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建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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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18日,郑州市召开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此次会议审议并讨论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这是郑州市制定的第一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方面的地方法规。

现状

学校"供应"极度短缺

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尚有勇介绍,这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按照程序,今年8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条例》(草案)进行二审,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才能颁布实施。

据郑州市2004年年底统计的资料,郑州市市区(不包括乡镇)共有小学128所,初中55所,普通高中56所,中等职业学校38所。

而2004年秋季开学时,郑州市市内四区(金水、管城、二七、中原)小学一年级共有21140名适龄儿童入学就读,比2003年增加了2305人;小学升初中就近分配安排小学毕业生21407人,比2003年增加2010人;报考高中段学校的初中毕业生24449人,比2003年增加4784人。

经有关部门测算,到目前为止,郑州市市区尚需建设23所小学、16所初中和两所高中,才能使郑州市中小学校班额达到或接近国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规定的标准(小学班额为每班45人,初中班额为每班50人)。而且,随着今后郑州市城市的发展,相当一段时间内每年仍需要再建7所小学、4所中学和3所高中,才能满足孩子们上学的需要。

析因

学校建设无法可依

那么,是什么问题导致郑州市市区出现学生入学难的问题呢?据郑州市教育局局长司福亭介绍,主要是郑州市缺乏一部可具操作性的地方法规保障学校的建设与城市的发展相配套,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在郑州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教育发展不能与郑州市城市建设发展同步。

二是学校建设与外来人口迁入、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和住宅区建设衔接不够,学校建设严重滞后。

三是由于教育资源长期缺乏造成的区域性入学压力增大,择校现象严重。

四是教育基本建设资金筹措渠道没有规范化,教育基本建设费用长期投入不足。

五是现有学校的校舍、土地管理不够规范,教育资源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据了解,最近十几年来,郑州市开发建设了两千多个小区,而配套建设学校的只有五六家。

2004年4月,在郑州市召开的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42名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制定《郑州市城区教育规划建设条例》,解决"

中小学生入学难"的问题。该议案被列入郑州市2005年度地方立法计划。

解读

建设学校立法保证

●规划规格提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建设规划。

●小区开发要给学校留位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学校环境要净化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没有学校不能"开盘"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与开发或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优先交付使用。

●城市拆迁不能影响教学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应按照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或重建,拆迁工作不能影响或中断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教育专地不得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中小学校勤工俭学和教职工住宅、校办企业不得占用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

●搬迁不能使教育资产缩水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探讨

相关条文引起激辩

在昨天上午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与会人员逐条逐字对有关草案条文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处罚是否应该更具体更严厉?

草案条文: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或擅自改作他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建设资金的,由财政或者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讨论焦点:规划部门如果不按照教育部门作出的学校建设专项规划怎么办?草案里的有关处罚规定是否太"空"?与会常委提出,因为中小学建设不是一般

的城市建设,中小学教育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和谐稳定,是群众关注的一件大事。草案里有关的处罚条文应该再具体些,处罚程度上应该更严厉些。

●政府投资是否应成为主要资金来源?

草案条文:政府投资建设中小学校的资金,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并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建设。初中、小学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保证。

讨论焦点:与会人员提出,这样的表述让人感觉好像政府卖土地所得资

金是中、小学校建设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与义务教育法的精神有些相悖。其实,中小学校尤其是涉及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学校建设资金的主渠道应该是政府投资,首先要有投资保证,出卖土地所得资金中按比例提取的资金只能作为补充。常委建议在此条文中把"政府投资"放在前面,首先要明确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政府必须保证学校建设资金,出卖土地时按比例提的资金可以作为维护学校运转的资金,将条文中"不足部分"字样去掉。

●小学、初中是否应全由政府建?

草案条文: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办学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本开发区域内学生的义务教育任务,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讨论焦点:按照义务教育法,小学、初中是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政府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建设小学、初中的责任。现在政府已经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可以很容易地在向开发商供地时控制配套建学校的资金。建议在《条例》中加入"小区建设时,小学、初中由政府来建,不允许开发商自行建小学、初中",这样也可以保证小区内的适龄儿童上得起学。

建议

多重监督办好教育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尚有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制定这个《条例》,是将中小学在城市建设中的配套建设提高到法律、法规的高度,法律效力更高,通过后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诉讼。讨论时有人提出在《条例》中加上一条:政府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中期规划,要报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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