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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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5月28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围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河南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河南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河南安全生产条例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例会;(三)安全生产奖惩;(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专核;(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六)安全生产检查;(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属(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2、《河南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由谁、何时颁布和实施的2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介绍4、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如何选择适用执法人员在立案处罚的过程中发现《河南安全生产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均对该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但二者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同,前者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后者为二万元以下。

分析:对该企业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办案机构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地方性法规——《河南安全生产条例》。

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由此推断,地方性法规应作为执法依据,部门规章只是参照适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部门规章——《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理由是: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的双方是地方人大和国务院各部门,难以区分大小,效力等级相同。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应当适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原因如下:一、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仅凭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简单理解,就在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直接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这样做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安全生产条例幻灯课件

安全生产条例幻灯课件

进行风险分析
根据收集的数据,采用定性或 定量的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风 险分析,确定其可能带来的风 险程度。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制定相应 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修改工艺
流程、加强设备维护等。
风险控制措施制定
01
针对重大风险源制定专项控制措施
对于那些可能带来较大风险的危险源,需要制定专项控制措施,如制定
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等。
பைடு நூலகம்
02
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责任人、
实施流程和监督机制。
03
加强监督检查
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04
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事故预防措施制定和实施
制定预防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 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加 强设备维护、提高员工安 全意识等。
安全检查表法
制定安全检查表,对生产 现场的设备、设施、操作 等进行逐项检查,找出潜 在的危险源。
事故树分析法
通过分析事故树,找出事 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从而识别出潜在的危险 源。
风险评估流程
确定评估对象
对生产现场的设备、设施、操 作等进行评估,确定其可能带
来的风险。
收集相关数据
收集与评估对象相关的数据, 包括设备运行参数、工艺流程 、操作规程等。
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
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强度,配备相 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通风设备、防尘 设备、防毒设备等。
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 防护服等。
环境保护要求遵守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课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课件
章节副标题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 能水平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 展
安全生产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培训对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等
培训效果的评估与反馈
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
章节副标题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定义和目的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式: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程序:申请、审查、批准、实施、处理等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领域和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排查范围:涵盖所 有行业和领域不留 死角
排查方式:采用多 种手段如定期检查、 专项整治等
治理措施:根据隐 患程度采取相应措 施如整改、停产整 顿等
责任追究:对重大 事故隐患未及时排 查和治理的单位或 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评估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定义和意义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估与持续改进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 查结果依法对相关责任 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并 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 再次发生。
事故整改:要求企业对 事故进行整改消除事故 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事故预防措施与改进建议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 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 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章节副标题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和原则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要求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估与改进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课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课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2018/11/2
1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一届〕第三十二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 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 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1、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2、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 3、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 全生产法律责任。
2018/11/2 8
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2、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 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4、事故责任的追究; 5、事故信息发布等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 作中的主要职责。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 责任。
2018/11/2 7
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 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 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2018/11/2
9
第一章 总 则
2018/11/2 10
立法的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
5、维护社会稳定。
2018/11/2 11
适用范围
1、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
2018/11/2
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培训课件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培训课件

查等多种形式。
故障处理
03
对检查中发现的故障或隐患进行及时处理,确保设备设施的正
常运行。
危险作业审批程序及监护责任
审批程序
建立危险作业的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流程、审批人员及审批标准 。
监护责任
对危险作业进行全程监护,确保作业过程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意 外事故的发生。
应急处理
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进行 及时处理。
内容、方式和频次。
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
行为。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 政许可和审批,严格把关,确 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如实记录企业的违法信息, 对严重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企业内部自查自纠机制完善
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自查制 度,明确自查的内容、方式和
学员心得体会分享交流环节
学员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学员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经验和教训
学员对本次培训课程的评价和建议
安全生产管理挑战及应对策略
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有效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如加强安全 文化建设、完善安全监管机制等
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难点分析
频次。
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 生产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
在的安全隐患。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 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 实。
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生产自查, 建立员工安全隐患报告和奖励 制度。
考核评价指标设置和权重分配
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涵盖 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
将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晋 升等挂钩,增强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 产责任意识。

安全生产法及生产条例培训PPT

安全生产法及生产条例培训PPT

“三个必须”指什么?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生产经营单位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全面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执行依法制定的保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 提(第17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
• “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 济、法律、科技等多种手段,充 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 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 作。
《安全生产法》的意义
• 一、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使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客观要求, 是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
•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
•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条例第27条):
(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 急疏散、救援要求;
• 生产经营单位(条例第52条): • 企业法人 • 合伙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自然人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条例第52条 ):
• 法定代表人 • 投资人 • 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Βιβλιοθήκη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18条)
•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
•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 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 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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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 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 或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
专题培训
培训单位:xxxxxxx
2019.xx.xx
培训人:xxx
主要内容
1
修订背景
2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目录
3
修订重大内容释义
4
相关要求
• 修订背景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河南省安全 生产条例》) 。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生 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是 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生产经 营单位的 其他负责 人对职责 范围内的 安全生产 工作负责。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具备相对独立 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者配备不低 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满五十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10.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

10.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一)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 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精神,《条例》第四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 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着力,在第二章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健全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 息化、加强相关方和外来人员管理、完善应急管理 等制度规定。
《条例》有52条内容对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进 行绅化和补充,有针对性地解决上位法在我省实施中的 具体操作问题,同时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 防控和监管措施方面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
三、《条例》修订内容及主要亮点
(一)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10项)。 (二)进一步强化了重点行业及事项安全监管(10项)。 (三)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10项)。 (四)进一步强化了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4项)。
《条例》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為、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 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丌得收费。
4.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和考核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 张克之 2019年12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颁布施行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 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0年 7月 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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