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大家好!我是被控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我今天站在这里是为自己辩护。
我承认我参与了这个事件,但我不认为我有罪。
下面我将从事件经过和证据两个方面进行陈述。
事件经过事情发生在去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我和朋友在一个酒吧聚会。
当晚酒吧里人很多,喧闹得难以说话。
就在我和朋友高兴地聊天时,一个年龄看起来比较大的人推开我们,声称我们在他座位上坐了。
我们当然不想与他发生冲突,于是礼貌地向他道歉并让座。
可他并不满足于此,一遍遍地辱骂我们,一边狂灌下酒。
我的朋友实在无法忍受,站起来将他推开了。
那个人却立刻拿出手机拍照并威胁我们:“现在我已经拍下你们推我倒地的照片了,你们小心点!”当时我们并没有太在意这个威胁,认为他只是愤怒而已。
可没想到第二天,我们被警察抓起来,指控我们进行了寻衅滋事。
我们惊恐又不解,对方的报案居然让我们落入了险境!证据分析关于我们进行寻衅滋事的指控,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各位,我们遇到这种不礼貌的人难道不能保护自己吗?我们在场的所有人都知道,他是先开始辱骂的,我们实在没有想到他会对我们进行报复。
这是否是自卫的正当手段呢?而且我们的行为也没有对他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也没有对其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根本属于耳提面命的小事。
那么,为什么会被指控寻衅滋事呢?更何况,我们当时并没有使用暴力,也不是追打对方。
那我们到底哪里做得不对呢?结束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在此郑重地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和辩护。
虽然事情已经发生了,但我希望你们能够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因为我并没有犯罪,也没有那样恶劣的品行。
谢谢大家!以上就是我的辩护词,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和认可。
寻衅滋事罪辩护意见

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所接受××委托,律所安排××律师作为某某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根据本案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被告人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该犯罪事实严重影响某某的量刑。
一、被告人某某没有实施殴打的行为。
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某某称:“我照其中一个人身上踹了两脚,那群人蹲好后我们有转身走。
”某某称该其并没有打人,有推搡行为,其要求公安机关改上述不属实的情况,公安机关并没有修改。
某某将该情况已经多次向检察院进行了说明,检察人员也有相应的笔录记载。
客观的现场监控视频不能反映出某某有殴打的行为。
证人某某在×年×月×日的询问笔录,公安问:向你出示一段监控视频,你讲一下看到的事情?答:我看到某某手里拿着东西踹对方一脚,某某和某某在追其中一个人。
以上说明某某有殴打行为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没有殴打行为的第三被告人没有殴打行为,量刑十个月,有殴打行为的第二被告人量刑一年半,量刑明显失衡。
二、即使被告人某某有殴打行为,某某系从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是否其主要作用,一方面要看犯罪分子实施了具体哪些具体的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
认定从犯时,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具体分析。
就本案来看,根据几份笔录:第一被告人先行过去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给被害人划伤,用脚踹对方等等,三被告人上车掉头离开,下车踹对方,某某劝其离开;某某的行为是“扇两巴掌、踢两脚”。
成功辩护寻衅滋事辩护词【精品范文】

成功辩护寻衅滋事辩护词======================================================================辩护词丁XX寻衅滋事案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丁XX家属的委托,争得丁X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犯罪定性错误问题1、丁XX不应当对第一次打砸行为承担刑事理由是,第一次在去按摩点的路上,几名被告人没有共同商量如何打砸,没有任何的共同故意,其他几名被告人进行打砸的行为,完全是出于被告人丁XX的意外的,因此,第一次的打砸应当排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量刑时,应把第一次的财物损害予以减去。
2、本案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追究。
首先,从主观方面的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非法毁损他人财物,使他人财物的价值贬损。
而寻衅滋事罪是蔑视法律、道德、耍威风、逞强斗狠、欺负弱小取乐。
从本案的实际案情来看,应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次,从行为产生的原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
但寻衅滋事则刚好相反,往往事出无因,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
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
最后,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特定人的物,往往由一定的恩怨所引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目标明确就是涉案的按摩店,完全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的心理态度,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因此,本案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为宜。
二、量刑方面1、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丁XX在两次的打砸中,都是别人打电话给他的,而且在两次的打砸过程中,丁XX始终没有直接参与打砸,只是帮忙开车,特别是在第一次打砸中,是在事情发生后,才知道的,因此,丁XX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李熊律师-寻衅滋事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玲**)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李熊律师出席庭审,根据庭前本人阅卷以及向被告人了解的案情,现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玲**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与事实不符。
查阅整个卷宗,被告人玲**从事件的发生到结束,只是受其他被告人指使,把节**约出来,并没有殴打被害人节**的行为,有本案被告人和受人害证词足以佐证,被告人玲**在本案中,没有殴打受害人,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在事前没有共同殴打的犯意,也不构成共同犯罪,指控玲**随意殴打他人,与事实不符。
二、此案已作为治安案件处理,与受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结案,不能事隔一年后侦察机关主动介入又作为刑事案处理。
201*年*月30日,东岳分局对于被告人玲**、海**等人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立案受理,并在处理程序中按治安案件的程序制作《询问笔录》,并组织双方在20**年3月14日达成调解,并实际赔偿完毕,此案已结案。
20**年7月22日,白浪开发区侦察机关主动介入要求受害人做伤情鉴定,本月25日又立案受理,定性了刑事案件处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详见P3、P4受案登记表、P16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P180《调解笔录》。
三、本案关于受害人节**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时限和鉴定依据都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该鉴定书不能采信。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而本案对于节**伤是在2013年6月30日形成,而此鉴定书是在20**年7月22日,事发一年多才鉴定,另根据司法鉴定实践,对于凡不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鉴定时限不超过1个月至3个月,凡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鉴定时限不超过3个月至6个月: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的损伤,鉴定时限不超过1年。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三十二条之规定,我们接受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被告人成某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法庭。通过认真阅卷及庭审调查,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由此可见,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一般具有流氓动机,具有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耍威风、取乐等流氓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公然向社会公德挑战向社会成员应共同遵守的社会秩序挑战的故意。而从卷宗笔录、公诉人的指控及整个庭审调查中都可以看出,成某某明显没有上述流氓动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上述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人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请法庭判决成某某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二、成某某本身没有犯意,其陪同李某某前往_______酒吧的行为并不是其本意。而且成某某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表现一贯良好,从无前科劣迹,没有寻衅滋事的流氓习气。
