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关走私与一般走私的区别及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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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走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走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一)通关走私。

指行为人通过海关进出境,采取伪报、瞒报、低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走私。

这种方式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比例比较大。

(二)绕关走私。

即不通过海关监管区而非法绕关走私。

如在边境地区直接运输货物进境。

(三)后续走私。

又叫变相走私,指行为人先合法地进口了货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而后违法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销售牟利。

在内地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后续走私。

(四)间接走私。

又称为准走私或牵连走私,它并不直接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而是因为与走私行为联系密切而被规定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对走私犯罪起帮助实现或者诱发的作用。

包括两种情况:1、向走私人直接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直接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如何计算走私罪罚金1、无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走私罪

走私罪
• ④具体构成何罪,依具体走私对象确定的 罪名而定;
• ⑤不论涉及何种罪名,一律以刑法第151条 第1款、第4款规定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 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 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பைடு நூலகம்• 第4款: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 2017年6月 12日,昆明海关缉私局对南某 诺走私大米团伙开展收网行动。经查,南 某诺、岩某二人伙同云南省盈江县太平米 厂董某芬、李某丽以及盈江利盈米厂的舒 某胜等人,采用绕越设关地方式从缅甸走 私进境大米18万吨,案值6.5亿元。
• 4、青岛、大连、石家庄海关缉私局侦办 “1707”走私硅铁案。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 ,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 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 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 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 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 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2014年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
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 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 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 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 规定

走私 规定

走私规定走私,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运输、进出口商品、物品或资金的活动。

走私活动通常涉及非法交易、逃避关税、偷逃国家监管和违反商品质量、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走私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走私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财政损失。

走私商品没有通过正常的海关程序,不缴纳相应的关税和税款,直接给国家财政带来损失。

其次,走私造成了市场失衡,扭曲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走私商品通常价格较低,会对正常的市场竞争产生不正当的影响,给合法企业带来不公平竞争。

再者,走私活动常常伴随着偷逃国家监管,容易存在假冒伪劣产品、非法药品、危险品等问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最后,走私活动会破坏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关系,损害国家形象和信誉。

为了扼制走私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例如,我国刑法对走私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将走私罪纳入国家刑法体系,并规定了不同走私行为的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海关、公安等执法部门也加强了走私打击力度。

他们通过加大对走私活动的监管力度,打击走私犯罪团伙,依法追缴走私资金和违法所得,强化海关查验、远洋巡逻、边境执法等措施,增强对走私活动的打击能力。

除了法律的制裁手段,预防和减少走私活动也非常重要。

首先,应加强法律宣传,普及走私犯罪的危害和违法成本;其次,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密切相关的行业进行监管,通过提高关税、完善监管手段等,减少走私行为的利润空间;还要强化国际合作,加强与相关国家的信息互换和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走私犯罪。

走私是一种严重违法活动,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打击走私犯罪,持续净化市场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你所不知道的走私

你所不知道的走私

你所不知道的走私走私其实是个好东西,我们这边到处都是。

国家为什么打走私呢?我来给大家举几个例子说明一下。

1.逃税走私。

如果是正贸,比如一集装箱的货,从越南进口进入中国,如果要交20万的税给海关,海关打好发票,税钱上报中央,就成了中央的外贸财政收入,这样这批货就成了正规贸易。

如果走私,走私的老板,拿出5万块去打点海关的相关人员放行,再拿出5万进入内地打点手续,这批货成了国内生产的产品了,这样税率大概5万。

于是走私人员自己就省下了5万,海关相关人员拿走5万,内地办手续公务员拿走5万,国家财政收入5万,通过走私渠道,这20万就分掉了。

这就是用中央的收入,养起了地方的人。

2.垃圾走私。

这种很多人没听说过,垃圾也能走私?举个例子。

加拿大政府要处理一批垃圾,垃圾里含很多橡胶,重金属和金属等有回收价值的。

加拿大本国处理成本很高,于是投资1笔钱,比如50万,给某个公司,要求其运出本国处理。

该公司在中国找个代理人,给其25万,让他运到中国处理,代理人使用10万打通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注册一个虚有工厂,完成相关手续可以允许排污,排废气等。

再拿出5万打理海关放行,于是这批垃圾就成了中国企业的生产废料,合法的在中国处理了。

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将垃圾进行分类,取出有用的原料,如金属,橡胶等有价值的进行回收卖钱,废弃的如电池等含重金属就直接当垃圾在中国处理掉。

