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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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生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放污染物已成为环境保护的一大难题。

为了规范江苏省内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申报和登记管理,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二、背景江苏省是我国人口密度较高、工业基础较强的省份之一。

随着工业快速发展,排放污染物对江苏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江苏省政府决定制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以实现对企业排放行为的全面监管。

三、申报登记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工业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申报登记流程(一)排放污染物申报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前,必须向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浓度和排放方式等相关信息。

申报内容需真实、准确,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二)排放污染物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后,将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排放污染物的登记工作。

登记后,企业将获得相应的排放许可证。

五、核查与监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将定期对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核查,确保企业按照申报内容进行排放,避免超标排放和偷排偷放等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申报登记信息公开为了保证对企业排放行为的监督和公开透明,管理部门将对企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和登记信息进行公开。

同时,企业也应主动公开自己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同时,认真履行企业环境责任,加强排放污染物减排技术改造。

八、奖励政策对排放污染物达标减排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绿色发展。

九、总结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企业对排放行为的管理和自主监测,提高了企业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1995-7-26)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1995-7-26)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7月26日)第一条为对污染物的排放或其他公害的产生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公共社会活动时,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噪声、震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经排污单位申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密级较高的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抽检并核实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

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的预审。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如实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经其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排污申请登记,应在该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公害)的种类、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排放的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之前十五天,报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到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征得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之后三天内向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请表》。

限期治理项目或环保专项基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请表》。

终止营业或被兼并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终止营业或兼并后一周内到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申报登记,并交回或更换《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对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进行管理,制定以下规定:
1. 排放单位的申报登记:凡从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2. 申报登记资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许可证、环保设施使用情况报告、排放监测数据等。

3. 申报登记资料的提交: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报登记资料。

提交的方式可以是纸质材料或电子材料。

4. 申报登记的审核:环境保护部门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单位予以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5. 申报登记信息的公开: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已登记的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排放情况进行公开,供社会公众监督。

6. 申报登记信息的更新:排放单位在设立、变更、扩建、停产、关闭或者其他情况下,应当及时更新申报登记信息,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变更申报资料。

7. 违规行为的处理:对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提供虚假材料或未及时更新申报登记信息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整改。

8.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已登记的排放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是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补充。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024年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管理,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的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排放生产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应当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和报告周期进行,其中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标准等。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排污申报登记的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数据和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了解。

第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申报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并对申报不实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排污申报信息,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直至责令关闭。

第三章技术支持和宣传教育第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科学技术的应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帮助其减少排放污染物和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强对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宣传,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环保责任感。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环保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技术咨询热线和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公众的咨询和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排污申报信息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环境法第三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环境法第三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指导、检查排污单位防治环境污 染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申报登记,不仅能反映出排污 单位对待环境保护的态度和治理污染的效果,而且还能检查 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成效,并且为推行环境保护考核制度, 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造良好条件。 ? 2、有利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全面开展 ? 除了排污收费外,“三同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限 期治理制度以及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等的实施,其前提条件就 是通过排污申报登记来进行的。
第三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制度
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概念
?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 污染物、噪声或产生固体废物者,按照法定 程序就排放污染物的具体状况,向所在地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和注册 的过程。
二、排污申报登记意义
? 1、是环保部门获取环境信息的重要方式 ? 实行排污申报登记,是环境保护部门了解掌握环境质量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 以罚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排污申报登记的要求
? 1、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 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于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当在项目的污 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 理。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 保护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 册证》。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也必须办理 注销登记 ,并同时交回该《排污申报登记注 册证》。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申报登记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因生产、运营、使用等活动产生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三、申报登记的程序1.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在开展生产、运营、使用等活动之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2.申报登记时,污染物排放单位需提供详细的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设备和控制措施等。

申报资料的提交方式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

3.环保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将进行审核评估。

如发现申报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保部门将要求污染物排放单位补充或修改申报资料。

四、申报登记的期限1.对于已经存在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2.对于新建的污染物排放单位,须在投产前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五、申报登记的效力1.通过申报登记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具有合法的排放资格。

2.污染物排放单位应按照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对于未经申报登记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环保部门将依法追责并进行处罚。

六、申报登记的监督和检查1.环保部门将定期对申报登记的污染物排放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认其排放行为是否符合申报登记的内容。

2.污染物排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接受排放监测。

七、申报登记的奖惩措施1.对于按照规定完成申报登记手续并且排放行为合规的单位,环保部门将依法给予奖励,并予以表扬。

2.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者排放行为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环保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排放许可证。

八、附则1.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及时更新申报登记资料,如有变更需重新申报登记。

2.环保部门将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申报登记意识和管理水平。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旨在规范和管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保护环境和生态,希望各污染物排放单位能够严格遵守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十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排放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第七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第八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第九条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针对企业和工业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 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适用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各种污染物的企业和工业单位。