李某某与成某某为姨表亲戚,案发之前,成某某在李某某父亲的公司工作并且成某某的工作就是由李某某的父亲安排的。因此在李某某让成某某去帮忙的时候,碍于上述种种原因,成某某是没有理由拒绝并且也无法拒绝的。而且在整个过程中,成某某并没有积极参与,只是在看到对方手持砍刀砍人时,不得不用钢筋防守自卫,并被捅伤左臀部。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2)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们:我代表被告,对于指控他犯有寻衅滋事罪提出辩护。
在本次辩护词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论点,以驳斥指控并证明被告的无罪。
我们将分析各项指控的事实、目击证词和相关法律条款,证明被告在所涉及的事件中并未犯有寻衅滋事罪。
指控一:寻衅滋事罪的成立事实陈述被控寻衅滋事罪是基于被告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激烈斗殴的事件。
控方声称被告的行为属于挑衅并导致了骚乱的发生。
然而,我们将通过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寻衅滋事罪。
证据分析首先,目击证人的证词不能完全信赖。
在现场发生的混乱情况下,目击者的记忆和观察可能存在误差和主观偏见。
我们将提供证据表明,目击证人的证词在一些关键细节上存在矛盾和不一致。
其次,我们将提供被告的辅助证据来证明他并未主动寻衅滋事。
我们的证据将包括:监控录像、照片、通讯记录等等。
通过这些证据我们能够证明被告本人并不是事件的起因,而是因为他被迫采取了自卫行为。
最后,我们还将提供专家的意见和调查结果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专家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应法律条款,证明被告并未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论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寻衅滋事的行为、社会秩序明显混乱和严重后果。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满足这三个要件。
首先,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我们将通过前面提到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行为并非挑衅,而是在被攻击的情况下进行了自卫。
其次,社会秩序明显混乱一词需要对整个事件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我们将通过对其他证人的证词、视频和照片的分析,来证明事件并未导致社会秩序的明显混乱。
最后,严重后果的发生需要对事件的结果进行评估。
我们将提供现场的医疗记录和专家咨询的报告来证明,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结论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论证,我们得出结论,被告并未犯有寻衅滋事罪。
我们请求法庭予以无罪判决,为被告恢复名誉和自由。
结束语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们,在这起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中,我们已经向您展示了被告无罪的有力证据和法律论证。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审判员:
我代理原被告就本案件进行辩护词陈述。
在此,我将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被告的指控进行阐述,并为被告提出合理的辩护理由。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未曾刻意地寻衅滋事。
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们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仅仅是因为情绪激动或是为了自卫而做出相应的行为。
在诸多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法律对于自卫行为的保护。
被告在被害人试图侵犯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做出了必要的自卫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有故意寻衅滋事的行为。
其次,被告的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
根据案件调查过程中的证据,被告的行为并未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也未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相反,被告的行为是在面临激烈的言语或身体冲突时做出的,他的行为也并未违反公序良俗的底线。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
最后,我要重申一下被告在案发时的紧急情况。
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及现场情况,被告在案发时处于一种争斗或冲突的危险环境中。
在类似的紧急情况下,被告选择了保护自己的方式,并没有刻意地挑起纷争或滋事。
虽然被告在保护自己的过程中可能使用了过激的手段,但这完全是被害人主动挑起冲突导致的结果。
尽管被告的行为看似违背法律的规定,但从被告行为的动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紧急情况等方面综合来看,我们坚信被告不应被定罪。
同时我们也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审判,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裁决。
非常感谢法庭的审理。
寻衅滋事 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旁听者: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他所涉及的寻衅滋事罪提出一些观点和证据。
首先,我要明确强调的是,我并不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开脱罪责,而是希望能够通过呈现更多的事实和证据,让您们能够全面客观地审视这起案件。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它指的是个人以言语、行动等方式故意挑衅、辱骂他人,干扰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正常生活秩序。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故意进行任何挑衅或辱骂行为,他只是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绪,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我要提请大家回忆一下,我们生活在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中。
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情感,只要不涉及到诽谤、造谣、侮辱等违法行为。
我的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只是在表达自己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不满,并没有进行任何煽动或挑衅他人的行为。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干扰公共秩序或扰乱社会正常生活秩序。
他的言论和行为只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没有对公共场所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而且,他的观点和情感只是个人的表达,并没有对他人进行任何伤害或威胁。
此外,我要提请各位注意到,我的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手段。
他只是通过言语和行动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愤怒,并没有对他人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伤害。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我们应该注重言论自由,而不是过度限制个人的表达方式。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个有责任心和正直品质的人。
