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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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读宪法保障的就业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的就业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的就业权利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对于国家的制度和法律有着最高的约束力。

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其中,就业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权利,也在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保障。

本文将对宪法如何解读和保障就业权利进行探讨。

1. 宪法对就业权利的保障宪法作为我国最高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就业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公民在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和待遇的同时,也有义务接受教育、就业培训,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对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推动就业创造条件、加强劳动力培训、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公民可以依法享有就业权利。

2. 宪法解读就业权利的内涵和意义宪法对就业权利的解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平等就业机会的保障,二是公平待遇的确保。

平等就业机会是指在就业过程中,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到各类工作中。

这意味着不因性别、种族、宗教、年龄、残疾等因素对公民产生不公平的就业歧视。

公平待遇是指在就业过程中,每个人都应该获得公平的待遇和回报,不受歧视。

3. 宪法保障就业权利的具体措施宪法规定了国家对就业权利的保障措施。

首先,国家应该通过各类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鼓励各类经济主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其次,国家应该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包括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作条件、合法权益等。

4. 宪法保障就业权利的意义和作用宪法保障就业权利对于国家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方面,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了社会的稳定和凝聚力。

另一方面,宪法保障就业权利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当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待遇时,可以更好地发挥个人的能力和潜力,推动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5. 加强宪法对就业权利的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宪法规定的就业权利,我们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国际_人权_法视野下的就业平等权及其法律规制_兼议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

国际_人权_法视野下的就业平等权及其法律规制_兼议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

第61卷 第3期2008年5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s) V ol.61.No.3May 2008.304~308 收稿日期:2008-01-08作者简介:梁晓春,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广东广州510232。

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就业平等权及其法律规制兼议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梁 晓 春[摘 要]就业平等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上普遍接受的原则。

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我国批准、加入了一系列禁止歧视、保障就业平等权的国际公约,但由于种种原因,就业平等权在我国的实施并不尽如人意,就业歧视已成为我国当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除了传统观念的更新、相关制度的变革外,主要还得从法律制度上着手,借鉴国际反歧视立法之成功经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

[关键词]就业平等权;就业歧视;国际(人权)法;根源;借鉴;规制[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08)03-0304-05一、就业平等权的国际法规制为了保护平等就业权,有效反对歧视,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人权。

(一)基础性法律文件联合国宪章 、 世界人权宣言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是国际社会保护人权,包括平等就业权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联合国宪章 第13条、第55条、第62条、第76条提出联合国应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等方面,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对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1](第250-251页),这是现代国际关系中首次在全球性的重要法律文件中确认平等权。

1948年联大通过的 世界人权宣言 指出,人人皆享有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生、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1](第2-3页)。

