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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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和国籍一、概念界定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注意:1 并非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拥有国籍,现代国籍的概念已经在外延上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2 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国籍的取得(一)出生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当事人的出生事实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原始国籍、固有国籍。

它一般有三个原则:第一是属人主义,即血统主义,是依当事人出生血统而决定国籍,无论其出生何时何地,都根据其父母的国籍而决定其国籍。

第二是属地主义,是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而不管其父母为哪国国籍。

第三是折衷主义,即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此原则。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取得中国的出生国籍:(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4条)(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二)继有国籍继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的取得程序和条件由有关国家法定。

(二)继有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

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包括哪些?

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包括哪些?

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包括哪些?在我们国家,作为公民,他是拥有一些权利的同时,他也要履行一些义务,这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的要求,当然我们国家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在宪法当中,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包括哪些?在我们国家,作为公民,他是拥有一些权利的同时,他也要履行一些义务,这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的要求,当然我们国家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在宪法当中,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包括哪些?一、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包括哪些?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概括为:(1)政治权力和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包括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

二、在我国宪法原则是什么?1、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

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包括: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下庄严神圣的赞成票。
主人公有自己的名字叫田甜,体现她 享有 姓名 权;
被抚养 权; 受教育 按时入学,到校学习,体现她享有 权;
父母的抚育,体现她享有 画作出版,体现她享有
著作 权; 荣誉 权;
权;
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称号,体现她享有
获得劳动收入,体现她享有
获得劳动收入
给人大代表候选人投票,体现她享有
• 以下是某班级同学在QQ群上的讨论: • 小石头 : “渔翁”在QQ群上发布该消息 是他的权利啊! • 小东西 : 啊,怎么会被拘留、罚款呢? • 小博士 : 谣言止于智者!
• (1)小石头的话不对。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 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行使;要遵守法律和网络规则等。 • (2)他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违 反法律;但社会危害较轻,属于一般违法等。 • (3)公众要理性对待;媒体要及时辟谣;政府要 信息透明等。
其他权利
• 1、政治自由权利:言论、出版、集会、游 行示威自由 • 2、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 3、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 • 4、社会经济权利:公民财产所有权、财产 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 • 5、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利
论坛是与非
材料: 2011 年 3 月 15 日,杭州一网友“渔翁”在 QQ 群上发布消息,称日本核泄漏会污染海水进 而影响食盐生产和供应。这条消息迅速传播,引 发为两天后全国范围内的抢盐风波。3月21日, 杭州市公安局对 “渔翁”作出行政拘留 10天, 罚款500元的处
选举
权;
自学提纲:
1、宪法的内容以及地位?
2、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3、怎样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 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为什么) 4、如何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我们什么权利请举例说明

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我们什么权利请举例说明

中国宪法还规定,公民 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这些自由权利是公 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宪 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我们什么权利,请举例说明
起源
言论自由
公民有权利在不受任何 限制的情况下表达自己 的观点和意见,包括在 媒体上发表文章、演讲、
辩论等
出版自由
公民有权利自由出版书 籍、杂志、报纸等出版 物,不受任何审查和限

集会自由
公民有权利在公共场所 集会,讨论政治问题、
表达自己的意见等
结社自由
公民有权利自由组织社 团、协会、团体等组织, 进行社会活动和政治活

游行自由
公民有权利在公共道路 上举行游行,表达自己
的政治主张和诉求
示威自由
公民有权利在公共场 所举行示威活动,表 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
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我们什么权利,请举例说明
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我们什么权利,请举例说明
01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宪 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也是中国 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02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和履行,可以促进民主 和法治的发展,促进社
会的进步和发展
作为中国公民,宪 法赋予我们什么权
利,请举例说明
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我们什么权利,请举例说明
目录
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我们什么权利,请举例说明
中国1982年宪法确认中 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 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
律平等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宗教信仰自由、批评、 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 得赔偿等人身和个人的
03. 受教育权
公民有权利接受教育,国家应当提供 必要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条件,促进教 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第三章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自身的法律特性: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
【公民权和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资产阶级最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的。资产阶级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
人权,起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来的一个口号。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的地位的。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其他国家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大都把“人权”称作为“公民权利”并加以确认。
(一)平等权
平等权作为一项古老而朴素的权利,是我国历代先贤追求的基本目标。在近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斗争中提出来的,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此后,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也都确认了这一原则。总体上看,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公民在立法上平等;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第三,公民在守法上平等。
第三章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授课内容】
1)公民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公民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2)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学重点】
1)公民的概念、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中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