于是污染了中国的环境,养肥了外国某公司,国内代理人,政府公务员,海关人员等一系列人员。

从以上两个例子,大伙应该知道为什么中央要打击走私了。

但是由于地方政府、海关与走私人员都有利益的问题,于是中央的打击也经常是雷声大雨点小,屡禁不绝了。

跟大家说一些走私带来的好处:1.某些东西便宜了。

如水货市场里的手机,mp3之类的,从外国走私进来在中国卖,经常比行货便宜好几百块钱,质量比行货有过之而无不及,相信这点很多人都有体会过。

2.你可以低价吃到很多正宗的如进口牛排等。

农产品在中国的进口关税是很高的,所以在正贸市场上想吃到正宗的美国牛排,泰国香米,是需要花上很大价钱的。

走私案件法律咨询(3篇)

走私案件法律咨询(3篇)

第1篇正文: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我是您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针对您提出的走私案件法律咨询,现将有关法律知识及应对策略为您提供如下建议。

一、走私案件概述走私是指未经国家海关批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寄售、寄存、展示、交易、购买、出售、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送、委托、接受、代理、进出口、委托进出口等行为,涉及进出口商品、货币、物品、技术、知识产权等。

走私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罪名较多,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

二、走私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没收,并处没收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三、走私案件的法律咨询1. 走私案件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和《海关法》的规定,走私案件当事人将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2. 走私案件的法律辩护(1)无罪辩护:如果当事人确实未参与走私活动,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不属于走私行为,律师可以提出无罪辩护。

(2)罪轻辩护:如果当事人承认走私行为,但情节较轻,律师可以提出罪轻辩护,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 走私案件的法律程序(1)立案侦查:海关依法对走私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收集证据。

(2)审查起诉:海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走私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

走私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

走私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1、通关走私。

是指通过设立海关的进出口口岸,以隐蔽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应税、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依照海关法律的规定,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因此,要想在通关环节逃避海关监管,达到走私进境的目的,必须采用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隐蔽而不被海关察觉的方法进行。

伪报是指表面上接受海关监管,向海关进行申报。

但不如实申报,是一种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常见的伪报内容有:货物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原产地、贸易性质等。

藏匿是将携运的进出境货物或物品隐藏在一个允许进出境物件的某一个部位,随该物件一同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

由于藏匿的部位和特点不同,它又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挖空藏匿。

它是利用物件某个部位的一定的厚度,经过加工挖出一个适当的空位,藏人私货并弥合切口。

二是夹藏。

它是指利用物件结构的自然空隙藏入物品的方法,可能出现自然空隙的情况有物件结构形成的自然空隙,还有拆除物件结构中某些配件而形成的人为空间。

三是人身人体藏匿。

它是利用人体外部和服饰隐藏或绑扎物品的方法。

人体藏匿一般是利用人体内腔部位隐藏物品。

走私者利用这些部位,如肛门、阴道、肠胃和口腔等进行走私。

四是特制工具藏匿,它是利用专门为走私需要并经过专用设备加工而制成的特别物件隐藏走私物品的方法。

特制的含义是指具有一种行业性技能或行业性加工设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将物品藏入物体的专门制造,如,手提箱在制作过程中藏入毒品。

挖空和人为空隙的形式不属于特制。

蒙混包括变形蒙混和伪装蒙混两种方式。

前者是指利用走私物品的可塑性和延展性,改变物品的原来形象,如把黄金加工变形镀色制成日用器皿。

后者是指运用同走私物品体形、色泽相似的物品包装、形状或颜色掩护走私物品进行蒙混。

闯关是指行为人既并不向海关申报,又未藏匿应申报货物或物品,利用海关监管某些制度或漏洞,乘机携运进出境的一种方法。

闯关走私主要发生在旅客进出境过程中,走私者利用海关红绿色通道制度允许旅客选择绿色无申报通道进出境的便利,将国家应税、禁止或限制的货物物品携带进出境。

略论走私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与侦查措施

略论走私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与侦查措施

略论走私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与侦查措施作者:杨博涵来源:《青年与社会》2018年第16期【摘要】我国大陆、海岸边境线总长度约5.4万公里,为保护民族工农业的发展,我们采取保护性关税,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对外贸易日益增加,导致某些商品国内外差价悬殊,产生巨额利润。