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收稿 日期 : 0 1—0 2 1 4—1 7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就可以适用劳动合 同法 , 这样 , 农 民工就可以在劳动合同关系方面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得 到平等保护 。 ( ) 业 促 进 法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20 3就 0 8年 1月 1 日, 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以下简称《 《 ( 就业促 进法》 的施行 , ) 标志着我国的就业促进工作迈入 了法 制化轨道 。该 法第二章 “ 策支持 ” 2 政 第 0条 明确规 定 ,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 建立健全城乡劳 动者平等就业 的制度 , 引导农业 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就业 ”该法第三章“ , 公平就业” 3 条规定 ,农村劳 第 l “ 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 不
基金项 目: 中华 全 国供 销 合 作 总 社 20 08年度 合 作 经 济 及 相 关 领 域 研究 课 题 ( X S80 C) 高等 学 校 省 级 优 秀青 年 人 才 基 金 项 目 G Z 03 Z ;
(01Q 49 2 1 S RW0 ) 作者简介 : 邵朱励 (9 3一) 女 , 17 , 安徽蚌埠人 , 副教授 , 士。 硕
有刻 意强 调 “ ” “ 公 ” 而且 把 国家 机关 、 业 单 公 与 非 , 事 位、 社会 团体也包括在内。 _ 因此 , 2 只要农 民工与用人
保 护
( ) 法 中 的相 关 规 定 。在 我 国 , 等 就 业 权 的 1宪 平
法律依据首先来 自宪法上的劳动权和平等权。 …我国 历次宪法都确认 和保 护公 民的劳动权 , 现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 4 第 2条第 1 款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 国公 民有 劳 动 的权 利 和 义务 。 同 时 , 国宪 法 还确 认 ” 我 了公 民的平等权 , 现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法》 3 第 3 条第 2 款规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因此 , “ ” 我 国公 民应当平等享有劳动就业 的权利 , 且应当得 到同 等的保护 , 这是我国宪法的应有之义。 () 2 劳动法及劳动合 同法 中的相关规定。在 《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 实施 以前 , 劳动关系主要 是靠 19 95年 1 lE实施 的《 月 t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劳动 法》 以下简称《 ( 劳动法》 调整 的。该法第 3条规定 : ) “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 的权利。 ”但 是, 在平等就业权 的 保护对象上 , 劳动法》 《 的适用范围较窄 , 根据《 劳动部 关 于 贯彻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法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中的规定 , 公务员和 比照实行公务员 制度的事 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 以及农村劳动者 ( 乡镇

平等就业权法律制度

平等就业权法律制度

02
平等就业权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规范
《世界人权宣言》
强调人人有权享有平等就业机会,不受任何歧视。
《联合国宪章》
呼吁各国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国籍的歧视,保障平等就业机会。
国内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01
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平等就业权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性别、年龄等歧视条件,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对这些因素的考虑,从而影响了平等就业权的实现。
挑战二
缺乏法律救济。尽管有一些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平等就业权,但在实际执行中 却存在诸多困难,如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导致受到歧视的应聘者难以 获得法律救济。
在中国,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平等就业权的意义
平等就业权是实现社会公正和 平等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助于 消除社会歧视和不平等现象。
平等就业权有利于促进社会和 谐与稳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 平和幸福感。
平等就业权有利于促进经济发 展,提高劳动力的供给质量和 效率。
盖面不全等问题。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01
02
03
加强理论研究
深入研究平等就业权的法 律制度,为实践提供更加 科学的理论指导。
完善实践措施
根据实践需求,不断完善 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措施, 提高实践效果。
更新法律法规
及时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变 化,更新和完善法律法规 ,以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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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公开透明

深入解读宪法宪法的保护原则

深入解读宪法宪法的保护原则

深入解读宪法宪法的保护原则深入解读宪法的保护原则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的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宪法保护原则是指宪法对公民权利、法律效力、司法保障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深入解读宪法的保护原则。

一、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1. 平等权利原则平等权利原则是宪法最基本的保护原则之一,宪法赋予了公民平等享有人权的权利。

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不论种族、性别、宗教或国籍等都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

这意味着宪法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2.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保护公民的人权,确保公民享有基本的自由和尊严。

这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权不能受到侵犯,并保障公民通过司法途径行使维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3.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确保公民和政府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根据宪法规定,一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法治原则的落实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宪法保护法律效力的原则1. 宪法的法律效力原则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如果其他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具有废止其他法律的效力。

2. 宪法的优先效力原则宪法的优先效力原则意味着宪法拥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当法律与宪法发生冲突时,宪法优先适用,法律必须符合宪法。

这保证了宪法的权威性和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三、宪法保障司法保障的原则1. 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宪法保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原则之一,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行政和立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涉。

这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审判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正审判的原则,确保每个公民在司法程序中都享有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这包括公正的法庭审理、合理的辩护权和无罪推定等。

公正审判原则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公民的正当权益。

试论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试论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试论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内容摘要】就业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就业权不仅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更关系到公民的尊严。

当前社会,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存在诸多难题,尤其是农民工、妇女和高校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的实现更是困难重重。