中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

中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对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探讨一直备受关注。

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公民权利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中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情况。

一、宪法保障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中包括言论、出版、结社、信仰、居住、移动、劳动等方面的权利。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二、政府的努力与改进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和公民权利保护。

多年来,中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人权保护和公民权利的实施。

政府积极倡导公民的参与,推动公民的政治参与,鼓励人民在社会事务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权的影响随着中国的快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人民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此外,中国不断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农村地区的基础建设和民生条件,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的人权和公民权利。

四、挑战与争议中国在人权和公民权利领域仍面临一些挑战与争议。

有人认为,中国在某些方面仍存在言论自由、网络监控、劳工权益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政府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在改革和进步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与各国开展交流合作。

中国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并在人权领域参与国际对话与交流。

中国还通过互联网和媒体渠道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发展情况。

六、结语综上所述,中国在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人权保护水平,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更好的保障。

同时,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加强国际人权事务的参与与推动,促进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享有一系列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宪法赋予我们的,保障了我们的自由、平等和尊严,让我们能够在国家的庇护下,过上有品质、有价值的生活。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达官贵人还是普通百姓,都应受到公正的对待。

比如,在就业机会上,不能因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对求职者进行歧视;在司法审判中,无论身份高低,都要依据法律和事实来裁决。

平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梦想。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政治权利,通过选举,我们能够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

而言论、出版等自由则让我们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宗教信仰自由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或者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施,尊重了公民的个人选择,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意味着任何人不得非法拘禁、搜查或者逮捕他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要求我们尊重他人的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住宅是公民的私人空间,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搜查或者侵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则保障了公民的私人交流不被随意干涉。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董成杰摘要: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着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因此,在宪法里,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章一直都是处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

我们国家宪法里很多条文都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社会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进步,广大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地增强,再加上基本权利规定得太过于抽象模糊,体系不够完整。

所以,宪法里面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有待我们日后去加以健全。

关键词:权利保护;基本权利;根本大法1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理应拥有的最基础的权利。

我们都很清楚,公民的法律权利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有基本权利、又有其他权利。

但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面对公民的种种权利,宪法它不会也没有必要予以详细的罗列。

所以宪法只能明确部分基本权利。

虽然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都属于公民的权利,但基本权利其本身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代表了公民在日常生活里基本法律权利;其次,基本权利在公民的生活中处于最基础且又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三,基本权利存在衍生性,它可以延续公民的其他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很稳固而且能够排斥其他,它和人的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同时也和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密不可分。

2 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的基础和核心,公民的基本权利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更凸显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之处。

我们国家宪法在第二章详细确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权,即我们国家的每一位公民在法律的世界里都是平等的。

包括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2)政治权利。

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主体是拥有中国国籍,已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但需要注意使用此项权利的很多限制。

(4)人身自由,这里指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

《中国宪法》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中国宪法》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利、社会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普通主体享有的 权利与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宪法性权利、刑事 权利、民事权利、行政法上的权利等。
三、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与概念
1、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英国的宪法性文件;美国 宪法;法国宪法;魏玛宪法;二战以后的宪法。
2、人权与基本权利关系 3、基本权利的特征:基本权利确立公民的宪法地位, 是一种个体抵抗国家权力的权利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基本权利是 权利体系和宪政体制的核心价值;基本权利是实定 法意义上的权利形态;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 性;基本权利的综合性。
第二节 基本权利主体与分类
一、基本权利主体
1、公民 公民的含义、公民资格的取得、公民与国民
的关系、公民与人民的关系 2、外国人
外国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可能性与局限性 3、法人
法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可能性与局限性。
二、基本权利分类
1、传统的基本权利分类 以公民与国家的隶属关系为基础的,反映了国家中 心主义思想。 2、新的基本权利分类 以公民实际享有的权利内容与形式为基础,适应自 由权生活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分类方法: (1)以基本权利主体为基础;(2)以基本权利性质 为基础;(3)以基本权利内容为基础;(4)以法律 效力为基础;(5)以领域与文化传统为基础。
第三节 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与 未列举的基本权利
一、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设定方式
1、列举式及其利弊 2、概括式及其利弊 3、折中式及其利弊 4、特殊方式
二、宪法文本上未列举的基本权利保护方式
1、宪法文本上未列举的基本权利保护的理论根据 2、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争议 3、我国宪法的人权条款与宪法文本上未列举的基本 权利保护
三、人权条款与国家保护人权义务

宪法第三章的内容介绍

宪法第三章的内容介绍

宪法第三章的内容介绍宪法第三章是中国宪法的基本章节之一,主要涵盖了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这一章节中,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和监督。

