所明文规定的,只要既定的情形出现,就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从重或者是免除处罚。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1、从重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从重处罚有两方面的含义:(1)依照《刑法》第60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
否则,从重处罚就成了加重处罚;(2)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
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刑法》中有规定。
如《刑法》总则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以及累犯;刑法分则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的、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索贿的等等,都应当从重处罚2、从轻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例如《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犯罪的预备就是从轻处罚情节。
3、减轻处罚情节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减轻。
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例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自首犯可以减轻处罚,自首就是减轻处罚情节;二是酌定减轻。
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免除处罚情节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免除处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条件的。
但因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的,均免予刑事处罚。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前段)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款后段);(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第17条第3款);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5)自首的(第67条中段);(6)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酌定量刑情节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
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6、胁从犯(第28条);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3、从犯(第27条第2款);4、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4、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5、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24、索贿的(第386条);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条第3款)。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高检诉发21号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2月23日[2010]高检诉发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建议。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
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
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
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五条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计算方法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执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 1.免罚情节,即免予处罚的情节。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轻罚情节,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从轻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轻罚情节分为强制性轻罚情节和自主性轻罚情节。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强制性轻罚情节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自主性轻罚情节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也会经常遇到。
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重罚情节,即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进行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外和处罚幅度最高限以上,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刑事案件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是没有处罚,只是在最低的法定刑以内进⾏量刑。
只要犯罪嫌疑⼈具有⼀定的量刑情节,那么就可以申请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刑事案件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刑事案件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1、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2)未遂犯(刑法第23条);(3)如果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4)⾃⾸(刑法第67条);(5)⽴功(刑法第68条)。
2、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刑法第17条)。
3、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犯(刑法第24条)。
4、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聋⼜哑的⼈或者盲⼈犯罪的(刑法第19条);(2)预备犯(刑法第22条)。
5、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6、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2)有重⼤⽴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3)个⼈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4)⾏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刑法第390条);(5)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为的(刑法第392条)。
7、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2)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3)胁从犯(刑法第28条);(4)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8、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2)犯罪较轻的⾃⾸犯(刑法第67条);(3)⾮法种植罂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动铲除的(刑法351条)。
9、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犯(刑法第24条)。
解读量刑情节中的从犯
解读量刑情节中的从犯犯罪情节中的从犯在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型情节即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律师辩护业务中有特殊的地位,刑事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使从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一、量刑情节中的从犯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应用从犯情节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1、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高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越高,承担罪责越重,其从宽比例就应相对越小,反之则越大。
2、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越大,罪责越重,其从宽比例就应相对小一些,反之就应大一些。
3、是否实施实行行为从犯亲自实施实行行为的从宽比例要小于未亲自实施实行行为的从宽比例。
二、实务中常见的问题1、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功能的选择从犯兼具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三种功能,是法定的应当从宽处罚情节,实践中只要有从犯情节就应当适用。
实务中,首先,应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对从犯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全面考察从犯情形,选择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次,充分考虑从犯情节在罪责刑相适应中得到体现。
2、有多名主犯的案件实践中存在的“不宜区分主从犯”的表述与法理及实践均不符,这种表述的意思是均为主犯。
对均是主犯的情形,亦应区别对待。
3、同种犯罪中部分起主要作用、部分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此种情况应该,A、最基本的是保证罪责刑相适应;B、保护地位相对较低、作用相对较小的从犯得的最大的从宽处罚;C、对于复杂的共同犯罪,应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充分论证,确定从宽的幅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1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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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不完全版)
应当:
1、未成年犯(14—18),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
1、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中,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聋哑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量刑情节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完全版)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3)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3)未遂犯;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5)自首的;
(6)有立功表现的。
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