如何有效破解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不仅需要在理论上厘清平等就业权,更需要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实现就业面前人人平等的美好理想。

【关键词】平等就业权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妇女平等就业权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权一、平等就业权的由来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公民享有从事劳动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

平等就业权发轫于西方的人权理念,平等就业权与就业权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

就业作为一种权利产生于宪法时代,很多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就业权。

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人民应当享有劳动并取得生活资料的机会。

”在1946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就业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包括就业权、自由选择职业权、获得公正报酬和平等待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以及休息和休假权等。

在我国,就业所体现的权利属性有其特殊的涵义:一方面,就业权具有政治属性。

就业作为一种权利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劳动者享有生产资料“主人翁”资格,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依法为其安排工作;另一方面,就业权还具有经济属性。

在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基本手段的历史条件下,就业权承载了保障人的生存权的基本功能,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属性。

平等就业权主要是通过反就业歧视和践行有关平等就业政策而得以贯彻和落实;平等就业权在各国受到不同文化和“意思场域”的影响,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平等就业权似乎很难在西方语境中探究其直接而完整的概念支撑体系。

同时,平等就业权概念的解读还与平等具有不可分割的内生关系,平等是一个含义十分宽泛的概念,“平等的历史证明了平等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多形概念,平等的价值理念之所以得以传之久远并播及四海,为各种不同的文明所接纳,其实质是得益于它作为一种理念的内涵的含糊和泛。

宪法论文(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

宪法论文(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

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由一起宪法案例想到的一、宪法案例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

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某仅仅由于身高不够,就被拒之报名对象范围之外,蒋某愤而提起行政诉讼,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诉讼代理人则称,该案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

原告方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二、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及其指导意义平等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也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的平等权原则对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劳动立法等都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的意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因此,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应当有所规定,用于指导下位法的立法和司法。

但同时,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也不可能对某一项权利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

这就需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作用。

下位法应该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对该基本权利在本部门法的具体适用作出详尽的规定。

唯有如此,方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逐步推进我国的宪政化进程。

三、对宪法案例的分析与思考在本宪法案例中,原告称被告限制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有关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作者:毛竹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平等既是宪法的价值,又是法律适用的原则,还是一项具有具体内容的基本人权。

然而,我国目前在就业领域中存在许多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这已经严重侵犯到了公民的平等权。

文章首先对平等权进行界定,其次分析公民的平等权在就业歧视中受到侵害的现象,通过对侵犯平等权的原因分析,最后提出如何实行平等权保护的途径。

【关键词】平等权;就业歧视;宪法保护;途径一、什么是平等权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该章的第一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任何具体权利的实施都离不开平等原则,它是公民行使其他宪法权利的基础。

二、就业歧视中公民平等权受侵害的现象(一)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是在就业歧视的类型中,涉及面最广的歧视行为。

许多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地做出排斥或限制招录女性的规定,或者规定生育后就不再录用的规定等,都构成了对女性就业者的歧视。

虽然法律对妇女的权益有专门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单位不愿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同的标准的例子比比皆是。

有调查显示,普通高校女毕业生就业的机会比男生低8.7个百分点。

(二)户籍歧视。

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改革在我国存在已久的根深蒂固的户籍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固有的户籍制度严重侵犯到了我国公民的平等权,比如农民工子弟不能与城市中的孩子一样,在同一所学校读书。

又如,许多企业在招聘职员时都写出“本市户口”优先等字样。

(三)年龄歧视。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越来越多,老龄化速度也越来越快,这使得就业结构出现年龄化趋势。

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就明确规定了对于年龄限制的要求,例如公务员系统的一些部门就严格要求只有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才能报考。

论就业平等权

论就业平等权

论就业平等权作者:龚鹤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人的尊严问题,更加是一个人得生存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过度里面,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劳动权,这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我国的《宪法》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劳动法》第12条也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但是在我们生活当中,真的就如宪法和劳动法所说的一样吗?其实不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力受到各种形式的限制,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导致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社会问题。

