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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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2)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劳修斯的理 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 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 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 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 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 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 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 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
第一卷(1)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 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 。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 ,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 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
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 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 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 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 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 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 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 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 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 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 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 “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 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 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 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 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 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 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 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 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 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 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 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 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 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 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 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社会契约论
目录
简介 主要观点 各卷内容 评价
简介
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 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 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 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 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 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 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 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 《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 《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1762年第一次出版的《社会契约论》
主要观点一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 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 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 (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 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 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 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 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 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 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 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第二卷
•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 ,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 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 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 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 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 ,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 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 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 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 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 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 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1)
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 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 。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 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 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 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 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 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 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 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 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 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 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 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来自百度文库
第一卷(3)
•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 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 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 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各卷内容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
主要观点二
•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 糊其辞。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 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 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 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 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 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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