他并不是一个寻衅滋事的人,而是一个积极向上的社会成员。
他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相信他的言论和行为只是一时的情绪宣泄,并不代表他的真实本性。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旁听者,我在此呈上的辩护词,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和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我希望您们能够客观公正地审视这起案件,不被外界的干扰和偏见所影响。
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言论自由和社会公正,为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再看本案的起因,是因为李某某在______酒吧内衣服后背上被人吐了口痰,回家后发现,觉得气不过想回去报复,才找的成某某等三人帮忙才引发了本案,由此可见,李某某等人返回第五大道想找在他衣服上吐痰的人报复的行为是因为特定的原因,针对特定的人,并不是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出于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故意要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成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人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三十二条之规定,我们接受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被告人成某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法庭。通过认真阅卷及庭审调查,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成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依法不能成立。
二、成某某本身没有犯意,其陪同李某某前往_______酒吧的行为并不是其本意。而且成某某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表现一贯良好,从无前科劣迹,没有寻衅滋事的流氓习气。
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

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的委托,指派江石焰、陈文律师担任被告人周勇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周勇,了解有关案情。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出生于1996年10月8日,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犯罪的时间为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
本案中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前后完全一致。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及家人对被害人**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并积极的赔付了被害人**的各项医药费,被害人及家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并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认识,也没有任何矛盾纠纷。
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想在女孩子面前表现一下,临时约被害人见面,双方见面发生了语言冲突,刺伤被害人的行为并不是被告人所为,且所使用的匕首也不是被告人预先携带的,从而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应酌情从宽处罚。
被告人~涉嫌寻畔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被告人XXX涉嫌寻畔滋事罪一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南智军担任公开开庭审理的XXX涉嫌寻畔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依据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根据法庭今天查明的事实,结合第一次开庭的情况,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本辩护人秉承第一次开庭辩护人的观点,同样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XXX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属定性错误。
理由在于:1、确定一个人犯了什么罪,首先要看他侵害的法益。
刑法中的法益是刑法所要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
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一种抽象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并且该罪名具有补充性质,凡是以侵财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可能达到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程度的,以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分别认定为相应的犯罪,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再说从本案中公诉机关的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人XXX,第一次随从他人一同前往受害人摊位,是出于职务,受他人指使,不明真相,根本没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犯罪,被告人XXX并没有这种犯罪的主观动机。
被告人XXX也没有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当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更不可能达到情节恶劣、严重的程度。
与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不相符合,根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法认定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根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供述,被告人XXX在第一次随同他人前往受害人摊位之后,接下来实施的索取保护费的行为,只是单纯地为了“弄点钱”,只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行为方式上至多也就是受害人所讲的言语相威胁,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追求精神刺激的意图,亦不可能达到刑法第29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恶劣程度。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通用3篇)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通用3篇)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湖北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__________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__________同意,指派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辩护人。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_______________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聪的行为成立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王聪的行为应是寻衅滋事罪,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孔__________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一、被告人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20__________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__________出于朋友义气,加上法律知识淡薄及无知,在其他两名被告人胡__________、孔__________与两被害人产生后参加打架。
在打架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造成了两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并共同毁坏及轿车造成人民币损失9873元。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他们构成共犯。
从被告人王__________的主观因素来看,其并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
他们当时只是想找两被害人讨一个说法,双方一言不合后,双方都动了手。