关键词平等权就业歧视反就业对策作者简介:龚鹤方,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法学硕士,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11-02一、就业平等权的含义就业平等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力,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平等保护:第一,公民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力和资格;第二,合理差别,一定程度的差别待遇;第三,针对一些特殊职位,公民可以通过相同的平台竞争。

劳动法中的就业平等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职业的权力、取得报酬的权力、休息休假的权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力、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力以及组织和参与工会等各方面的权力。

二、就业平等权的现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力观念的理解也在日益深入,对就业平等的权力就尤为关注,这关系到人民的生计营生。

就业平等权作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内容,得到了广大劳动者的广泛认可。

但是,另我们十分遗憾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就业平等权的实现受到了诸多因素的限制,难于充分有效地实现。

其中,在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业歧视”现象包括: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健康歧视、经验歧视、农民工歧视、政治面貌歧视等。

论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实现和保障

论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实现和保障

108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黄嘉怡,生于1996年,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务。

论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实现和保障湘潭大学 黄嘉怡摘要:平等权作为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其同时兼具了原则性和权利性的双重特征,体现了宪法重视公民对平等权利的追求。

虽然目前我国的宪法在保障公民的平等权方面取得了十分大的进步,但也不能忽视目前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实现和保障仍然有诸多缺陷和不足,我国仍然需要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相互配合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关键词:公民;平等权;平等原则;宪法保障中图分类号:D0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5-0108-0001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之一的平等权,是一般平等权和多项具体平等权的有机统一。

内容体现在一国公民在宪法与法律上的地位无差异,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平等地受罚,公民不因种族、职业、语言、性别、宗教信仰、户籍、财产、居住地、家庭、政治观点和其他身份差异遭到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1]。

一、宪法保障公民平等权的现状现行的宪法当中关于平等权的描述和规定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规范系统,既有授权性规范,又有禁止性规范;既有一般性规定,也有诸如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等具体性规定;既有正面规定,又有反特权、反歧视的侧面规定[2]。

目前,我国现在已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有助于实现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体系,平等权的实现和保障有了体系的支撑,并逐步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其次,促进平等权发展的基本力量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其中,该基本力量格局是以政府为主导,提供各种法制、政策保障,各种社会组织在民间通过举办和参与各项社会事业为实现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提供支持。

最后,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等具体的平等权的发展在国际人权领域形成了一定的优势[3],例如中国政府给予少数民族一系列优惠和扶持政策,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各种形式的财政补贴、专项补助、对口支援等积极支持;采取积极措施纠正对妇女的歧视,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妇女的发展规划。

论我国就业平等权

论我国就业平等权

论我国就业平等权就业平等权,是指就业机会上平等的权利。

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公民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二是针对特定职位时,公民有相同平台竞技;三是认可合理化的差别待遇,例如对未成年人、残疾人以及妇女等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政策。

平等就业权,不是一种道德要求,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

就业不仅关系一个人的生计,而且关系一个人的尊严”,每个有劳动能力又愿意工作的人都应有获得工作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因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但是目前公民平等就业受到诸多限制,就业歧视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突出问题维护就业平等权,就必须反对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就是指条件相等或者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或者受雇者在就业时,由于受到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升迁、培训机会等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从而其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的现象就业歧视具有非常大的危害性,它不仅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而且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

现阶段主要存在的就业歧视的形式有性别歧视、农民工歧视、户籍歧视等。

《就业促进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几种常见的歧视行为,但是这种列举方式存在很大的缺陷。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那《就业促进法》未规定的其他的歧视行为就不算歧视,这对以后的劳动者维权行动造成了困难。

目前我国的现有制度存在缺陷1.立法上存在不足。

一是现实中许多就业歧视现象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可循;二是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不清晰;三是我国立法中除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就业所实施的特殊保护措施外,并没有关于就业歧视的其他例外规定,这不符合国际就业歧视立法的一般规则;第四,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实际操作2.我国缺乏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3.行政救济渠道不畅通。