以致走私现象日益严峻,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我们很有必要研究走私犯罪的主要形式,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侦查措施,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关键词】犯罪;主要表现形式;侦查措施一、走私犯罪的定义走私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走私罪的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不同的罪名,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的刑罚处罚。

二、走私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一)通关走私通关走私是指通过设立海关的进出口口岸,以隐蔽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应税、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主要是采用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隐蔽而不被海关察觉的方法进行。

主要表现为贸易走私,贸易走私犯罪是最典型、最基本的走私犯罪形式。

犯罪分子以对外贸易、边境贸易、国际合作的名义,钻国家税务政策的漏洞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这类走私方法会通过合法的海关口岸进行出入境,伪报货物名称、数量、等级,虚报补偿贸易或在来料加工生产中,少报原料进口,多报出口成品;乘投资、合资办企业之机以次充好,夹带私物,假报免税商品;假借“捐赠”的名义骗取免税批文非法经商。

这类犯罪的行为人通常会在境内直接变造有关单证内容向海关申报,并与境外公司相互勾结,里应外合。

有的行为人会通过第三国(地)进行“洗单”,即人为地采取中途在第三国转口换装到另一船只运往目的港,在中途港换装运输工具的过程中,制作与一程船真实提单完全不同的虚假二船提单、合同、发票、箱单等单据。

绕关走私与一般走私的区别及辩护要点

绕关走私与一般走私的区别及辩护要点

绕关走私与一般走私的区别及辩护要点作者: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走私犯罪案件均是报关走私,即采取低报、虚报等手段,将货物等相关物品进口到国内。

然而在珠三角地区,由于毗邻港澳,存在大量的绕关走私行为,通过货车、快艇等交通工具,在夜深人静时,通过近海、内河等,将货物从港澳走私到大陆。

笔者近期接到一起关于绕关走私冻肉的刑事案件咨询,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在了解其走私模式的同时,亦在根据办案相关案件的经验,充实绕关走私的辩护要点。

在此对要点进行梳理。

一、绕关走私在数额、票数等方面与报关走私存在区别报关走私,由于每一票行为均会向海关提供相关材料、申报进口,故在海关的电脑系统中,将储存有《报关单》《发票》(无论真假)《提单》等各项材料。

正是由于资料齐全,故若报关走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无论多少年前的行为,均会被列出,一一追究。

对于绕关走私而言,由于每次均是躲避相关检查而直接采取“偷渡”的模式进入境内,故若被查获,货物亦仅有此一票。

故绕关走私一般情况下只有单次的货物、单次的价值,在对走私货物进行偷逃税款核算时,其数额相对而言亦会较低(相对较低只是与报关走私多年累积的数额相比,由于绕关走私是完全未缴纳任何税款,故单笔相比的情况下绕关走私数额一般比报关走私要大)。

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有多种可选择的辩护策略:可做关于数额上的罪轻辩护,亦可根据证据收集情况进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二、绕关走私的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如前所述,报关走私案件中由于电脑系统有详细的记载,因此根据各项单证、票据情况,可充分还原走私的情况,证据收集上相对简单、快捷。

大部分报关走私案件,作笔录、提取电子证据,再根据各项书证制作《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即可完成核心证据的收集。

绕关走私所需要考虑的情况较多。

如在涉嫌走私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卸货运走后才收网抓人,则本案存在关键物证缺失的情况,此时在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相对困难。

通过邮政快递入境的走私犯罪案件辩护要点

通过邮政快递入境的走私犯罪案件辩护要点

通过邮政快递入境的走私犯罪案件辩护要点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笔者近期承接了数起通过邮政等快递从境外寄送物品进境内的走私案件,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因数额或证据问题被取保候审,亦有部分进入审判阶段。

由于现阶段海淘、代购等购物方式逐渐普及,同时商品在境外与境内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通过快递方式进行走私的案件正处于高发期。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总结了此类走私案件的几个重要辩点,在此进行分析与解读,供各位参考。

一、理清涉案走私行为的模式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进行走私,一般情况下,首先由境外人员进行货物采购并打包发货(常见的有港台的日用品、韩日的药妆、欧美的奢侈品等),其次寄送到国内的某个模糊地址(可能系某个小区或仓库),再次由地址片区负责派送的快递员联系货主、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最后货主将货物分批发送给买家。