以下是对宪法第三章内容的相关参考内容的介绍。

首先,宪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中,公民享有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公民还享有人格尊严权,即受到尊重和保护个人尊严的权利。

此外,公民还具有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

另外,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权选择和信仰宗教信仰,同时也有权不信仰宗教。

其次,宪法第三章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

其中,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有权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通过投票来选举和被选举。

公民还有言论和表达权利,有权对国家政策和事务进行评论和表达意见。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参政权利,包括提出建议、批评和投诉的权利。

公民还有加入政党和社会团体的权利,有权参与社会和政治组织。

宪法第三章还关注公民的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

其中,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即有权选择、改换、终止劳动关系,并获得劳动报酬。

公民还有教育权利,有权接受教育并接受相应培训。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包括享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福利权利。

此外,公民还享有文化权利和知识产权权利等。

宪法第三章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公民还应当履行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教育和军事义务,公民应当接受必要的教育和履行国防义务。

总之,宪法第三章内容主要涵盖了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通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权益,维护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社会公正。

这一章节的确立,为中国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推动了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平等发展。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规定秦前红宪法作为人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常要体现三种相互竞争的价值追求:首先,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保护公民自由权,财产权及其相关制度;其次,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第三,宪法旨在并且应当用于促进公共参与。

宪法要通过上述追求反对以下两种不同的进路:一种是传统的通过公共权力实现公共利益的进路,另一种是强调个人权利绝对重要性的进路。

因此,现代国家都在宪法内明文肯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和价值的同时,也或多或少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

但如何在一个正确理念和价值观的引领下,使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实现,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完善的运作,无疑对宪政的形成和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为参照,探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

一、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立法表现方式我国现行宪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表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概括式的立法方式以概括限制的方式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问题,外国宪法多有此例。

比如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一切国民都作为个人受到尊重。

对于国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予以最大尊重。

我国宪法也采用了这样的立法体例,并在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里有几点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首先,新中国成立后曾颁布了四部宪法和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但只有现行宪法(即82年宪法)做了如此规定,这表明当时的修宪者为了宪法的科学性,力图借鉴外国立宪的合理模式;其次,修宪者结合中国的国情,表达了一种集体主义优位的诉求,因此“公共福祉”的语词在我国宪法的文本中置换成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再次,概括保留的立法方式,意在表征宪法对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视同仁之保护,但却可能忽略了具体公民基本权利的本质或形式差异。

《中国宪法》 第七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二)

《中国宪法》 第七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二)
1、《共同纲领》与公民基本权利 2、1954年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3、1975年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4、1978年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5、1982年宪法与公民基本权利 6、五次修宪与基本权利的发展
二、基本权利效力类型
基本权利是具有直接效力的权利形态,直接拘束立法、 行政与司法等活动领域。 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 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 3、基本权利的放射效力
三、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约束
1、基本权利效力与立法权 宪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目标与基本原则,对立法者 的活动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2、基本权利效力与行政权 基本权利对行政权的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有关 行政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 行政权的合宪性。 3、基本权利效力与司法权 从宪法与司法的相互关系看,司法权运作的合宪性 主要取决于实现基本权利价值的程度。
二、基本权利冲突
1、基本权利冲突的含义 2、基本权利冲突的表现 (1)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中推导出公民的基本权 利,这种权利有时会发生相互之间的交叉 (2)通过基本权利具体化的客观的价值体系同时对 法秩序产生影响的效力 3、基本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第四节 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的 产生与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与基本权利观念
1、清末立宪与基本权利观念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基本权利观念 3、北洋军阀立宪与基本权利观念 4、国民党立宪与基本权利观念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权保障实践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与基本权利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与基本权利 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与基本权利
三、新范围与界限进行了必要的限定 (2)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1)宪法限制。现代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了保障基 本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规定了限制基本权利的 界限。 (2)法律限制:分为法律的一般保留和个别保留, 前者指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基本权利,所有 权利受法律限制。后者指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 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是指在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八项公民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保障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律保障。

下面将对这八大基本权利进行详细介绍。

一、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权利。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撰写文章、进行学术研究等。

公民还有出版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出版、发行、发展各类出版物。

此外,公民还享有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参加各种集会活动,自由组织各类社会团体。

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可以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公民的宗教信仰不受限制,不受迫害,也不受歧视。

三、人身自由权利。

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有权拒绝非法拘禁、非法逮捕和非法监禁,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四、财产权利。