《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但是如何操作并未规定。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一、本文概述平等权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旨在探讨平等权的宪法保护问题,通过对平等权概念、内涵及其历史演进的阐述,分析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现状,进而提出完善平等权宪法保护的路径和建议。

文章首先界定了平等权的基本概念,明确了平等权的内涵和外延,接着回顾了平等权的历史发展,包括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的演变过程。

在此基础上,文章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条款以及宪法实施机制等。

文章还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揭示了我国平等权宪法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如平等权与差别对待的界限模糊、平等权司法救济途径不畅等。

文章提出了完善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包括明确平等权与差别对待的界限、完善平等权司法救济机制、加强平等权教育宣传等,以期为我国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平等权作为人类追求的理想之一,其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

在宪法学的视野中,平等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自然法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及人权理论。

自然法学说认为,人类生而平等,这是天赋的权利,不可剥夺。

自然法学家们主张,每个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而平等权则是这些自然权利中的核心。

在自然法的逻辑下,任何国家或政府都无权剥夺或限制人们的平等权,其唯一的任务就是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社会契约论则从一个不同的角度为平等权提供了理论支撑。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建立了国家和政府。

这种契约的本质是平等的,因为它要求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享有同样的权利。

因此,平等权不仅是人们自然拥有的权利,也是他们通过社会契约赋予自己和后代的权利。

人权理论则是现代平等权理论的重要来源。

国家对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有哪些规定和措施?

国家对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有哪些规定和措施?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产的基础上,提⾼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为了实现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劳动法进⼀步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受歧视。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我国对劳动招⼯制度作了重要改⾰,实⾏⾯向社会、公开招收,即向社会公布招⼯简章,允许符合招⼯条件的城镇待业⼈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收的⼈员均可报考,给求职者以平等竞争就业的机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内部招⼯,也不得搞“⼦⼥顶替”。

对于经考试考核合格录⽤的⼯⼈名单,张榜公布,公开录⽤,以接受群众监督,从⽽防⽌招⼯中“开后门”等不正之风。

所谓全⾯考核、择优录⽤,即对报考者进⾏相应的考试和考核。

考试考核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产、⼯作的需要和劳动⼒资源的实际善灵活掌握,有所侧重。

招⽤学徒⼯培养技术⼯⼈,可侧重⽂化考试;直接从社会上招收技术⼯⼈,应着重于考核专业知识和技能,招⽤从事繁重体⼒劳动的⼯⼈,则应着重考核体⼒。

不管是着重哪⼀⽅⾯的考试或考核,都应坚持在条件⾯前平等,在成绩⾯前平等的原则,实⾏择优录⽤。

此外,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国家还规定了妇⼥享有同男⼦平等的就业权利,还对残疾⼈、少数民族⼈员、退出现役的军⼈的就业作了专门的保护性规定。

性规定。

论我国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宪法保障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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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宪法保障摘要: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享有的最主要的和不可缺少的权利。

但如果这些基本权利在现实中得不到保障的话,无疑会严重损害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也会极大地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实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的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通过介绍和分析我过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认识现状和原因的分析,从而提出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措施。

关键词: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

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

1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所有法律的依据,跟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都很密切,而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利中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的依据,列宁曾经说过:“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2所以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固有的,是每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们受到根本大法——《宪法》的确认和保护,处于宪法的核心地位。

而自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与此同时,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方面也存在着不尽完善的地方,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行进一步的加强。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规定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最近一次的改革是在 1982年,这一年将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由12条增加到了18条并将其由最初的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显示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

宪法在规定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且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一、本文概述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通过对平等权内涵的阐释、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以及平等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状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公民对平等权的认识和重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本文将阐述平等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明确平等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和意义。

文章将分析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条文以及宪法解释等方面,以揭示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保障力度。