2. 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或工业单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与排放量、排放方式与设备信息等。

3. 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通常要求企业或工业单位每年定期进行排污申报,具体的时间由地方环保部门根据情况确定。

4. 排污申报登记的方式:可以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或者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登记,具体方式由地方环保部门规定。

5. 排污申报登记的责任:企业或工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负责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6. 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地方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或工业单位的排污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 排污申报登记的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或工业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以上是一般的排污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需根据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同时,企业
或工业单位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落实环保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健康,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养殖场、生活垃圾处理厂等。

三、申报登记义务
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均需履行申报登记的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申报排放情况。

四、申报内容
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详细信息,同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等。

五、申报方式
申报可以通过在线系统进行,也可书面提交相关材料,同时需缴纳相应的申报费用。

六、申报时限
申报的时间限定在每年的固定期限内,超过期限将视为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申报审核
申报材料将由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

八、处罚措施
对未按规定申报、虚假申报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九、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申报的单位将采取强制措施,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将予以严格处罚。

十、违法行为记录
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将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影响其信用评级,并可能对其进行限制性措施。

十一、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问题的解释权归环保部门所有。

以上,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管理,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公众健康。

希望所有相关单位能够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共同创建一个环境友好、健康的社会。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各种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和其它防治污染的有关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发⽣重⼤变化时及时申报的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使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本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和变化情况,以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作,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的决策、管理和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实施。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三⼗五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污染防治法》第⼗⼀、第三⼗九条,其实施细则第⼋条,《⽔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第五⼗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条,《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规定》第九条等,都对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时间进⾏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情况没有变化的,可以定期申报登记;排污情况如有重⼤变化,应当按规定提前进⾏申报或事后及时申报。

排污单位在进⾏排污申报登记时,所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瞒报或谎报,更不得拒报。

申报登记污染物的种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的。

‘主要包括⼤⽓污染物、⽔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源等。

⼤⽓污染物主要是颗粒物、⼆氧化硫和⼯艺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体等;⽔污染物以污⽔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以及对当地环境影响较⼤的污染物为重点;固体废物主要是有毒有害废物;噪声源重点是排放噪声强度⼤的设施。

进⾏排污申报登记,要由排污单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排污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登记的内容进⾏认真审核后,由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登记⼿续。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①满足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需要
②为环境统计提供污染源数据
③为排污总量控制(许可证管理)
提供动态污染源数据 ④为环境统计提供地区污染物排
放情况数据分析比
第七页,编辑于星期一:十八点 二十八分。
二、报表来源
◆ 《排污费申报表》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
表》 ◆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环境统计基层报表》
第九页,编辑于星期一:十八点 二十八分。
三、填报对象
①一般排污者 :除建设施工单位、污水处理单位、固体废物专 业处置单位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
记统计表)。 ★一般排污单位中非环境重点管理的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
畜禽养殖场、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水污染 物排放无法监测的排污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简化处理。 ② 建设施工单位 :建设施工单位对建设施工场所的以噪声为主 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申报。 ③污水处理单位 :所有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及
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 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⑤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
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
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 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
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 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 注明“同上年”。
基本信息及上年
污染物排放情况
上年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年产(用)量(表
1-3)
上年主要产品年排污量(表 1-4 )
上年能源消耗情况(表 1-5 )
上年用水情况(表 1-6)
上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汇总情况(表
1-7 )
上年废气及污染物排放汇总情况(表 1-8)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放污染物的监管,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规范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排放污染物时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是环保局,受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第四条排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改造、扩建或者投产后一个月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环保局申报相关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第五条申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排放物种类、日均、月均和年均排放量,排放口位置和数量等。

第六条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真实、准确地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申报审核第七条环保局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环保局在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排放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九条环保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和决定,对符合要求的申报登记,予以批准,并颁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十条对未通过申报审核的单位和个人,环保局应当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放许可证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定期进行自查和监测,并向环保局报告排放情况。

第十二条环保局应当定期对排放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检查其是否符合排放许可证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改正。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排放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环保局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排污申报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管理规定

排污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环境污染现状和排污变化情况,及时按法定程序准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排污资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污染物排放现状的统计申报;适用于公司内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发生变化时的排污申报管理。

第三条引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六)《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处(一)安全环保处为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订。

(二)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做好公司内排污数据的统计、归档工作。

(四)建立xx公司排污登记表及台账。

(五)负责按法定程序准确向上级主管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资料。

第五条各部门(一)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按月填报正常工况下的《排污登记表》。

(二)各部门必须配置、完善环保计量设施,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环保计量设施的维护工作,以保证排污登记表数据的可靠性。

(三)各部门在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生变更时,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减排措施不完善应及时补充。

