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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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5月北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10年9月1日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年5月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建标[2010]7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修订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1997年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编制说明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为指导思想,结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总结2000年以来电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以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的建设标准为编制原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电力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的通知建标〔1997〕204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 〕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电力部负责编制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电力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编制说明《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东北、西北、华东、西南、江苏省、山东省、四川省电力设计院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采用实地调查和书面征集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国情出发,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对已收集到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分析测算、典型布置和模拟设计,经广泛征求电力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行业部门的意见并经实际工程的验证后,由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电力工程项目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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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发电厂厂区建筑系数不宜低于
第 系按表
第二节
机组

机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
的技术条件确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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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装机
机组容量 台 台同级机组或 台 台同级加 台升一级机组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机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续表

机组容量
号 项目名称
辅助生产设施
金 锻 铆 焊等修配车间 机 炉 电 煤 化等检修间 空压站 试验室等
附属建筑
生产办公楼 材料库 汽车库 消防车库等
厂前建筑
行政办公楼 值班休息室 食堂等
地形
厂区地形坡度小于
地震 地质
地震基本烈度 度及以下 非湿陷性黄土地区和非膨胀土地区
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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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 条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 应坚持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可以利用荒地的 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 不得占用好地
第 条 发电厂的建设用地 应根据厂址土地的类别和所需
数量 进行多方案的比较确定 在初步设计文件中 应提出节约用地的
确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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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当发电厂的实际技术条件与表
规定的技
术条件不同时 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
的规定对表
进行调整
机组厂区建设用地调整指标

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2010年5月前言《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标〔2007〕144号(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函〔2007〕144号)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具体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进行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风电场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电工协会、风能协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完成,以规范和指导全国风电开发建设,合理确定风电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全国风电健康有序发展。

本建设标准共分十三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风电场场址选择、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风电机组选型及风电场发电量估算、电气工程、土建工程及建设用地、消防设计、交通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管理与定员、建筑与施工方法的节能减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便及时修订。

本建设标准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民浩彭才德易跃春郭建欣杨志刚谢宏文周娥娜钟廷英娄慧英王霁雪杨喜峰黄静波关宗印黄琳牛文彬杨建设赵生校董德兰糜又晚朱美洲施鹏飞朱瑞兆戴慧珠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风电场场址选择 (1)第三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四章风电机组选型及风电场发电量估算 (3)第五章电气工程 (5)第六章土建工程及建设用地 (7)第七章消防设计 (12)第八章交通工程 (14)第九章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14)第十章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15)第十一章工程管理与定员 (16)第十二章建筑与施工方法的节能减排 (17)第十三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电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风电开发建设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部分)征求意见稿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总目次前言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在对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全国2000年以后建成投运和在建以及经初步设计审定修改后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生物质能电厂以及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图为主要参考依据,总结了我国火力发电厂、核电厂以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设计经验,结合实际工程开展了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积极吸收了国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1) 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厂(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 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900MW和1000MW 机组以及送变电750kV等级变电站、500kV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5月北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10年9月1日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年5月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建标[2010]7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修订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1997年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编制说明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为指导思想,结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总结2000年以来电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以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的建设标准为编制原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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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火 力 发 电 厂:武一琦 周玉芬 刘开华 赵同哲 牛 丛训章 陆国栋 王彦宏 杨 核 电 栋 成 兵 马团生 周明清 陈建华 韩 屈昕明 王砚彬 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10 年 5 月 北京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 号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施行日期:2010 年 9 月 1 日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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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则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燃煤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基本指标的技术条件 基本指标 单项指标 调整指标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四章
厂:杜建军 程 婕 雷 达 黄海华 张世浪 刘 健 蔡
变电站与换流站:王 静 颜士海 袁翰生 赵 婕 黄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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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总 目 录
第一篇 第二篇 第三篇 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土地问题关系千家万户,支撑各行各业。

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同样离不开用地政策的支持,各个地方对光伏项目适用的土地管理政策也不尽相同。

如何界定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性质,具体适用哪种用地政策,业界迫切希望土地管理部门给予统一且明确的规定。

