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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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所工作人员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行政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立场坚定,令行禁止,恪尽职守,廉洁从政,端正行风,保守机密,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仪表整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条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中国梦"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和威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
(二)散布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传播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
(四)传播有损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言论;
(五)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其他政治言行。
第四条令行禁止。工作人员需做到令行禁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办公室党组会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对上级的指示拒不执行或采取消极态度;
(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
第五条恪尽职守。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勤政为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来机关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淡、生硬、蛮横;
(二)对部门、基层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
(三)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
(四)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五)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懒散,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工作消极,完不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七)对部门和基层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处理不及时;
(八)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事项不主动;
(九)对需要向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
第六条廉洁从政。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行贿或介绍贿赂;
(二)索贿或受贿;
(三)贪污或私分公款公物;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让下属单位出资或变相出资供子女上学;
(六)到基层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餐饮、娱乐、购物等费用;
(七)由下属单位用公款为自己装修住房;
(八)利用职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九)执行公务时,接受超标准接待;
(十)借开会之机,用公款旅游;
(十一)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按摩等高消费的娱乐及健身活动;
(十二)无偿占用基层单位或其他单位公物;
(十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十四)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
(十五)公款私存;
(十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十七)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十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端正作风。工作人员必须忠诚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断专行;
(二)对下级及关系亲密者护短、迁就、包庇;
(三)怂恿、暗示下级说假话;
(四)编造假工作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五)采取伪造证件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六)在接受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提供伪证;
(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八)阳奉阴违,搞两面派行为;
(九)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
(十)弄虚作假,破坏团结等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保守秘密。工作人员必须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同意阅读领导的秘密文电、资料;
(二)泄露不宜公开的领导谈话、讲话、批示、指示;
(三)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秘密;
(四)向他人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通风报信;
(五)未经批准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品带离办公场所;
(六)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作品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
(八)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
(九)其他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遵守社会公德。工作人员必须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时时处处注意维护自己在公众中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讲公共卫生;
(二)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三)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四)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观看、收藏和传播黄色书刊及影像;
(六)在社会生活中侵犯他人利益;
第十条仪表整洁。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着装仪表必须得体、整洁,讲究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男性留长发、穿背心、拖鞋;
(二)女性浓妆艳抹;
(三)语言粗俗,讲脏话;
(四)举止不端,粗野傲慢;
(五)酗酒滋事,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认真学习。工作人员必须刻苦学习理论知识、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办公技术,认真执行各项学习规定和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业务必需的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故不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二)不接受培训、考试或考核;
(三)不接受党组及领导的正确批评或诫勉。
2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