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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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一:法律
一、宪法学高频考点
1. 关于宪法的根本地位
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程序较一般法律的制定程序严格,一般需专门的制宪机关。
修改程序较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严格,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2. 关于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必须掌握)。
产生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案共计31条。限于篇幅,不能把各修正案的内容详细罗列,请各位考生朋友们查阅,尤其要关注2004年修正案。
3. 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1)18周岁以上;(2)中国公民;(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言论自由
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在政治
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延伸出其它的政治自由。出版自由包括著作自由、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须遵循
宪法和法律,出版物管理的原则:预防制和追偿制相结合。
结社自由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自由。社团成立采取核准登记制,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主管机关:公安局。许可制(5日前申请,2日前决定)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不得集会游行示威。
注意: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4. 关于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只此两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
5. 关于我国的政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
(3)人民政协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4)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
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但不包括在立法上的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应当同时具备3个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照法律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和取得赔
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生命权。
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主体的权利(1)妇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权利;
(3)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利益:保护华侨的“正当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利益”。
7、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享有选举权的基本
条件
中国公民
年满十八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不能行使选举权的
三种情况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
精神病人。
平等原则人人平等:城乡同比例
地区平等:(直接选举)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有代表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要有一名代表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县、乡两级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
人员的选举。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
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州及以
上三级
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
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
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8、民族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注: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政府的正职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2)变通执行权(3)财政经济自主权(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5)组织公安部队权(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