再次,文章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平等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文章将总结平等权保护的成就和经验,展望平等权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为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贡献智慧和力量。

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公民对平等权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增强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推动我国平等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也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平等权的内涵与外延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体现。

其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上的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有何差异,都应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或特权。

二是实质上的平等,即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国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保障,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平等权的外延则十分广泛,它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政治权利方面,平等权表现为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在经济权利方面,平等权要求公民在就业、分配、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保障略论

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保障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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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公 民 平 等 就 业 权 保 障 略 论
宁 立成
【 摘 要】 笔者分析 了 目前我 国公 民平等就 业权保障状 况 , 出了存在 的 问题 , 指 追溯 了问题产 生的原 因, 出 了相 提 公 民 保 障
应 的 解 决措 施 。
【 关键词 】 平等就 业权
【 中图分类号 】2 1 【 F 4 . 文献标识码 】 【 4 A 文章编号 】0 6 2 2 (0 8 0 — 0 7 0 10 — 0 5 2 O )8 0 8 — 3 【 基金项 目】 文 系江西省社会科 学规 划重点项 目“ 本 反就业歧视 法律问题研 究” 阶段性成 果,项 目编号 :6 X0 ) ( 0 F 1。 【 作者 简介 】 宁立成 , 南昌大学立 法研 究中心研 究 员, 昌大学法 律学 系副教授 , 南 法学博 士, 主要 研 究方向为 宪法
学、 法理 学 、 政 法 学 ( 西 南 昌 行 江 30) ) 3(1。 3
平 等 权是 一 项最 基 本 的 人权 ,平 等 就业 权 是 平 等权 的一 种 , 平 等权 在劳 动领 域 的延 伸 和具 体化 . 平 等权 是 是 和劳 动就 业权 的结合 。 具体 来说 , 等就 业 权是 指在 就业 平 的机 会 、 位等 方 面 , 地 每个 求 职者 和 劳动 者 都享 有 平 等 的 权利 , 能 因 为性别 、 不 民族 、 种族 、 宗教 信 仰等 与工作 内在 需要没 有直接联 系的原 因而遭到不 合理 的区别对 待 。 20 0 7年 8月 3 0日通 过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围就业 促进 法 》 第 3 明确规 定 了平 等就 业权 :劳动 者 依法 享 有平 等就 条 “ 业 和 自主择 业 的权 利 。劳 动 者 就业 , 因 民族 、 族 、 不 种 性 别、 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虽然我围包括《 ” 就业促进 法》 内的法 律 对公 民平 等 就业 权有 所 规定 。 是 对其 保 在 但 障却存 在一 些 问题 。 因此 , 了解 我 国公 民平等 就业 权受 侵 害的现 状 , 析 我 国公 民平 等就 业权 受 侵 害 的原 因 . 究 分 探 完 善我 国公 民平 等就 业权 的保 障途 径很 有必 要 。 我 国公 民平等 就 业权 受侵 害 的现 状 及特 点 现 阶段 我 国 ,公 民平 等 就业 权 受侵 害 的情形 较 为 常

就业歧视与宪法的平等保护

就业歧视与宪法的平等保护

权所要求是法律 向公 民提供均 等的机会 , 提供相 同 的起 点。如符 合法定条件 的公 民有平等被选举权 , 担任公职 的公 民仅是享有 但
平等被选举权 的公 民中的一小 部分。第二 ,宪法 平等权 中的“ 平
自由权限的裁定者。因而 , 又对我 国的司法工作 提出 了新 的要 这
求。
就业广受不平等待遇 。2歧视外来 人 口。本 城市 的企业往往 限定 . “ 本市户 口优先 ” 。许多政策 中排斥 和歧视 外来人 口。“ 口” 户 成 了地方保护主义最为坚硬的挡箭牌。
( ) 龄 歧 视 三 年
权 宪法保护 的必要 性 。最后 , 完善我 国宪法 平等制 度。主要 是从 立 法、
件时应遵循 的原则 。用人单位在用人选择 上 , 应该基于工作性质 、 需求以 及员工工 作能力或此类相关 因素进行选择 , 不得 随心所 欲 地制定招聘标 准。一般来说 , 如果不是特定行业的特殊需要 , 用人 单位不得对求 职者 的 自然属性例如性别 、 年龄 、 身高等因素进 行限 制, 对于求职者经过后天学习、 训练而成的社会属性 , 例如学历 、 阅

