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守则
GB50070-19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设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GB50070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70-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O.4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设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矿用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
GB50070-19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ttt001版规范2007-08-16 15:51:17 阅读120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70-19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Code for powerdesign of mine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1996-04-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57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1983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煤炭工业部主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19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70-19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煤炭部北京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第一节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第二节电力设备及其保护第三节电缆线路第四节变(配)电所硐室第五节矿井照明第六节保护接地第四章露天矿供配电第五章电力牵引供电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直流牵引变电所第三节直流牵引网第六章选矿厂、选煤厂电力设计第一节供配电第二节工艺流程控制设计第七章矿山主要机械设备电力设计第一节矿井提升装置第二节矿井主通风机第三节矿井主排水泵第四节空气压缩机第五节提升胶带输送机第六节货运架空索道第八章地面爆破器材库及其加工房配电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篇一:新的煤矿电力设计规范现执行的煤矿电力设计规范1、矿山电力设计规范;2、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解释;一、煤矿及其它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GB 50070-1994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目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三章 矿井井下供配电
第一节 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 第二节 电力设备及其保护 第三节 电缆线路 第四节 变 配 电所硐室 第五节 矿井照明 第六节 保护接地
第四章 露天矿供配电 第五章 电力牵引供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直流牵引变电所 第三节 直流牵引网
第
条 当矿山工程地面配电电源采用二回或二回以上
电源线路 且其中一回路停止运行时 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 应能
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第
条 矿山工程固定式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 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 不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
二 不应架设在未稳定的排废场内 并应有安全距离
三 应避免通过初期塌陷区域 当无法避免时 应采取安全措
第一章 总 则
第
条 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
政策 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制订本规范
第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 不
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 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 服务
年限和远景规划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 远
期建设 以近期为主 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 应使基
采掘工
作面应采用
三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
第二节 电力设备及其保护
第
条 井下
电力网的短路电流 不得超过井下
装设的高压矿用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 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
井下时 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不应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
一半
第
条 电气设备类型选择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无爆炸危险的矿井 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在变
化工矿山地下采矿设计规范
化工矿山地下采矿设计规范篇一:矿山标准精选(最新)矿山标准精选(最新)G6722《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G7958《GB 7958-2014 煤矿用电容式发爆器》G9786《GB/T 9786-2015 工业导爆索》G12435《GB/T 12435-2015 工业黑索今》G13889《GB/T 13889-2015 油气井用电雷管》G14161《GB 14161-2008 矿山安全标志》G14659《GB/T 14659-2015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G15259《GB/T 15259-2008 矿山安全术语》G16423《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17682《GB/T 17682-1999 矿山杂散电流的测定》G17766《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18152《GB 18152-2000 选矿安全规程》G18341《GB/T 18341-2001 地质矿产勘察测量规范》G22206《GB/T 22206-2008 矿山环境地质分类》G25283《GB/T 25283-2010 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G29521《GB/T 29521-2013 钨矿山地下开采安全生产规范》G29723.1《GB/T 29723.1-2013 煤矿主要工序能耗等级和限值第1部分:主要通风系统》G29723.2《GB/T 29723.2-2013 煤矿主要工序能耗等级和限值第2部分:主排水系统》G29723.3《GB/T 29723.3-2013 煤矿主要工序能耗等级和限值第3部分:空气压缩系统》G29723.4《GB/T 29723.4-2013 煤矿主要工序能耗等级和限值第4部分:主提升带式输送系统》G50070《GB 50070-2009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50385《GB 50385-2006 矿山井架设计规范》G50421《GB 50421-2007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50520《GB 50520-2009 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 G50547《GB 50547-2010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G50562《GB/T 50562-2010 煤炭矿井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50595《GB 50595-2010 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G50612《GB 50612-2010 冶金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G50830《GB 50830-2013 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G50863《GB 50863-201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50864《GB 50864-2013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AQ1017《AQ 1017-2005 煤矿井下安全标志》(电子版)AQ1019《AQ/T 1019-2006 煤层自燃发火标志气体色谱分析及指标优选方法》 AQ1029《AQ 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43《AQ 1043-2007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AQ1049《AQ 1049-200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50《AQ 1050-2008 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2005《AQ 2005-2005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6《AQ 2006-2005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7.1《AQ 2007.1-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2《AQ 2007.2-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AQ2007.3《AQ 2007.