公民享有财产权利,包括个人财产权和合法收入权。

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不受非法征用和非法没收。

五、婚姻、家庭权利。

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和家庭权利,可以自由选择配偶,建立和解散婚姻关系。

公民的家庭不受侵犯,不受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

六、教育权利。

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公民有权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

七、劳动权利。

公民享有劳动权利,有权选择职业、工作和劳动合同。

公民的劳动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非法解雇和非法辞退。

八、健康权利。

公民享有健康权利,有权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服务。

国家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和预防保健服务。

这八大基本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法律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内容。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是国家法律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只有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保障公民的尊严和自由,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论我国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宪法保障Microsoft Word 文档

论我国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宪法保障Microsoft Word 文档

论我国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宪法保障摘要: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享有的最主要的和不可缺少的权利。

但如果这些基本权利在现实中得不到保障的话,无疑会严重损害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也会极大地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实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的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通过介绍和分析我过公民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认识现状和原因的分析,从而提出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措施。

关键词:宪法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

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

1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所有法律的依据,跟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都很密切,而宪法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利中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的依据,列宁曾经说过:“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2所以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固有的,是每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们受到根本大法——《宪法》的确认和保护,处于宪法的核心地位。

而自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与此同时,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方面也存在着不尽完善的地方,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行进一步的加强。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规定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最近一次的改革是在 1982年,这一年将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由12条增加到了18条并将其由最初的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显示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

宪法在规定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且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特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特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特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1、广泛性
(1)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2)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

(3)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

2、平等性
(1)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包括:
一是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三是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现实性
(1)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

(2)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4、一致性
(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一、本文概述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及其宪法保护,通过对平等权内涵的阐释、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以及平等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状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公民对平等权的认识和重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本文将阐述平等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明确平等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和意义。

文章将分析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条文以及宪法解释等方面,以揭示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保障力度。

再次,文章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平等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文章将总结平等权保护的成就和经验,展望平等权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为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贡献智慧和力量。

通过本文的探讨和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公民对平等权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增强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推动我国平等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也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平等权的内涵与外延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体现。

其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上的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有何差异,都应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或特权。

二是实质上的平等,即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国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保障,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平等权的外延则十分广泛,它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政治权利方面,平等权表现为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

在经济权利方面,平等权要求公民在就业、分配、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公民的概念: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现在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公民与人民在概念上有什么不同。

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概念的属性、概念所指的范围等都是不同的。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1 、平等权2 、人身自由3 、政治权利和自由4 、宗教信仰自由5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6 、社会经济权利7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1、平等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其基本精神是: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人身自由权(1)公民人身自由的含义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包括生存权和自由权。

(2)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一,人身自由权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第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一般性权利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利: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合称。

(2)言论自由:此处指广义的言论自由,即表达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3.★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6.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1)财产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光荣职责)(4)★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特定主体的权利1.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2.对军人、残疾人的保护:“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3.外国人的权利(《宪法》第32条)(1)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三、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凡年满18 周岁的,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

5. 依法纳税: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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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思政一班叶玲慧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

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对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做出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一些应当纳入宪法之中的一些权利。

关键词宪法尊严权利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

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

这些权利理应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将对宪法的权威以及尊严造成极大的挑战。

同时也会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

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虽经多次修宪但始终为能触及筋骨。

所以针对一些案例,对此问题做出一些分析。

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使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更明确,保护起来更方便,可以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或者直接适用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

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现实等原因,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种类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宪法和世界公约相比,我国宪法对一些基本权利还没有规定,因此在宪法中增加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很有必要。

记得2009年十大宪法案例中有个“躲猫猫”事件。

大致是说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

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对于这件事,可以反映出一系列宪法本身存在的漏洞。

第一,是关于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宪法保障、法律保障。

因为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仅仅是依法羁押人犯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羁押并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以后,他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等都应该受到保障。

李荞明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使法院宣告他有罪,他的生命权、健康权仍然要受到保障,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存在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公民触犯了法律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不能够剥夺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权,然而李荞明只是受犯罪嫌疑暂时被羁押而已,他涉嫌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都没有确定,却遭到了非人的待遇,乃至死亡,其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已经在“躲猫猫”事件当中被践踏殆尽。

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的说法,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一个牢头、狱霸,以玩游戏的名义殴打致死,《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看守所里,有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怎么会出现严重的伤及、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游戏呢?所以其中反映出坚守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集中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担当。

比方说,管理层的疏松,以及玩忽职守,基宁咸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很多,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助长了牢头狱霸的这种恶性事件的出现,而且据说牢头狱霸是我们国家监狱、看守所一个普遍的产物。