就 业 歧 视 与 法律 规 制 的一 般 理 论
中。除此之外许多单位变相迫使 一定 年龄 的受雇佣者 自动离职或 其没有劳动关 系了。
( ) 疾 人 的 歧 视 四 残
从 目前西 方 国家 的实践来 看 , 以借 助 “ 可 工作 相 关资 格 ” 原 则 , 合雇主举证责任及“ 结 真实职业资格 ” 抗辩权来确认 是否 构成 就业 歧视行为。“ 工作 相关资格 ” 则是用 人单位 在订立 招聘 条 原
等” 不是绝对均等。如果法律 规定未成 年人与成 年人 同样 享有选
二 、 国就 业 歧 视 的 现 状 分 析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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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引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则分别规定了对女性、残疾人平等就业的保障。

这些规定都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平等权的基本原理平等权之于人权,是基石;而就业之于民生,亦是基石。

那么就业平等权便成为公民兼具政治性与社会性的重要权利之一。

但是我国对就业平等权的保护不仅受就业歧视这一尚未有明晰规制的现象的困扰,还受到宪法司法救济不健全的制度阻碍。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般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二是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

而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还是落脚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由此可见,对公民权利给予充分的宪法保障是十分基本和必要的。

(引:南京师范大学·李燕《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一)平等权的具体含义就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而言。

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

其次,平等权表达的是一种原则和信念。

它否定那种强调有差别的个人,且把社会等级的存在视为社会正义的基础,依据各个人的身份或社会地位有差别地分配权利义务,对多数人的自由严加限制而对少数人的自由加以特殊保护的社会现象和制度。

与公民的其他权利相比较,平等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所强调的一视同仁对待的原则渗透在个体、群体彼此之间,或公民与他人相联系的各种法律权利的享有中。

中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继承法中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刑法中有关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条款,以及对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等,无一不体现着这种一视同仁的原则和信念。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石平等权的理论基石有二:一是权利先验论。

这一理论认为,权利是人类个体与生俱来的一种属性,也即人性的部分。

人一生下来就本能地感到自己有生存的理由,他自主地决定自己与他人及周围事物的关系。

这种自由的先验性虽然不依赖于经验,却能被经验实证。

个体倘若感到自己不具有生存的理由,那么,他便连一天都难以存在。

这里,“人生而自由”指的是个体自由的天赋性,而就个体本身来讲是无所谓平等的,平等讲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然而,由“人生而自由”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人生而平等”——既然自由对于每个人来说是天赋的,那么这就意味着在享有自由方面某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是平等的。

二是“公民”概念在宪法上的确定。

公民角色使得社会每一成员获得了普遍意义的法律角色,而可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主体存在,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享有与他人平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三)平等权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提倡在实施大多数人的意志时,尽可能多的尊重和保护“少数人”中的个体权利,已成为制度设计或完善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于是便出现了“救援”、“关怀”和“让步”等诸如此类具有道德意味或人文主义精神的政策、策略和举措。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平等权只能通过完善的民主制度及其内在机制的不断建设来实现。

认真对待权利,就是认真对待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其中既包括认真对待“多数”中的每个个体的权利,也包括认真对待“少数”中的每个个体权利,尤其是在后者为前者付出代价时。

一个良善的法制体系应当具有对付出代价的后者进行补偿的完善机制,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是一视同仁地认真对待每一个个体权利的社会。

(四)现实公平按照中国法律,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公民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本就没有也不应该贴上其他任何形式的特殊“身份”标记。