需要注意的是,最终收货的货主,不一定系整个行为模式的主要策划者,在具体案件中不乏行为人通过遥控指挥,控制发货人、快递人员、收货人等人的情况。

二、考虑涉案人员是否全部归案以及各人在案中的地位如前所说,如需实际进行整个行为,一般情况下需要四人,故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现行考虑相关人员是否全部归案以及其在整个链条中的作用与地位。

由于货主实际收货,因此海关部门多会从货主处进行调查,随后逐渐调查出快递人员以及最终的策划者。

笔者在为货主进行辩护时,曾根据具体案情提出由于货主并不能控制整个走私行为链条,如无法决定货物种类、数量、发货时间以及行为的实际受益者另有他人等,逐步淡化当事人在其中的地位,进而达到因情节轻微获得不起诉或即便起诉但认定为从犯的效果。

三、分析货物性质以及随后的价格鉴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进口货物国内并无参考价格的情况,较为典型的则是燕窝以及并未在国内发售的相关药妆等。

为确认涉案货物的价格情况,办案部门会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就货物价值进行评估,并形成《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此鉴定意见的审查及质证,笔者总结有如下切入角度:1.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具备作出各个认证的主体资格;2.价格认证中心所指派的认证小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认定价格的资格;3.价格认定的提出机关是否随案移送《价格认定协助书》;4.《价格认定协助书》是否明确所收集的“市场调查资料”的情况和内容。

北京数额最大的汽车走私罪无罪辩护案例——刘克滥律师

北京数额最大的汽车走私罪无罪辩护案例——刘克滥律师

北京数额最大的汽车走私罪无罪辩护案例——刘克滥律师案件简介:此案是北京市建国以来首例以外国公司驻北京代表处名义获得进口机动车指标走私旧机动车犯罪案件,涉案金额2700多万元,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此案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过程时间横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涉及到刑法溯及力和牵连犯等刑法理论问题,如何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如何定罪量刑受到广泛关注。

如果按照走私罪定罪,被告人将会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本辩护人为被告人王某某做了无罪辩护,法院最终改变了检察院公诉的走私罪名,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意见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刘克滥)担任被告人王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卷宗,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某,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151条3款之规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存在上述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论述如下:一、公诉机关对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要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首先我们要判断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

走私罪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第一,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走私行为而为之。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其他应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以及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有四种形式,该四种形式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2条、83条和《刑法》第155条之中,具体包括:第一,通关走私,即采用藏匿、隐瞒、伪装等欺骗手段进行非法运输、携带,逃避检查,蒙混过关。

反走私宣传知识

反走私宣传知识

反走私宣传知识嘿,朋友们!咱今儿来聊聊反走私这档子事儿。

您知道啥是走私不?走私就好比是个偷偷摸摸的小偷,趁着夜色,想把不属于他的宝贝从别人家的后院偷走。

这可不是小打小闹,那危害可大了去啦!走私会扰乱咱们正常的经济秩序。

您想想,那些老老实实做生意的商家,按照规矩交税,成本自然就高些。

可走私的家伙们,啥税都不交,东西卖得便宜,这让正经商家咋活?这就像在一场赛跑里,有人抄了近道,对那些老老实实跑的人公平吗?肯定不公平呀!走私还可能威胁到咱们的生命安全。

那些走私进来的食品、药品,谁知道它们合不合格,有没有经过严格的检验?说不定吃了那些走私的食品,肚子就开始闹腾,吃坏了身子可咋办?这就好比是给自己吃了颗不知道啥时候会爆炸的炸弹,多吓人呐!再说那些走私的电子产品,质量没保障,说不定用着用着就“发脾气”,甚至还可能引发火灾,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那怎么才能防止走私呢?咱得多长几个心眼儿。

买东西的时候,别光看价格便宜,得瞅瞅有没有正规的手续和标识。

要是价格低得离谱,那可得小心,说不定就是走私货。

海关的工作人员们就像是咱们的卫士,日夜坚守在岗位上,和走私分子斗智斗勇。

咱们也得支持他们的工作,发现有可疑的情况,赶紧举报。

咱可不能被走私分子的小恩小惠给迷惑了。

有些人觉得,买点儿走私的东西能占便宜,可您这是助纣为虐啊!这就好比是给小偷递了把更锋利的刀,让他们更肆无忌惮地去偷。

反走私可不是一个人的事儿,是咱们大家的事儿。

只有咱们齐心协力,才能把走私这股歪风邪气给打压下去。

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让咱们都行动起来,让走私分子无处可逃,还咱们一个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律师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律师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律师一、基本概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海关的监管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走私行为根据《海关法》规定,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3)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根据《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犯的共犯论处。

