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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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医师定期考核再次考核-补考工作方案

2018医师定期考核再次考核-补考工作方案

201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再次考核-补考)工作方案受西城区卫生计生委委托,西城区医学会负责2018年度非考核机构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再次考核-补考)工作,暨西城区医师定考办公室。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管理西城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下设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区非考核机构注册医师考核(再次考核-补考)工作的组织安排、在线报名、医师考核等各项工作。

二、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考核要求,依程序完成。

(一)2018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再次考核-补考)事宜,由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时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再次考核-补考)的医师参加此次考核。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要求对注册主要执业机构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将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的评定意见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报指定的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可以对注册主要执业机构在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开展职业道德评定、工作业绩考核和业务水平测评;对所负责的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上报的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负责完成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和上报工作。

(四)在京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含持有外省市医师执业证的医师)需在在京所有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到在京主要执业机构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三、考核内容与时间安排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测评等三部分内容,每名医师考核内容不能减少,且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

(一)报名时间201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再次考核-补考)网上报名时间:2019年1月7日至2月28日。

请医师严格按照执业证书上登记的专业进行报名。

(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核1.医师职业道德考核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和《北京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京卫医字〔2011〕284号)开展,考核内容不少于文件规定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我院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我院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我院作为卫生行政部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

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另文下发,以下简称实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二)医院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各科室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院的本科室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医务科。

对本院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院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四)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科室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然后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医师业务水平测试考核

医师业务水平测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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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的 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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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包含两个部分: 一是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 民共和侵权责任法》和《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 暂行办法》是本周期考核的重点內容。这是执业医 师依法执业的基本要求。
二是应用“三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学习 掌握“四新”的能力,体现了这是对执业医师的执 业能力是否仍然具备执业资格的考核,同时也是对 执业医师个人今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敦促。
人体解剖学
病理生理学
生理学
基础医学 部分
药理学
医学微生物学 和免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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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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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解剖学
1.门静脉与腔静脉系之间建立那些侧支循环 2.颞区外伤引起急性硬膜外血肿,常见损伤血管 有哪些 3.迷走神经纤维主要的支配区域与分布 4.心肌的血液供应来自那些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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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学
5.内环境的概念 6.钾离子的生理功能 7.心肌不会产生强直收缩的机制 8.同时影响肾小球滤过和肾小管重吸收的因素 9.何为心室肌的前负荷和后负荷 10.人体中最重要的消化液有哪些 11.胃泌素的生理作用有哪些 12.ABO血型分型及交叉配血的意义
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委托北京 卫生法学会在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內进行 《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教育 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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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相关专业知识考核可以分为 基础医学部分和专业知识部分
基础医学部分是 属于共同科目,是执 业医师必须学习和掌 握的基础知识、基本 理论和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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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暫行管理办法》:考 核对象界定,考核内容、方式和管理,考 核记录与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等。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京中医发[2009]9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8.14【实施日期】2009.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中医发[2009]9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推进首都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中医医院)中医药优势特色的作用,完善中医药服务补偿机制,现将《北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50号),推进首都中医医院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的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和补偿机制,结合我市中医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可操作原则;坚持公益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坚持多方参与,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原则;坚持奖惩结合原则。

第三条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运用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第三方评估和专家指导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工作,以市、区(县)属公立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为主体,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制定《北京市中医医院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并负责组织管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
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5.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根据《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1日。

卫医发[2007]66号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7]66号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做好落实《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做好落实《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做好落实《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京中医政字〔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做好落实《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中医政字〔2022〕56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做好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以下简称“西学中”)培训及考核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为强化对西学中培训的管理工作,市中医局依托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发展中心(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成立北京市西学中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具体负责对西学中培训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监督管理及结业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申请开展西学中培训的机构在每次开班前3个月内,根据《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培训教学大纲》(附件1),制定本次培训的实施方案及教学计划,填写《北京市举办西医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申报表》(附件2),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官网“西学中”专栏中提交培训申报材料。

三、管理办负责对西学中培训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管理办通知申报机构报送纸质版材料。

市中医局负责进行终审并认可。

全市每年西学中培训开展计划由市中医局统筹,确保培训有序开展。

四、经市中医局认可后,西学中培训机构可依据《暂行办法》公开招收学员,学员总数不得超过申报数量。

相关公开招收学员的公告可通过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官网“西学中”专栏发布。

五、经认可后,西学中培训机构依据教学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管理办负责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个培训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检查结果报市中医局。

市中医局依据《暂行办法》对不达要求的相关机构下达整改通知及暂停申请新西学中培训的通知。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京卫医字[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8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办法。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医师协会,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对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上报领导小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申请第三章考核要求第四章考核组织第五章考核实施第六章执业注册第七章执业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第三条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组织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申请的复审工作,负责本市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人员的执业管理。

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人员执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鼓励名老中医以师承方式传授临床学术经验,支持乡村医生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完整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完整版

编号:TQC/K141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完整版In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enthusiasm and initiative, form a collective force and establish a system that conforms to the market rules, management principles, and fully embodies the modern moral concepts and behavior norms.【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完整版下载说明:本规章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每一位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都得到了充分发挥,并形成一种集体合力而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现代管理原理,并能充分体现现代化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根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对以下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体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4〕6号)(一)第十七条中“并予以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第十八条中“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科教〔2017〕25号)(一)第五十四条中“,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二)第五十七条中“给予通报批评,”予以删除。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17号)(一)第二十六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培训资格等处理”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培训资格”。