第三章管理内容和要求第六条正常排污(一)公司内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按月填报正常工况下的《排污登记表》(见附件1、附件2)。

登记表必须按内容要求规范填写,并经部门领导审核,于每月25日前报至安全环保处。

(二)各部门必须配置、完善环保计量设施,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环保计量设施的维护工作,以保证排污登记表数据的可靠性。

(三)对于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各部门在当月的《排污登记表》备注中,应写明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原因和限期治理措施。

(四)新、改、扩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应在装置投入运行一个月后进行申报登记工作。

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发[1997]020号

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发[1997]020号

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保局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1997年1月13日环发[1997]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是一项法定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强化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的基础。

自1987年以来,我局先后进行了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申报登记的试点工作,1992年以国家环保局10号令下发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和相应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要求在全国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在此基础上又明确提出了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应在1995年底前大型及特大型城市完成占工业耗水量75%以上企业、中小城市完成占工业耗水量85%以上企业的申报登记及其汇总;大气排污申报登记应在1995年底以前完成地、市级以上城市的申报登记工作,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动态档案和管理制度(环控[1995]294号);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应在1996年前全面完成(环控[1995]615号);环境噪声申报登记在1996年10月底前完成(环控[1995]294号)。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已按要求开始进行水、气、噪声、固体废物的统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其中北京、天津、江苏等省市已经基本完成,但仍有一些省、市进展缓慢。

最近,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为保证计划和目标中“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的完成,必须抓好排污申报登记这项基础工作,现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提出以下要求:1.为使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各地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按照“谁排放,谁申报”的原则,由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申报登记。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

第五条基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承担本规定的具体执行工作,并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第六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指标和要求,对其产生的排放污染物进行申报登记。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辑排放清单,明确列出排放源、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信息,并将其报送给所在地的基层环境保护部门。

第八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登记前,应当进行合理减排措施,尽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并保证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定期进行申报登记,不得拖延或者违规注册。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登记情况进行评估和排名,并将排名靠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隐瞒或虚假申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治等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整治、关闭施工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对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是指针对企业或个人生产、
运输或处理污染物的行为,制定的申报登记管理制度。


目的是监管和控制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质量,保护环境和
人民健康。

根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或个人需要进行
以下步骤:
1. 申报登记: 企业或个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报登记表格,详细说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和处理措施等。

2. 监测和检测: 相关部门会对企业或个人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监测和检测可
以定期进行或不定期进行。

3. 污染物减排措施: 企业或个人需要采取相应的污染物减排措施,如使用先进的污染治理设备、改善生产工艺等,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4. 罚款和处罚: 如果企业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和处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措施,通过规范和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可以有效减少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2篇)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2篇)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对污染物的排放申报登记工作,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相关的报告和登记工作。

第四条企业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和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排污许可证的合法有效。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申请第六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企业和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等;(二)燃料消耗情况、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三)排放污染物的处理方法和技术措施,以及排污设施的情况;(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七条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应由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附上必要的签署文件。

第八条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应通过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提交,并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后,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的审核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企业和单位,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应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管理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管理,确保排污许可证的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应在企业或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悬挂或公示。

第十三条企业和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和单位应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包括排放浓度、总量等相关数据。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为促进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治理,国家制定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以加强排放污染物管理。

第一、适用范围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国内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活动中产生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申报登记的内容
申报登记内容包括排放申报、台账管理、污染物浓度监测和数据报送等。

其中,排放申报内容主要包括排放源基本情况、排放口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污染物污染物浓度等。

第三、申报登记的时间和频次
企业应当于每年底前申报前一年的排放信息,并按季度提交排放数据。

对于进行重大扩建、改建、停产、跨区域搬迁等情况的排放源,应当及时更新申报信息。

第四、申报登记实施机构
各地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机制,指定设立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同时,建立统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网监管。

第五、申报登记的监督和处罚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排放污染物的申报登记、信息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要求申报登记、虚报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可以采取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改等措施,对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以上就是《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企业应当积极履行自身的环保责任,加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依法合规经营,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14【实施日期】1992.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1992年8月1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

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

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
为加强矿区内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令第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按照州、县环保局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三、《排污申报登记表》需如实填写,经州、县环保局审核后,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四、公司排污申报登记后,各监测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做重大改变的,应及时上报公司环保安全处,再由公司上报县、州环保局,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五、当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及时上报公司环安处,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再由公司在向县、州环保局申请登记。

六、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上报公司环安处,再由公司向县、州环保局申报,并说明理由。

七、公司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应按要求建立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
并设立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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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藏、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八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第九条法律、法规对排污申报登记的时间和内容已有规定的,按已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排污申报登记内容。

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进行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及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档案,省辖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的格式和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的建设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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