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AQ2007.4《AQ 2007.4-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 AQ2007.5《AQ 2007.5-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8《AQ 2008-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AQ2009《AQ 2009-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AQ2010《AQ 2010-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AQ2011《AQ 2011-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 AQ2013.1《AQ 2013.1-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2013.2《AQ 2013.2-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技术规范局部通风》 AQ2013.3《AQ 2013.3-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AQ2013.4《AQ 2013.4-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技术规范通风管理》 AQ2013.5《AQ 2013.5-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AQ2014《AQ 2014-2008 逆反射型矿山安全标志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AQ2015《AQ 2015-2008 石膏矿地下开采安全技术规范》AQ2016《AQ 2016-2008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失控井口点火时间规定》AQ2017《AQ 2017-2008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公众危害程度分级方法》AQ2018《AQ 2018-2008 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公众安全防护距离》AQ2029《AQ 2029-2010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排水系统安全检验规范》 AQ2030《AQ 2030-2010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1《AQ 2031-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AQ2032《AQ 2032-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 AQ2033《AQ 2033-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AQ2034《AQ 2034-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 AQ2035《AQ 2035-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 AQ2036《AQ 2036-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MT878《MT/T878-2000 煤矿巷道矿山压力显现观测方法》NB51003《NB/T 51003-2012 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设计规范》NB51004《NB/T 51004-2012 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规范》NB51005《NB/T 51005-2012 井巷揭煤设计编制规范》NB51006《NB/T 51006-2012 瓦斯预抽消突效果评价技术规范》NB51007《NB/T 51007-2012 无煤柱煤与瓦斯共采技术规范》NB51008《NB/T 51008-2012 矿内热环境测定与评价方法》HG22801《HG/T 22801-2013 化工矿山企业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规定》HJ651《HJ 651-2013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2《HJ 652-2013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 编制规范(试行)》HJ740《HJ 740-2015 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Z223《DZ/T 223-2007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0254《DZ/T 0254-2014 页岩气资源/储量计算与评价技术规范》JC1081《JC/T 1081-2008 装饰石材露天矿山技术规范》YB4385《YB/T 4385-2013 冶金矿山井巷工程测量规范》YB4391《YB 4391-2013 冶金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篇二:化矿标准目录化工矿山行业标准目录化工矿山标准目录篇三:矿山工程设计基本规定基本规定一、矿山总体设计基本规定《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MT 5006—94第1.0.5条矿区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矿区详查地质报告,以及批准的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编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5.13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3号
•【施行日期】2009.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0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70-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1)、4.1.3(1)、4.1.4(1、2)、4.2.8、4.2.9(1、2)、4.6.1、5.0.5、6.3.24、6.3.25、8.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附件9《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 1 —【说明】1.项目完工及试运转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安全专篇》设计内容完成全部的安全设施施工,单项工程验收合格。
这里所说的“全部的安全设施”是指在正式投产前应具备的安全设施。
在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
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中包括竣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已试生产运行的矿山)。
2.相关证照矿山企业在正式生产前应取得相关证照,这些证照是企业从事矿山开采、爆破作业以及购买爆破器材的合法证明。
验收时检查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3.人员资格《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提交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4.设备检测检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2024年采区供电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2024年采区供电安全技术管理规范1.前言电力对于矿山采区的供电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采区供电的安全可靠性,减少供电事故的发生,提高采矿生产效率,制定和实施本规范对采区供电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概述2.1.本规范适用于2024年以后建设的矿山采区供电系统。
2.2.规范了矿山采区供电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等环节。
2.3.本规范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和管理。
3.供电系统设计3.1.供电系统应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合理布置,并满足电力负荷需求。
3.2.应采用合理可靠的主变电设备,配备符合要求的变电母线和开关设备。
3.3.供电系统的线路应分段设计,每段线路应根据负荷大小合理确定导线截面和敷设方式。
3.4.供电系统应设置过电压保护、过电流保护和短路保护等安全保护设备。
3.5.供电线路和设备的绝缘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施工与安装4.1.供电系统的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4.2.低压电缆的敷设应采用固定支架或沟槽敷设,保证线路的安全运行。
4.3.高压输电线路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4.4.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5.运行与维护5.1.供电系统的运行应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5.2.供电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设备厂家规定进行,保证设备的长期正常运行。
5.3.供电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应定期测试,确保设备的绝缘性能。
5.4.供电设备的通风散热和防腐蚀工作应做好,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5.5.供电系统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供电事故,减少影响范围和损失。
6.安全培训与管理6.1.矿山采区的供电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相关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6.2.采区供电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3.矿山采区应建立健全的供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保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GB50070_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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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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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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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矿区自营电厂或矿井热电车间的设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均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电联营方针政策,技术可靠,经济合理;℃Ω-二、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二OO前言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胡腾蛟目次1总则2344?1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3电缆截面选择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6采区供配电设计6?1采区变电所设计6?2移动变电站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7?281总则2123451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2.0。