(现已无法查明是谁先动的手。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人王聪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出于朋友义气,参加打架的行为其行为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等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件中,被告人王__________等人的行为实际侵犯的是社会的秩序,而非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设想一下,被告方都是一帮年轻人,因琐事发生打架行为。
这样的环境,与寻衅滋事罪的发生的环境是一样的。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范文精选3篇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范文(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敬重的审判员:我受被告*****的托付,作为被告人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日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XX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
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情节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年****月****日十五时许,被告人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受讯问。
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照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
依据《XX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
本案中被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全都。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消失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依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惩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惩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熟悉,更没有什么冲突。
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
完全是由于被告人因不满隔壁小区因操办丧事发出噪音,影响其休息,才不理智向操办丧事的人群放射钢珠。
造成被害人受伤。
性质上属于因邻里纠纷冲突激化引发的犯罪。
5、被害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
6、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熟悉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深表懊悔。
被告人与辩护人见面时,多次表示情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我担任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
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认为不妥,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为妥。
1、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要求被告人耍威风,逞英雄,无事生非,针对不特定对象。
该罪的主观心理是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而本案中,被告人是针对固定被害人金某的。
其目的给金某的财产造成损害以平息后者殴打前者的怨恨。
其主观方面并无针对不特定对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意思。
由于双方是好朋友,是在麻将馆因为打麻将让座以及后来借钱产生口角,被告人被打后敌不过被害人,于是采取了用开汽车撞坏他人财产的行为来进行“保面子”行为,显然与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那种满足耍威风取乐等动机完全不一致。
2、客观方面: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1997年刑法典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能够具备立案条件的显然是以被告人行为符合第三个特征,但是考虑到被告人显然不是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产,而是针对特定人金某家财产进行毁损。
宋某针对的财物是金某家的,整个矛盾的焦点也是针对后者。
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后者家的财产遭到了损失。
3、由于被告人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财产,且事出有因,况双方原本就认识,后来还和解了。
因此,定寻衅滋事比较勉强。
而定故意毁坏财产罪,能够起到罚当其罪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对量刑情节的一些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30%;2、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10%;3、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金某和孙某经济损失,并且超出鉴定价格,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30%;4、由于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对其的处罚,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20%;5、本案中,金某殴打被告人,并将其打倒在地,为“保面子”被告人才发生用汽车去毁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应该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20%;6、因为本案起点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考虑到立案标准是5千到5万,鉴定损失为2万7,结合上述五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为妥。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贵的陪审团成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作为被告,要对指控我寻衅滋事一事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所指控的罪行毫不知情,并且我立足于法律的定罪标准之下,相信我是无辜的。
在接下来的辩护词中,我将向您们阐述我的立场和观点,以证明我与这一指控毫无关联。
首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是在故意进行滋事或滥用言行引发纠纷的情况下成立的。
然而,我没有实施任何故意行为,也没有发动或参与任何激怒他人或制造紧张局势的行为。
相反,我一直以来都是和平守法的公民,尊重他人的权益,并努力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
在我被控寻衅滋事之前,我与被害人之间从未有过任何矛盾或纷争。
我是一个无辜的旁观者,不幸地被卷入这一事件之中。
我当时只是在那个地点做自己的事情,完全没有引发或参与造成冲突的行为。
因此,我认为指控我寻衅滋事是毫无依据的。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在法庭上,所有指控都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
然而,起诉方并没有提供任何可靠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参与了这一滋事事件。
对于控辩双方来说,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在此案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也没有安全摄像头的录像证据可以证明我是一个有罪的人。
事实上,所有的证词都显示我只是一个无辜的旁观者,根本没有参与任何滋事活动。
此外,据我了解,一些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误导或不完整的情况。
这些证据如果不经过细致地审查和验证,就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
因此,我强烈要求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审议,以便澄清事实真相,为公正裁决提供正确的基础。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我有权利享受和平生活,并且有权利被拥有独立思考能力的陪审团以及公正的法官审理。
我对法庭的公正性有信心,并且对法庭能够以事实为基础做出公正的判决充满期待。
尊敬的法官、尊贵的陪审团成员们,我希望您们能够认真聆听我的辩护词,并在审理本案时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我相信,通过对事实的准确评估和法律的正确适用,您们将能够得出一个公正的结论,还我清白、正义和尊严。
寻衅滋事辩护词