(二)第二十九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培训专科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专业基地资格”。

(三)第三十条中“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修改为“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结业考核机构资格等处理”。

(四)第三十一条中“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考核专家资格”。

四、关于印发《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18号)(一)第三十一条中“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全院通报、取消指导医师资格等处理”修改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指导医师资格”。

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标签: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办法。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医师协会,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对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章??? 考核机构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大兴医学教育培训中心

大兴医学教育培训中心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关于召开2010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会议的通知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85号)要求,做好我区201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决定召开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参会单位分两批第一批:2010年9月17日上午9:00开始,会期半天。

第二批:2010年9月17日下午2:00开始,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大兴区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四层报告厅三、参会人员:各有关类医疗机构主管领导。

参会时务必带U盘。

四、会议内容:解读医师定期考核政策,布置医师定期考核各项工作。

五、参会要求:(一)各医疗机构主管领导务必按通知的时间参会。

(二)参加会议时,请交下列申报材料: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北京市大兴区医师定期考核单位登记表(填写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

3、北京地区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填写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

4、本单位医师姓名、继续医学教育IC卡号等情况(填写附件3)。

附件1-3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一份。

5、收集注册在本机构医师的证件,包括:⑴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张;⑵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张;⑶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张;⑷北京地区卫生技术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⑸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张;⑹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张;以上⑴-⑹项交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备案。

大兴区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地址:大兴区黄村镇佟场联系电话:61213683-216 61211687电子邮箱:pxzxxsk219@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1北京市大兴区医师定期考核单位登记表单位编号年月日填表人:联系电话:传真:附件2北京地区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承担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E-mail: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二份,承担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本单位各存一份。

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医师定期考核材料汇编(方案和表格以朝阳区实施方案为准)

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医师定期考核材料汇编(方案和表格以朝阳区实施方案为准)

目录1、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2、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机构的通知 (20)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0年医师定期考核有关工作通知 (22)5、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关于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机构的通知 (26)6、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关于开展2010年医师定期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29)7、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2010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32)8、北京市朝阳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第一批) (57)9、执业医师法律知识手册 (58)10、2009年医师定期考核法律法规知识试卷A、B (85)11、医师定期考核法律法规知识试卷(卫生法知识部分) (91)12、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讲义 (101)卫生部文件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抄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关于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北京同仁堂中医医院

关于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北京同仁堂中医医院

东卫医字〔2010〕224号东城区卫生局2010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立对医师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全面评价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客观公正记录医师的执业状况,进一步规范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实施范围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注册在东城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毕业不满2年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统一纳入下一个考核年度进行考核)。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领导小组及职责东城区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东城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李亚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禹震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医政科、科教科、人事科、纪检监察、卫生监督主管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医政科。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审查考核机构资质;确定考核科目及内容;抽查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情况;依法运用考核结果等。

(二)考核机构及职责1、辖区各二级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2、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3、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承担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师考核工作;4、区卫生学校和卫生教育中心承担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其中整形美容机构、口腔门诊部(诊所)、体检专业和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执业医师的业务水平考核工作,分别由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北京体检协会和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所承担。

区急救站执业医师的业务水平考核工作由北京急救中心承担。

北京医师定期考核 北京医师定期考核系统

北京医师定期考核 北京医师定期考核系统

北京医师定期考核北京医师定期考核系统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北京医师定期考核北京医师定期考核系统为加强执业医师的管理,做好北京市202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北京医师定期考核,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北京医师定期考核一、组织管理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聘请相关专业、管理专家组建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督导组,对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各自登记注册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应级别的预防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医师定期考核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认定及考核机构的审批。

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管理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核、审批。

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机构,应做好本单位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并组织医师到市、区两级考核办公室指定的考核机构参加业务水平测试。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申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向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申报考核机构:1. 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2. 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3. 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成立本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组织,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考核机构的审核和委托1. 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按照考核机构条件,分别对拟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审核并委托。

2. 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应当为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定考核机构负责其业务水平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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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05月05日来源:北京市卫生局【大中小】为了加大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治理,提升医师素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治理方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治理,提升医师素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治理方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暂行方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托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平、公布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不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治理工作方法。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医师协会,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对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能够托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承担并同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托付承担相应范畴的医师考核工作。

第九条同意托付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二)医师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三)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四)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刻内向托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形及医师考核结果。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治理第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进行考核,在北京市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培训机构负责进行考核,考核机构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形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同意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托付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医师。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差不多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差不多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有关任务的情形。

按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的住院医师,工作成绩的考核按照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有关要求执行,未按规定完成培训的住院医师,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第十七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把握医疗卫生治理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差不多理论、基础知识、差不多技能解决实际咨询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把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各级医疗机构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不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连续医学教育的情形作为业务水平测评的差不多要求。

第十八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1月底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托付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九条医师认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阻碍考核客观公平的,能够在考核前向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回避。

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同意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北京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与承担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提供参加考核医师当年内行政处罚、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情形。

第二十一条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治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早进行考核。

需提早或推迟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考核结果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够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被考核医师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医师协会申请复审。

北京市医师协会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并依据《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能够责令其暂停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同意培训和连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承诺其连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方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直截了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讲明:(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要紧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悠闲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形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三)跨执业类不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形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操纵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有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紧密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疾病预防操纵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峻后果的;(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监督治理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医师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治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方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要紧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判。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和医院等级评审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五)拒绝同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咨询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七)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师以贿赂或欺诈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医类不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北京市中医治理局参照本方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事实上施方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方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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