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明确用地管理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先后制定若干政策性文件。

2015年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国家林业局2015年11月印发了《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2015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6年10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以下简称“1638号函”)、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对光伏项目项目用地做出规范和界定。

笔者以国土资源部2015年5号文件和2017年8号文件为重点,结合土地管理的法律政策,就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具体政策和取得方式进行简要梳理。

一、2015年5号文件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政策5号文件从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地类和利用方式方面进行了区分,实行分类管理。

1、对于占用未利用地的,区分为不压占土地用地部分和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

一是对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光伏发电项目,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这主要是指光伏方阵用地,可以按照未利用地原来的用途管理,不需要办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9月1日实施.doc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9月1日实施.doc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9月1日实
施-
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批准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以下简称《用地指标》)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发布实施。

该《用地指标》为全国统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1000MW燃煤发电厂、E级与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适用于单机容量为600MW级、1000MW级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核电厂;适用于电压等级为110~1000kV交流变电站和500kV直流换流站(3000MW)的新建或扩建工程,660kV、800kV直流换流站可参照执行。

该《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电力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指标的颁布实施将对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
约用地制度,加强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严格控制我国今后火电厂、核电站、变电站和换流站工程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该《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安排,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具体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及所属六家设计院、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共同编制完成。

风电场建设用地相关法律法规-带点评

风电场建设用地相关法律法规-带点评

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款所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作日;五,证;民政府批准;织所在地予以公示;九,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2.年第588号令修订,2016年第666建道路、水利、电力下列规定:(一)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申请。

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地面积70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3.关于特殊保护区域的规定《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占补平衡,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严禁不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的开发活动和行为。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外,电、抽水蓄能电站源或自然景观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第十八条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其他项目,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新《文物法》(2017年11月4过)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避开的,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准。

构件等,4.护的区域。

风电规划与要求。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LT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在对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全国2000年以后建成投运和在建以及经初步设计审定修改后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生物质能电厂以及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图为主要参考依据,总结了我国火力发电厂、核电厂以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设计经验,结合实际工程开展了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积极吸收了国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1) 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厂(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 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900MW和1000MW 机组以及送变电750kV等级变电站、500kV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3) 内容更为全面、合理。

本标准第一篇的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第三篇的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为强制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

《电力报告项目建设用地指标》9月1日实施.doc

《电力报告项目建设用地指标》9月1日实施.doc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9月1日实施-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批准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以下简称《用地指标》)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发布实施。

该《用地指标》为全国统一建设项目用地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1000MW燃煤发电厂、E级与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适用于单机容量为600MW级、1000MW级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核电厂;适用于电压等级为110~1000kV交流变电站和500kV直流换流站(3000MW)的新建或扩建工程,660kV、800kV直流换流站可参照执行。

该《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电力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指标的颁布实施将对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严格控制我国今后火电厂、核电站、变电站和换流站工程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该《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安排,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具体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及所属六家设计院、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共同编制完成。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部分)征求意见稿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总目次前言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在对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全国2000年以后建成投运和在建以及经初步设计审定修改后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生物质能电厂以及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图为主要参考依据,总结了我国火力发电厂、核电厂以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设计经验,结合实际工程开展了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积极吸收了国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1) 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厂(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 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900MW和1000MW 机组以及送变电750kV等级变电站、500kV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三章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第四章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第五章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建设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发电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3~600MW的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与城镇规划和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5条发电厂的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0.1条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坚持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2.0.2条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厂址土地的类别和所需数量,进行多方案的比较确定,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提出节约用地的措施,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2.0.3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发电厂应积极采用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

第2.0.4条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容量,统筹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置。

分期建设时,建设用地应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应尽量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预留在厂区扩建端侧。