5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12“三3煤(412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1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2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注:当有功率因数补偿时,按计算的功率因数。
综采、综掘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一般机采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式中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kV?A);∑P。
——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cos中——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见表3.0.2;Kx——需要系数,见表3.0.2;Pa戈中取1。
式中∑S∑PN(kw);。
oKK。
1.00,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o及以上井巷中敷设的下井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o以下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当条件限制必须由主井敷设电缆时,在箕斗提升的立井中的电缆水平段应有防止箕斗落煤砸伤电缆的措施,垂直段可不设置防护装置。
1 1.052~1.10354.3123按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下井电缆首端即地面变电所母线(如下井回路接有电抗器时,应为电抗器的负荷端)发生三相短路时的热稳定性要求选择电缆截面;4取上述三者中截面最大者作为下井电缆截面,并应按正常涌水量时全部下井电缆送电及最大涌水量时一回路不送电,分别校验电压损失。
1按一回路不送电,其余回路担负井下其供电范围内总负荷的供电,以安全载流量选择电缆截面;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1经钻孔向井下供电的井下主(中央)变电所,钻孔宜靠近主(中央)变电所;23)变12倍;345612低压配电的备用回路,按最多馈出回路数的20%计算;3主变压器为2台及2台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为1台时,预留1台备用位置;4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布置时,其通道尺寸不宜小于表5.1.5—1、5.1.5 2、5.1.5 3的规定。
高、低压配电设备互为对面布置时,其中走廊应按高压单列操作走廊尺寸考虑。
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2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
6采区供配电设计6.1采区变电所设计123123456倍;76.2移动变电站1综采、连采及综掘工作面的供电;2由采区固定变电所供电困难或不经济时;3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变电所可利用时。
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1 1140V设备使用的电缆,应采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橡胶绝缘软电缆;2 660V或380V设备有条件时应使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的橡胶绝缘软电缆。
固定敷设时可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3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器设备,应使用专用的矿用橡套电缆;412345)的电6lOOm。
I2小启动力矩数据时,可按电动机启动时的端电压不低于额定电压的75%校验。
3正常运行时电动机的端电压允许偏移额定电压的±5%,个别特别远的电动机允许偏移-8%~-10%;4所选电缆截面必须与其保护装置相配合,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5在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电缆首端发生三相短路时的热稳定性要求选择电缆截面。
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电气设备及保护1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应作用于信号。
当单相接地231234的综合保护装置。
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1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块,并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内。
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的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Ω;2当下井电缆由地面经进风井或钻孔对井下进行分区供电而没有主、副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置于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充水井内,且不得将2块主接地极置于同一水窝或水井内;3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他潮湿地点。
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或与芯线相应的接地导线的阻值不应大于1Ω。
12345)以及1235ram后垂直全部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1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2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3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 mm2。
1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 mm2;2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 mm;3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 mm2。
8井下照明1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23有4561%,23目次1总则…………………………………………………(2 9)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 o)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3 3)4.1电缆类型选择……………………………………………(3 3)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3 4)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3 6)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3 6)6采区供配电设计…………………………………………(3 7)6.1采区变电所设计…………………………………………(3 7)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3 8)77.17.21总则“本规范”)22.0。
21都小于2Ω,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k都远大于30mA的安全触电电流。
由此可见,在井下采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将会对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2单相接地短路电流太大,容易引起供配电设备和电缆损坏或爆炸着火事故;同时,接地点会产生很大电弧,容易引起煤尘或瓦斯爆炸事故。
3容易引起电雷管先期超前引爆。
以上问题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威胁太大。
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再配合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使用屏蔽电缆,可以较好地避免漏电和相间短路故障。
我国从1955年起即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实践证明是可以实现安全运行的。
“二专”(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要求达到“三专”(12煤(岩)与瓦斯2?0.9这主要是因为,井下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采用中性点不接地供电系统的运行方式,在这种运行方式下,随着高产高效工作面装机容量的不断增大,工作面所配移动变电站容量也不断增大,过大的变电站容量将产生较大的单相接地电流,而过大的单相接地电流将增大人身触电的可能性,容易引起电气火灾和电雷管超前引爆等事故发生。
安全隐患远比采取1140V供电时大得多,因此特制定本条文。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因此,本条文规定下井必须选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1电缆应采用铜芯,而不采用铝芯,主要有以下原因:1)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全间隙铜电极为0.43mm,铝电极为0.05mm。
煤矿井下隔爆型2)3)21)2)3)铝包电缆。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得敷设电缆,原因如下:1)煤矿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的风流中瓦斯浓度都相对较高,尤其是高瓦斯矿井、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还相当高。
如果当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瓦斯含量达到爆炸浓度时,一旦敷设电缆出现故障、产生电火花,则会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同时,如果当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煤尘沉积量较大,瓦斯爆炸后更可能引起煤尘爆炸,将造成更大的事故。
2)煤矿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较高,一旦达到瓦斯断电浓度值时,敷设在其中的电缆必须停电,导致停电区域无法生产,当发生灾变时,也无法抢险救灾。
3)21)2)3)4)支护必须完好。
5)纸绝缘电缆的接线盒应使用非可燃性填充物。
6)电缆应敷设在发生断绳跑车事故时不易砸坏的场所或增设电缆沟槽、隔墙以防砸坏电缆。
7)定期清扫巷道和电缆上的落煤。
1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的原因有二:其一,一旦管路漏风或漏水,电缆将直接受到压风的吹袭或雨淋,同时,沿电缆的渗油或渗水也容易进入电缆接线盒,使电缆和接线盒绝缘受到破坏,发生短路或接地的故障;其二,在电缆漏电保护失灵的情况下,风管或水管将带有高电位,容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2电缆悬挂在风管或水管的上方是为了避免管子下落砸坏电缆,保持0.3m以上距离355.112340.5m5火灾,便于人员撤离,并防止人员拥挤在风口处而打不开防火门的情况发生。
在设置防火两用铁门时,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在正常情况下便于控制硐室通风量,而在意外火灾情况下便于隔绝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