(二)应缴税额本罪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索命为准。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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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准走私
准走私是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作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 卖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
准走私是指《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所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 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 大的行为,以及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限制进 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由于准走私不是典型的走私,在犯罪形态的认定上不 是以是否逃避掉海关监管为判断标准,而是根据其特殊的行为来认定。
准走私经典案例
陈永权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2002年8月26日中午,一自称香港人“阿明”大哥的人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永权, 让陈从香港偷带一批货物进境,被告人陈永权约被告人李耀洪共同作案。当晚 20时许,“粤海526”船开始从香港向开平三埠港返航。“粤海526”船经湾仔 海关时,被告人陈永权、李耀洪没有将偷带货物向海关申报;途径珠海斗门水 域时,被江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缉私艇截获。“粤海526”船被押回开平三 埠港码头后,分别在被告人李耀洪、陈永权的休息间查获无任何合法证明的进 口SONY(DCS-F707)数码相机106部、SONY(CRF-V21)VISUAL WORLD-BAND RECEIVER极品收音机两套。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批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 人民币185346.76元。被告人陈永权、李耀洪辩护人均辩称陈、李参与走私属未 遂,针对辩护人提出案件属于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永 权、李耀洪走私的货物是在已进入我国领海、内水后被海关查获的,其行为应 构成既遂,故辩护人据此请求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走私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

走私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

走私行为种类具体包括哪些当走私行为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认定为走私犯罪。

而现实中走私犯罪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就包括了法人走私、准走私、集团走私、水客走私、通关走私、绕关走私以及后续走私等七种种类,但实际走私的东西不同,那么最终被认定的罪名也不一样。

1、通关走私。

是指通过设立海关的进出口口岸,以隐蔽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应税、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依照海关法律的规定,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因此,要想在通关环节逃避海关监管,达到走私进境的目的,必须采用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隐蔽而不被海关察觉的方法进行。

伪报是指表面上接受海关监管,向海关进行申报。

但不如实申报,是一种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常见的伪报内容有:货物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原产地、贸易性质等。

藏匿是将携运的进出境货物或物品隐藏在一个允许进出境物件的某一个部位,随该物件一同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

由于藏匿的部位和特点不同,它又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挖空藏匿。

它是利用物件某个部位的一定的厚度,经过加工挖出一个适当的空位,藏人私货并弥合切口。

二是夹藏。

它是指利用物件结构的自然空隙藏入物品的方法,可能出现自然空隙的情况有物件结构形成的自然空隙,还有拆除物件结构中某些配件而形成的人为空间。

三是人身人体藏匿。

它是利用人体外部和服饰隐藏或绑扎物品的方法。

人体藏匿一般是利用人体内腔部位隐藏物品。

走私者利用这些部位,如肛门、阴道、肠胃和口腔等进行走私。

四是特制工具藏匿,它是利用专门为走私需要并经过专用设备加工而制成的特别物件隐藏走私物品的方法。

特制的含义是指具有一种行业性技能或行业性加工设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将物品藏入物体的专门制造,如,手提箱在制作过程中藏入毒品。

挖空和人为空隙的形式不属于特制。

蒙混包括变形蒙混和伪装蒙混两种方式。

前者是指利用走私物品的可塑性和延展性,改变物品的原来形象,如把黄金加工变形镀色制成日用器皿。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走私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走私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走私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走私罪。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走私罪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国家安全罪司考刑法辅导:绑架罪的定罪量刑1.走私方式:(1)共通的走私方式:绕关(不经过海关)、瞒关(隐瞒不报过关)、间接走私(第155条)。

根据第155条规定的间接走私方式,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购买走私物品的,成立相应的走私犯罪。

但又转手卖给第三者的,第三者即使知道真相,也不成立走私犯罪,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2)特殊的走私方式:变相走私,即将保税货物或者减免关税的货物未经批准并未补缴关税在境内销售牟利。

这种方式仅存在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

(3)由于任何逃避关税的行为都是走私行为,所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普通条文的犯罪,对走私对象没有特殊要求,与其它走私特定对象的犯罪不是对立关系,彼此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范围内重合。

2.共犯问题: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刑法第156条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条文,上述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走私犯罪的共犯)。