同时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如果有犯罪行为,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但是当时看守所发生此事件后,却回避责任,没有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报道,而是谎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玩“躲猫猫”游戏,并不小心撞到墙上致死的,以此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缺乏起码的责任感和道德感。

另外据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平的透露,晋宁县看守所一些监管设备损坏达半年,因为监视镜头损坏半年,看守所没有进行修理,所以无法提供监控录像,这样就使社会和公众永远无法明了事件的真相,无法还原事件的原貌,也许真正的死因也随之被埋没。

一个活生生的人在看守所的死亡,所引发的对特定主体生命权的保障问题,虽然与某一个看守所有关,但反映出我们国家目前现行宪法与法律对这一权利保障的盲点。

比如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是缺乏对犯罪嫌疑人特殊人权的保护。

同时也缺乏相关法律对这一特殊群体的一个具体保障问题。

第二,“躲猫猫”事件涉及看守所条例合宪和合法问题。

已经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说明,非常明确,看守所显然与宪法、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首先是违法的、无效的。

关于合宪性的理解,《看守所条例》首先将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界定为人犯。

什么是人犯?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犯了罪,这里显然是存在一个先罪后定的问题,是由罪推定的一个体现,违反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与人权保障。

第二,既然将人犯界定为犯了罪的人,当然除了羁押以外,《看守所在条例》明确担当起对人犯进行管理、教育、生活、生活、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那么看守所应该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形式的劳动教育,同时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等等,集羁押、侦破、教育、奖励于一身的多功能职能,具体涉及到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集权的机构。

在权利过分集中的地方,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因此看守所定位的混乱和权利的集中,不仅使看守所自身的管理无法法制化,同时也是我们国家刑讯逼供这种现象直接诱发的一个原因。

犯罪嫌疑人一旦进入看守所,就好比关进一个黑洞洞的房子里,他们的基本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由此可见,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实现羁押与侦查分离的原则,目的就是约束公安机关的权利,最大程度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从而使看守所的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宪法人只有活着才能够享受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没有生命其他的一切权利根本无从谈起。

因此生命权是人的首要权利,也是最高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用任何非法手段致其死亡,剥夺其生命权。

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权益的根本大法宪法,应当也必须将生命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将生命权入宪有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生命,完善我国宪法,同时也是我国实施国际公约的需要在宪法上设定生命权一方面意味着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或危险发生时,公民有权采取防御措施,防止侵害生命的结果发生。

同时也意味着当公民的生命遭受非法侵害时国家有义务对公民的生命进行救济。

建议宪法对于生命权条文可以如下表述:“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剥夺公民的生命,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生命。

”还有就是中国现行宪法中对公民出版自由的保护,公民出版自由的合理限制方面做的也不够充分。

例如被评为2010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的谢朝平出版作品遭刑事拘留案。

事件回放: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

“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2010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

对此事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对此做出评说说第一,渭南警方因谢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实的情况和腐败的问题,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追捕和拘留,仅凭这一点就足以断定,警方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出版自由权。

第二,渭南警方因为谢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批评了当地的公务员,就对作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批评、建议等监督的权利。

第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渭南警方没有遵守这些规定,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有宪法意识,应当按照宪法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的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不与宪法相抵触,所有的部门法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而我国宪法也该对这类特殊言论自由做出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屡屡发生的“因言获罪”、“因言治罪”的冤案不再发生。

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中国的现行宪法是从1982开始实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漏洞,所以需要修改一部分宪法,以适合时代的发展。

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这句至理名言提示了法律的本质要求:即良法至上。

纵观世界上法治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不论他们人口多寡、地域大小以及历史文化概貌有多大差异,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有一部良法并赋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威。

而宪法权威的确立又有赖于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动态和谐。

宪法必须保持足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如果频繁的行使修宪权和制宪权,就无法保持宪法的应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损害宪法的权威。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权威不一样,后者是绝对的,而前者则只能是相对的。

”所以宪法规范又必须有适应性。

“经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民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会发生作用,但‘法’也唯有能够适应和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然后才会为人们所遵守。

”换言之,即科学的宪法是宪法权威确定的前提。

一部科学的宪法能够完整的反映人们的宪法观念和价值追求。

而使宪法科学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修改宪法。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宪法必须随着时间和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宪法不在变化中自变,就会因其不变而为社会所推翻。

在这种情景下,更不能奢谈宪法权威和法治。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宪法修改机制并保障修宪权的恰当行使,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我国现代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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