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
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1)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我委制定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29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太原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进行管理。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相关行为查实后应及时通报委托管理单位。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积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具体记分标准见《太原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记分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形式通知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一、积分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通过积分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减少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2.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科学、合理。
二、积分管理的对象1.适用范围:凡经营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2.积分管理的对象包括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从业人员。
三、积分管理的内容1.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将不良执业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层次,根据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其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2.积分标准: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确定相应的积分标准。
轻微不良执业行为1-3积分,一般不良执业行为4-6积分,严重不良执业行为7-10积分。
3.积分管理的方法: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后,医疗机构将记录相应的积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内部警示、扣减绩效考核、限制资金支持等手段进行惩戒。
积分达到一定阈值的医疗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四、积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进行监督和管理。
2.评估标准:制定评估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参考依据。
3.公开透明:将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积分和相应的处理措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积分管理的效果和问题1.效果:通过积分管理,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受到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得到提升。
2.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积分管理的标准和方法需要更加科学和合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也需要明确,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积分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建议和总结1.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加大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监管的效果和公正性。
2.强化惩戒:对于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执业许可等。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严重违规收费
存在严重违规收费行为,如恶意欺诈、乱收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记10分。
重大医疗事故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记10分。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无证行医、超出核准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记12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3
CHAPTER
记分管理流程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适用范围
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采用累计记分制度,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不同记分分值,并予以相应处理。
记分制度
定义
记分周期: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
清零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若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将受到相应处理,并可能影响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通知方式
医疗机构在收到记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确认记分情况,并反馈记分管理部门。
确认时限
记分管理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的确认后,记分正式生效,并纳入医疗机构的执业记录。
记分生效
医疗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记分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途径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定期评估和报告
0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制定记分管理标准和指南
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标准和指南,明确记分的范围、标准、流程等,为医疗机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陕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陕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应急救治等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与要求的行为。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积分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宏观管理,并负责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设区市、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指导与监督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核准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关)主管;各级卫生监督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医疗机构不良积分结果将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判定合格与否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类别与情节,不良积分分为10、8、6、4、2分五个档次,其不良执业行为严重程度依实递减。
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一)遇有疫情流行、各类中毒、放射辐射、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或因目前报、谎报、缓报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二)违反血源、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血液制品;(三)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药品和使用假劣、过期、失效及其他违禁药品;或使用无产品注册、合格、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器材,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四)违反医院医用废弃物、消毒隔离管理等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五)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派、调遣;(六)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接连发生其他医疗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原因不明同类患者死亡事件,且存在明显管理、技术漏洞;(七)发生失火、中毒、爆炸、垮塌、辐射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八)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九)进行虚假医疗广告宣传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或出具虚假证明医学文件造成误诊、误治;(十)未履行三级医疗技术准入许可制度,擅自开展器官移植、介入手术、人工辅助生殖等特殊临床诊疗技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医学所需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或亲子鉴定。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记分标准1.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的;(4)未按照规定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取得或者使用无效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2)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的;(4)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记分程序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并予以记分。
2.记分程序包括:(1)立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发现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及时立案;(2)调查:对涉嫌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3)告知:将调查结果告知被记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4)记分: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记分,并向社会公布;(5)整改:被记分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记分结果,进行整改。
四、记分结果运用1.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等级评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记分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3.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对医疗机构:限制开展某些诊疗科目、降低医疗机构等级、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2)对医务人员: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限制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等。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四条根据医疗机构违规执业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4分、6分和8分五个档次。
第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1-(一)未按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违反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案件、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不合理用药记分管理情况等相关材料的;(二)使用1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三)使用1名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四)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和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的内容的;(五)公立医院改制后,未按规定注销原医疗机构名称并重新核定医疗机构名称的;(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次要或轻微责任的。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反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未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等信息对外公开的;(二)违反义诊活动备案管理规定,擅自组织义诊、普查等活动的;(三)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名称不一致的;(四)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五)不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信访等案件工作-2-的;(六)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未按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医疗事故的;(二)不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的;(三)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四)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五)未按规定开展第二类、第三类及限制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工作的;(六)因非法医疗广告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并指定具体部门作为记分管理部门。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六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制度。
累计记分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医院管理专家等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和记分,并由两名以上检查者签名,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告知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医疗机构对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现场检查笔录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第九条相关行政部门查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办法卫⽣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纳⼊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医联体成员单位不良执业⾏为记分结果列⼊医联体考核指标,与牵头单位考核结果挂钩。