3.罪数问题:(1)在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多种对象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相应的走私犯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4.从重处罚情节:武装掩护走私的,仍然成立与走私对象对应的犯罪,但适用走私武器罪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

重点罪名:一、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论处。

如果是报废的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什么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什么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he resolves to be a great man.(页眉可删)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什么导读: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构成犯罪故意的两个关键因素: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下面我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谈谈如何针对走私罪的主观故意展开辩护。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什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重点是构成犯罪故意的两个关键因素: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下面我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谈谈如何针对走私罪的主观故意展开辩护。

二、走私故意的认识内容辩由《意见》第五条可知,走私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自己走私行为的认识,即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我国海关法规;二是,对走私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三是,对走私对象及手段的认识。

下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举例分析:1、对走私行为的认识在低报价格走私的案件当中,如果行为人已经在讯问笔录中回答“知道进出口环节需要征税、知道征缴税款的比例、知道需按货物的实际价格征税”等类似问题,就已经可以证实行为人对走私行为的认识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在案发之前从未接触过进出口业务,也没有针对进出口、报关等业务进行过培训,直到案发后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是走私行为,那么一般可以以“不知法律”为由进行辩护,这与“不知法律不免责”的法律格言并不矛盾,因为,我们并不是需要完全免责,我们只是需要以此影响法官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判断,在量刑上予以考量。

但是,如果是走私犯罪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行为人以对走私行为的违法性无认识为借口来阻却犯罪故意的做法是不现实的,反倒会令法官对被告人产生厌恶感。

走私犯罪如何降低走私(偷逃)税额之从单单、单证是否相符入手

走私犯罪如何降低走私(偷逃)税额之从单单、单证是否相符入手

走私犯罪如何降低走私(偷逃)税额之从单单、单证是否相符入手作者: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数额作为走私犯罪,尤其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核心依据之一,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常会作为控辩双方关注的焦点。

对于没有其他如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的案件,走私犯罪数额大小将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

根据笔者多年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经验,在不同的案件中进行数额降低应因地制宜,根据案情进行选择。

现介绍根据单单、单证(下统称为“单证”)存在缺失、不相符而降低走私(偷逃税额)的情况,进行介绍、说明,供各位参考。

一、走私犯罪案件中的核心单证与绕关走私、闯关走私等情况不同,报关走私由于相关材料均需要进入海关的电脑系统,故报关走私案件中,必然存在不同类型的单据。

而侦查机关在进行单据收集的时候,将核心收集如真实发票、虚假发票、装箱单、报关单、提单、运输单等相关单据。

不同的单据在整个走私案件中的作用与地位亦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报关单:证明报关实际发生,其中载有证明案件事实各项数据;2.发票:一般情况均会存在真假两套发票,而其中的差额便是本案计算偷逃税额的计算基础;3.其他单据:证明货物的运输情况,一般作为辅助。

二、走私犯罪单证相符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是针对走私犯罪偷逃税额计核的核心依据,其中关于单证问题有如下规定:第七条:“送核单位送交《送核表》,应当根据计核部门的要求和案件的性质随附下列单据或材料:(一)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报关单、合同、商业发票、提(运)单、保险单、加工贸易备案登记手册、国内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商业单证。

”相关法律规定了走私犯罪中单证相符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首先,单证相符是《暂行办法》的明文规定。

其次,计核所依据的相关单据,每一份单据都有其独立性和特殊的意义,它们共同组成了走私行为的完整链条,如缺乏报关单,则无法证明该两票货物的报关申报日期,也无法确定其真实的申报汇率;缺乏订货合同,则无法证明买卖双方的购货买卖关系存在;缺乏运输单,则无法证明货物的真实重量和接收方。

单位走私犯罪特点及控制对策

单位走私犯罪特点及控制对策

单位走私犯罪特点及控制对策作者:陈俊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6期摘要近年来,进出口企业涉嫌走私犯罪的案件频繁发生,涉案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行业性、区域性走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从单位走私的主要特点出发,剖析了单位走私的主要表现形式,给单位在进出口环节规避刑事风险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从笔者近年办案的经历看,单位在进出口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呈现高发、频发的态势,单位以及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单位走私犯罪刑事法律风险控制对策作者简介:陈俊杰,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四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2.255一、单位走私犯罪的认定及主要特点(一)单位走私的认定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的案件属于单位走私。

以单位的名义应当理解为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例外的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去专门设立了单位,利用单位的名义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盗用其他单位的名义去实施犯罪,那么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应当依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

