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常见问题解答权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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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常见问题
问题单列表:
问题1什么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
问题2什么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问题3备案申请是怎样的流程?
问题4为什么要注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的账号?
问题5备案联系人需要什么资格,有什么作用?
问题6一份备案申请可以申请几项知识产权?
问题7备案申请的费用是多少?如何缴纳?
问题8备案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样的材料?
问题9海关总署对备案申请的审核的时间是多长?
问题10知识产权备案的有效期是多长?
问题11备案到期后,能否续展?续展是否需要再次缴纳费用?
问题12备案失效后,可以续展吗?如果不能续展,怎么处理?
问题13系统中的被许可人有什么作用?如何添加或删除?
问题14因转让等原因需要注销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怎么办理?
问题15客户已经转让知识产权给我,但是迟迟不去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影响公司货物进出口,我应当怎么办?
问题16我要更换代理人,在系统内我无法修改,应当怎么办理?
问题17我遗忘了备案系统账户和密码,怎么办?
问题18为什么备案费汇款人已经收到海关总署出具的备案费收据,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仍然显示该备案申请的受理状态为“未受理”或“已审核,进入审核过程”,而非“审核通过”?
问题19备案申请人是否可以对备案费收据抬头提出特别要求?
问题20通过银行缴纳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备案费,不知什么原因被银行退回。我核对了你们网上提供的账号,没有发现问题。
问题21备案被驳回后,我应当如何办理?
问题22为什么我上传的照片在网上无法显示?
问题23我已经缴纳备案费用了,在备案系统中为什么显示“未到帐”?
问题24如何申请退费
问题25备案核准后,有没有书面通知核准的材料?
问题26权利人的情况发生了转变,请问我应当如何办理。
问题27我想修改已经提交的备案申请电子数据,怎么办?
问题28如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疑难问题,我应该如何咨询?
问题1. 什么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问题2. 什么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并以权利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境外的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总署办理。
问题3. 备案申请是怎样的流程?
(一)注册为系统用户。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都应当通过登录本系统提交。所以备案申请人在提交备案申请前首先要注册为系统用户。系统用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填写必要的用户信息,以获取用户授权。注册成功后系统会以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
(二)录入备案申请数据。注册用户登录备案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上传有关图片,图片大小不能超过400K;
(三)缴纳备案费;
(四)提交纸面申请。将已录入的备案申请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或代理人印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邮递至海关总署。海关总署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
号邮编:100730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五)获得核准备案信息。申请人提交纸面申请后,可随时登录系统查询海关总署审核其申请的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海关总署核准或者驳回备案申请,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海关总署驳回备案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的纸面材料不再退还。
问题4. 为什么要注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的账号?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申请,必须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注册账号,账号的申请人必须与权利人的名称一致,且必须使用中文名称。注册账号成功后,方能进行备案申请和行使相关权利。因账号的相关操作视同权利人进行,故权利人务必保管好自己账号,建议设置多位数密码。
问题5. 备案联系人的需要什么资格,有什么作用?
备案联系人,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中指定的负责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项的人员。备案联系人不仅应当负责和海关总署联系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事项,而且还要担当在备案之后与口岸海关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联系配合的工作。由于口岸海关判断侵权嫌疑货物的时间有限,能否及时得到备案联系人的协助,对海关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海关总署对备案代理人没有资格限制,备案联系人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或者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所在单位的人员。尽管如此,从便于与海关配合以及有效履行法律责任角度考虑,备案联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在境内。备案代理人应当是境内组织或者自然人。这里“境内”是指我国大陆地区;
(二)同时承担办理备案和与口岸海关联系配合的职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作用之一是为了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海关之间的联系,如果备案代理人不负责备案后的联系配合工作,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就不能及时通知权利人;
(三)联系人不能过多。目前海关总署规定每项备案申请中的联系人只能有1-2名。如果联系人过多,可能会造成海关与权利人之间信息传送渠道的混乱;
(四)应当随时向海关提供协助和配合。目前许多海关已经实行24小时通关制度,但是发现有些侵权人通常在周末或者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出口侵权货物。海关为了及时进行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