实际上,不良执业⾏为记分管理,省并⾮个例。
湖北、⽢肃、⼴东、海南、贵州、⼭东、四川等地此前已经开始推⾏。
相较于其它地区的记分管理办法,河北省此次发⽂内容更加细化,监管更加严格。
不少业内⼈⼠表⽰,通过多维考核,记分管理⽆疑会给医疗机构带来压⼒,但与此同时,也会规范医疗机构、医务⼈员的执业⾏为。
《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在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时,应加强监管;不良执业⾏为累积记分达到16分以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其不良执业⾏为累积记分达到20分(含)以上,在校验时给予该医疗机构1⾄6个⽉的暂缓校验期。
⼀、医疗机构记1分:1、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诊疗科⽬、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或公开于明显处所;2、科室命名不规范或标识不规范;3、所聘医师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规定》,擅⾃外出会诊1⼈次;4、⽤⾮本医疗机构医疗⽂书或使⽤⽂书名称与该机构第⼀名称不相符;5、诊疗活动中不填写诊疗登记或填写不及时、不规范、不齐全;6、采取药物治疗时不开具处⽅(医嘱)、处⽅(医嘱)⽆医师签名、签名不规范或代替医师签名;7、未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式;8、未建⽴⾏风投诉举报制度,或未在医院显著位置设⽴举报箱,或未公开投诉部门和投诉⽅式;9、卫⽣健康⾏政部门接到患者投诉1⼈次,并经核查确有实质性过错的。
⼆、未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医卫⼈员收⼊与药品及检查收⼊挂钩、违规接受社会捐赠1、使⽤的医疗机构名称与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2、未经⾏政部门核准擅⾃增挂1个医院或“中⼼”名称;3、超出核准的诊疗科⽬开展1项诊疗活动;4、使⽤1名⾮本医疗机构注册(备案)的医师或护⼠从事诊疗活动;5、使⽤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独⽴从事⼀般执业活动的除外);6、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管理办法》,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造成严重后果或使⽤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或使⽤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该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1⼈次;7、使⽤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员从事处⽅调剂⼯作;8、所聘医师参与虚假医疗⼴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1⼈次;9、未按照卫⽣健康⾏政部门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10、发⽣重⼤医疗过失⾏为、医疗事故或医院感染事件,未按规定及时向卫⽣健康⾏政部门报告;11、医疗机构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12、医疗机构将医疗卫⽣⼈员个⼈收⼊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挂钩;13、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员未在抢救结束后6⼩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1⼈次。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六条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登记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进行现场笔录,并提出整改要求,由医疗机构签字确认.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医疗机构和相应的登记机关。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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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
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
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
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
(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
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
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
行政部门调遣的;
(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
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
子库的;
(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
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
(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
书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
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
医用耗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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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侵权必
(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
骗取医保基金的;
(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九)发生一、
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
者主要责任的。
第八条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积4分:
(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下罚款的;
(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
(四)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
疗广告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七)向科室及
医务人员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将医疗人员
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的;
(八)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将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开展营利性诊疗活动的;
(九)不按规定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并建
立档案信息的;
(十)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
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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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积2分: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不主动申请校验
的;(二)未建立、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的;(三)未建
立医务人员“四个排队”分析制度的;
(四)未落实院长值周制度和预备值班制度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七)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的;
(八)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九)未落实急诊相关制度的;(十)未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患者投诉多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
(一)未定期组织召开医疗质量安全分析会的;
(二)未建立中医师到西医科室查房会诊制度的;
(三)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
和无害化处理的;
(四)不按规定接待和处理患者投诉、信访等工作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
(六)未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
(七)以单位名义派出培训进修的医务人员擅自离岗的;(每人记1分)
(八)支农队员在工作期间脱岗的。
(每人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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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
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加倍记
分。
第三章积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积分制度。
累计
积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积分周期。
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
该周期内的累计分值清除,下一年度重新开始积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
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现场制作有关执法文书,并由医疗机构相
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发送书面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时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校验依据存档。
医疗机构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通知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校验依据存档。
不能以积分替代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
行为积分档案。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对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申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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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组织由卫生监督机构、第三方机构、医疗行业组织等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
复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
积分≥12分时,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责令
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
良积分≥24分时,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该医疗机构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上级
(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
不良积分≥36分时,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在等级医院评
审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
积不良积分≥48分时,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予以“暂缓校验”。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的同时,应当告知医疗
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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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将辖
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报送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进
行汇总备案。
第二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对医疗机
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不一
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五条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本办法实施。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办法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
法具体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和《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备案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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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式
样)
: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不良执业行为:
按照《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记录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分。
如对上述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存在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
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否则则
视为认同本决定。
检查机关(盖章)当事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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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一份交医疗机构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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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1医疗机构执业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二〇一年)
(式样)
医疗机构名称:
诊疗科目:
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审核人
记录人记录日期积分日期积分情形分值(卫生监督机构备注
(二名监督员签名)
负责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复核情况记录
审核人复核日期复核内容复核意见修正分值备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