寻衅滋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了捍卫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我在这里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
被告人因为被指控在某一时段内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现场造成一定的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
但是,我代表被告人向法庭证明,被告人并没有完全实施任何犯罪行为。
在这里,我谦恭地请求陪审团对被告人进行无罪判决。
犯罪事实并非全部属实首先,被告人被指控的负面行为并非全部属实。
被告人在当时被关押期间,承认了一个事实:他的行为确实引起了一些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
然而,他并不认为这些行为构成任何犯罪行为。
我要求陪审团考虑到被告人的态度和证言,并将该行为纳入他的行为构成。
其次,我想指出,被告人在当时被指控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争端的起因并非被告人的过错。
被告人的行为是出于自卫和保护的需要。
如果没有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会有更多的人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
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的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他的合法权利,并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人们有权自卫并保护自己和自己的家人。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恰恰是基于这个权利。
他的行为是一个被害人遭受侵害后的正当反应。
因此,我要求陪审团判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当地法律和法规规定。
此外,我还要强调,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过度的或者超出的限度。
他并没有在行动中使用暴力或者违反任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因此,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了他的合法权利,他在当时的行动是符合行为规范的。
被告人拥有降低度过行动的执行最后,我要求陪审团考虑被告人的现实状况。
被告人是由于诱导被迫行为,“失去了他的心智”,他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他在接受专业帮助后,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我请求您给予他运用自己的渠道,而不是行动限度降低度过行动的执行承认和被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
上述理由仅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个人看法,但是依据以上理由,我希望陪审团能够给予被告人以更宽容、更合理的判断,并执行公正的判决。
寻衅滋事辩护词精选3篇

寻衅滋事辩护词(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敬重的法庭、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就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日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从轻惩罚的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
今日的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
并且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供述基本保持全都,从未消失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盼望法庭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惩罚。
2、被告人本次寻衅滋事,系因伴侣已与他人发生冲突后才参加进来。
被告人******案发当晚,并未喝酒,双方也并不相识,并无过节。
被告人******没有动机也没有理由挑起本案的发生。
据被告人供述及包***询问笔录中显示,在双方最初动手时,被告人******并未参加。
其系在本案被害人******拿出电击棍后为抢夺电击棍才参加本案,在发现自己的伴侣也就是本案被告人******头部受伤后,才对被害人******动手。
故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参加度也盼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虽构成犯罪,但也存在多处可以从轻惩罚的情节。
望法庭结合实际状况,综合考虑。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接受。
辩护人:*******律师寻衅滋事辩护词(第二篇)合同标题: 寻衅滋事辩护词摘要:本合同是根据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所订立的文件。
本合同旨在就寻衅滋事辩护案件的法律程序和义务进行规定和说明。
合同采用简洁明了的语言,确保文件的易读性和清晰度。
以下是本合同的中文版。
合同正文:一、案件信息1. 委托人信息:姓名:住址:联系电话:2. 律师信息: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3. 目标案件信息: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法院受理号:案件事实概述:二、委托事项1. 委托人授权并委托律师,代表委托人进行寻衅滋事辩护事宜。
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范文)

被告人XX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XX县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XX在审判阶段提供刑事辩护。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定性及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
其存在以下几方面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XX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被告人XX自愿认罪。
本案中被告人XX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前后完全一致。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XX及家人对被害人廖座明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并积极的赔付了被害人,被害人及家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恳请法院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
4、被告人XX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XX与被害人之前不认识,也没有任何矛盾纠纷。
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在与被害人沟通时表达不当,发生了语言冲突,而引发涉案事实发生,从而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应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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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寻衅滋事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的委托,指派江石焰、陈文律师担任被告人周勇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周勇,了解有关案情。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出生于1996年10月8日,公诉机关依法审查查明犯罪的时间为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
本案中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前后完全一致。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4、被告人**及家人对被害人**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并积极的赔付了被害人**的各项医药费,被害人及家人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并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认识,也没有任何矛盾纠纷。
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想在女孩子面前表现一下,临时约被害人见面,双方见面发生了语言冲突,刺伤被害人的行为并不是被告人所为,且所使用的匕首也不是被告人预先携带的,从而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应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又有悔罪的意愿,被害人表示谅解。
且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望请能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