但在事实上,长期以来因为社会分工甚至地域的不同,每个人都被贴上了不同的“身份”标记,并成为他们走向政治、经济、社会舞台的“准入证”,以至影响到他们的前途和命运。

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特殊的“身份”标记逐渐淡化,社会的智能和创造力进一步解放。

工人、农民出身的企业家、工程师、发明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大量涌现,呈现出竞相迸发的气象。

然而,遗憾的是不少地方在公务员招考录用上依然是铁板一块,农民和工人因为“身份”缘故,被拒绝在大门之外。

可以说,这种“身份”标记就是一种特权的标志,是对另一部分公民正当权利的剥夺。

(五)平等就业权平等权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便是“平等就业权”,指劳动者平等地位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平等就业权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也是当代人权概念的重要构成内容。

与国外关于平等就业权立法的相对完善状况相比,我国的相关法律领域还存在着极大的漏洞与不足,特别是近年来在就业领域中日益显现的“基因歧视”与“数字鸿沟”等问题,都在不同程度地阻碍着平等就业权的实现。

要在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体系的同时,通过专门立法和引入平权行为政策等措施,给平等就业权以切实保护。

就本文而言,所涉及的便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

二、以平等就业权和行政职权的观点分析蒋韬案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一)成都分行招录启事中的身高标准成都分行在招录启事中明文规定,“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专业的学生。

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生源地不限。

”其中,原告蒋韬认为其对身高的要求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仅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

那么,就平等就业权来看,要求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可以平等的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

成都分行在招录要求中对身高的要求不符合平等就业权的原则,银行职员的工作并不涉及对身高的要求,职员的身高并不对工作构成直接或间接影响,不得以身高作为限定标准。

成都分行的做法属于侵权行为。

(二)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职权的行使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被告成都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是行使金融管理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

被告成都分行于2001年12月23日在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中对招录对象规定了身高条件的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

因此,成都分行没有权力对招聘员工身高做出限制性要求,不符合其行政管理的权限。

(三)对蒋韬行政诉讼的分析蒋韬以成都分行对身高的要求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仅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

从平等就业权的角度出发认定成都分行侵权,提起行政诉讼。

认为成都分行虽然在在法院受理此案以后,改变了被诉行为,取消了身高限制规定,但与原告诉请法院审查的行为无关,更不能改变被诉行为的违法、侵权性质。

但就法院判定的结果来看,首先,法院认定成都分行对身高限制的要求不符合平等就业权的原则,因其工作特性并不对身高有所要求;其次,成都分行对招录对象规定了身高条件的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

因此,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行为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三,成都分行这一行为在作出时并未对外产生拘束力或公定力。

该行为的效力只有在招录行员的报名期间即“2002年1月11日至17日”这期间才产生。

而被告成都分行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就已自行修改了《招录行员启事》内容,撤销了对招录对象的身高条件规定,消除了该行为对外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实际影响。

因此,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并未给原告及其他相对人报名应试的权利造成损害。

原告蒋韬所称的侵权事实是尚未发生的事实,不具有可诉性。

三、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必须强化对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

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认,更需要通过对违反宪法、法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来实现。

对违反宪法、法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行为的追究,是公民宪法权利真正实现的必要保障。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纠正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防止违宪行为打着“合法”的借口,披上“合法”的外衣。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通过民事审判,确认民事侵权责任,保护公民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通过行政审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引:肖扬,《论宪法精神》,载《法制日报》,2003年12月4日)(一)平等就业权利与宪法首先就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来看,就业机会在我国是一种稀缺资源,所以就业机会的公平分配就显得格外重要。

换句话说,就是应当保护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使每个劳动者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

所谓“平等就业”,实质上就是要反对就业与职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

平等就业权利既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也是一项基本人权。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平等就业权利,但是《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而且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因此我们可以推断,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的应有之义。

而《劳动法》则对平等就业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依照《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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