本期与后期工程因受地理条件限制或生产流程要求,确需在本期工程内预留以及前后两期工程连续扩建时,预留的后期工程场地应作为施工场地充分利用。

第2.0.5条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生产、交通、生活设施,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部分)征求意见稿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总目次前言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在对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全国2000年以后建成投运和在建以及经初步设计审定修改后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生物质能电厂以及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图为主要参考依据,总结了我国火力发电厂、核电厂以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设计经验,结合实际工程开展了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积极吸收了国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1) 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厂(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 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900MW和1000MW 机组以及送变电750kV等级变电站、500kV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部分)征求意见稿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总目次前言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在对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全国2000年以后建成投运和在建以及经初步设计审定修改后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生物质能电厂以及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图为主要参考依据,总结了我国火力发电厂、核电厂以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设计经验,结合实际工程开展了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积极吸收了国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1) 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厂(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 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900MW和1000MW机组以及送变电750kV等级变电站、500kV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用地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部分)征求意见稿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总目次前言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在对建设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全国2000年以后建成投运和在建以及经初步设计审定修改后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生物质能电厂以及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图为主要参考依据,总结了我国火力发电厂、核电厂以及变电站和换流站的厂(站)区总平面布置设计经验,结合实际工程开展了资料收集和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积极吸收了国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和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召开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三篇,第一篇为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二篇为核电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篇为变电站和换流站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燃煤、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和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变电站和换流站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等。

与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1) 增加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生物质能以及核电厂和换流站厂(站)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2) 增加了各功能区域单项用地指标,并补充了脱硫、脱硝、再生水处理、圆形煤场、汽车运输、直接空冷、间接空冷、排烟冷却塔、超大型冷却塔、海水淡化、900MW和1000MW 机组以及送变电750kV等级变电站、500kV换流站等功能模块用地指标。

风力建设用地指标2012年

风力建设用地指标2012年

风力建设用地指标2012年风力建设用地指标是衡量我国风力发电项目用地合理性和可行性的重要依据。

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风力建设用地指标在保障风力发电项目顺利实施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简要介绍2012年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具体内容,以及对我国风力发电产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含义和背景风力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风力发电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地形、土壤、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

这些指标旨在确保风力发电项目在满足能源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保护生态环境。

二、2012年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具体内容2012年,我国发布了新版风力建设用地指标,其主要内容包括:1.风力发电项目用地面积:根据项目规模、地形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减少无效占地。

2.地形地貌保护:充分考虑地形地貌特征,避免对地势地貌的破坏。

3.土壤环境质量:确保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防止对土壤的污染。

4.生态环境影响:尽量降低项目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生物多样性。

5.节约用地:优化用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用地资源。

三、2012年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影响和意义1.促进风力发电项目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2.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3.引导风力发电产业优化布局,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4.提高我国风力发电项目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推动产业发展。

四、我国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发展趋势1.不断完善和修订指标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2.强化指标的执行力度,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3.推动产业技术创新,降低风力发电项目对土地资源的依赖。

4.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风力发电产业的绿色发展。

总之,2012年风力建设用地指标在保障风力发电项目顺利实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风力建设用地指标2012年

风力建设用地指标2012年

风力建设用地指标2012年摘要:一、风力建设用地指标概述1.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定义2.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和意义二、2012年风力建设用地指标情况1.2012年风力建设用地指标总量2.2012年风力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情况3.2012年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地区差异三、2012年风力建设用地指标对我国风电产业的影响1.促进了风电产业的发展2.优化了能源结构3.推动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四、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管理与调控1.政策法规对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管理2.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调控措施正文:风力建设用地指标是指用于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的土地指标,包括风能资源丰富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风力建设用地指标对于促进风电产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以及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2012年,我国风力建设用地指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在这一年,风力建设用地指标总量得到了有效保障,为风电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情况也得到了优化,使得资源更加合理地配置在各个地区。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风力建设用地指标在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一些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获得了更多的指标,为当地风电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012年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实施对我国风电产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保障为风电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土地资源,推动了风电项目的建设,提高了风电发电的产能。

其次,风力发电作为一种清洁能源,优化了我国的能源结构,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实施带动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当地就业,增加了税收收入。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控风力建设用地指标,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政策法规方面,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在调控措施方面,通过规划引导、用地政策、财政支持等手段,促进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总之,2012年风力建设用地指标的实施为我国风电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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