(二)主要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10个具体走私罪名(不含2个毒品相关罪名)均规定了单位犯罪,其中与单位关系最为紧密的是《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153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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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关走私与一般走私的区别及辩护要点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走私犯罪案件均是报关走私,即采取低报、虚报等手段,将货物等相关物品进口到国内。

然而在珠三角地区,由于毗邻港澳,存在大量的绕关走私行为,通过货车、快艇等交通工具,在夜深人静时,通过近海、内河等,将货物从港澳走私到大陆。

笔者近期接到一起关于绕关走私冻肉的刑事案件咨询,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在了解其走私模式的同时,亦在根据办案相关案件的经验,充实绕关走私的辩护要点。

在此对要点进行梳理。

一、绕关走私在数额、票数等方面与报关走私存在区别
报关走私,由于每一票行为均会向海关提供相关材料、申报进口,故在海关的电脑系统中,将储存有《报关单》《发票》(无论真假)《提单》等各项材料。

正是由于资料齐全,故若报关走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无论多少年前的行为,均会被列出,一一追究。

对于绕关走私而言,由于每次均是躲避相关检查而直接采取“偷渡”的模式进入境内,故若被查获,货物亦仅有此一票。

故绕关走私
一般情况下只有单次的货物、单次的价值,在对走私货物进行偷逃税款核算时,其数额相对而言亦会较低(相对较低只是与报关走私多年累积的数额相比,由于绕关走私是完全未缴纳任何税款,故单笔相比的情况下绕关走私数额一般比报关走私要大)。

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有多种可选择的辩护策略:可做关于数额上的罪轻辩护,亦可根据证据收集情况进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二、绕关走私的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如前所述,报关走私案件中由于电脑系统有详细的记载,因此根据各项单证、票据情况,可充分还原走私的情况,证据收集上相对简单、快捷。

大部分报关走私案件,作笔录、提取电子证据,再根据各项书证制作《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即可完成核心证据的收集。

绕关走私所需要考虑的情况较多。

如在涉嫌走私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卸货运走后才收网抓人,则本案存在关键物证缺失的情况,此时在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相对困难。

如在卸货前抓人,虽然是人赃并获,但在证据收集上仍需大量的工作。

由于缺乏报关的单据,故对于涉案货物需先进行价格认定,此时则需要相关部门出具《价格认定书》;在出具《价格认定书》后,根据该鉴定意见,再进行《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的制作,才可确定涉案的偷逃税额。

由于前后需制作至少两份鉴定意见,故辩护律师可根据鉴定意见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质证。

于前者,则主要考虑涉案货物参考价格是否合理,货物级别、层次是否适用于鉴定标准;对于后者,则重点考虑鉴定意见的制作过程、人员、单位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三、绕关走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情况
报关走私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排除存在被蒙骗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乏由于在涉及走私犯罪的单位中任职而被卷入案件的情况。

对此上述人员,由于其在单位中职务较低,并不参与涉案的走私犯罪行为核心部分,因此本人多为不认罪,辩护律师亦多作无罪辩护。

绕关走私对于组织、领导者而言,其必然知道所运载货物系走私物品,因此在面对讯问时,一般均会承认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需予以明确的是,即便构成犯罪,在数额上也存在辩护的空间。

毕竟走私货物不同,其价值必然存在差异,即便行为人知道所走私的物品系某一类别,但该类物品亦存在级别、品质的差别,会导致偷逃税款不同的情况。

而绕关走私的一般参与者,可能其仅系作为“搬运工”的身份上船,甚至部分认为自己仅属于“黑工”,此时是否应予认罪,作何种辩护策略,则需辩护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后再作分析。

四、绕关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几个注意事项
对于绕关走私,由于并不存在电脑信息记录,因此在实践会发生
各类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处理上,需注意意外的发生,在此说明几点:
1.明确运送的物品,切勿被加入其它不属于该行为的物品;
在绕关走私中,由于卖家、货运、买家三方身份不明确,故不排除具体行为中买卖双方或货运方在正常货物中夹带违禁品(如毒品)的情况,此时若未能排除不属于自身的物品,则可能被冠以其他罪名。

2.明确自身角色
此角色除了刑事法律上主从犯的区别外,还有实际是否知情,是否存在被蒙骗的情况。

即便涉及刑事拘留,如实际上不构成犯罪,则亦有可能在37天内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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